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办法.docx
公司考勤休假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日常考勤及各类休假的管理,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所 属各单位参照本方法另行制定。第二章职责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职责负责公司本部员工劳动出勤和休假手续办理、出勤率 统计等工作。负责员工考勤与休息休假管理制度的制定和 修编等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和考核各单位对本方法的执 行情况。按照假期审批管理权限,负责员工日常考勤及休 假情况的管理、检查、指导、审核、审批及相关手续办理 事宜。第四条公司各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日常考勤与休息休假管理工作,监 督、检查、考核本部门员工的出勤情况,并及时向人力资 源上报。第三章考勤休假管理的内容第五条 考勤为当天考勤制,原那么上当天下班前及时 完成,遇到双休日及节假日可以顺延。关规定,所在单位应支持交流领导人员合理安排带薪休 假,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易地交流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交流干部利用法定休 假日、休息日探亲的,每个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报销标 准按所在单位出差报销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 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因工作需要未能回家的,对于其配偶 及未成年子女前往探亲的往返交通费用,经公司审批,在 规定标准以内准予每个月报销一次。(十)产假及护产假1 .女员工生育产假158天(可产前休15天,产后休143 天);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难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2 .如确有特殊困难,经女职工本人申请,单位可以适 当延长产假至婴儿满1周岁,具体执行方法依据宁夏回 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方法中相关规定执行。3 、男员工妻子休产假期间,可休护产假25天。(H"一)计划生育假1 .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 孕满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2 .人工流产的同时放环另加3天假(怀孕四个月以下 者),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者(怀孕四至六个月的流产 者)休假60天。3 .放环者休假7天,上班后一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取环者休假1天。4 .单纯输卵管节扎者休假30天,输精管节扎者休假7 天。5 .药物堵塞输卵管者休假14天,药物堵塞输精管者休 假7天。6 .员工做绝育手术,家中无人照顾,可给配偶3天假 按出勤对待。7 .但凡休计划生育假必须有公司认可的医院证明。(十二)工伤假1 .员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被 认定为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员工在停工留薪期 内可休工伤假。2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 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 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 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 2个月。3 .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 定享受相应的待遇。4 .工伤员工旧伤复发,确认需要休息治疗的,仍按工 伤假对待。5 .工伤员工休假也必须按休假审批流程办理请假手续。(十三)员工带薪年休假执行XX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方法(十四)哺乳假1 .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哺乳假两 次,每次含路途时间一小时,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 用。双胞胎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 增加。2 .一般婴儿哺乳至一周岁止,如遇特殊情况,有市级 以上医院证明,公司工会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可适当延 长哺乳期,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6个月。(十五)护理假1 .公司员工、公司退休人员、配偶、子女、父母非因 工病伤住院或手术治疗需要公司员工护理的,需由有县级 以上医院出据证明并按休假管理流程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护 理。2 .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根据住院人员病情需要确定, 一般时间不超过两周,人数不超过两人,特殊情况需延长 时间、增派护理人员的,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同意。3 .尚未办理陪护手续私自陪护的,陪护员工所休假期 按事假处理。4 .护理假时间原那么上最多不超过3个月。(十六)搬家假员工搬家省内给假两天,省外给假四天,另视路途远 近给予2-4天的路途假。(十六)员工各类休假均包括双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在内连续计算。(十七)各类休假工资的发放标准按薪酬管理方法 中具体规定执行。第四章相关要求第十三条 考勤是对员工出勤情况的考核,也是发放 工资的依据,各班组或部门考勤员必须认真负责,坚持原 那么,准确记录员工出勤情况,并将考勤中出现的问题及时 向有关领导反映。第十四条员工提交的请假申请在休假开始前,必须办理完休假审批程序,否那么,将按照旷工处理。第十五条休假人员请假单上批准的假期、假别必须 与考勤记录情况一致,否那么按事假处理。第十六条 各部门每月于次月二日前(遇法定节假日 顺延)完成上月考勤的填报及审批工作。第十七条 公司内借调人员由借用部门考勤,凡经公 司批准借至公司以外工作的员工,自借调离开公司之日起, 部门停止考勤,其考勤由人资部统一管理。第十八条 各部门主任应严格审核本部门员工休假情况,凡证明不全的休假,一律不予批准。人力资源部(党 委组织部)严格审核各部门员工出勤情况,凡证明或审批 手续不全的休假,一律不认可并视情况不同分别按事假或 旷工处理,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负。第五章附那么第十九条 本方法由公司制订,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负责修订及解释。第二十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 员工考勤情况直接与当月工资挂钩。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定期对公司员工 的实际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对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和 弄虚作假情况给予处分。第八条休假审批权限及流程(一)员工需要请假时,先由本人填写员工休假申请 表(见附表)后提交部门主任。(二)员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部门主任批准。(三)员工请假3天以上7天及以下,经部门主任同 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备 案。(四)员工请假7天以上,经部门主任同意、人力资 源部(党委组织部)、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 后报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备案。(五)部门主任及以上人员请假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副主任请假3天以内由部门主任、公司主管领导审批,3天 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六)公司领导副职请假,由公司领导正职批准,公 司领导正职请假由国电电力领导批准。第九条工作时间标准(一)按照国家规定,公司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每 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三)工作时间包括进入工作场所的准备时间、作业 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不包 括间歇时间、上下班路途时间。(四)年日历天数365天,公休假日104天,国家法 定节假日11天,地方少数民族假日2天,年标准工作时间 为248天。(五)按标准工时制计算,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20.75 天,月工作时间不超过166小时。(六)员工必须按公司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 到早退,必须充分利用上班时间努力完本钱员工作。(七)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对不服从工作分配、消极怠工者,经说服教育无效的,部 门主管有权停止其工作,停工期间按旷工处理。情节特别 严重者,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党 委组织部)。