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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甄题精选月底测试卷(附答案和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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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甄题精选月底测试卷(附答案和解析).docx

    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甄题精选月底测试卷(附答案和解析)二、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 只有二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 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以下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撤消B、撤销C、撤回D、注销【参考答案】:B2、胡某乃一赌徒,嗜赌如命,某日赌博输钱之后,来到其叔父家里, 向其叔父提出要借钱1万元,但是,由于其叔父知道胡某的为人,于是 不同意借给他,就在此时,一个5岁的小女孩进屋,向胡某叔父说:“外公,我要一块钱买雪糕吃。”胡某随即抱起小女孩,并且从口袋里 掏出匕首,然后将匕首顶在小女孩的脖子上,威胁其叔父说:“你今天 如果不给钱,我就把她给杀了。”其叔父被迫无奈,给了胡某1万元钱, 胡某得赃款后离开。问胡某的行为构成()A、抢劫罪B、敲诈勒索罪C、绑架罪D、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参考答案】:C14、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 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 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如何处理? () OA、应当判决维持原判B、应当改判并可以根据情况加重或者减轻被告人的刑罚C、应当改判但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D、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参考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 诉的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 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 只有被告人上诉,应遵循上诉不加刑原那么。综上,此题正确答案为C。15、甲捡到了一只母山羊饲养起来,并在良种站花钱为母山羊配种, 此后母山羊生了两只小山羊,后失主乙找到甲要羊。本案应如何处理?A、失主无权要回山羊B、母山羊归还失主,小山羊归甲C、大小山羊全归还失主,失主付给甲饲养费和配种费D、大小山羊全归还失主,失主付给甲配种费但不付饲养赛【参考答案】:C【解析】: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1)民法通那么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 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 失的人。”而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慈息。”所以选项10A、B是错的。(2)甲捡到乙的山羊饲养起来并为其配种的行为构成不真 正的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对他人事物并非为 他人而为的管理,包括误信管理和为自己管理。由于无因管理 的管理人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故无此意思时,即不成立无 因管理,当然也不会发生无因管理的效力。但在个别情形下, 从保护管理人的利益考虑,可适当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定。本案 甲的行为构成为自己管理,可谁用民法通那么关于无因管理 的有关规定。(3)民法通那么第6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 义务,为防止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 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而民通意见第132条 规定:“民法通那么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 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 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选项C正确, 选项D错。16、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 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 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 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 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 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1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 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 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参考答案】:B17、甲将一个音响抵押给了乙,办理登记手续,后又质押给丙。丙 发现音响有质量问题,拿到戊处修理,后由于丙没有支付修理费,被戊 留置,戊又将此质押给不知情的庚。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如果仅仅有乙的抵押权和丙的质押权:存在,丙的权利优先B、庚不能取得质押权C、在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并存的情况下,乙由于是登记的权利, 仍然优先实现D、在仅仅抵押权和质押权并存时,乙的抵押权优先实现【参考答案】:D【解析】:分析: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 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此题的音响不属于担保法的42条规定的法定登记的范围,所以即使登记 了也不能属于这样规定。但是抵押权成立在先,所以可以对抗质押权。18、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物 进行处置,它意味着什么?A、物的消耗B、所有权客体的消灭C、权利的变动D、权利义务的消失12【参考答案】:C【解析】:评析:详见民法原理中物权的规定。19、破产财产应当按的顺序支付。A、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 欠税款、破产债权B、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 欠税款、破产债权C、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 险费用、破产债权D、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资和劳动保险费 用、破产债权【参考答案】:A【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7条20、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 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 翻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之后,甲伪追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 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 盗窃罪B、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 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C、Co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D、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参考答案】:C【考点】贪污罪的认定13【解析】很多考生认为,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是有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甲显 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窃取财物,因此应该认定为盗窃的手段。但是对于侵吞形式的贪污而言,”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将基于职务占有的公共财物据为已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因此,国有公司的出 纳,即使并未使用所保管的保险柜钥匙与密码,而是利用作案工具翻开保险柜后取走现金的,也应认 定为贪污罪,而不是认定为盗窃罪(参见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3版),第860页)。