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临建工程环水保管理办法 -.docx
高速公路临建工程环水保管理方法(试行)2018年10月第一章总那么1.1 为加强对本工程临建工程的环水保管理,减少临建 工程建设、使用及恢复过程造成的水土流失及环境破坏,确 保临建工程各项防护措施满足建设工程竣工环保、水保验收 标准。特参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国家相关环保、水保法律法规制订本工程临建工程环水保管 理方法。1.2 本方法所指临建工程,指为本工程建设工程服务, 并随建设工程进度建设或撤除的办公、生活、生产使用的 非永久性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包括施工便道;施 工生活区的营地、工区、实验室;施工生产区的拌和站、 预制场、材料加工场、石料场等施工场所。1.3 本方法适用于本工程全线所有临建工程,从事本项 目建设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方法。第二章临建工程建设准备阶段相关环水保要求2. 1合理选择临时用地,临建工程选址必须以减少环境 污染破坏和水土流失为前提。2.1.1 施工便道应合理选线,尽可能利用现有县级、镇 级、村级公路,对镇级、村级公路进行改造,减少新建便道 长度;考虑方便施工及运输的同时,施工设计应顺应地形条 件,防止大填大挖,减少对周围环境的破坏。2.1.2 营地工区优先选择租用房屋,尽可能少占耕地, 尽可能减小资源浪费及对周边环境影响;营地工区需配置相 应的雨污水排水管道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或其它能满足要 求的处理系统,并进行有效管理、维护直至合同终止。2. 1.3拌合站及石料场位置尽可能距离敏感点位置300 米以上,并在敏感点下风向;场地使用必须明确边界,禁止 越界破坏周围环境。场区需配置相应的雨污水排水管道及污 水处理池并进行有效管理、维护直至合同终止。3. 2所有临建工程用地事前需征得当地相关国土部门 同意,完善相关征地手续。征地协议等相关资料需报送本项 目总监理办公室备案。4. 3临建工程建设前需编制相关环水保专项方案。方案 中应明确临建工程位置、占地面积、周围环境条件、环境 影响分析以及对应环保措施及管理方法,报本工程总监理 办公室审批备案。2.4临建工程建设前,应尽可能收集临时占地范围内 表土,进行表土剥离,运至合适场地堆放并做好挡护,以 便后期复垦或绿化。第三章临建工程使用阶段相关环水保要求5. 1施工便道5.1.1 便道、便桥(涵)通车路段应加强日常养护,做 到路面平整、无坑槽路段、不积水;泥泞路段应及时换填材 料或采取其他根治措施,确保路况良好;3. 1.2本工程主通道绝大局部利用原有省道,不可防止 地影响到既有交通秩序;各承建单位应在与地方道路交叉路 段、邻近居民点路段等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做好交通疏导 工作,确保平安;扬尘控制:便道区域附近有居民、学校、医院等 敏感点时,应加强对施工环境的保护。粉质物料运输(如石 灰、水泥等)应选择袋装或灌装,禁止散装运输。大风及晴 朗天气,应及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3.1. 4噪音防治:交叉路段或邻近居民区等敏感点路段, 加强车辆行驶管理,降低行驶速度,严格控制随意鸣笛行为; 加强对车辆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尽量减少噪音 污染;必要时采取降噪隔音设施。水环境保护:邻近水域的施工便道使用过程中, 严禁将沥青、油料、化学品等建材堆放在水体附近,禁止在 自然水域附近清洗、维修车辆,防止污染水体。3. 1.6水土流失控制:邻近水域的施工便道应加强临水 侧坡面、坡脚的防护工作。坡面应采取临时苫盖措施,及时 播撒草籽绿化,坡脚用石块或装土编制袋进行坡脚防护,减 少水土流失。3. 2营地工区3.2. 1营地的生活饮用水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级标准;3. 2. 2修建容量适当的临时污水处理池、化粪池或其他 能满足要求的污水处理系统,并予以有效管理;3. 2. 3修建垃圾收集池,营地垃圾要有专人负责清理集 中并处理,严禁胡乱倾倒生活垃圾行为;营地工区应进行必要的场地的硬化处理并加强 日常清扫及洒水降尘措施,防控大气污染。3. 3预制场3. 3.1预制场建设要进行场地的硬化处理并加强日常清 扫及洒水降尘措施,防控大气污染。;3. 3. 2合理规划场地排水系统,建立污水沉淀池,确保 生产污水有序、达标排放;3. 3. 4施工结束应将硬化层彻底清理,覆盖保存的表土 以恢复植被。3. 4拌合站及石料场3. 4.1拌合场建设要进行场地的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 洒水,防治扬尘污染;3. 4. 2场地噪声标准应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GBI2523-2011)中的限值标准(昼间70dB,夜间 55dB);3.4. 3设置污水处理池,拌合废水、洗料废水、洗车废 水必须经过沉淀后达标排放;生产废料、施工废弃物集中收集堆放,统一处 理;设置垃圾收集池,场区垃圾要有专人负责清理集中并处理,严禁胡乱倾倒生活垃圾行为;第四章临建工程使用结束后最终处置要求4.1最终处置方式要求4. 1.1综合考虑环保、水保要求及资源节约与循环利 用,本工程沿线临时用地最终处置方式分为场地恢复和移 交利用两种。(1)场地恢复: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原土地用地性质或 征地协议内容进行恢复,还耕、还林或恢复植被。(2)移交利用:撤场后因当地生产、生活需要,而由征 地对象或第三方提出协议外土地利用需求的,经协商可移交 地方使用,移交时建议组织专项会议召集当地县级及以上政 府部门、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参加,明确后期水土 保持防治责任,形成会议纪要并签字备案。4. 2最终处置措施要求1设备、构筑物、场地硬化层的撤除1. )施工结束后,必须撤除机械设备、临建房屋及其 他临建构筑物、场地硬化层,撤除必须彻底,不得遗留 (移交地方使用的除外);2. )撤除过程中,注意防止扬尘污染、噪声扰民事项 的发生。3. 2.2固体垃圾的最终处置(1)施工残废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必须彻底清理清运,集中处理;(2)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集中堆放时必须进行妥善 管理,并及时联系当地环卫部门进行清运。4. 2. 3场地恢复临时用地构筑物撤除后,须对占用的场地恢复为原有 土地使用功能,复耕、还林或者绿化。场地恢复应严格按 照相关国土设计咨询单位审核通过的方案进行,确保场地 整治恢复满足工程环水保验收要求。第五章附那么5. 1本方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环境保护和 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本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本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文件执行。5. 2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