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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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docx
北京市广播电视行业平安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广播电视行业平安生产规范化管理,构建广播电 视行业平安风险防控体系,全面落实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 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促进广播电视行业持续健康开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广播电 视转播台、发射台、影视基地、影视制作机构、网络视听企业等广播 电视行业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平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北京市广播电视行业平安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 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平安摆在首 位,树牢平安开展理念,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平安风险。平安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 全、管业务必须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建立健全生产经营 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和党政 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的岗位平安操作规程,发放至相关岗位员工,并严格执行。第二十二条平安操作规程应当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和 全部岗位。第二十三条平安操作规程应当明确平安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 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二十四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修订相应的平安生产操作规程。第三节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责任:(一)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平安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 本岗位平安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二)对新招用、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I;(三)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四)建立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七条进行特种作业活动和操作特种设备,应当使用取得相应资 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人员。第二十八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 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招 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 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 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第二十九条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平安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平安技术基础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 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平安设备设施和劳 动防护用品使用方法;平安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知识;安 全生产事故案例及其他需要掌握的平安生产知识。第三十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 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平安 操作规程和平安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I。单位应当对进入本单位检查、 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进行必要的平安教育。第五章设备设施管理与作业平安第一节通用要求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根据广播电视设备相关技术资料 和文件编制相应的平安使用和检查维护规程,对广播电视设备进行经 常性的平安检查和维护。第三十二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对平安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上应当设 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平安的监控、 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 第三十三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 构对特种设备及其附件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第三十四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将设备设施平安操作规程及应急 操作指引张贴在设备设施附近的显著位置。第三十五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建立广播电视设备平安技术档案。 平安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 资料和文件;(二)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第三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电气线路的设计、 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节演播录制设备第三十七条LED大屏、拼接屏、透明屏、投影机、灯光、音响等设备 应安装牢固,需要升降或者平移运动的,应设计专门机械装置,并做 好防护措施,保障演出人员和观众的平安。第三十八条临时搭建和使用的演播设备、线缆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 准,敷设的线缆应绕开人行通道,无法绕开的,应采取加装防护槽板 等防护措施。第三十九条演播室照明设备应满足以下平安要求:(一)在演出过程中应当实时监控灯具的运行情况,对大型灯具、调 光立柜等发热量大的设备,还应定期检查其通风装置;(二)使用高温灯具应采取可靠的防火隔热措施,并固定在稳固的不 燃材料支架上;(三)临近幕布等易燃物的灯具应装设防火隔热材料。地排灯具不得 直接与舞台地板直接接触,应铺设隔热材料或者采取隔热处理;(四)布景道具上安装的灯具应使用冷光源;(五)安装的灯具和连接导线应牢固可靠,吊装的灯具和效果器具应 当加装保险装置;(六)安装的灯具与布景道具、幕布之间平安距离应不少于50厘米。第四十条舞台机械应满足以下平安要求:(一)应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操作手册进行舞台机械设备的操作;(二)使用演出场所升降台作为固定演出平面的,应选择能够机械锁 定使用高度和承受台面最大净荷载的升降台;(三)机械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严禁设备上人员移动。机械臂下严禁有 人停留、通过,运行范围边缘应设置警戒线或者警戒标志。严禁在机 械臂运行时使用烟雾、干冰等影响视线的特殊效果;(四)运行观众席中的升降台时、应在升降台四周安排专人监视设备 及周围的情况;(五)舞台地板上的活门翻开时,应在活门周围设置醒目的警戒标志 并有专人监视。第四十一条舞台吊挂系统应满足以下平安要求:(一)采用铁丝、麻绳、尼龙绳等悬吊景具、道具、显示屏及其它设 备的,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最大载荷要求和平安的系结方式进行安装,并配有钢丝绳保护。悬吊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重量不得超过吊杆的额定载荷,并在吊杆额定载荷下均匀分布吊挂布景的重量;(二)禁止直接在栅顶、天桥、马道上吊挂景具、道具;在栅顶、天 桥、马道上进行作业的,应按照高空作业规范要求执行,作业所需工 具和设备设施,应放置在平安防护收纳装置内,防止高空坠落。第四十二条拍摄使用的场景设施应满足以下平安要求:(一)拍摄使用的场景设施设计和施工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二)悬吊或者放置的景具,运载运动及静止时应有平安保险措施, 防止发生坠落、倾覆或者塌陷事故;(三)场景设施中机械设备运动时有可能造成挤压、剪切、碰撞等危 险的部位应采取相应的平安措施。使用电力驱动的机械设备,在其运 动范围内有可能相互干涉或者有运行顺序要求的应有平安联锁措施;(四)应选用合理的制景工艺,选材、制作应当平安可靠,防止演播 过程中出现零部件松动、坠落,道具倾斜,场景垮塌等情况;(五)大型布景应有防倾覆装置,设置有驱动装置的布景,其传动部 件应设平安保护罩;(六)舞美景具应使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制作,景片应做阻燃处理, 并有耐火等级检测报告;(七)临时搭建演出场所的布景、幕布等易飘的设施应装设耐受5级 风以上的防飘装置。第四十三条拍摄使用的道具应满足以下平安要求:(一)演播室内严禁使用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各种冷、热烟花、彩带、 彩花喷管等危险物品;(二)使用干冰机、烟雾机、泡沫机等效果设备时,应采取防渗漏、 防漏电措施并有专人监护;(三)不得沿舞台纵深方向前后牵引和斜拉飞行器,飞行器使用应与 其他设备保持不小于2米的平安距离,平安带等设备应平安可靠并有 专人监护;(四)录音棚内的道具设施应妥善布置,防止道具掉落。