海南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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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目录.docx
海南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行政机关应严格依法履职,“变通式”执法要 不得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文昌市农业农村局海洋行政 公益诉讼案案例二:新游艇变“二手”游艇,法院判商家三倍赔偿海南某游艇公司与范某游艇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 案例三:创新执行方式,成功执行房地不可分割财产崔某某与陵水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例四:兄弟串通恶意诉讼,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宁世某诉宁某、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案例五:劳务抵偿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赔偿金,实现生态保护和脱贫攻坚“双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 讼案案例六:“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不得非法剥夺陈某诉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某村民小组因侵害集 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案案例七: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食品功能广告,将受法律 严惩有机统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 要求。本案在执行中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从大局着手, 解放思想,创新方法,灵活采取执行措施,通过“同时解封、 现场办证、分割查封、分别处置”的方法,“以地换房”,盘 活了被查封的房地产工程,顺利“啃下”涉案价值近10亿 元的“骨头案”,既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又使 被执行的标的物价值最大化,帮助企业恢复“造血功能”, 最终实现双方当事人的互利共赢,防止了可能引发的群诉群 访风险,取得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切实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了司法服务保障。案例IU!兄弟串通恶意诉讼,法院驳诉讼请求宁世某诉宁某、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基本案情】原告宁世某于2019年4月16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称,被 告宁某系原告的哥哥,被告王某某系宁某的前妻。原告与案 外人黄某某签订芒果树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向案外人承 包涉案芒果园。后被告宁某与王某某签订离婚协议时, 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芒果树的承包经营权作 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 法院确认被告宁某、王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涉案 芒果园承包使用权的分配约定无效,并确认原告享有涉案芒 果园的承包经营权。被告宁某于2019年4月16日向人民法 院起诉王某某,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被告王某某辩称,涉案芒果园是其与前夫宁某委托原告 管理。其与宁某离婚对涉案芒果园等财产进行分割,原告知 情但未提出异议,现原告隐瞒事实,仅抽取局部证据进行虚 假诉讼。案外人黄某某书面述称,原告承包黄某某的涉案芒果园 并由原告交付承包金。【裁判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种中,人民法院发现诸多疑点。人民法院 通过查明的证据,结合生活、交易常理、情理及事实开展的 逻辑性对案件进行综合判断认定,原告宁世某与被告宁某属 于恶意串通欲通过诉讼来确认涉案芒果园的承包经营权归 其所有,以协助被告宁某到达侵占前妻王某某财产的目的。 故判决驳回原告宁世松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诚者,天之道也“。老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案双方当事人恶 意串通,虚构案情,企图以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人 民法院从案件事实出发,从“合目的性、合理性”角度,分 清是非,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合规那么性”判决,彰显 了人民法院确保司法裁判公平公正。案例五劳务抵偿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赔偿金,实现生态保护和脱贫攻坚“双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基本案情】黄某某于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向海南省文昌 市东郊镇附近渔民收购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珊瑚及 珊瑚活石,并将其销售给收购商后通过网络销往全国各地。 公益诉讼起诉人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某前述贩卖珊 瑚的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故起诉请求黄某某承 担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赔礼抱歉。经调查,黄某某在案件审理时处于缓刑考验期,其丈夫 病亡,两名子女未成年,三名家庭成员均为低保对象,家庭 为海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户。【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破坏生态公益诉讼案件。珊瑚礁 生态系统是海南典型的热带海洋生态系统,其对保持海洋生 物种群多样性、维持海洋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作用,全体 社会成员都应当积极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共同营造 人海和谐的局面,助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南国家生态文 明试验区建设。本案中,黄某某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向他 人收购珊瑚并进行贩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海南省珊瑚 礁保护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其行为客观上会加剧珊瑚资源 的破坏,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故其应当对该损害承当赔 偿责任。