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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629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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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6298.docx

    深圳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 建立批准本工程于 年 月 日邀请、协商议标确定由乙方承建按照?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原那么根据建立部和工商理颁发的GF-96-0205?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深圳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详细情况签订本合同。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 第一条 词语含义 在本合同中以下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为施行工程达成的明确互相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 1.2 发包方简称甲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才能的当事人。 甲方的详细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 承包方简称乙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承受的当事人。 1.4 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合同约定甲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5 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合同约定乙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6 社会监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立监理对工程进展的监理。 1.7 总监理工程师:合同约定工程建立监理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1.8 设计: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 本合同装饰工程甲方委托乙方部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9 装饰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到达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进展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外表的装饰处理。 1.10 工程造价理部门:深圳建立工程造价理站。 1.11 工程质量监视部门:按?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工程质量?执行。 1.12 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措施费、工补偿费等。 1.13 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生图纸及措施以外的工程量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 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当的开支。 1.15 工: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天数。 1.16 开工日: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约定不能开工的由责任方负责)。 1.17 开工日: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 1.18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 分段或分部工程: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1.20 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1.21 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双方协议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或由乙方自己提供的施工和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1.22 工程量:发包方在中提供的、按深圳的工程量计算规那么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项工程量。 1.23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1.24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所造成的、火灾以及相应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1.25 利息:合同中所指的利息为向银行贷款利息。 1.26 合同条款中部甲方职责由其甲方委托的社会监理机构代为行使的应在补充条款中明确其代为行使的内容、范围。 第二条 合同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 协议条款; 2.2 合同条件; 2.3 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2.4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5 合同约定的、和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 2.6 发包工程的、书和中标书; 2.7 工程量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书和图纸; 2.8 监理合同 当合同出现模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第三十六条约定的解决。 第三条 合同使用及法律 合同必须首先约定使用、。其次约定使用行业、;再次约定使用地方的、。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 国内没有相应、时设计方应提供施工工艺经甲、乙、丙三方代表批准后执行。设计要求使用国外、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所发生购置、翻译的费用均由甲方承当。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法规是的法律、法规和深圳的地规及规章。 深圳建立主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双方也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工程概况 4.1 工程名称:_ 工程地点:_ 承包范围:_ 4.2 承包方式:_ 按定标或邀请协商议标价及措施费、工补偿费包人工、包材料、包工、包质量、包平安。 按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务缴纳。 工程除涉及变更外总价、单价均以定标价为准一次包定结算时按4.5条的约定。 4.3 工: 开工日:_年_月_日 开工日:_年_月_日 总日历工天数:_天。 4.4 质量等级:_ 4.5 合同价款:人民币( 币) _元大写:_其中含措施费_元。 上述造价为固定价格加风险系数之和。其中甲方给予乙方的风险金额为:_元或合同价款 的金额。风险承当的范围: 上述造价为可调价格合同。调整的方式为:_ 全部工程造价按以下规定计算:_ 第五条 图纸 5.1 甲方于合同签订后内向乙方提供完好的装饰施工图纸 套包括图及有关资料两套。乙方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当。 5.2 甲方提供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甲方应负责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置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 5.3 本合同的装饰工程施工图纸甲方委托乙方部或全部设计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六条 甲方代表 6.1 甲方代表:_;职称职务:_ 6.2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详细理人员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行使自己部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早天乙方。 6.3 甲方代表的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后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不合理应在收到指后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小时内做出修改指或继续执行原指的并以书面形式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仍继续执行的指乙方应予执行。因指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当延误的工相应顺延。 6.4 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那么乙方在约定时间后小时内将详细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后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当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天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监理及总监理工程师 7.1 本工程甲方委托_监理。 7.2 总监理工程师:_;职称:_ 7.3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_ 非经甲方代表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出公正的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代表接到监理后同时乙方后任继续履行甲方赋于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8.1 乙方驻工地代表:_;职务:_ 8.2 乙方任命的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8.3 乙方的要求、恳求和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8.4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根据合同发出的指、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络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当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天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该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9.1 合同开工日前 天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去除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当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均计入合同价款内; 9.2 合同开工日前_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间的需要; 9.3 负责本工程涉及的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9.4 甲方进展分部工程施工中甲方应协调施工场地内穿插作业及施工之间的关系保证合同按约定顺利施工; 9.5 合同开工日前 天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9.6 合同开工日前 天组织有关进展图纸会审向乙方进展设计交底;乙方负责设计的组织由设计人员向施工人员进展技术交底。 9.7 向乙方有偿提供的施工设备和设施有: 甲方不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延误承当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相应顺延。 第十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0.1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在其设计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10.2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方案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 10.3 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平安需要提供和维修非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当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工程发包负责乙方不承当任何责任和费用。 10.4 遵守深圳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等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违章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10.5 遵守深圳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当因自身原因违背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6 按约定保护好建筑物构造和相应线、设备; 10.7 已开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当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或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当。甲方在开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当。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当。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方案 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 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方案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逾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方案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方案组织施工承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视。