第十条休息休假(一)公司应安排员工享受法定的休息休假。休息休 假包括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二)法定节假日确实无法安排休息的,应支付不低 于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三)每周双休日无法安排休息的,可以在加班后安 排同等时间的补休。第十一条员工应享受的法定节假日(一)元旦1天。(二)春节3天。(三)清明节1天。(四)“五一” 1天。(五)端午节1天。(六)中秋节1天。(七)“十一” 3天。(八)“古尔邦节” 2天。(九)“开斋节” 2天。第十二条非法定休假手续的办理(一)办理请假原那么上由本人提前一天进行申请,按 休假审批程序及权限逐级进行审批后方可休假。否那么,视 情况按事假或旷工处理。如遇紧急情况可委托他人按规定 办理请假手续。(二)休假期满后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及时办 理续假手续。否那么,按旷工对待。(三)事假.员工因私事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可请事假。1 .员工请事假当年最多不得超过半年。2 .员工请事假期间发生一般病伤,按事假处理。3 .请事假期间发生急、重病、伤住院治疗者,必须及 时向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说明病伤情况, 并委托他人及时办理相应改请病假手续。治疗期满后必须 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及诊断证明,医疗单据, 经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审核批准后,其病休时间方 可按病假处理。4 .凡未经审批而自行延长的假期,一律按旷工处理, 在未得到处理前,工资暂时停发。(四)病假1 .员工非因工病伤需要休息治疗的,需要出据医院的 病情证明及休息时间建议等有效证明材料后按规定程序办 理请假手续,证明材料不得涂改、伪造,否那么按旷工处理。2 .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 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3 .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 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 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 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 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 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 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4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 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 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 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 .员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 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6 .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 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 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 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 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 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7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8 .员工患大病需转院到区外治疗的,需持医院出据的 转院证明,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批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后方可转院治疗。(五)婚假1 .员工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 婚的,可享受三天婚假。2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 另给予路程假。3 .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4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5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6 .享受探望父母假待遇的员工,领取结婚证的当年可 享受最后一次单身探亲假不再享受婚假,第二年起改为四 年一次探望父母假。领取结婚证当年未享受单身探亲假的, 婚假照常享受。7 .员工婚假应一次用完,不得分批使用和保存,不得 留到孩子出生时使用。(六)丧假1 .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公婆和岳父母、 配偶、子女死亡时,员工料理丧事给假3天,家住外地的 可参照探亲假的路途规定视路途远近给予往返路途假2-4 天,路费自理。2 .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员工利用探亲假料理丧事的,只 享受一次路途假,利用探亲假办理丧事的员工路费报销按 探亲假有关规定执行。(七)探亲假1 .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 工,如与配偶或与父亲、母亲异地生活,又不能在公休假 日期间团聚的,可以按本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2 .如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在一起生活,或配偶和父母任一方在一起生活,探望配偶时同时可以探望父亲或 母亲的,不能按本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待遇。3 .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 为三十天。配偶一方当年已享受过探亲假的另一方不再享 受。4 .员工探望配偶的,从领取结婚证当月起满一年后可 享受探望配偶假,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给假,下半年满一 年的下一年给假。5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那么上每年可探亲一次,假期 为二十天。因工作关系或员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假期为 45天。6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从结婚之年起每四年可探亲 一次,假期为二十天。7 .同时符合休探望父母假和探望配偶假的,当年只能 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休假。8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探望配偶或父母的时间。根据实 际需要,可在正常假期之外,另给予员工2-4天往返路程 时间。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9 .请病、事假期间与亲属团聚超过应享受探亲假的天 数,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当年有旷工的取消当年的探亲 假。10 .无特殊原因,员工探亲假在规定的使用期内没有使 用的,假期自动作废。原那么上探亲假应一次用完,不得分 批使用和保存。11 .员工在休探亲假前,需要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 出据休假证明,休假结束返回公司后,将由被探亲对象户 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街道派出所签字盖章的休假 证明交回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否那么,休假无效按旷 工处理。(八)员工探亲假费用的报销1 .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 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审 核、财务报销。2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应发工资 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局部由所在部门、 主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审核、财务报 销。3 .往返路费是指到达探亲目的地所发生的火车硬卧客 票、轮船的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机票及打的票不予 报销;中转确实需要住宿的,按公司差旅费规定的住宿标 准报销住宿费一天;对绕道车船按最近线路票价报销,其 它费用均由个人负担。4 .报销票据必须是正规发票,对弄虚作假的票据一律 不予报销,一经查出,视其金额大小,对其进行双倍处分。5 .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负责员工探亲假台帐的 建立及探亲假手续的审批和探亲路费的审核等工作。(九)异地交流干部休假交流领导人员执行国家和公司带薪年休假管理方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