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当方式,人民法院认为,黄 某某为我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确实困难,金钱赔偿 能力有限。在此种情况下,黄某某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 的劳务活动抵补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将金钱给付转化 为行为给付,该方式一方面较单纯金钱赔偿更有利于生态环 境的修复,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 境治理原那么和环保法治宗旨,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被告因 诉致贫、涉诉返贫,实现生态保护和脱贫攻坚的“双赢”。 参照2019年度海南省私营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标准,核定每 小时劳务折抵25元金钱赔偿。同时,考虑到黄某某仍需通 过务工维持个人生计和履行子女抚养义务,法院酌定劳务代 偿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劳务缺乏以抵偿的,仍需金钱赔偿。 另,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被告赔礼抱歉,符合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应予支持。故判决黄某某支付生态损 害赔偿金并赔礼抱歉,同时明确其可按照25元/每小时的标 准,在一年内通过从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劳动方式折抵 金钱赔偿,但逾期未完成的,仍需折以金钱赔偿。【典型意义】建设海洋生态文明是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保护海 洋生态环境资源是海南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应有之 义。正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因此,本案通过确立 “从事珊瑚采挖、收购、销售,乃至运输的环境侵权行为人 都应承当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裁判规那么,纠正了局部民众 “不采挖珊瑚就不担责”的错误认识,对珊瑚非法交易产业 链形成了有力打击,表达了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文明思想。另一方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侵权行为人能够举 证证明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缺乏金钱赔偿能力,请求通过劳 务方式履行赔偿义务,可以判决侵权行为人在限定期限内以 公益性劳务代替金钱赔偿。本案通过对生态破坏责任承当方 式进行变通,在明确被告环境侵权赔偿责任且不减损公共环 境利益的同时,准许其在限定期限内以公益性劳务代替金钱 赔偿,充分表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较好地实现了政治效果、 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例六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不得非法剥夺陈某诉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某村民小组因侵害 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案【基本案情】陈某是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长流 镇某村民小组)村民,系农业家庭户口。2017年2月14日 与海南省定安县黄竹镇牧万村村民黄某某登记结婚。婚后, 陈某户籍没有迁移,一直居住、实际生产生活在被告长流镇 某村小组处。2019年7月10日,黄某某户籍所在地村民委 员会出具证明,证明陈某户籍没有迁入该村,没有居住在该 村,在该村没有被分配到土地及征地补偿款,且没有被纳入 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长流镇某村民小组所在的村土地被 局部征用后,分别在2017年-2019年间向村民每人发放征地 补偿款,长流镇某村民小组以陈某系外嫁女为由,未向陈某 发放上述征地补偿款,遂成讼。【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在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确定时是否具有长流镇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经查,陈某因出生原始取得长流镇某村民小组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资格,且无相反证据否认该资格,陈某亦无法定 事由退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因此,陈某基于其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法享有分配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其他 利益的权益,该权利受法律保护。故判决长流镇某村民小组 向陈某支付征地补偿款。【典型意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具有唯一性,非因法定事由并经 法定程序,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被剥夺。近年来,随 着城市经济开展速度加快,关于“外嫁女”是否有权参与原 村征收土地安置补偿的案件日趋增多。一般老百姓认为,根 据世代延续的传统习惯风俗,作为“外嫁女”,在结婚登记 之日便不具备原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同时获 得夫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上述来自民间的认 识和习惯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冲突。本案以人民为中 心,向社会深刻释明“外嫁女”从出生便原始取得原集体经 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除非有证据否认“外嫁女”具有原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出现“外嫁女”退出原集体经济组 织的法定事由,否那么应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 并依法享有分配所在集体组织集体财产的权益。保护妇女、 儿童合法权益和实现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法律赋予人民的 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 等为由,侵害其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合法权益。