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docx
大学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教育收费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按规定交 费,是学生诚信的重要体现。为了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管理,规 范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 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教育收费,是指学校通过学历和非 学历教育以及教学管理服务向学生个人或单位收取的各项教 育费用,包括对学校各年级、各种类型、各个层次学生收取的 学费、住宿费、考试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服务性 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赢利性原则;代收费坚持据实结算、多 退少补、不加收任何费用的原则。第三条教育收费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申报和严格执行各类收费标准;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学校教育事业收入预算的顺利完成。第四条学校对教育收费实行各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的管理模式。财务管理、教学和学籍管理、学生管理、监审等 职能部门和各院是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和单位。1、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和执行各类学生的收费标准; 建立教育收费登记、核算、结算分配系统;加强对教育收费票 据的管理;实时提供学生缴费信息。2、教学和学籍管理部门、学生住宿管理部门和各院负责 提供各种办班和学生增减变动信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 欠费学生实施必要的措施,督促其按时缴费。3、学生管理部门和各院负责办理学生学费、住宿费等的 减免、缓交和助学贷款的申报、审批手续;根据财务管理部门 提供的学生欠费信息,督促学生缴费。4、监审部门负责对各项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和收费管理 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五条教育收费管理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收支 两条线”制度。所有的收费活动必须使用由财务处提供的合法 票据,并按规定办理领用、核销手续。1、教育收费由学校财务处根据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的学生 名册或收费通知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 取学生任何费用。2、由财务处授权或委托其他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委托 收款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收入,不得公款私存或 坐支现金;必须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严禁自购或自制收据, 或收费不开收据,不得转借、转让收据;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 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3、凡在校外办班的单位,应于开班前向财务处报送经批 准的办班点数、招生和就读学生人数、收费标准、联合办学协 议及学生异动等资料,并于开班后一个月以内足额上缴学校收 入。第六条 学生缴费原则上以每一学年为缴费时间单位,另 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七条 学校实行“先交费,后注册”制度,本规定适用 于全部学历教育类学生。其他非学历教育类学生在未交清学习 费用前无学习资格。一般情况下,有关管理部门和学院根据财 务处提供的学生交费信息办理注册手续。第八条 学生因休学、转专业或从外校转入等原因发生学 籍异动时,其交费标准按异动后所在年级、专业学生的学费、 住宿费标准执行。学生在学期间发生学籍变动的,由教务处或 研究生部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财务处更改收费信息。第九条学生交费一般通过学校委托的银行代扣代缴。有 特殊情况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交纳现金,或通过银行汇款 及转账支付等有效方式交纳。当年费用交纳事宜以财务处通知 为准。第十条 各类学生各学年应缴的费用项目和金额,在入学 前或上学期末由财务处或授权单位发文,通过各学院通知学生 本人或学生家长。X生由相应的招生办公室负责通知。第十一条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规定时间内 一次性交纳全年教育费用,符合缓交条件的学生经过批准后才 能办理暂缓交费。有下列情况的,可以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缓 交,但缓交时间不得超过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三个月:1、必须是按照国家计划招收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类 别学生的缓交申请一律不受理。2、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由本人申请、经审核符合部分减 免政策的,由有关管理部门提供名单,剩余部分可以申请缓交。3、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助学贷款手续,等待银行审批的, 经学院和学生处提供证明后,可以申请缓交。4、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不能交纳教育费用的学生, 经批准,可申请全部或部分缓交。所有要求缓交学费和住宿费 的学生必须取得所在学院和学生处、研究生部的同意。5、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年,原则上不得再申请缓交学费 和住宿费。6、确实不能一次性交清所有费用的,应该首先保证学费。7、经批准缓交学费学生,获得奖助学金的,原则上首先 用于交纳学费,并由学生处和财务处核实后扣缴。第十二条 本科X生入学时,确实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法 按时足额交清学费、住宿费等的学生,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绿色通道”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注册、入住等手续。第十三条关于学费减免:1、一般情况下,只有国家计划的本科生才能享受减免学 费。2、国家政策性减免按文件规定执行,不受学校规定的限 制。非政策性减免必须由主办单位申报,报学校审批。第十四条关于退费:1、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的,根据学生实际 学习时间(每学年按10个月计)和学年收费标准,按月计退剩 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实际学习时间由所在学院和教学管理部门 确认,其中,不满15天的当月不计入,达到和超过15天的按一 个月计。2、交费人交费后如需退费,必须退回原票据。3、已经交纳本学年学费、住宿费后,取得国家助学贷款, 或获得奖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助学贷款或资助经费未到位之 前,已交费用暂不退还。第十五条 学生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必须交清已参加学习 时段的所有费用。第十六条关于欠费:1、学生在缓交期满后仍未交清学费和住宿费的视为欠费 生。2、欠费生不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或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 为恶意欠费:(1)故意拖欠学费;(2)将应缴学费款挪作他用,进行超能力消费。3、对欠费学生学校可通过以下措施督促交费:(1)不得参加学期选课;参加学习的,不予登记学习成绩;(2)不推荐参加各类评奖;(3)在毕业之前仍未交清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不 能进行毕业论文答辩,暂不予确认毕业论XX绩;(4)不予参加选择或安排研究生导师;(5)缓发毕业文凭,或暂缓提交毕业证书的网上注册, 且不出具学历和毕业证明;(6)对恶意欠费的学生,交费情况将作为在校期间诚信 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可通过适当形式予以曝光、通报批 评。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渠道予以追缴。第十七条学生学费、住宿费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 其缴费率作为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直接与各院、各 部门、各单位运行经费和校内X贴拨款额度挂钩。第十八条各涉及职能部门和学院要落实工作责任,并依 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细化工作措施,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第十九条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收费管理参照 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