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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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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docx

    安康市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 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13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要求,有 效预防和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组织保障第一条 坚持实行反对拐卖人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联席会议由市委宣 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 委、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发改 委、市教体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 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 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 委、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残联、西部机场集团安康机场有限公司、西安铁路集 团安康车务段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第二条市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召 集人由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公安工作的负责同志和市公安局分管刑侦工作的负责 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 由市公安局分管刑侦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市联席会 议成员,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为联络员。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市联席会议,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级 联席会议,严格按照行动计划和实施细则确定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各级 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研判反拐工作形势,制定预防和打击 拐卖人口犯罪具体措施,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第四条市、县两级政府要将反拐工作所需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为开展反拐工作提供支持。要积极动员社会组织、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捐助,争取国际和社会各界援助,多渠道筹集反拐资金。第五条 市、县两级要将反拐工作纳入年度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并围 绕反拐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检查各项重点整治和治安防控措施的落实。 对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地区,依法依纪追责问 责。第六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各县(市、区)联席会议和各 成员单位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阶段性评估,2030 年底对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评估。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 责协调组织对本地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第二章宣传教育第七条 宣传、网信、文旅广电等部门要创新宣传形式,在用好传统宣传 媒介的基础上,充分运用互联网、新媒体和移动终端等宣传手段,开展多渠道、 多形式、全覆盖的宣传教育,曝光打拐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加强打 拐法律政策普及,大力营造全民反拐社会氛围。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通失踪未 成年人紧急信息发布渠道,在电视广播、户外电子屏、电子广告牌以及互联网信 息平台发布警方公布的紧急寻人信息。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反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培训I ,加强青少年 和农村地区群众反拐安全教育,让反拐法治宣传教育走进学校、走进社区、深入 农村。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及时制定和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 规章。文旅广电部门要鼓励和指导创作反拐题材的文艺作品,加大反拐节目的播 出频次并优先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不断提高反拐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影响力。 教体、民政、民族宗教等部门要将反拐知识宣教纳入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 儿童福利院等院校的安全管理范畴,开展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在少数民族 聚居地区、偏远地区、社区开展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第九条 交通运输、民航、铁路、公安、人社、文旅广电、市场监管等部 门要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人力资源市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 等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开展反拐专题宣传,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相关内容。 妇儿工委办公室、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要面向关联人群和被解救人员开 展反拐主题宣传活动、专题培训和心理健康辅导,提高特殊群体的反拐意识、识 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十条公安机关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 拐工作,支持、引导民间组织和社会爰心人士参与反拐和寻亲工作。联席会议成 员单位要加强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高行动计划实施能力和反拐工作水 平。第三章预防犯罪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加强源头治理,构建 多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各级公安机关要发挥牵头作用, 加强反拐队伍专业化建设,成立反拐专业队,完善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网络, 深入整治拐卖人口犯罪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买方市场",从源头上减少拐 卖人口犯罪发生。第十二条 人社部门要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和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鼓励 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活动,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及非法用工、使用童工、智力 残疾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反拐培训I力度,提高从业人 员反拐意识,对发现疑似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属 地公安机关并配合制止。妇联、残联要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促进农村有 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卖妇女就 业创业,落实好促进就业创业各项政策。发改、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做 好统筹规划,大力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大对脱贫地区妇女的扶持力度,切 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营造尊重女性、保护女童的社会氛围。第十三条 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网络空间监管和执法检查, 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对网络产品、网络服务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的主体 责任;监督各类网络平台完善对不良信息、违法犯罪信息内容的主动筛查、识别、 过滤及举报等机制,严格网络社交账号实名制管理。要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 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入户走访、密切联系群众等传统手段,不断完善发现、举报 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第十四条 公安、文旅广电、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娱乐休闲场所的经 营管理和治安管理,完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巡查制度,坚决依 法取缔营利性陪侍。公安、教体等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教学机构门口 或周边位置警务室或护学岗建设,完善校园周边巡防制度。第十五条 民政、妇联、残联、关工委等要完善社会救助和未成年人救助 保护体系建设,做好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 成年人、弃婴、残疾人的救助服务和心理辅导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 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为贫困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入学救助,及时发 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体、民政、关工委等部门要 保障所有适龄儿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做好农村 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要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对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 应及时报告属地公安机关并进行制止。