认定贪污罪的 成立,不能仅看行为方式,重要的是是否监守自盗,使用钥匙、密码,还是自行撬开,并不影响贪污 罪的认定。注意:如果这个保险柜不归该出纳保管,他并没有钥匙与密码,仅仅是由于工作上的便利, 知道里面有钱而用铁棍撬开取钱的,该出纳仍构成盗窃罪。【重点点拨】此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利用职务士的便利”。贪污 罪利用的是“权力”而非“一般的便利”。21、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 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 元。关于本案,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B、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D、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参考答案】:C22、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有哪些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权利?()A、不可预见的困难补偿权B、可以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C、可以要求相对人承当违约责任D、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指挥权及相对人违约时的制裁权【参考答案】:D【解析】行政机关只有在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能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B项错误。C 项在民事合同中也具有。A项是相对人的权利。因此,此题应选D。1423、在一起强奸案中,王某是被告人杨某的辩护律师,孙某是被害 人李某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已经生效后,那么关于本案, 下述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孙某可以提出申诉B、王某可以提出申诉C、李某可以提出申诉D、有关人员提出申诉后,该案的判决暂停执行【参考答案】:C【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再审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提起申诉后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24、关于共同诉讼,以下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是A、必要的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请求,普通共同诉讼有数个诉讼请 求;B、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成认对其发生 效力;普通共同诉讼一人的诉讼行为对他人不发生效力;C、在代表人诉讼中,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如果是普通共同诉讼 可以另行起诉,如果是必要共同诉讼其自己参加诉讼;D、代表人成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需要经过被代表的 当事人同意。【参考答案】:A【解析】:A中如果改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有数个诉讼标的, 是对的;C项中我们先把概念理清,代表人诉讼是指为了方便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举出 代表代表其利益进行的诉讼,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确定的代 表人诉讼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如果为必要共同诉讼,推举不出代表人,当 事人自己参加诉讼,如果是普通共同诉讼,推举不出代表人,当事人另行起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 诉讼一定是普通共同诉讼,推举不出代表人,当事人另行起诉。D中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没有特 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但是虽然大家可以这么记忆,但是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本质的区别,最大15的区别是,诉讼代表人本身就是案件的当事人,每个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不 是案件的当事人。25、陈某到一代店就餐,饭店服务人韩某在给卡式煤气炉点火时, 煤气炉突然爆炸,陈某、韩某及邻座顾客杜某均被炸伤。经查,煤气炉 系甲厂生产,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以下有关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A、陈某既可以要求甲厂承当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倪店承当赔偿责 任B、韩某只能依劳动合同关系要求饭店赔偿损失C、杜某不可以要求甲厂承当赔偿责任D、向甲厂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计算【参考答案】:A【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 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此可 知,陈某作为消费者,既可以向饭店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甲厂请求赔偿,所以A选项正确,中选。韩 某和杜某作为其他受害人,均既可以向饭店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甲厂请求赔偿,所以BC选项错误, 不中选。I学法网I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计算。”由此可知,D选项错误, 不中选。26、以下各选项中,哪一选项所列内容均属于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 果?A、关于一种新化学元素的发现;一种新型高分子材料的聚合方 法B、一种速算方法;一种演示新计算方法的教学用具C、一种减肥新药;一种新型减肥食品D、一种诊断早期肝癌的新方法;一种新的放射疗法【参考答案】:C【解析】:此题考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情形。16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以下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 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那么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 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27、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 同法的规定,以下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 确的?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得变更或撤销【参考答案】:C【解析】:此题考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 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 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获得追认或者取得处分权之前,合同 效力尚未确定,称为效力待定。28、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 局部立出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 由新设的B公司承当。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归还, 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A、由B公司承当债务B、由C三个公司分别承当债务C、由A公司承当债务D、由C三个公司连带承当债务【参考答案】:D【解析】:此题考债务承当。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 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17 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当连带债务。” 政府主管部门无权决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无效29、()是一种由付款地的公证人或其他依法有权作出这种证书的机 构所作成的证明付款人拒付或拒绝承兑的书面文件。A、拒绝证书B、公证文书.C、债权证书D、股权证书【参考答案】:A【解析】:拒绝证明书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法律根据之一,没有拒绝证书就不能向除承兑人 或付款人以外的其他汇票债务人请求归还汇票的金额。