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和饮食安全管理制度.docx
学校卫生和饮食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卫生和饮食平安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平安与养分健康,加强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以下简称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实施学历教化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平安与养分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供应食品的行为。第三条 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化、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选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平安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平安,促进养分健康。第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内食品平安责任,开展食品平安与养分健康的宣扬教化。其次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平安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平安纳入本地区食品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平安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第七条 教化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平安与养分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平安与养分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平安风险防控职责、推动健康教化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平安教化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平安风险,刚好消退食品平安隐患,提升养分健康水平,主动帮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第八条 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平安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平安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平安信用档案,刚好向教化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平安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平安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平安管理和宣扬教化;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平安事故调查处理。第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内食品平安风险和养分健康监测,对学校供应养分指导,提倡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养分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养分健康的学问教化,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平安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人员。 第十条 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限制机构,依据职责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内学校食品平安与养分健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激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学生养分健康专业指导机构,依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膳食养分指南和健康教化的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养分健康相关活动,引导合理搭配饮食。第十一条 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内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内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化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平安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平安责任。第三章 学校职责第十二条 学校食品平安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将食品平安作为学校平安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平安隐患排查。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刚好发觉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平安与养分健康等方面提出的看法建议刚好进行探讨反馈。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和养分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平安与养分健康管理相关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养分专业人员或者支持学校聘请养分专业人员,对膳食养分均衡等进行询问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养分等理念。第十五条 学校食品平安与养分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平安与养分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学问。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刚好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加食品平安与养分健康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依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养分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养分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养分用餐。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养分素供应量。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平安与养分健康的宣扬教化,在全国食品平安宣扬周、全民养分周、中国学生养分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学问普及和宣扬教化活动。学校应当将食品平安与养分健康相关学问纳入健康教化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常常性宣扬教化活动。第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育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养分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进步行食品平安与养分健康相关学问的宣扬教化。其次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须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开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其次十一条 学校在食品选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看法,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加权、选择权、监督权。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平安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平安的看法、建议。其次十二条 激励学校参与食品平安责任保险。第四章 食堂管理其次十三条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依据须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供应服务。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养分改善安排的农村义务教化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托付经营。引入社会力气承包或者托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担当食品平安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托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平安与养分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担当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平安与养分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托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平安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平安负责,并接受托付方的监督。其次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根据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其次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平安与养分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改变,不再符合食品平安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马上整改;有发生食品平安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马上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刚好向所在地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和教化部门报告。 其次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平安管理制度,根据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修理保养校验、原料选购至供餐全过程限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运用管理等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其次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平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干脆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干脆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干脆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其次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平安追溯体系,照实、精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激励食堂采纳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其次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齐,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应当依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旁边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食品加工、贮存、陈设、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干脆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开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根据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第三十二条 学校食堂选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平安、健康、符合养分须要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选购制度,签订选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平安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平安。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照实精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选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根据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一)从食品生产者选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选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干脆选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选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五)选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选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禁止选购、运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样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四)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觉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运用。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供应蔬菜、水果以及根据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须要供应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平安要求。学校食堂不得选购、贮存、运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书目。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根据保证食品平安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刚好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第三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开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管,根据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楚、计量运用、专册记录。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当尽量当餐用完,须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须要再次利用的,应当根据相关规范实行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状况下,对须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第三十九条 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态、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运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干脆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运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第四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意检验须要,不得少于 125 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 48 小时以上。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依据相关规定留样。第四十一条 学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四十二条 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刚好清除,并根据环保要求分类处理。食堂应当设置特地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根据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根据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平安保卫制度,实行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学校在校内平安信息化建设中,应当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亮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激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选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第五章 外购食品管理第四十五条 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担当食品平安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平安与养分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第四十六条 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当餐加工,并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确保食品平安。