第四十四条拍摄现场动用明火或者使用电气设备的,在人员转场或者 撤场时,应指定专人进行处置和看护,确认无平安隐患后方可离开。第四十五条演播室电力系统应满足以下平安要求:(一)控制室、导播室、设备机房宜配置双路工艺电;具备直播功能 演播室的导播室及其相应的设备机房主路应为UPS配电,并符合平安 播出管理规定中UPS电源持续供电的时间要求;(二)直播音视频系统设备应与其他设备(灯光、空调、动力等)分 箱配电;(三)演播室内电线主缆应当使用三相五线制,电缆直径不宜小于6 平方毫米;(四)严禁在电气箱、插座箱前,控制台上放置物品。第四十六条在摄影棚、演播室内或者影视园区(基地)外景地临时搭 建舞台、观众席等演播设施的,应符合GB/T 36731临时搭建演出 场所舞台、看台平安的有关规定。第三节播出传输设备第四十七条发射塔巡检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发射塔日常巡检维护应包括天线、馈线、地基基础、上部结构、 围护结构系统、防雷接地、拉绳、绝缘架等内容;(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每季度应至少进行日常巡检维护一次。当 出现气象风压到达当地基本风压60%以上、六度以上地震、雷暴雨、 火灾等情况时应增加一次日常巡检维护;(三)发射塔除日常巡检维护外,应至少每五年对地基基础、上部结 构、围护结构系统、防雷接地、拉绳、绝缘架等进行一次专业维护;(四)发射塔运行维护应做好资料的归档,运行维护资料应完整、连 续和准确,建立钢塔桅运行维护平安管理档案。第四十八条发射塔在专业维护和加固改造前,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 位对钢塔桅结构进行检测鉴定和加固改造设计。发射塔经验收合格投 入使用后,使用单位应按设计要求的功能使用,未经设计许可或者技 术鉴定,不得在钢塔桅结构上增挂天线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变各系统 的原设计功能。第四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平安 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 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对平安生产资金、物资、 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平安生产条件,构建平安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 全生产水平,保证广播电视制作、传输、播出等活动平安有序进行。第五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平安主要包括生产平安、消防平安、设备设 施平安、治安平安及突发事件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的平安威胁。第六条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市广电局”)对本市广播电视 行业单位的平安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中,市广电局平安生产监 管部门对行业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单位(部门)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单位(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平安生产目标与职责第一节平安生产目标第七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平安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 第四十九条电气设备的操作按钮、压板,远、近操作断路器(开关) 把手,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分合位置、机构机械位 置、转动方向、信号装置等指示局部,应指示明确。第五十条在位于高处的射频设备附近工作,应使用绝缘梯子等平安辅 助工具,并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跌落。第四节公用辅助设备设施第五十一条机房内应设置应急照明,照度满足正常工作需求且能维持 30分钟以上,照明设备应定期检修。第五十二条数据中心机房、媒资存储机房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 磁带库、光盘库、重要的资料档案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气 体灭火系统。第五十三条发射台内的发射机房应设置防火、防水、防高温高湿、防 尘等平安设备设施。第五节作业平安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平安责任,遵 守本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 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单位进行吊装、悬吊、建设工程撤除等危险作业,以及 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 线路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制定作业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二)落实平安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 作业平安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三)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 格、身体状况符合平安作业要求,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落实 平安措施;(四)配备与现场作业活动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相应的平安 警示标志、平安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 作业或者撤出作业人员。第五十六条存在有限空间的单位,作业审批、作业前准备、作业实施、 作业结束等各阶段作业应符合DB11/T 852有限空间作业平安技术 规范相关规定。第六章重点场所平安管理第一节通用要求第五十七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平安 出口畅通,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 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第五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设置消防平安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第五十九条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建立消防档 案,确定消防平安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 建立巡查记录。第六十条重要场所应当执行门禁制度,设置视频监控装置、出入口控 制装置或防盗平安门。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面部特征。第六十一条应对进入重要单位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平安检查。第六十二条影视园区(基地)、摄制演播、剧组等场所平安管理应当 遵守北京市影视园区(基地)平安生产工作指引、北京市摄制演 播场所平安生产工作指引、北京市剧组平安生产工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第二节播出传输场所第六十三条播出传输场所内机房应遵守以下平安管理规定:(一)场所内设备应规范放置,并有明确设备标识;(二)场所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或者易挥发的物品;(三)机房工艺设备用电与照明用电、动力用电应分路使用,并确保 不间断供电(可采用双路供电,并配置足够容量的UPS电源);(四)设备运行和检修期间不得中断机房或者技术用房的照明和用水;(五)机房设备检修工作开始前,应确认本次检修工作时间与发射机 运行图不相冲突;(六)值班人员应熟悉设备,掌握应急处置方法,值班负责人应由有 实际值班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第六十四条播出传输场所应遵守以下消防平安管理规定:(一)根据机房不同部位合理选配消防器材,各种消防器材放置位置 明显,方便使用和更换,并始终处于正常有效状态,严禁随意移动各 种消防器材设施;(二)机房应配备对设备无腐蚀的二氧化碳灭火器;(三)严格管理供电线路、配电设施、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电力 线截面积应与负载相适应,不得超负荷运行。第六十五条发射台应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电磁环境保护 条例和有关场地环境保护的标准、文件对发射台的场地及环境实施 保护。第六十六条注意气象和自然灾害的预告,巡视室外和场地及其环境,防止自然灾害和外力破坏对发射台造成损害。第六十七条雷雨季节前应对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测试。第三节公用辅助用房第六十八条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 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二)值班期间每2小时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 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者故障情况;(三)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 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四)应保存建筑物总平面图、消防设施系统平面图、消防平安管理 制度、应急灭火疏散预案、消防平安培训记录、平安检查情况记录等 平安管理相关资料。第六十九条变配电室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内容上墙明示。第七十条变配电室应当按要求安排专人值班或者由电工人员负责运 行检查工作。