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docx
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为了维护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 促进学生全面开展,培养建设合格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XX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 教育实际,特制订本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严格管理,不断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使毕业生到达高等学校同层 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相应水平。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包括函授、业余等学 习形式)学生的学籍管理。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招生规定,凡被我校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须持 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按新 生入学注册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 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 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事由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 理。第四条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在新生入学报到后三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 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取销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 取销学籍;已经毕业或离校的,取销已发证书和档案材料。情节恶劣的, 报请有关部门查处。第五条新生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不能在当年就读,经本人书面申 请,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保存入学资格一年,保存入学资格的 学生不具有学籍。保存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新生入学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 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 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各函授站建立学生档案,并负责学生在 籍直到学生毕业时的档案管理。学生档案内容包括录取通知书、新生登 记表、学籍信息表、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等纸质材料。第七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在相关函授站缴纳学费, 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办理相关手续。未按学校规 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经请假 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自动 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各函授站应在每学年学生报到注册截止前两周之内,将新生报到详 细情况和入学资格初步审核情况书面报告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第三章学制第八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制参照教育部文件规定,函授和业余形 式的专科、专升本学制均为三年,高起本学制为五年。第四章考勤与纪律第九条学生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学校和函授站统安排的教 学活动,包括集中面授、实验实习、作业、测验、考试等。因故不能参 加者,需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局部,一律按旷课处理。第十条缺课超过课程学时1/3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的资格, 可参加补考。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可申请缓考。第十一条考勤由函授站负责具体落实。学期结束时,考勤表交任课 教师作为评定成绩的依据之一。第十二条学生应该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 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十三条学生应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如违犯考核纪律,有舞弊行为, 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五章转专业、转站与转学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1 .学生确实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我校根据招生录取情况调整专业开班计划,录取专业不开班的;2 .因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的。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原那么上不予办理转专业.低学历层次专业申请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的;1 .同层次不同科类的考生;.正在休学、保存学籍及符合退学条件的;转专业手续只在入学当年办理。第十五条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原因,在原函授站学习确实有困 难的,可以申请转站。第十六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站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函授站提出书面 申请,转出、转入函授站双方审核同意后,由转入函授站集中报送我校 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处理。第十七条我校原那么上不受理批量转学。无正当理由者一般不予转学,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如工作地点变动),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且具备转学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条件:1 .经教育厅审核备案主办成人教育的高等学校学生;2 .档案齐全,已修完的学科成绩合格,专业及开设课程与我校基本 相同。第十八条学生申请转学,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办理。转出程序:1 .本人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学籍办公室提交书面的转学申请报告及 转入学校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填写转学申请表(一式三份);2 .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盖章后,连同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档 案等交学生本人;3 .由本人送交转入的院校办理本校以及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备案等手续;.学生转出之前所缴学费不退。转入程序:1 .由本人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科提出转入就读的申请报告;.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出具同意转入证明;2 .本人持我校同意转入证明,回原就读院校提出转出申请、填写转 学申请表(一式三份)、原就读院校审批;4.本人持原就读院校已审批的转学申请表(一式三份)、档案和录 取名册复印件,到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学籍办公室办理本校以及上一级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接受、备案等手续;5、学生转入后的缴费应从转入时学年起计算。转学学生毕业时电子注册数据由转出学校负责提交。由外省(区、直辖市)学校转入我校的学生须经其学校所在省(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第十九条学校每学年受理学生学籍异动申请两次。学生毕业当年不 接受任何形式的学籍异动;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受理学生个人转学申请和 函授站集中报送学生转专业或转站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每年四月份和十月 份。第二十条学生在籍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转站或转学一次。第六章休学、保存学籍与复学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2、因工作需要或应征入伍,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有如下特殊原因的准许延长休学年限:1、学生应征参加军(含 警察部队),我校保存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2、学生因工作需要被派往其他或港、澳、台地区或三线(遥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野外作业地区)地区工作,学校保存其学籍时间 不超过二年。第二十二条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 料),经所在函授站同意后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两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附 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函授站同意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 方可复学。第二十U!条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经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因教学 计划变动所缺课程必须重修,已修且考核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第二十五条学生在休学、保存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取销学籍。第七章退学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理由的;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一个学期不参加教学活动的;3、休学期满,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 学经复查不合格的;4、在籍学习期间,累计达5门以上(含5门)课程考核(含重修考 核)不合格,或3门以上(含3门)课程旷考的;5、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七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或由函授站提出申请,函授站提出处理 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对退学的学生,我校出具退学决定,并由所在函授站送达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通知到学生本人的,在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上公告30 天,公告期满视同送达学生本人。第二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我校申诉渠道提出书面申诉。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九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全程教学计划规定的课 程,完成所有教学环节,修满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德、智、体等各方面 到达毕业要求,可申请毕业。经审核合格后,发师范学院成人高等学历 教育毕业证书。第三十条符合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方法(校教20104号(2017 年修订)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照该方法规定的 程序,履行相应的申请办理手续,学校审批后可颁发我校成人高等学历 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第三十一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 程,未满足毕业条件,但已修满毕业要求的总学分的80%,本人可申请 办理成人教育结业证书。第三十二条学生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取得的学分低于专业教学计 划规定总学分的80%,学生本人可申请办理成人教育肄业证书。学习不 满一年者,只可申请发放学习证明。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招生规定入学者,我校不发给任何证书和学习证 明;已发证书和学习证明的,我校负责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 无效。一 7 一第三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我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 效力。第九章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三十五条按照教育部规定,专升本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持有具有 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毕业证 书原件,由我校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才能进行新生学籍注册。无法提供 学信网备案信息的新生将不予注册。我校在新生入学报到后三个月内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新生 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原那么上以成人高校统招生录取数据为准。第三十六条我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 时为符合条件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并将学生学籍信息和毕(结)业生的 学历信息报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注册备案。学生在籍期间或毕 (结)业之后,可以通过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核实和查询个人学籍学历 电子注册信息。第三十七条学生在籍期间申请变更姓名的,须由学生提供身份证或 户口簿原件及县级以上公安开具的合法性证明材料,我校比照考生录取 档案严格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以后,变更才能有效。第三十八条我校根据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和注册结果审核和 办理毕(结)业生学历电子信息注册手续。学生在申请毕业前,应对个 人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和结果进行查询和核对,如果信息有误或需要更正, 应在申请毕业之前至少半年向学校提出书面更正申请。第三十九条各函授站应在学生毕业前半年按毕业照片采集的统要求组织毕业生到地点完成毕(结)业生电子图像信息的采集与确认工作。凡未按时完成电子图像信息采集与确认工作的,推迟申报毕业。第四十条学生毕(结)业离校之后,我校不再受理任何有关学历电子注册信息的变更申请。第十章附那么U!十一条本方法经我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它校内继续教育学籍管理 相关规定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