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欺凌防控规定的法律责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从业查询.docx
-
资源ID:62462732
资源大小:31.70KB
全文页数:1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2020年新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欺凌防控规定的法律责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从业查询.docx
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117-129条】逐条权威解读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郭林茂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社会法室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 的局部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修正2020年10 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 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背景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本法第十一条在原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报告制度,并对 义务主体和应当强制报告的情形作了规定。规定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能促进有关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强制报告义务。条文解读一、关于违反强制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 规定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即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 情形的,未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这些违法行为属于不作为,依据本条 进行处理的前提是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后果既包括因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形或 者危险情形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后果,也包括因这些侵害情形或者危险情形在社会 上造成恶劣影响。二、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处分主体是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主要是考虑到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规定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比拟多,除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外,还有密切 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特别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情况比拟复杂,有的是政府设立的, 有的是社会力量举办的,有的有上级主管部门,有的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对没有上级主管部 门的单位,本条将处分权限赋予该单位,由本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单位不履 行强制报告义务,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由于单位的行为是通过有实际行为能力、执行能力 中小学扩大到所有学校。同时,原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这类违法行为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本次 修订明确了个人违法吸烟、饮酒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丁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发现他人在其管理 的上述场所中吸烟、饮酒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本条对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行为,也 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法律责任本条对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如下法律责任:对在学校、幼儿 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 元以下罚款;对未及时制止上述行为的场所管理者,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其中, 责令改正与责令限期改正类似,都是指行政机关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 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责令改正与责令限期改正不同的是, 责令改正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条中的违法行为相比照拟轻微,同时也容易改正。因此, 本条的处分措施规定为“责令改正”,要求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防止对未成年人的进 步侵害。此外,由于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涉及不同领域,卫生健康部门对于个人违法吸烟、饮酒 行为负有监管职责,教育部门对于学校负有监管职责。因此,本条规定由卫生健康、教育、 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对违法行为予以处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8条、第23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撤消营业执照、撤消相关许 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未按规定招用、使用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背景本条对原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进行了修改,与原法相比,增加规定了营业性娱乐 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 年人的法律责任。条文解读一、有关违法情形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本法第六十一条作了如下规定:一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 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是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 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 危险作业;四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 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 法律责任。二、法律责任本条对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如下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 者撤消营业执照、撤消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此外,由于本条规 定的违法主体涉及不同领域,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负责监管,例如文化和旅游部门对营业性娱 乐场所等负有监管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就业负有监管职责。因此,本条规 定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对违法行为 予以处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8条、第23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 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 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 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撤消营业执照、撤消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从业查询等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背景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 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为防止未成年人 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因此,在本条中相应地规定了违反这些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文解读一、有关违法情形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本法第六十二条对密切接触未成 年人单位的员工入职查询、定期核查、禁止问题员工从业的义务作了规定,具体如下:一是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 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二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 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三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通过入 职查询发现应聘者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四是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通过每年定期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 应当及时解聘。本条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法律责任本条对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如下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撤消营业执照、 撤消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本条规定了 “双罚制”,除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进行处分外, 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由上述人员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 关按照管理权限,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决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此外,由于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涉及不同领域,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负责监管,例如教育 部门对学校、幼儿园等负有监管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就业负有监管职责。 因此,本条规定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对违 法行为予以处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8条、第23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 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 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 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消营业执照或者撤消 相关许可证。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信息处理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背景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规定信息处理者未经同意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或者 未履行更正、删除义务的法律责任,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提示义务、未履行预 防沉迷网络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等的法律责任。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 订新增“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 因此,在本条中相应地规定了违反这些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文解读一、有关违法情形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 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分别对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产 品和服务提供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网络欺凌防治等义务作了规定,具 体包括:(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 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3)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 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4)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 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5)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 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 理等功能。(6)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 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7)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网络游戏服务提 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 或者游戏功能;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8)网络直 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 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 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9)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 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 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10)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 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 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11)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 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 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12)网络服务提供者 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 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本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 责任。二、法律责任本条对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 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如下法律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缺乏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 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消营业执照或者撤消相关许可证。其中,责令关闭网站与责令 停产停业相类似,属于行政机关针对信息处理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等网络运营者采取 的特殊停产停业方式。另外,本条规定了 “双罚制”,除对信息处理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 供者等网络运营者进行处分外,行政机关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此外,由于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涉及不同领域,公安、网信、电信等部门对信息处理者、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等都负有监管职责。因此,本条规定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 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对违法行为予以处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8条、第23条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 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背景本条是对原法第六十一条进行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损害未成 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条文解读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了有关部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的职责。例如,本法第六条第一款中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 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和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第十条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 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 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 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等履行职责,不得怠于履行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履行职责。本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渎职行为具体 包括:1 .玩忽职守。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 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情形。2 .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规定决 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情形。3 .徇私舞弊。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为了私情或 牟取私利,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处理或枉法决定,或者利用职务包庇、隐瞒、掩 饰违法行为,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依照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的,应当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 度,决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45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 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 规定。立法背景本条对原法第六十条进行了修改,增加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条文解读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类。同一违法行为,依法可能同时应承 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本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 任作了衔接性规定,第二款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分和刑事处分作了衔接性规定。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对于自己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或者侵害国家的、集 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人身权利所造成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当的民事法律责任。 承当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阻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抱歉。