第七十一条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 门、通风管道、桥架、电缆保护管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出入口应设置 高度不低于400毫米的防小动物挡板。第七十二条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区、 维护通道应铺设绝缘胶垫。配电装置前应标注警戒线,警戒线距配电 装置应不小于800毫米。第七十三条自备应急电源应定期进行平安检查、预防性试验、启机试 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并做好记录。第七十四条在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储油间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 立方米。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墙与发电机间分 隔,确需在防火墙上开门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第七十五条发电机房、储油间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设施。第七章大型活动平安管理 第七十六条广播电视行业大型群众性活动由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 办的,应中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单位,接受委托 的承办单位履行承办者的平安职责。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平安协 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落实平安工作,确定专门人员监督、检查 承办单位平安责任和平安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第七十七条广播电视行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 平安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责任人。第七十八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 全工作方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平安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平安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平安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第七十九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进行平安风险预测或者 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平安风险评估,制定平安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第八十条对单场次参加人数到达规定上限的大型活动,承办者应获得 公安机关平安许可,并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平安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 活动的人员进行平安检查。第八十一条承办者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平安措施,配 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相对聚集时,承办者应当采 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平安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平安事故、治安案件的,平安责任人应当 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第八十二条广播电视行业大型群众性活动由主办者直接承办的,主办 者应当履行承办者的平安职责。第八章平安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节平安风险防控第八十三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全方 位、全过程辨识业务流程、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 系等方面存在的平安风险,并持续更新完善。第八十四条 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对辨识出的平安风险进行分类梳理, 对不同类别的平安风险,采用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平安风险等级。 平安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 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第八十五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组织制定并实施 本单位的平安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 等方面对平安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单位应关注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 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平安风险 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度平安生产目标,并纳入单位总体生产经营目标。单位应当明确目标 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要求,按照所属部门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所承当的职能,将目标分解细化为指标并组织落实。第八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平安生产目标、指标实施情况进 行评估和考核,并结合实际及时进行调整。第二节平安生产职责第九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 平安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平安生产主要负责人、分管平安生产工作负 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平安生产职责范围 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第十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加强平安生产标 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八十六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平安风险公告制度,并加 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全员掌握平安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 应急措施。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平安风险公告栏,制作岗 位平安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平安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 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平安风 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 警。第二节隐患排查治理第八十七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 理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 解落实。第八十八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 消除事故隐患,承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对发现的事故隐 患,单位应立即消除;无法立即消除的,应按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 影响范围、整改难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至少排查治理用火、用电、 用油、用气等方面的生产平安事故隐患。第八十九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平安因素,应当立即向 现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 时予以处理。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 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第九十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第九十一条 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工 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平安检查。对平安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 患,应及时催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第九章应急管理第一节应急预案第九十二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在编制应急预案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 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第九十三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依据事故风险评估及应急资源调查 结果,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及处置特点,合理确立本 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 小的单位,可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第九十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体系构成、主要内容以及附件信 息应当符合现行法规和标准的基本要求。