工程实际进展与方案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赶工和施工平安的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延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条款约定的开工日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开工的理由和恳求。甲方代表在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天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恳求工相应顺延。甲方代表认为乙方提出的理由证据缺乏不同意延恳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开工恳求开工工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乙方后可要求乙方推延开工日承当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 第十三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小时内提出处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顿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施行甲方代表处理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小时内未给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当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当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展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当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顺延 14.1 以下原因造成开工日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相应顺延: 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引起施工程序变化;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八小时;甲方不能按约定限交出腾空施工场地、去除障碍物、疏通进场道路和接通施工用水、电; 由于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火灾、水灾、以及台风、大雨、暴雨、等。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 甲方分包或分部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 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等未按乙方方案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更换而耽误施工进度。 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14.2 上述情况发生后七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甲方代表在收到后两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14.3 非14.1列出的原因造成的工拖延乙方承当违约责任;或每延 天由乙方付给甲方罚金 元。罚金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 。 第十五条 工提早 15.1 工程假设需提早开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早开工协议乙方按提早开工日修订进度方案报甲方批准。甲方在三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早开工协议内容包括:提早的时间、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费用的承当和提早开工收益的分享等。 15.2 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工提早开工每提早_天甲方奖给乙方_元。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六条 工程样板 16.1 根据装饰需要甲方可要求乙方制作样板间。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开工验收的实物。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当。 16.2 乙方报价时提供的样板由甲乙双方封存作为工程验收样品。 第十七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设计和样板间样品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根据合同发出的指施工随时承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当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当。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当返工的全部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等级 18.1 工程质量要求到达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 。 18.2 工程质量经历收评定为优良并按合同工开工增加工程费用 元。 18.3 工程质量不符合、和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当工不予顺延。 18.4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按照职能分工由或区建立行政主部门进展裁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拖延由败诉方承当。 第十九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9.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到达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小时甲方代表。经历收合格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展隐蔽和施工。假设甲方接后小时内未到场验收那么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必须补签验收手续。 19.2 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小时后甲方代表不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已批准乙方可进展隐蔽或继续施工。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二十条 重新检验 无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历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展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检验不合格乙方承当发生的费用工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合同价款之调整 合同价款为有条件之可调价款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21.1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1.2 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21.3 甲方代表确认的工艺变化或材料更换; 21.4 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理部门公布的价风格整; 21.5 双方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约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范围内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后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二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 22.1 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付给 价款的 预付款计人民币币 万元。 22.2 乙方在完成合同价款时以甲方代表签证的工程量为准甲方开场按比例每月抵扣预付款的_在完成合同总造价的_时抵扣完。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甲方在收到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天后停顿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当时的利息并承当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3.1 乙方于每月二十后三天内向甲方代表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甲方接报表后三天内按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提早小时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23.2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展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根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表后三天内未进展计量从第四天起乙方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根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乙方不同意时作为无效。 23.3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3.4 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工程量不计入工程量统计范围。 第二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 24.1 甲方根据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并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工程的综合单价计算的款额经甲方代表签字后 支付。 24.2 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后甲方在六天内未核实完毕及未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甲方在收到乙方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生七天后停顿施工甲方承当违约责任。 24.3 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订延付款协议甲方可延付款。 24.4 工程款支付达工程总造价的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其余工程款待开工验收后开工结算时支付剩余价款作为质量保修金验收半年后付清。 六、材料供给 第二十五条 材料样品和样本 本装饰工程除大型和特殊设备外其它设备、材料由乙方采购。 不甲乙任何一方供给材料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给和开工验收的实物。甲方或设计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彩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六条 甲方提供设备 甲方按照协议提供的设备型、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向乙方提供设备及其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设备验收小时前将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甲方并按“深建字1991234文的规定另付设备价款 的理费给乙方发生损坏或丧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乙方验收非合同约定的设备乙方不负责设备的保损坏或丧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给的设备与或样品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26.1 设备的型、规格、质量等级与或样品不符乙方可回绝承受保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26.2 到货地点与约定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26.3 供给数量少于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运出施工现场; 26.4 供给时间早于约定时间甲方承当因此发生的保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约定时间供给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当。工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检验通过之后仍发现有与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当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 第二十七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乙方按照设计、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小时前甲方代表共同验收。对与设计、和样品要求不符的甲方代表应制止使用乙方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承当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撤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当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可相应顺延。 第二十八条 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设备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给由乙方进展防火阻燃、性反响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展测试费用由甲方承当。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顿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当。