另外,承当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比方,本法第四十九条 中规定,“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 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假如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或隐私的,既 可以要求新闻媒体单位停止有关报道,也可以要求其承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 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治安管理处分对于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平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妨害社会管理, 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 理处分,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平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治安管理处分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以及撤消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种类。对违反本 法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分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分的情形包括:1 .违反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未成年 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未成年人 身体健康的,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活动的,处十日 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 .违反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 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的,非法限制 未成年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未成年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未成年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3 .违反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4 .违反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未成年人 人身平安的,公然侮辱未成年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未成年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未成年人 企图使其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分的,屡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 干扰未成年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未成年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5,违反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未成年人的,或者故意伤害未成年 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 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6 .违反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未成年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7 ,违反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虐待未成年人且未成年人要求处理的, 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犯罪行为,按刑法的规定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主刑 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 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形包括:1 .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 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 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 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 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 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2 .侮辱、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 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3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 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4 .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5 .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 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6 .拐骗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 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7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 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分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的具体人员来实施的,对有关人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因此,本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里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 为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工作人员O 处分包括批评、警告、记过、降级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有相关资格、资质的人员,还可 以暂停其相应的职务或者业务活动。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实践中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在此情况下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 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分。止匕外,根据有关规定,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 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 情况,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 调查处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第2款;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 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 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 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 指导。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背景本条是对原法第六十二条的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增加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二是增加了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和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中发现监护人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条文解读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情形本法第二章关于家庭保护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了规 定,违反这些规定,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本条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一)关于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主要是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作为,导致未成年人的合 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结合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 履行监护职责的表现形式有多种,比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能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 健康、平安等方面的保障,忽视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对未成年人疏于管 教,平安教育不到位,不能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能妥善管理和保 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不进行有效预防和制止等。再如,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受到侵犯时,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未能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二)关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主要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做出 违法行为,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多种表现形式,比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虐待、遗 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 行为,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迫使应当接 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违法处分、侵 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等。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和向公安机关报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未成年人家庭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能及时了解、掌握未成 年人的家庭情况,通常也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本条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劝诫、制止和报 告的职责。(-)予以劝诫、制止一般情况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 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节尚不严重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直接予以劝诫、制止。劝 诫、制止,主要是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教育,使其纠正错误,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停 止违法行为。(二)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 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告。这样规定,主要是 考虑到有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已经超出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能控制和处理的范围, 需要向公安机关报告,请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如果未成年人遭受来自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可以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平安保护令;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平安保护令的,其 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 身平安保护令。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予以训诫和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公安机关接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报告后,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除了公安机关接到报告这种情况,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现未成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 法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此时也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 育指导。(一)关于训诫训诫,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批评教育,并 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的一种处分方式。训诫作为一种非刑罚的处理方法,可以产生感化、 教育效应,进而预防和减少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训诫通常针对违法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处分、 妨害诉讼活动、违反法庭规那么等行为。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训诫,可以起到警示的效果,提示行为人改正错误。在训诫过 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严肃地指出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分析其危害性, 并责令其努力改正。(二)关于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很 多情况下是缺乏家庭教育的基本常识和训练。为了从根本上纠正父母或者监护人的行为,责 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家庭教育指导的主要目的,是教育和引导未成年 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自我约束,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责令接受家 庭教育指导,就是要求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到提供教育服务的家长学校,以及有关国 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接受教育指导,更新家庭教育观念,提高做 好监护人的意识和能力,以更好地对未成年人进行家庭保护。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 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背景本条对原法第六十三条作了修改。本次修改主要是明确了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 监督管理等部门作为处分主体,同时明确了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 员工违法的具体情形。条文解读一、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 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婴 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第三章的 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和特点,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根据这一 规定,这些机构也应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 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一是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 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二是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处分。处分的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处分主要是 指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基于管理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的处分。如果行为人是公职人员,其行 为违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关于实施处分的主体,主要包括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安机 关基于治安管理职责,有权对学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 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管理。实践中,大多数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一些学校、婴幼 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 记为企业,有的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有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 机构还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业务管理。因此,根据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不同,对于学 校和这些机构的违法行为,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 权责令改正和给予有关人员处分。二、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的法律责任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 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 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根据这一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承当保障 未成年人受教育的义务:一是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二是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 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如果学校违反这些规定,要由教育行政部门等部门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三、违反欺凌防控规定的法律责任对于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的学生欺凌事件,应当依法依规处置, 按照“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那么,对实施欺凌的学生予以必要的处置及惩戒,及时 纠正不当行为。为有效防范和处置欺凌行为,学校对防控欺凌行为承当主要的责任。根据本 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在防范学生欺凌行为方面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义务:一是应当建立 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二是对学生欺 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 为的认定和处理,并根据需要开展心理辅导、教育、引导和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三是对实 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 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 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在 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当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7条、第28条、第39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7条;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平安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 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