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平衡谈谈债转股市实施中的法律didg.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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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平衡谈谈债转股市实施中的法律didg.docx
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省人民政府府水行政主主管部门建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网络,对全全省水土流流失动态进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府定期将监监测、预报报情况予以以公告。县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水水行政主管管部门及其其所属的水水土保持监监督管理机机构,应当当建立执法法谈谈债转股股市实施中中的法律平平衡谈谈债转股股市实施中中的法律平平衡作者樊晓周周摘 要 改革开放过过程中,国国有企业社社会负担过过重、负债债率过高,国国有银行不不良资产比比率增高,严严重影响中中国经济的的发展。国国家从19999年开开始实施“债转股”以期解决决这一问题题。几年来来,债转股股的实施取取得了较好好的成绩,但但同时也出出现了很多多的法律问问题,比如如国有企业业、国有商商业银行与与金融资产产管理公司司之间权利利义务不对对称,金融融资产管理理公司债转转股过程中中产生了各各种各样的的法律障碍碍,国家行行政干预过过度等等。作者首先先提出金融融资产管理理公司应该该有其独立立的市场法法人主体地地位。接着着,主要从从法律上的的权利与义义务平衡机机制的角度度来分析债债转股过程程中的金融融资产管理理公司与国国有企业、国有商业业银行、国国家之间现现存的法律律关系,指指出:问题题的根本原原因在于国国家、国有有企业、国国有商业银银行与金融融资产管理理公司之间间的法律权权利与义务务失去平衡衡。据此,建建议进一步步完善各主主体自身的的制度建设设的同时,对对各主体之之间的法律律权利与义义务关系进进行重新调调整,促进进债转股的的顺利实施施。并设想想金融资产产管理公司司退出市场场后,建立立国家、国国有企业、国有商业业银行之间间稳定、健健康、高效效的权利义义务的三角角平衡模式式,不断提提高中国经经济的整体体竞争力。关键词: 债转股股,金融资资产管理公公司,法律律平衡 前 言我国国的国企改改革已历经经20年左左右,从11980年年进行的城城市经济体体制改革,以以提高企业业活力,放放权让利为为核心的早早期试点,到到农村联产产承包责任任制在企业业的普遍推推行;19984年开开始的企业业股份制理理论和实践践的积极探探索,19999年实实施债转股股,都是为为了让国有有企业真正正成为自主主经营、自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展、自我约约束的独立立市场主体体,在日益益激烈的国国内国际市市场上提高高竞争力。随着国有有企业体制制的转换、产业结构构的调整,一一些深层次次的矛盾不不断暴露:长期的企企业所有者者虚置、权权责不明、粗放型经经营等问题题。国有企企业改革220年来,占占用了国家家70%的的信用贷款款、80%的国内最最好劳动力力,目前却却只能提供供占GDPP的30%的产出。(蒋思平平,论债转转股的风险险与防范,武汉金融融高等专科科学校学报报,20000.004)从资资产负债率率上来看,11980年年为18.7%,11993年年为67.5%,11994年年为70%,其中流流动性资产产负债率高高达95.6%。