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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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安徽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工程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徽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工程 管理,鼓励和引导广大科技人员到基层创新创业,加快科技 成果转化,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假设干措施的 通知(皖农工组20222号)等文件,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中的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工程(以下简称 工程),是指省财政资金支持,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为支 持科技特派员(团)开展技术研发攻关、成果转化产业化和 建设利益共同体等设立的科技工程。第三条 工程纳入省级科技计划工程管理体系。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第四条采取公开竞争、“揭榜挂帅”等方式立项支持。 公开竞争类工程主要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装备 “四新”成果研发转化示范推广。“揭榜挂帅”类工程,主 要支持农业物质技术装备等领域破解产业开展瓶颈、关键核 心技术研发和转化。(一)公开竞争类工程1 .发布指南。省科技厅发布工程申报指南,公开征集工程。2 .工程申报。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符 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审核并推荐。3 .工程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审议后向社 会公示,按程序下达立项计划并组织签订任务书。(二)“揭榜挂帅”类工程1 .发布榜单。省市县联动,各级科技管理部门面向社会广 泛征集需求,发布榜单。2 .组织申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揭榜,支持联合申报。3 .工程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审议后向社 会公示,按程序下达立项计划,组织发榜单位与主揭榜单位 等签订任务书。第五条 公开竞争类工程,主持人应当为备案在册的科技 特派员,申请单位应为安徽省内注册的法人单位,且为科技 特派员派出单位或科技特派员(团)创办、领办、协办和服 务的企业等。“揭榜挂帅”类工程,揭榜单位均应为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第六条 工程参照省重点研发计划等省级科技计划工程 申报条件。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 工程实行主持人负责制,省科技厅、工程归口管 理单位、工程承当单位按职责分级管理。省科技厅是主管部门,各市科技局、有关主管部门(单位) 是归口管理单位,承当单位是责任主体,主持人是主要组织 承当者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第八条 工程立项计划下达后,应及时签订任务书。市、 县科技管理部门应做好工程跟踪管理及指导服务。第九条 承当单位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接受财政、 科技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条 变更或调整工程主持人、工程实施期限、工程主 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由承当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 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第十一条 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在工程实施期满 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 科技厅审批。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四章评价与验收第十二条 承当单位在工程到期后六个月内申请验收。验 收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工程管理专业机构或归口 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第十三条验收程序(一)提交申请。通过省科技计划工程管理平台填报验收 材料。(二)审核材料。归口管理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提 出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完善。(三)组织验收。组织验收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明 确验收方式并组织验收。(四)成果登记。承当单位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相关程序进 行工程成果网上登记。(五)证书发放。承当单位在线填报工程验收证书,经归 口管理单位和省科技厅审定签署意见,盖章后发放给承当单 位。(六)材料归档。验收结束后,按照科技工程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将工程资料及时归档。第十四条 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表、工程总结和技术 报告、财务收支决算报告等财务资料、工程实施绩效材料等。第十五条 工程验收可采取现场、会议、网评验收等形式。 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原 那么上从省科技专家库中抽取,其中委托给归口管理单位组织 验收的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选取专家。第十六条工程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结题”三种结论。(一)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完成工程任务书约定目标主要任务的,给予“通过验收”结 论。(二)有该情况之一者,给予“不通过验收”结论:因主 观原因未完成主要目标任务的;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未经 批准擅自变更承当单位、主持人、主要绩效目标等内容的; 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且拒不整改的;采取网评验收三分之 二以上专家意见为不合格的。(三)工程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可给予“结题”结论。第十七条 对暂不具备“通过验收”条件的,可给予一次 整改机会。承当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后2个月内完成整 改。整改到位的结论为“通过验收”,整改不到位的结论为 “不通过验收”。第十八条验收不通过的,省科技厅采取通报批评、追回 已拨付财政资金等;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 目。对存在验收资料不真实、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 那么第十九条本方法由安徽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