案例七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食品功能广告,将受法律严惩姜某某等人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人民政府虚假食品广告行政处分及行政复议案【基本案情】2018年6月至12月,姜某某等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 “富迪小分子肽”产品广告,宣称该产品可以治疗癌症、痛 风、前列腺炎等多种疾病。该产品实为普通食品,不具有任 何治疗疾病功能。2018年12月1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简称海口市监局)对姜某某等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9 年7月17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 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姜某某等人分别罚款10 万元、15万元、15万元。姜某某等人不服,向海口市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11月1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作 出复议决定,维持上述处分决定。姜某某等人仍不服,诉至 法院,请求撤销案涉处分决定及复议决定。【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姜某某为了牟利,长期在微信朋友圈发 布虚假广告信息,虚假宣传属于普通食品的富迪小分子肽能 够治疗癌症、痛风、前列腺炎等多种疾病,故意混淆药品和 普通食品的区别,误导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或患者,尤其是辨 别能力不强的老年人,很可能耽误最正确治疗时机,损害消费 者的身体健康,甚至可能最终导致患者“人财两空”,具有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姜某某的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第十七的规定,也违反“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为法律和情理所不容,应当依法严厉打击,警 示广大微商,净化网络环境,呵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鉴于姜某某只是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并 不实际支出广告费,应认定其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 显偏低”的情形,在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幅度内予以罚款。 海口市监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姜某某罚款10万元,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 维持海口市监局作出的处分决定,亦无不当。故判决维持市 监局的处分决定及海口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典型意义】近些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开展,电商微商蔚然成 风。一些不法分子心存侥幸,以为通过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 不受监管,大肆虚假宣传普通食品或保健食品能治病,有甚 者更是宣传保健食品“包治百病”,此类不法行为严重危害 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平安,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本案是海南首例因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食品广告 被罚款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严厉打 击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呵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平安。本案 的意义在于通过判决向社会公示,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不姜某某等人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人民 政府虚假食品广告行政处分及行政复议案案例八:疫情期间温度执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保障 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河南某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某材料公 司置换保全案案例九: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 保全-申请人美国某医院管理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医院仲裁 程序中的行为保全案案例十:侮辱英雄烈士名誉,依法受到刑事制裁被告人谢某某寻衅滋事罪侮辱烈士案是法外之地,在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也将受到法律严惩。案例八疫情期间温度执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自请人河南某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某材料公司置换保全案【基本案情】申请人河南某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某材料公司建 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 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海南某材料公司在农业银行、交 通银行六个账户,冻结金额为.52元,实际冻结到位3038. 94 元。冻结账户后,被申请人向法院递交置换保全标的申请书, 请求对该公司名下的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 行查封,并解除对该公司名下基本账户的冻结,以维护该公 司正常运转,防止停产以及无法缴交税务。【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依法应慎用查封、 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时应采取以不影响或 少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方式进行。本案保全措施中,已 保全的基本账户仅冻结到位金额极少,现被申请人海南某材 料公司向法院提供该公司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 物进行担保,请求以此来置换对该公司基本银行账户的冻结。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材料显示,被申请人海南某材料公司提供 的担保财产价值远高于已冻结到位的该公司基本账户数额, 如置换保全,亦不会增加日后执行的难度,而现有保全措施 中的冻结被申请人基本账户已影响到该公司工人工资的发 放、社保、生产营运中水费、电费以及税款的缴纳,严重影 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被申请人的置换申请符 合法律规定。