(李李克明 李李金华,债债转股的法法律障碍分分析,安安徽大学学学报(社社科版)22001.11)即即便是我国国19944年确定的的100家家现代企业业制度试点点企业,资资产负债率率也从19980年的的30%升升到19885年的440%直到到19900年的600%,到11994年年则高达775%以上上。(刘存存绪,国有有企业债转转股的风险险及风险防防范,四四川师范大大学学报(社科版版)20000.099)过高的的负债使国国有企业的的发展举步步维艰,进进而影响整整个国有企企业、国有有银行改革革目标的实实现,也给给国家财政政负担带来来潜在危机机,危及整整个国家经经济的可持持续发展。国有企业业的高负债债、低效益益使得银行行债权难以以实现,加加上银行本本身风险防防范意识淡淡薄,形成成高额的不不良资产,据据有关资料料统计,11996年年,国有四四大商业银银行的不良良信贷资产产比例为220%225%,若若按25%计算,高高达120000亿元元。而同年年,国有四四大商业银银行的所有有者权益与与呆帐准备备金合计仅仅仅32000亿元。(徐兆宏宏,债转股股的法律问问题,甘甘肃政法成成人教育学学院学报,20000.100)和国际际通行银行行呆账安全全标准(66%7%)相比,已已经严重超超过警戒线线。虽然11997年年东南亚金金融危机时时,我国金金融系统幸幸免,但不不能否认潜潜伏着巨大大的危机。与此同时时,国有企企业状况不不断恶化,信信用体制下下滑,银行行的风险防防范措施不不力,不良良信贷资产产还在不断断累加。这这种状况使使国有商业业银行的生生存和发展展受到严重重威胁,同同时对存款款人的利益益以及整个个社会信用用体系都形形成负面影影响。20000年,中中国成为WWTO种的的成员国,向向国际市场场进一步开开放。无论论是国有企企业还是国国有商业银银行,目前前的经营状状况和管理理制度都面面临着前所所未有的冲冲击。不解解决这些问问题,我国国的经济发发展不仅难难以应付挑挑战,抢占占机遇,而而且面临严严重的金融融、财政、经济等各各方面的威威胁,综合合国力的提提高、民族族的富强只只能是纸上上谈兵了。本文欲从从债转股实实施中,国国家、国有有企业、国国有四大商商业银行、和金融资资产管理公公司(Assset Manaagemeent CCorpooratiion, 以下简称称AMC)四四者之间权权利义务分分配是否平平衡的法律律角度出发发,分析债债转股过程程中各种法法律风险、法律障碍碍等问题出出现或者可可能出现的的原因。并并根据分析析结论,建建议更为合合理、有效效、平衡、稳定的收收益与风险险、权利(权权力)与义义务(责任任)的法律律平衡机制制。希望对对债转股理理论研究和和现实实践践有所贡献献。第一章章 债转股股的实施现现状第一节节 债转股股的特定含含义、目的的及程序债债转股的本本意是债权权人将对债债务人所享享有的债权权依法转变变为对债务务人的股权权投资行为为。显然,这这与我国目目前实施的的债转股的的意义相去去甚远。首首先,我国国的“债转转股”不是是债权到股股权的直接接转变,而而把债权转转让给第三三人AAMC,再再由AMCC把所获债债权转变为为对债务人人的股权。其次,我我国的债转转股有特定定的范围,债债务人只限限于部分国国有企业,债债权只限于于国有四大大商业银行行的不良债债权。再次次,我国债债转股有特特定的历史史使命(即即债转股的的目的)和和阶段性(完完成不良资资产的盘活活即结束)。所以我国国的“债转转股”有特特定的含义义:“为解解决国有企企业债务过过高,国有有商业银行行不良资产产过多,通通过国有企企业和国有有商业银行行现代化企企业制度改改革,由国国家组建AAMC,依依法收购国国有商业银银行的部分分不良债权权,将其转转化为企业业股权的一一种改革手手段。是狭狭义上的间间接性的政政策性债转转股。”(安 丽, “债转股股”的法律律思考,江汉论坛坛,20002.110) 从从现实问题题分析,债债转股主要要为了解决决两个问题题,一是减减轻国有企企业沉重的的债务负担担并促进现现代企业制制度的建立立,提高国国有企业的的竞争力;二是剥离离并通过多多种手段盘盘活国有商商业银行的的不良资产产,提高银银行的金融融质量和信信誉,防范范金融风险险。(张国国红,债转转股的风险险于对策,政法学刊刊,20002.009)并借借此解决政政府财政吃吃紧的状况况,从整体体上促进中中国经济的的良性发展展。