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供应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第四十八条 学校须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齐。第四十九条 学校外购食品的,应当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能即时分发的,应当根据保证食品平安的要求贮存。第六章 食品平安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平安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平安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平安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平安事故时,应当马上实行下列措施:(一)主动帮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二)停止供餐,并根据规定向所在地教化、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平安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根据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实行限制措施;(四)协作食品平安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五)协作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状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第五十一条 教化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平安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赶往现场帮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实行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教化部门报告。学校发生食品平安事故须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教化部门应当马上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化部门报告,根据规定进行处置。第五十二条 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化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平安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县级以上疾病预防限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刚好向同级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提沟通行病学调查报告。学校食品平安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状况由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化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说明。第五十三条 教化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国家食品平安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平安信息公布机制,主动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平安舆情,除由相关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平安信息外,应当精确、刚好、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其次十五条、其次十六条、其次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平安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限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惩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赐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其次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选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赐予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 有食品平安法以及本规定的违法情形,学校未履行食品平安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管理部门会同教化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化部门视情节对学校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相应的处分。实施养分改善安排的学校违反食品平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第五十八条 学校食品平安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化部门赐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赐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应当赐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选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值利益的;(二)在招投标和物资选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看法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遇损害的;(五)发生食品平安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实行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第五十九条 学校食品平安管理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赐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平安事故的;(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躲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三)发生食品平安事故,未实行有效限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协作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四)其他违反食品平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六十条 对于出现重大以上学校食品平安事故的地区,由国务院教化督导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化督导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化等部门未根据食品平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平安事故的,应当依据食品平安法和相关规定,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学校食堂,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供应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供应者。供餐单位,指依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供应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选购、加工制作、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与餐饮服务有关的工作人员。现榨果蔬汁,指以簇新水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法现场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干脆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包括采纳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成的饮料。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的定义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三条 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洁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平安,可以参照食品平安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管理。对供应用餐服务的教化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定管理。附赠: 学校食品平安管理制度(一)1、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根据保证食品平安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2、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选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做好食品出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样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刚好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离地 10 厘米、离墙 10 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宜设主食、副食分区(或分库房)存放。4、仓库内要用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通风、防潮、防腐、保持通风干燥。定期清扫,保持仓库清洁卫生。5、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并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持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供应商供应)。 6、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储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须粘有明显标记(原料、半成品、成品等),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积累或挤压存放。7、应有满意生熟分开存放数量的冷藏设备,并定期除霜(霜薄不得超过 1 厘米)、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8、设置纱窗、排风扇、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妨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在库房内吸烟。9、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平安、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配餐间卫生管理制度1、配餐间按专间的要求进行管理,要做到五专(专用房屋、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备、专用洗手消毒设施),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2、配餐间工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二次更衣,更换干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必需戴口罩。3、空气消毒装置运转正常,每日工作前后开紫外线灯 30 分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4、操作前应对配制食品进行检查,凡有腐烂变质或其它感观性状异样焊,不得配制运用。5、盛放食品的容器放置在配餐台上,不得落地存放。6、工作结束后,刚好清理配餐间卫生,确保配餐台无残渣、汤汁,无油渍、污渍,地面清洁卫生,打开紫外线灯消毒 30 分钟。学校食品平安管理制度(二)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其他食堂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特订本校食品平安管理制度:一、原料选购及索证制度:食堂选购员必需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选购食品、购物要供方提有关食品书面证明材料,不选购以下食品:(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样,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2)未经兽医卫生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二、库房管理制度:1、食品贮存者应当分类、分架、隔墙、隔离存放,定期检查刚好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2、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3、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需贴有标记。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三、厨房卫生制度及管理制度1、厨房必需添置四防一消设施。2、要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3、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务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平安。4.厨房一天打扫三次以上,确保地面无积水、无垃圾。 四、餐具用具消毒制度1、餐饮具运用前必需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运用。禁止重复运用一次性的餐具。2、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需贮存专用保洁柜内备用。3、洗涤、消毒剂必需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必需有固定的存放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需标记明显做到分开运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五、餐厅卫生管理制度1、餐厅每天必需彻底打扫三次确保地面无垃圾积水。2、每周用84消毒液消毒二次。3、学生各人用各人的餐具(必需人人都有餐具)六、卫生检查制度 1、管理人中必需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与工作。2、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痛。不得从事接触干脆入口食品工作。3、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马上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解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证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4、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需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行清水洗手。接触干脆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七、卫生突发事务报告制度1、学生如有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应在第一时间向医疗保健或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并向中心学校报告(上报时间不得拖延两个小时)。2、应马上组织对中毒师生进行救治,尽快帮助有关部门查明事故缘由,限制食物中毒事故进一步扩大。3、学生所在班的班主任将该事务的具体状况与处理结果和工作的改进看法书面材料刚好上报学校。学校食品平安管理制度(三)一、师生的饮食平安和卫生防病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确保饮食平安和卫生防病工作得到详细落实。二、对食堂操作间、仓库要有防蝇、防鼠设施并进行彻底大扫除,对过期食品和霉变食品进行彻底清理和销毁,并做好餐具清洁消毒等工作。对学生教室、各专用教室等公共设施进行打扫及消毒。同时,每年要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养分和食品卫生学问的培训。三、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新参与工作和临时参与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需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即食堂从业人员的晨检、培训、食品原料进货验收、留样菜以及食品卫生检查的书面记录。四、学校必需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规范进货渠道。食品加工过程中要烧熟煮透。小卖部必需取得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五、加强饮水的卫生平安管理,学校要为学生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和饮水机,在开学前必需对食堂蓄水池进行清洗,确保学生喝到足量的饮用水,并做好饮水器具的消毒和记录工作。六、做好对学生的健康教化宣扬,充分利用橱窗、黑板报、广播等形式,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及食源性疾患的预防,对师生进行健康学问宣扬,增加学生的自我爱护意识,培育良好的卫生习惯。七、严格执行突发事务的上报制度。学校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暴发或者不明缘由的突发事务,应快速上报疾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