30、以下行为不属于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A、招标者向某投标者透露标底的行为B、某投标者在其投标之前通过招标者私下获得其他投标者的报价的 行为C、投标者甲鱼其他投标者串通投标,压低标价的行为D、投标者直接报出本钱价【参考答案】:D【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 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招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 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 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18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本钱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 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31、以下行为中哪个不属于不可诉的国家行为?()A、边检机关在认为是伪造的护照上加盖“无效”字样的行为B、国务院宣布某省市进入戒严状态£ £*八C、中国政府驱逐某国使领馆人员出境D、宣布国家进入紧急发动状态的行为【参考答案】:A【解析】国家行为主要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 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 施戒严和总发动等行为。所以,BCD三项均为国家行为。A项属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 案范围.此题应特别注意题干中的双重否认“不属于不可诉”表示肯定“属于可诉”。32、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甲带着邻居乙家的小孩去游乐园,但甲却谎称其绑架乙的小孩, 让乙交付赎金3万元。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B、甲在公共汽车上发现乙在偷自己的钱,就抓住乙偷钱的手并呼喊 “你要干吗? ”。乙见状,一边恶语威胁,一边用力向外拽钱。甲拼命 护住钱包,乙用拳头猛击甲的头部。后由于甲仍拼命护住钱包,乙见难 以得逞,在车到站时下车逃走。甲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C、甲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乘他人不备,使用管制刀具将他人背 着的背包带划断,取得他人背包中的财物。甲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19【考点】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解析】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区别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前者是当场劫取财物,后者是事后取财。 二者的区分在于:抢劫罪的暴力所针对的对象和劫财的对象应当是同一个人,而勒索型的绑架罪是利 用人质以外的第三人对人质安危的担忧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因此,绑架菲中控制的对象 和勒索的对象不是同一人。3、申诉控告权是公务员的一项重要权利,张某受到本单位的降职处 分,现欲行使申诉控告权,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只能先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不能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 提出申诉B、张某假设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应在十五日以内提出申请C、假设张某直接向作出降职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该机 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延长D、张某假设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原处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 书后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参考答案】:D【解析】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以下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 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 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 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第91条规定:"原处理机关 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 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问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 止人事处理的执行。”4、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那么和程序的谅解的规定, 当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发生贸易纠纷时,可采取的解决方式中不包括下 列哪一项?A、双边磋商B、成立专家组C、上诉机构的审查D、上诉机构的调解D、甲某日深夜潜入距离市区5公里的郊区农民某乙家,盗窃狼狗一 只,之后逃回市区。不料遇到正在值勤的警察丙某,丙某对甲进行盘问, 甲做贼心虚,竟丢下狗就跑,丙某立即追赶,甲拿出身藏的尖刀将丙刺 伤。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参考答案】:C【考点】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转化型抢劫【解析】A中甲的行为的性质认定比拟混淆的有这三种。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区别的要点不在 于有无欺骗行为,在敲诈的场合,也可能虚构加害的事实恐吓他人。要点在于是通过欺骗使他人自愿 交付财物还是通过恐吓迫使他人违心交付财物,即交付财物的自愿和非自愿。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 区别在于有无实际的绑架行为。所以A项应该是敲诈勒索。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 劫罪定罪处分。理论上也称这一规定为准抢劫罪的规定。行为人的目的 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如果出于其他目的,不能构 成转化型抢劫罪。这有两种情况:一是直接定抢劫罪。这是指行为人在 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被人发现或者发现现场有人或者遇到了对抗 等阻力,不是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目的.而是出于临 时转变的强行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当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手段 来非法夺取财物的,就是典型的抢劫罪。二是应认定为故意杀人、伤害 罪。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不是出于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是出于灭口、报复等其他动机杀害、 伤害他人的情况。所以,B中甲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抢劫罪。刑法第269条的另一个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 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 现场就被人觉察追捕的过程。即使行为人在被抓捕过程中乘机藏匿于一 隐蔽处或者混入人群,暂时脱离了追捕人的视线,但是,追捕人立即进 行搜索,并发现行为人的,仍应视为当场。只有行为人在被追捕中藏匿 或者拦截汽车迅速逃跑,追捕人无法发现行为人,不得不停止追捕行动, 在事后(包括在通缉过程中)被发现进行抓捕的,才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也就是说本条中的暴力、以暴力相威胁行为,与先行的盗窃等行为在时20空上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时间上是前后连续而未问断的,地点上可以 是同一场所,也可以是前行为场所的延展。如果当时追捕已经中断或者 结束,或者在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完成以后隔了一段时间.在其他地 方被发现,当对其抓捕时,犯罪分子行凶抗拒,不适用本条。其暴力行 为构成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所以,D是不正确的。携带凶器抢夺的两种情况,都必须是行为人在抢夺时没有显示、使 用所携带的器械才成立。如33、以下有关被害人陈述的有关表述中错误的选项是:()oA、被害人陈述有两种: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 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没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 行为的被害人陈述B、在单位成为刑事被害人的时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部门负责人的 陈述即属于被害人陈述C、被害人陈述必须经过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质之后,才能作 为定案的证据D、被害人陈述提供的程序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基本相同【参考答案】:C【解析】作为定罪根据的被害人陈述。