甲方或设计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或设计承当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天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应及时乙方乙方在接到后立即停顿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当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当相应顺延工。 第三十条 乙方变更设计 乙方提出合理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代换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各按 和 分享。 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展以下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31.1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31.2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1.3 更改有关部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31.4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量; 31.5 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三十二条 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 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在接到变更 天内按以下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2.1 合同附件中报价单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附件已有报价单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3.2 合同附件中报价单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根底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3.3 合同附件中报价单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按修改时的深圳信息价或价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由乙方提出变更工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开工日。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可以修改修改后天内将修改情况乙方。双方仍有异议时可按第三十六条约定的解决。 八、开工与结算 第三十三条 开工验收 工程具备开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工程开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好开工资料和开工验收。在工程开工 天内向甲方提交开工图 套。甲方代表收到开工验收后在 天内向所属建立行政主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建立行政主部门主持进展验收并在验收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当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开工验收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或验收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视为开工验收已被批准即可结算手续。 开工日为乙方送交开工验收的日需修改后才能到达开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 甲方不能按申请验收应从约定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当保费用。工程保费的计算每天按承包工程造价的万分之八计取。 因特殊原因部工程或部位须甩项开工时双方订立甩项开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开工结算 开工批准后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在交工验收后 天内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和工程结算书开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工程结算书后应在15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在 天内将拨款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乙方。乙方收到工程款天内将开工工程交付甲方。 甲方收到工程结算书后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结算从第_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贷款的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当每日按拖欠总额的万分之的罚金。 采取按合同价款约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的甲方应在保修满后天内结清。 第三十五条 保修 35.1 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失、原设计错误隐患、甲方要求的材料代用原因、第三者成心或非成心损坏、自然灾害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丧失、开裂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35.2 保修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含补充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程工程、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约定的全部内容。 35.3 保修限:以工程开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按规定的保修条款执行保修限为半年。 35.4 保修费用:从工程结算款中截留。即:按合同总价款计算为合同价款的。假设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过截留的保修款总额超过部仍由乙方支付。 35.5 保修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后天内派人修理否那么甲方可委托其它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缺乏部由乙方支付。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六条 争议 36.1 履行合同过程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假设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经双方同意可向(或区)建立主部门或其受权的造价理部门或工商合同理部门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解决: 向深圳仲裁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起诉。 36.2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双方协议停顿施工; 调解要求停顿施工且为双方所承受; 仲裁会要求停顿施工; 要求停顿施工。 第三十七条 违约 37.1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或履行自己的其它义务而发生的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当违约责任包括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给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7.2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开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当违约责任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给甲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7.3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当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7.4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之日起天内做出答复超过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当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索赔 38.1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条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甲方在图纸修改、材料变更、未付工程款或其它原因而引起赔偿发生可按照合同有关条款进展赔偿; 索赔发生天内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 乙方在发出索赔意向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和金额; 甲方在接到索赔资料后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天内未作答复视为该索赔已经认可; 双方协议实行一揽子索赔索赔意向不得迟于工程开工验收合格后20天提出。 38.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装饰或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义务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以下规定向乙方索赔: 因乙方开工不及时、工程款挪作他用或其它原因引起索赔事项发生甲方于发生天内向乙方发出要求索赔的; 乙方在接到索赔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甲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乙方接天内未答复那么视为该项索赔已被乙方认可。 38.3 损失的计算:实际直接损失加实际间接损失、再加上以经办银行方案外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十、其它 第三十九条 平安施工 乙方应按及广东、深圳门和建立主部门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平安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当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与费用。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甲方承当乙方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当。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甲方代表。同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道、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平安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施行。由甲方承当防护措施费用。 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应制定周的平安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平安并报甲方代表批准。平安保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当。 在有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当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及合理化建议 40.1 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必须负责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当申报、实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 40.2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对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费用须经甲方批准以修改后的图纸、材料、设备作价调整合同价格。 40.3 甲方要求采用专利和特殊工艺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当获得的收益甲方分享 ;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及合理化建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当获得的利益按第三十条分享。 第四十一条 不可抗力 41.1 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的认定: 41.1.1 级以上的; 41.1.2 级以上的持续 天的台风; 41.1.3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天的高温天气; 41.1.4 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 41.1.5 其它不可抗力原因。 41.2 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受灾情况在上述因素引起的损害终止后内向甲方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假设灾害呈间歇形式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三天向甲方一次灾害情况直至灾害完毕。甲方应对灾情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41.3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当。 41.3.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当; 41.3.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负责并承当相应费用; 41.3.3 造成施工现场乙方临时设施损坏和修复费用由甲方承当; 41.3.4 乙方设备、机械、车辆等现场施工用具员停、窝工、机械、设备停置损失由乙方承当; 41.3.5 清理、修理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当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第四十二条 42.1在施工场地内甲乙双方认为有的必要时甲方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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