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 第二章基本统计法律规范及第三章统计法的基本原则.doc
-
资源ID:62634151
资源大小:31.50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images/hot.gif)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第2讲 第二章基本统计法律规范及第三章统计法的基本原则.doc
第二章 基本统计法律规范本讲内容l 统计法律l 统计行政法规l 地方性统计法规l 统计行政规章根据法律效力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第一节 统计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该法律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从2005年起,统计法开始第二次修订工作。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统计法律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问题。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职责,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等。二是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第二节 统计行政法规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是统计行政法规,于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0年6月2日由国务院批准做出第一次修订,2000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在整个统计法律制度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我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还有一种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由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此类文件统称为法规性文件。如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等。第三节 地方性统计法规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上述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我国31个省(区、市)都制定了地方性统计法规。第四节 统计行政规章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统计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一是政府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级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国家统计局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主要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等。第三章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所有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它反映的是统计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对各种统计活动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是统计法的基础,又是统计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依据。第一节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一般来讲,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所谓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是指中央统计机构组织实施全国的基本统计工作,并对全国的工作进行强有力的领导、管理和协调。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就是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二是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新统计法强化了这一要求。一是赋予国家统计局对补充性部门标准的审批权,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二是赋予统计调查制度明确的法律地位,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统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做出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三是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信息资源,是统计活动的直接成果。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在统计资料方面的体现就是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公布,是指对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得到的有关统计资料,应当由对该资料具有管理权限的有关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公布,以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防止数出多门。第二节 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保障统计工作独立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 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统计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独立的统计机构”的主要标志:一是在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二是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三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第三节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对于统计机构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法定的义务,维护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 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是指统计机构的职责是由统计法律法规来确定的,或者说统计机构具有法定的职责。二、 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放弃职权、滥用职权一方面,统计机构的职权是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统计机构的神圣职责,统计机构不能放弃。另一方面,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内行事,既不能超载职权,更不能滥用职权。第三,统计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仅应遵循实体法的规定,还应该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三、 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均有规定:在不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减少统计调查的数量。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控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全面统计报表。对于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中能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按季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进度统计必须从严控制。同时还规定,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涉外社会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相重复。第四节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成果,是重要的公共产品。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一、 明确了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主体二、 建立了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三、 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布的权限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四、 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开的方式统计资料主要是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方式,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杂志、书籍等手段予以公布。五、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第五节 统计资料保密原则统计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一、 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二、 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三、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四、 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二是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三是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