要规范儿童收养程序,严厉打击非法收留 抚养行为,整治网络非法送养,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的行 为。卫健、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进一步做好孕产妇出入院信息 登记和身份核实制度,严厉打击代孕等违法行为。第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和监狱系统要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 鼓励坦白、检举、揭发拐卖人口犯罪行为;要加强对拐卖人口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其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 要严把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准入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依法取缔非法中介机构,对中介机构发布虚假劳务、虚假征婚广告等违法行为进 行严厉打击。第十八条外事部门要加强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的政府间合作与区 域化治理,不断深化与其他国家、地区在预防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方面的多边 或者双边磋商合作机制。民政、外事部门要加强涉外婚姻的审查和监管,与公安 机关建立当事人身份情况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机制,对地域性、区域性涉外婚 姻情况进行分析,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大拐卖人口犯罪重点地 区和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较多区域综合整治力度。镇(办)、村(社区)要将帮 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重点工作,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落实政府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 特殊群体的关爰保护和依法承担的监护职责。第四章打击解救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将打拐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事 有人干、责有人负。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完善公安机关奉头,成员单位配合、社会 协同、公众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持续组织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始 终保持打击拐卖人口犯罪高压态势。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一长三包责任制,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组长,全面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 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要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接到儿童失踪 报警后迅速调集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市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 重特大和系列拐卖人口案件的督办、指导和协调。要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 加强城乡接合部、城中村等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失足 妇女教育帮扶工作。要依法打击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以及从事违法犯罪活 动,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打拐热线、反拐信箱等举报机制,用好 失踪儿童信息紧急发布平台(钉钉团圆系统),持续拓宽群众举报相关线索 的渠道,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和提供失踪儿童信息,并对提供有效线 索或者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要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完善全市打拐DNA信 息库。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全面深入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及时发现 并采集疑似涉拐人员血样,检验录入打拐DNA信息库。要严把儿童落户关,严 厉打击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境外人员 的清查力度,做好被解救涉外人员的遣返和接收工作;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沟通 配合,及时掌握拐卖人口犯罪动态,强化查缉堵截工作。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和网信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和移动网络社交等平台监 管,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和移动平台发布淫秽信息、从事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 为。要定期开展“净网”行动,清理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非法收留抚养、拐卖妇 女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相关信息,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要加强沟通配合,完善案件调查程 序,落实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提高取证质量和效果,避免被拐卖受 害人受到二次伤害。要坚持从严从快、公正高效的原则,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 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 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严惩。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要针 对新形势下打击拐卖儿童积案、网络拐卖犯罪、网络暴力等问题,积极开展会商 研究,确保在反拐工作的司法活动中,法律适用准确有效,保障反拐工作的法律 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 平。第五章救助安置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构建多 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安置政策,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家庭与社区融入 等工作,帮助其适应新环境新生活、顺利回归社会。第三十条民政部门要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引入社会工作等 专业力量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服务;持续关爰流动、 留守妇女儿童;为被解救受害人提供适合其身心特点的临时性救助服务,做好被 拐卖受害人的返乡工作,帮助解决实际生活和入学困难,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 学校和社会。对不能及时返乡的被拐卖受害人,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 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救助服务。第三十一条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 查找亲属,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滞留在 救助管理机构一定期限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办理户籍,并落 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第三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要优先受理涉及被解救妇女 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代理妇女儿童诉讼,提供非诉讼代理服务,总结 推广为被解救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依法维护被解救受害人的 合法权益。卫健部门和残联要依法指定定点有资质的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安 全、有双 方便的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残 疾等级评定。第三十三条人社、民政、工会等要为不能或不愿回原住地的16周岁以上 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才安规定给予相应的就业扶持 优惠政策。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要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 人为救助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和专业服务。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被解救受害人员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 由居住地派出所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受害人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 当地民政、妇联、残联等部门帮助解决其基本生活和入学问题。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贯彻行动计 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并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 位根据职责任务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反拐工作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查评估。每年 12月15日前各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年度反拐工作情况报同级联席会议办公 室。每年12月25日前,各级联席会议将年度反拐工作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 上级联席会议。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市反对拐卖人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本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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