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docx
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方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不断提高开展质量和水平,增强 核心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 业促进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开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 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必须符合 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的认定,适用本方法。第三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由市民营经济发 展局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自愿申报的原那么组织实施。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专精特新”是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 化、新颖化。专业化,是指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注重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 套的能力。精细化,是指企业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以美誉度高、 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特色化,是指企业利用特色资源,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 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特色的产品。新颖化,是指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 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参加“专精特新” 企业认定:(一)基本指标1 .在本市注册并经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 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营业收入300 万元以上。2 .企业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 且进入市场(技术运用)一年以上。3 .符合本方法“专精特新”定义的相应内容。(二)加分指标企业在盈利能力,开展能力,投资能力,技术创新能力,持 续成长能力和社会责任能力等方面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1 .企业开展能力: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实交税金年 均增长20%以上。2 .企业盈利能力:企业净资产平均收益率6%以上,资产负债 率低于70%o.企业投资能力: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年均增长15%以上。3 .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企业的研发投入增长率应超过营业收 入增长率,具有良好的创新基础条件和人才队伍。4 .企业持续成长能力:企业的投融资能力和水平、企业的产 出规模和产品质量水平在行业内处于先进水平。5 .企业社会责任能力:企业的银行资信等级较高,重合同守 信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第六条“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方式。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联系各区(市)民 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录市民营企业服务平台()的 “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认定申报系统”注册,在线填写市”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初审培育。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对企业申请材料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 纳入各区(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在此基础 上,区(市)提出初审意见,推荐通过初审的企业进入市级“专 精特新”企业培育库。(三)评审认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评审认定工作每年择期进行,由市民 营经济开展局组织实施。1 .专家评审。市民营经济开展局组织专家对进入市级“专精 特新”企业库的企业进行网上专家评审。2 .公示认定。通过评审的“专精特新”企业,按规定完成公 示程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民营经济开展局发文公布,企业获 得“市'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第七条 对市“专精特新”企业,各涉企部门、各区(市) 通过配套服务、荣誉表彰和资金支持等多种形式进行扶持。(一)鼓励支持企业参加市“隐形冠军”企业、省“专精特新” 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 申报工作。(二)加强对企业产权保护、品牌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推荐享受国家、市相关部门和区(市)的各类扶持政策。(三)加强融资增信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在融资需求上给予 优先支持;积极鼓励融资、担保等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优惠服务。(四)鼓励企业通过购置先进适用设备开展技术创新,实现管 理提升,对符合相关专项资金扶持要求的,给予专项资金支持。(五)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 技术交流暨展览会、跨国采购洽谈会等展会,帮助企业扩大影响 力,开拓国内外市场。第八条 “专精特新”企业资格自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三年,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在有效期内发现存在虚假申报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予 以撤销。第九条 “专精特新”企业发生并购、重组、转业、更名等 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通过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专精特新”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一)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税、漏税等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发生平安、环保、质量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和“专精特新” 产品(技术)到期后称号自动取消,企业可重新参加市“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认定。第十二条 本方法由市民营经济开展局(市中小企业局)负责 解释。第十三条 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市 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方法(经信发U号) 与本方法不一致的,按本方法执行。附件2各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联系 主管部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