债转股股的实施过过程大致如如下:第一一,由国家家出资建立立AMC,并并确定其运运转机制;第二,由由国家经贸贸委等推荐荐债转股企企业名单并并由AMCC审核确认认;第三,银银行将转股股企业的指指定债权转转让为AMMC,第四四,AMCC将所持债债权转化为为企业股权权对非股份份制企业进进行股份化化改制;(蒋蒋大兴,论论债转股的的法律困惑惑及其立法法政策,法学22000.07)第第五,AMMC通过股股权分红或或者通过各各种途径实实现股权变变现,实现现不良资产产的盘活。通过这样样的程序,在在完成国家家确定的债债转股目的的后退出市市场。第二二节 已经经取得的成成果根据债债转股的目目的、程序序和已有政政策法律规规定,19994年44月20日日,经国务务院和中国国人民银行行批准,第第一家金融融资产管理理公司信达金融融资产管理理公司成立立。随后,东东方、长城城、华融金金融资产管管理公司也也相继成立立,分别负负责处理中中国建设银银行、中国国银行、中中国农业银银行、中国国工商银行行的不良信信贷资产。同年9月月2日,信信达首次与与北京水泥泥厂达成债债转股协议议。该方案案实施后,北北京水泥厂厂当年实现现利润20000万元元,企业负负债率从880.1%下降到332.4%,进行了了规范化股股份公司重重组,走上上良性发展展道路。(刘慧勇、赵克义、李艳锋,债转股理理论政策与与运作,中中国物价出出版社,2200.33版,第661页)22000年年11月11日国务院院颁布了金融资产产管理公司司条例(以以下简称条例)。截止20001年66月,国家家经贸委向向各资产管管理公司共共推荐债转转股企业6601家,已已经与AMMC签订“债转股”正式协议议的有5004家,其其中盈利的的企业有4439家,占占总数的887.1%,盈利较较大的企业业92家。平均资产产负债率由由原来的668.688%下降为为45.662%。(邵书怀,对对“债转股股”问题的的冷思考,江苏商论论20001.011)在这一一过程中,相相关部门配配合颁发了了数量众多多的法规和和政策文件件,促进债债转股的顺顺利实施。第三节 目前存在在的主要障障碍但是,在在这一过程程中,由于于债转股法法律设计的的不成熟,企企业和银行行制度的滞滞后,各主主体之间权权利义务的的不明确状状态,以及及政府过多多的行政干干预等问题题,使得债债转股实施施过程中出出现很多的的法律风险险和法律障障碍。例如如,债权的的硬约束变变成股权的的软约束,而而同时AMMC的股东东权利却不不能实现;容易导致致企业的败败德行为;AMC的的义务过多多而权利没没有保障,约约束机制不不健全,容容易导致AAMC的逃逃避责任简简单处理等等不负责任任行为;银银行受益多多而代价小小,容易产产生依赖和和推委责任任的心理。同时,债债权投资的的合法性问问题、资产产管理公司司的投资额额最高限度度问题、最最高抵押额额合同的转转让、国有有股和法人人股的流通通问题等各各种法律问问题没有很很好地解决决,社会保保障体系以以及相应法法律缺失、证券市场场不成熟等等等。这些些问题的存存在严重的的影响债转转股的目标标的实现。(彭真明明、何建华华,债转股股法律障碍碍分析,武汉科技技大学学报报(社科科版),22002.03)第第二章 AAMC的法法律地位分分析第一节节 设立AAMC的必必要性改革革开放以后后,我国逐逐步向市场场经济体制制转变,国国有企业、国有银行行应该逐步步被推向市市场。成为为独立的市市场主体。 而国家家则退出对对企业、银银行的直接接控制,利利用政策、财政、金金融等手段段对市场进进行宏观指指导。并基基于提供良良好的市场场环境和服服务设施,对对主体收取取税收。国国家在经济济上和国有有企业、国国有银行彼彼此独立又又相互依存存。在这种种转型过程程中,国有有企业、国国有银行、和国家之之间最理想想的模式应应该是稳定定的三角平平衡,实现现三赢。但是在事事实上,国国有企业并并不能自主主决策、自自主经营而而受到各个个部门不同同程度的干干涉,同时时承担着相相当繁重的的社会责任任;经营责责任不明确确,损失最最后还是转转嫁给国家家财政,所所以,国有有企业根本本没有成为为自主经营营、自负盈盈亏的独立立市场主体体。