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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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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docx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农业企业税收实惠政策相关内容 导读:我依据大家的须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农业企业税收实惠政策相关内容的内容,详细内容:税收实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赐予激励和照看的一种特别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根据其缴纳税款的肯定比例赐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下面看下农业企业税收.税收实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赐予激励和照看的一种特别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根据其缴纳税款的肯定比例赐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下面看下农业企业税收实惠政策。 农业企业税收实惠政策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 50 号令)规定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详细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三、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附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干脆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旧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根据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自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详细征税范围为:.(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规定:其次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号)规定: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其次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农业企业税收实惠政策汇编(一)营业税1.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 号)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 号)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3.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运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运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假如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 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1.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激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探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方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 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方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 号)执行。2.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全部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范围,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 号)的规定确定。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 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此外,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干脆控股比例超过 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三条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实惠政策。4.对渔业企业的实惠政策:(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 号)的规定征免所得税。(4)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需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5)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5.对国有农口企业的实惠政策(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边疆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实惠政策。如遇有实惠政策交叉的状况,在详细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实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实惠政策累加执行。(4)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需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6.对家禽行业的实惠政策(1)、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 2004 年度企业所得税。(2)、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三)个人所得税1、关于青苗补偿费暂免征收的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夫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 020 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四)车船运用税1、拖拉机特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运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详细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载重量不超过 1 吨(1 吨或 1 吨以下)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运用税;超过 1 吨而在 1.5 吨以下的渔船,可根据非机动船 1 吨税额计算征收车船运用税。为了避开与 1 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备查考(五)印花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整粮协议书免征印花税。(六)城镇土地运用税干脆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运用税。(七)地方三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 2004 年城镇土地运用税、房产税和车船运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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