故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 地上建筑物,解除对其名下基本账户的查封。裁定作出后, 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复议。海南某材料公司非常满意,积极 进行复工复产。河南某公司经法官释明后也表示理解,并称 双方愿意在法官主持下积极协商调解。【典型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 执行案件假设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生 活困难的被执行人,在不影响债权实现的前提下,人民法院 应中选择适当的查封措施。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 应中选择对其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 件假设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九、灵活采取保全措施。 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 商户,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财产保全担保 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规定, 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依法应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 措施,采取诉讼保全强制措施应依法尽可能以不影响或少影 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方式进行。本案保全时正值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而海南某材料公司系研发、生产及销 售各种玻璃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司法的“合目的性”出发, 如果该企业不能及时复工复产可能导致海南整个玻璃产业 链断裂,整个建筑市场将无玻璃可用,更会影响到上下游数 十家企业的正常复工和几千员工的稳定。在最高院相关司法 解释虽有规定但未明确如何置换保全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实 际情况依法变更保全物,灵活采取保全措施,既有效维护了 债权人合法权益,又化解了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涉诉企业复 工复产的难题,保障了重点民生产业不断链,以实际行动践 行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 示精神。同时,法院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置换标的物进行 “合规那么性”的审查,在确认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 远高于已冻结到位的该公司基本账户数额的情况下进行置 换保全,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未来执行可 行性,最终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 法律效果,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示范作用和典型意义。案例九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 全?请人美国某医院管理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医院仲裁程序中的行为保全案【基本案情】2019年8月14日,申请人美国某医院管理公司因与被 申请人某医院之间发生合作协议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后,申请人通过仲裁委向人民法院 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证据保全申请及行为保全申请。其中行 为保全申请请求:1.裁定被申请人允许申请人进入某医院生 殖健康与不孕不育部(英文简称IVF中心),使申请人可以 搬离其放置于IVF中心的由申请人所有的医疗装置、设备和 物品(以下合称“申请人物品”),或将该等物品交付法院 指定的第三方保管;2.裁定被申请人停止清点、使用、转 移、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申请人物品;3.裁定被申请人妥 善保管申请人物品,使其不得受损或灭失,直至申请人将申 请人物品从IVF中心搬离;4.裁定被申请人暂停IVF中心的 所有营业活动,直至申请人将申请人物品从IVF中心搬离。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海南省分公司为申 请人提供担保。【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申请人 全面负责运营及管理IVF中心,购买IVF中心所需的大型医 疗设备由该司独家自主决定,承当费用。该中心的设备应实 际归属于申请人。因此,申请人请求保全的医疗设备属于涉 案标的物,且IVF中心是独立的科室,停止使用对被申请人 的其他活动影响不大。另,有初步证据说明申请人的合法权 益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如不采取仲裁行为保全措施, 将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使其损害扩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 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 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 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 出一定行为”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停止使用IVF中 心的医疗设备,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鉴于 被申请人已接收需要辅助生殖治疗的患者,为了保护患者的 利益,除了为保存已提取的精卵、培育胚胎需要使用IVF中 心的医疗设备外,被申请人不得再使用IVF中心的医疗设备, 被申请人IVF中心不得再接受新的患者。故裁定:一、自本 裁定送达之日起除了为保存已提取的精卵、培育胚胎需要使 用IVF中心的医疗设备外,被申请人不得再使用IVF中心的 医疗设备,被申请人IVF中心不得再接受新的患者;二、驳 回申请人其他行为保全的申请。【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 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 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 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但是,当事人是否可以在 仲裁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民诉法、仲裁法 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亦无此类案例。