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安徽教师招聘考试法律法规之学生的权利与义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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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安徽教师招聘考试法律法规之学生的权利与义务.docx
2019 安徽教师招聘考试法律法规之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作为社会权利主体,青少年儿童主要享有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一、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与学生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1.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98 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2.隐私权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隐私权与生俱来,是一种典型的私权,学生同样依法享有维护自身合法隐私权,不能因为缺乏某种权利意识,成人就有剥夺他此项权利的理由。3.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4.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二、财产权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一般而言,学生(幼儿)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幼儿年龄虽小,但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侵犯其权利。继承权,是指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受赠权,是指接受别人赠予的财物的权利。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利。三、受教育权根据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以下五项权利,分别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1.参加教育教学权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简称“参加教育教学权” 。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1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这体现了教学民主精神,是广大学生接受教育和获取知识的保障。(2 )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学生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为保障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按规定提供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2.获得经济资助权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简称“获得经济资助权” 。奖学金是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的学生而设立的经济自主制度。贷学金是指为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有获得国家经济帮助的权利。3.获得学业证书权获得学业证书权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 )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学生的学籍档案里有学习成绩登记表,学校要如实地记录学生各科学习成绩和品行状况。学业成绩的评价是教育机构对学生在受教育的某一时期内学习情况和知识结构、知识水平的概括,具体包括课程考试成绩记录、平时学习情况和总评等。品行评价包括对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劳动态度等的评价。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教师对学生的评价不应受到学生家长的权势、地位、金钱等影响,也不能受到其他与教育教学无关因素的影响。(2 )获得学业证书一个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这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根据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授权,学校可以制定校规、校纪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但是这一切都必须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必须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从本质上来看,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对学生一段受教育时期内的学业成绩、学术水平和品行的最终评定,学生除思想品德等方面合格外,完成或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核及格或修满学分,在该教育阶段结束时均有权获得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申诉起诉权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简称“申诉起诉权” 。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教师的侵犯时,或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学生有权提出申诉,任何人不得无理阻挠。有关部门应积极受理,并按规定及时予以答复。依据“无救济就无管理”的现代法治思想,各级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确保学生享有申诉权和起诉权。5.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是指年满 6 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