必须经过法庭审理中的审查核实,接受当庭质证,必要 时也可以在有充分准备的前提下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对质。可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 对质并不是认定被害人陈述的必要条件。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的。34、张某是某工商局局长,涉嫌收受贿赂被立案调查,侦查机关在 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企图自杀、逃跑,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来决定对张某拘留B、本案应由公安机关来执行对张某的拘留C、拘留张某后由公安机关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和单位D、对于张某的拘留期限最长可以到达37天21【参考答案】:B【考点】拘留【解析】B。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 检察院立案侦查。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60条、第61条第4项、 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故A项 错误,B项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第80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 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 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 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 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屡次 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问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第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 的羁押期限为1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故D项错误。综 上所述,此题应中选B项。35、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 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以下哪 一种说法不正确?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参考答案】:A【解析】:在民法原理上,根据是否有法律的原因,占有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 有是指具有法律根据或原因的占有,如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不具有法律原因或根据的22 占有,如对遗失物的占有。因此,此题中乙对拾得的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丙对偷得的相机也是 无权占有,A选项错误,中选;B选项正确,不中选。根据是否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占有可分为自 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人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他主占有是指非以所有 人的意思进行的占有,因此在此题中丁对相机的占有是自主占有,C选项正确,不中选。根据占有人 是否对标的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占领,占有还可以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 接对标的物进行管领和控制,如出租人为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那么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进行管领和 控制,而不直接对标的物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如出租人对房屋的占有。因此,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 接占有,D选项正确,不中选。36、关于行政机关和机构的设立,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行政公署B、经市公安局批准,县公安局可以设立派出所C、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可以设立直属机构D、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区公所【参考答案】:A【考点】行政机关和机构的设立【解析】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是我国行政组织序列中的一种。所谓派出机关是指由一级人民政 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派出机关主要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此题中行政公署的设立需经国务院批准,应选项A 说法正确。所谓派出机构是由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行政 区域内设立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机构。在我国派出机构种类较多,如公 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派出机构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而不是根 据上一级机关批准设立,应选项B说法错误。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国 家最高行政机关。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国务院 直属机构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那么设立,无需全国人大或全国 人大常委会批准,需要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是国务院的各 部委,应选项C说法错误。23此题中选项D.因为没有说明“市人民政府”是否是“直辖市人民 政府”,所以这种不严谨的表述不应进入正确答案之列。37、潘某不服某卫生局的行政处分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 中,卫生局撤销了原处分决定,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 撤诉的裁定。一周后,卫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处分决定 相同的决定。以下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潘某可以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该案B、潘某可以对法院所作的准予撤诉裁定提出上诉C、潘某可以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D、潘某可以对卫生局新的处分决定提起诉讼【参考答案】:D38、秦某和李某发生赡养纠纷诉至法院,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签 字,调解协议约定秦某应当支付林某8万元赡养费,法院制作调解书送 达李某时,李某发现调解书中记载的赡养费是6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 是:A、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作出判决B、法院应当以审判监督程序纠正C、李某只能接受调解书并申请再审D、李某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 作出裁定补正调解书【参考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当 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 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李某应当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成 立的,应当以裁定补正调解书,因此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2439、45岁的梁某是凯旋公司的聘用人员,已在公司工作20年。一 直以来,公司和他签的劳动合同都是一年期的。今年年初,梁某与公司 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却不再与他续约。