本案 中,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假设干问 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者仲 裁程序开始后,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 全”的规定精神,从服务保障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自贸 港营商环境建设出发,开创性地裁定支持了申请人局部行为 保全请求,作出了全国首例仲裁行为保全裁定。以司法实践 填补了立案和司法解释的空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案例十侮辱英雄烈士名誉,依法受到刑事制裁被告人谢某某寻衅滋事罪侮辱烈士案【基本案情】2019年4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微信群内看见有人发 布了致敬!凉山救火牺牲30人中,有一名是海南陵水“90 后”小伙!的微信文章和一句“英雄一路走好,附带三个 双手合十的表情和三朵花的表情”后,其随即用微信在另一 微信群内发布了一条“520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当兵的 不死谁去死呀!我们的国家现在压在老百姓头上的三座大山 太厉害了,第一是天价房子,第二是天价医疗费,第三是学 费,我们老百姓都是天天在打着高价的税收,他们拿着我们 的血汗钱去用,死的是一个半个兵而已!所以不用同情的”、 “养兵千日,死在一时”及假设干辱骂军人及抱怨社会不公的 语音信息。随后其辱骂救火英烈的言论在南国都市报、微博、 微信等报纸媒体上迅速传播,引发大量网友的不满和批评, 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2019年4月7日,被告人谢某某到广 东省揭阳潮汕国际机场投案。【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故在网上辱骂救火英烈, 经微博、微信等媒体传播后,引发大量网友不满和批评,对 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 从轻处分。综上,为了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公共平安 和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 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 个月。【典型意义】“英雄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英烈精神是中华民 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精神内核,任何人不得歪曲、侮辱、丑 化、亵渎英雄事迹和精神。本案是不法人员利用网络侵害英 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在互联网上发表侵害英雄、烈士名 誉荣誉的言论,具有传播迅速、影响力大等特点,甚至比线 下言论的危害性更大,后果更恶劣。本案的依法审理说明,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和社交媒体上的言行同 样受到法律约束,在网上发表言论应以法律边界为限,尊重 先烈,遵纪守法,否那么会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办。目前,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侵害英雄、烈 士名誉荣誉罪,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入刑,表 明国家已加大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保护力度,向全社会 传递了对此类行为绝不姑息,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坚决保 护的明确态度,对无视或者不尊重英雄、烈士的潜在不法人 员予以震慑,对于维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维护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案例一行政机关应严格依法履职,''变通式执法要不得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文昌市农业农村局海洋行政 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在文昌市冯家湾发现该海域内有大 量违法定置网,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且经媒体报道后造成 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遂向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 察建议,要求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所有使用小于最小 网目尺寸的定置网依法进行清理,并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处 罚。虽然文昌市农业农村局为此开展了专项清理行动,但文 昌市人民检察院在跟进监督时发现文昌局部海域内仍有违 法定置网。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9日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确认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对其辖区海域内的违法 定置网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文昌市农业 农村局在六个月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作为渔业监督管理部门,文昌市农业农 村局发现渔民在禁渔期内使用定置网捕捞作业时,应依法采 取清理定置网的强制措施、依法调查取证、在查明违法行为 主体的情况下应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 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在对违法定置网 的查处过程中,未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对违法定置网的处置措施、执法程序存在不当或违法,使得 其辖区海域的违法捕捞行为在较长一段时期内普遍存在,导 致渔业资源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 续受侵害状态。据此确认,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对其辖区海域 内的违法定置网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鉴于文昌 市农业农村局辖区海域内至今仍存在违法定置网,判令其继 续履行查处定置网的法定职责具备客观条件和现实意义。故 判决被告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履 行查处其辖区海域内违法定置网的法定职责。宣判后,各方 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典型意义】经济开展不应是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竭泽而渔,生态环 境保护也不应是舍弃经济开展的缘木求鱼,而是要坚持在发 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展,实现经济社会开展与人口、资源、 环境相协调。