第九十五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 接,并与属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第九十六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 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 结论。第二节应急演练第九十七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 划,并按计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第九十八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 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 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九十九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第三节应急资源第一百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 案,明确专人管理,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 于适用状态。第一百零一条涉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 的生产平安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 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 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四节应急处置第一百零二条发生事故后,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 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 启动情况报告相关政府部门。第一百零三条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 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第十章监督管理第一百零四条市广电局定期对广播电视行业单位落实平安生产主体 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作为年度检验、奖励扶持、评优评 先、分级监管、诚信评价等重要参考依据。第一百零五条对监督检查出现隐患不整改的单位,市广电局对其负责 人进行约谈。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或者拒不改正的,移送有关部门依 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一百零六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平安生产违法违 规相关信息将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适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章附那么第一百零七条本规定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26日起施行。(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每季度至少组织研究一次平安生产工作;(六)组织建立并落实平安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 作机制,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 隐患;(七)每年应当按规定向从业人员通报单位平安生产工作情况;(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十)单位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平安生产 职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责。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 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 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 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催促落实本单位平安生产整改措施;(八)催促本单位其他机构和人员履行平安生产职责,组织或者参与 平安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九)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全体人员平安生产职责应当根据单位业务变化、人员岗位调 整等情况每年进行审核,适时调整更新,并保存记录。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每年对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 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平安生产奖励或者惩罚的依据。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 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一)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的;(二)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 对方生产平安的;(三)委托其他单位从事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建设工程撤除等 危险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 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第十五条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一)对到本单位现场服务或者作业的相关单位:应明确双方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和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包括现场管理、消防设施器材配 置、设备平安管理、人员平安教育与培训、平安检查与监督、事故隐 患排查、应急救援等职责和管理要求;(二)对房屋租赁单位:应明确房屋日常消防管理、房屋结构、用途 变更等事项的各自职责和要求。第三章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第十六条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设置平安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 下的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第四章制度化管理第一节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以下平安生产管 理制度:(一)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二)平安生产检查制度;(三)平安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四)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平安管理制度;(六)平安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平安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七)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八)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制度;(九)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制度;(十)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制度;(十二)平安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十三)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制度。第十八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有效的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并应将适用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并及时传达给相关从业人员,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第十九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作 档案。档案应当全面完整、详实客观反映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基本情 况,并根据实际变化及时补充、完善和更新。工作档案应当统一保管, 专人负责,及时整理,备案审查。第二十条广播电视行业单位应当定期评估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适用 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平安生产管理制 度。第二节平安操作规程管理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结合本单位业务流程、设备特点、岗位作业平安风险要求,编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