情急之下,梁某把公司告上法 庭,要求公司继续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凯旋公司应当与梁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如果梁某要求,凯旋公司应当与梁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凯旋公司不再雇佣梁某,并无需给付经济补偿金D、凯旋公司可以在给付梁某经济补偿金后不再雇佣他【参考答案】:B【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 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 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 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学法网|根据第(一) 项的规定,梁某已经在凯旋公司工作20年,除梁某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凯旋公司应当与 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此题中,梁某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 继续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是符合第14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此时,公司只能根据梁某的要求与 之订立固定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能不再雇佣梁某,故CD选项错误。40、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什么确定()A、说明书B、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C、实物模型或样品D、说明书加图片或照片【参考答案】:B【解析】:专利法第56条规定,创造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范围 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上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25二、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符合题意)。2、江某大学毕业后到一公司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江某向 公司保证5年之内不离开公司,如.调动那么需支付公司违约金1万元, 公司分配江某住房一套。3年后江某准备赴国外自费留学,容许公司学 习结束后再回来。公司提出江某如果回来保证接收,但现在江某提前解 除合同,江某需支付违约金,退出房屋。江某不同意,双方遂起纠纷。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有关本案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江某无须支付违约金1万元,也无须退出房屋B、江某无须支付违约金C、江某应退出房屋D、江某应支付违约金【参考答案】:B,C【解析】:注:在劳动合同法公布以前,答案为CD,劳动合同法公布以后,参考答案为BC。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 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并约定服务期的)和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的情形外,用 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当违约金。3、两年前,陈某以其6岁的儿子陈丹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5年期 的人寿保险,未指定受益人。今年8月,陈丹因病住院,由于医院的医 疗事故致使陈丹残疾。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以下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陈某既可以向医院索赔也可以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承当责任B、保险公司应向陈某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C、陈某投保时无须陈丹的书面同意D、如陈丹不幸死亡,那么推定陈某为受益人26【参考答案】:A,B,c【解析】:答案:ABC解析: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 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 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六十四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 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 受益人的。第六十八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 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 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 请求赔偿。4、关于内地与澳门之间的调查取证,依2001年8月7日最高人民 法院发布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 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下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双方委托调查取证,澳门一方应通过澳门高等法院进行B、委托方法院可以请求代为询问当事人C、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调取 证据D、两地可以互免委托调查取证的费用或税项【参考答案】:B,C,D27【考点】内地与澳门有关调查取证【解析】:A不正确,澳门一方应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不是澳门高等法院。其余 三个选项都正确。5、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涉外票据适用付款地法律的情形有:()oA、票据的提示期限B、有关拒绝证明方式及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C、失票人在票据丧失后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D、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议适用付款地法律的【参考答案】A,B,C,D【考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解析】票据法第97条第1款规定:“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 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 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甩付款地法律。”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 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6、以下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A、俣管合同B、委托合同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参考答案】:a,b,c【解析】:【考查知识点】合同的分类。【解题思路和依据】依据合同法第366条、第406条和第211 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 是无偿合同。互易的本质,是两个买卖的结合,因此,它必然是有偿合 同。28【应注意的问题】有偿、无偿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这是合同自由的 反映,但互易由于它的本质,无法约定为无偿的合同7、以下有关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说法正确的有:()A、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B、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C、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时生效D、保险人不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参考答案】A,B【解析】保险法第1314条。8、刘某,男,21岁,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常常在外惹事生非, 其父母为此非常烦心,向一法律工作者求助。以下该法律工作者向齐某 父母的解答中不正确的选项是:A、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齐某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C、法院宣告之后,齐某即不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所实施的一切行为不再发生民事法律后果D、齐某在法院宣告之前仍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考答案】C,D9、某工厂向附近一小河排放工业污水,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向环 保行政部门交纳了排污费。某日,厂技术人员赵某错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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