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答辩状.docx
工伤认定行政辩论状(最新版)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编制单位:编制时间: 年 月 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编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 解决实际问题。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第1页共7页正文内容工伤认定行政辩论状辩论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市路 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被辩论人:彩板活动房厂,地址:市 镇路 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厂长。第三人:,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住址:省 县 乡 村。暂住 市 镇路 号。因被辩论人 彩板活动房厂不服辩论人作出的 人 社工认_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现辩论如 下:一、根据被辩论人行政起诉状诉称:“原告单位注册地 在 市 县,被告认定第三人为工伤,不仅超越工伤认定 管辖权,而且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辩论人认为,被辩论人这种说法是完全没有依据的。按照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XX年月日第二篇:工伤认定行政辩论状辩论人:荆,男,1973年8月28生,系上海红星美 凯龙品牌管理包头分公司职工;第2页共7页辩论人因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包头分公司诉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提出辩论意见如 下:一、辩论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致伤。自20XX年1月起,辩论人就一直在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 理包头分公司工作,20XX年1月29日,辩论人上白班。 15时35分左右,在巡视过程中,发现墙上有一破洞,因前几天 有商户丧失物品,因此辩论人进入破洞查看,当时其班长冯 通过对讲机例行检查询问,辩论人边走边说话,不慎坠入负三层 东南角的电梯竖井内,造成多处骨折。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 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辩论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 作原因致伤,因此属于工伤。二、辩论人受到伤害,被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为工伤,认定依据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维持。大量证据证实,辩论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 因受到致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法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包头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依法认定工伤后,将工伤认定书进行了送 达,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行政复议被依法维持的情况 下,又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包头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应判决维持。三、行政诉状所述工伤事故是辩论人自伤自残行为所致与事第3页共7页 实不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 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本 案中,原告认为辩论人坠入电梯竖井内系由于辩论人个人问题引 发的“自残”行为,并列举了一些的无端猜想,证明辩论人是由 于为躲避外债甚至索要赔偿而“跳楼”。然而,这些猜想缺乏其 他证据相印证,对这些无端猜想应当有事实依据加以证明。工 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 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责任。” 该案中,辩论人已就其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主张提出了初步的证据 加以证明,完成了其举证责任,而原告显然没有完成其应承当的 举证责任。综上所述,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证 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 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判决。此致人民法院辩论人:20XX年 月 日第三篇:工伤认定行政辩论状辩论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4页共7页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对原告 不服辩论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喀劳工伤认20XX年7月8日给我单位出具的证 明和20XX年7月30日的向我单位提交的辩论状中均成认了是原 告单位的临时工和电工,就象原告所说的“实习”,就算是实习 工,难道就不是单位工作人员吗,因为第三人并非是学校学生到 单位实习。大量的证人证言也证时了这一事实,虽然第三人阿不 都哈力克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经形成了 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 通知(劳社部发C20XX年12月14日北京时间下午7时30分 左右,这有大量的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就算是象原告 所说的发生在9时30分也不能说他就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范围 内,毕竟作为第三人他不是国家机关公务员,他实行的是计件工 资,多劳多得,所有的修理厂工人基本一样,没有固定8小时工 作时间,有活就干没活就休息,然后提取工资,没活就没工资。 所以无论从哪一个时间段来看,均是发生在工作时,不是在家干 活时发生。2)事发在工作场所,本案第三人受伤是原告修理厂 里发生的。3)因工作原因受伤,是在准备下班时,检查前面他 人送到原告修理厂修理的汽车电瓶是否冲好电,刚一翻开电瓶盖 子就爆炸了。该车并不是送来让第三人私下修理的,而是送到修 理厂修理,第三人只是接受安排,把电瓶的电冲好,他并不是私第5页共7页 自接受客户的委托修理的,也没有私自收取费用,不存在干私活 的说法。4)第三人确已受伤,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的诊断证 明书和住院病例可以证实,并且在住院期间原告也支付了 4000 元的治疗费。从以上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确已受伤四个方面 分析,第三人在工作中受伤完全符合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 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 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 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除非有以下情形即工 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一)、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死亡 的;(三)、自残或自杀的。本案第三人没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 情形,而且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被告对其作出工伤认定完 全合法。三、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已超过行政诉讼法第三十 九条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本案被告是在20XX年9月1日向原告送达了认定书,并告 知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而原告在20XX年2月12日 才向人民法院起诉,已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 时间,被告作出的认定早已生效,原告已丧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第6页共7页 讼请求或申请复议的权利。综上所述,被告对第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无论是程序上还是 实体上,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理应予以维持,且原告提起 诉讼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理应予以驳回,维持被告对第三 人作出的工伤认定。此致人民法院辩论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理人:20XX年 月 日第7页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