查处违法定置网对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 态环境、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农业农 村局作为渔业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其辖区海域内的违 法定置网,严格落实农业部关于“持续深入开展违规渔具清 理整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布一起、震慑一方” 的指导意见,坚决遏制违法定置网的蔓延态势,切实保护辖 区海域内的渔业资源。人民法院在查明行政机关存在“变通 式”执法情形后,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 促使渔业监管部门、检察机关在海洋资源保护工作中形成合 力,对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开展具有 重要意义。在履行法院判决时,文昌市农业农村局主动与检 察机关沟通,共同制定了专项行动方案,表达了案件处理的 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 “守护海洋”专项行动中的典型案例,也是海南省检察公益 诉讼第一案。该案入选全国第九届(2019)十大公益诉讼和 2019年度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案例二新游艇变“二手游艇,法院判商家三倍赔偿海南某游艇公司与范某游艇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7年1月26日,范某与游艇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约定范某向游艇公司购买美国进口 Four Winns品牌白色游 艇一艘,总价款为元。游艇公司保证游艇是全新进口游艇, 且按Four Winns公司保修条款提供产品质保期:交货之日 起一年或运转500小时(以先到时间为准)。范某购买游艇 后,游艇屡次出现故障。在维修中,范某发现游艇公司与其 签订的游艇买卖合同约定的发动机质保期远低于该游艇进 口时生产商保修条款承诺的质保期。另发现游艇公司曾将该 游艇出售,并不是全新游艇。范某起诉游艇公司欺诈,要求 按购买价三倍价格赔偿。【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 消费应当包括精神消费、休闲消费,购买使用游艇等奢侈品 属于休闲型消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涉游艇销售合 同约定游艇公司出售的为全新游艇,而游艇公司在提供商品 时,隐瞒将案涉游艇曾出售给他人的事实,并且合同约定的 发动机质保期少于装置原定的质保期亦未如实告知范某,致 使范某无法正常享受发动机免费保养及质保期提前到期。游 艇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 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如实提供产品性能和售后服务”的规定, 已经给范某造成实质性损害,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当按照购买游艇价款的三倍价 格赔偿范某。故判决游艇公司向范某支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结案后,双方当事人和解。【典型意义】根据海南自贸建设总体方案,旅游业是海南自由贸 易港开展的重点产业,而游艇旅游业那么是未来海南旅游经济 新的增长点。本案核心意义确立了“个人购买游艇适用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这一规那么。将该规那么引 入游艇购买销售领域,有助于引领诚信经营的社会风气、营 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催促游艇销售者诚信经营,促进游艇旅 游业的健康有序开展。案例三创新执行方式,成功执行房地不可分割财产一一崔某某与陵水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基本案情】崔某某与陵水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仲裁委裁决, 要求陵水某公司向崔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服务费 等共计1347万余元。陵水某公司到期未归还该借款,崔某 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查明陵 水某公司名下除了拥有位于陵水县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 在建房地产工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场调查发现, 该房地产工程在建工程已基本完工,但因公司在经营中的股 东权益纠纷导致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诸多债权人提起诉讼 或仲裁,导致房地产工程早在2016年即被外省法院司法查 封,公司被迫停止经营,在建工程收尾工作亦无法完成。由 于该房地产工程未办理预售许可证,在法院查封该工程的土 地使用权和地上在建工程时,因工程的一体性无法分割只能 整体查封。【执行结果】执行中,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进一步梳理,发现该房地 产工程位于陵水县陵河畔,地理位置优越,周边配套成熟, 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近10亿元,远超涉案债权。但 由于工程被外省法院首封而该法院尚未启动资产处置,致使 已建成的房地产空置多年。此外,因资金无法回笼,原具有 经营能力的企业因司法查封和执行程序而停业,员工工资无 法发放,陷入经营困境,被执行人屡次表达希望法院能帮助 盘活工程资产用于归还债务以拯救企业的意愿。人民法院秉 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方式,逐一查找并着手解决 案件阻点:一是协调各案债权人同意解封,且各家法院同时 办理解封手续;二是协调陵水县建设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 部门快速办证;三是各家法院核算债权数额及房产价值进行 分割查封。最终妥善解决了查封土地和在建房地产工程无法 分割处置的难题,各债权也得到了保障,涉案债权价值之外 的200余套房产交由被执行人处置用于恢复企业经营,大大 降低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实现了债权人和债务 人的互利共赢。在变更查封标的物后,人民法院还继续推动 案件执行,及时将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受海南房地 产限购政策的影响,后续房产拍卖流拍,执行法官积极引导 当事人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和解协议,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截 至2020年6月底,海南省内所有法院涉被执行人案件共执 行到位金额2. 7亿余元。被执行人陵水某公司除归还全部债 务外,其剩余资产也得以盘活,公司恢复了经营。该案的处 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典型意义】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环节。强化善意 文明执行理念,旨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 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