国有商商业银行部部分业务并并不是根据据放贷企业业自身的经经营能力、资产状况况和信誉状状况结合银银行自身的的利益由银银行自主决决定,同样样受到各级级政府部门门的这样那那样的指示示、命令。同时管理理体制、风风险防范体体制、以及及各级人员员的权责都都不明确,造造成大量不不良资产而而无人负责责。国有企企业和国有有银行之间间,也没有有做到相互互独立,各各自以自己己的利益最最大化原则则进行市场场经营。企企业和银行行之间的借借贷关系上上权责不明明确,相互互推诿,最最后损失全全部留给国国家解决。这种权利利与责任的的不明确界界定使得国国有企业、国有商业业银行和国国家之间权权利和义务务失衡,原原有的三角角平衡模式式形同虚设设:企业负负担过重、负债率极极高;银行行不良资产产巨大,潜潜伏金融风风险;国家家财政吃紧紧,力不能能支。三方方面都不堪堪重负,在在本系统内内部的三条条关系通道道堵塞的情情况下,很很难化解这这个问题。所以,债债转股中,AAMC作为为一个中间间分担者出出现,为国国家、国有有企业、国国有商业银银行,开辟辟另外一条条临时通道道,分担三三者之间的的负担,化化解矛盾,形形象一种新新的临时平平衡。但其其最终目的的在于解决决国家、国国有企业、国有商业业银行现存存问题,并并促成一种种新的权利利义务明确确、平衡、稳定、高高效的三角角结构模型型。第二节节 AMCC法律地位位分析AMC是债债转股的载载体,也是是债转股得得以成功的的关键所在在,AMCC与国有企企业、国有有商业银行行、国家三三者之间在在债转股过过程中建立立何种关系系,取决于于AMC在在市场中的的法律地位位。理论界界对于AMMC的法律律地位的认认识大致有有三种:一一种是行政政主体,二二是政策性性金融机构构,三是独独立的市场场法人(亦亦称非银行行金融机构构)。(彭彭真明 文文杰,析金金融资产管管理公司的的法律定性性,经济济法学、劳劳动法学20022.02)我们比较较赞成第三三种观点,原原因在于两两个方面:一是历史史原因,国国有企业居居高不下的的负债率和和国有商业业银行大量量不良资产产的形成本本身就和我我国长期以以来政企不不分、产权权不明、权权责混乱导导致的国有有企业和国国有商业银银行缺乏独独立的市场场主体地位位的情况密密切相关。AMC如如果不能脱脱离行政机机构的性质质或者政策策性机构的的性质,那那么政企分分开、权责责分明的现现代企业制制度的建立立,就会受受到阻碍,起起不到债转转股促进国国有企业和和国有商业业银行改革革的真正效效果。二是是现实需要要,AMCC作为债转转股的关键键,是在国国有企业、国有商业业银行与国国家之间原原有的三角角平衡关系系瘫痪的情情况下出现现的另一条条通道接点点,只有独独立于三者者之外,才才可能比较较客观、公公正地重新新平衡三者者之间的关关系,使不不良债权盘盘活,金融融风险化解解,国有企企业和国有有商业银行行制度不断断完善。否否则,陷入入任何一方方,不仅不不能解决原原有的问题题,而且有有可能导致致AMC目目的的落空空和更多资资源的浪费费,形成更更大的潜在在风险。从从制度上来来看,人民民银行、财财政部、证证监会关关于组建中中国信达资资产关系公公司的意见见中第一一条规定:信达公司司是具有独独立法人资资格的国有有独资企业业,主要任任务是:收收购、管理理、处置建建设银行剥剥离的不良良资产,以以最大限度度保全资产产、减少损损失为主要要经营目标标。(人民民银行、财财政部、证证监会,关于组建建中国信达达资产关系系公司的意意见19999.004.022)另外,关关于AMCC的政策性性使命问题题,并不影影响它本身身的性质,因因为任何市市场法人都都是为了实实现股东的的利益和目目的而存在在的,国家家作为AMMC的唯一一投资主体体,当然也也是为了实实现自己一一定的市场场目的(比比如处理不不良资产的的目的),只只要所有权权和经营权权分开,符符合市场规规则就无可可非议。综综上,AMMC应该作作为一个独独立是市场场法人主体体出现,在在与国有企企业、国有有行业银行行的关系上上,无疑应应该完全遵遵守市场规规律和市场场原则,才才可能有比比健康高效效的运转。第三章 债转股实实施中各主主体之间的的法律失衡衡分析一项项政策或者者法律本身身反映的是是一种经济济关系,同同时又制约约着经济的的发展。如如果政策或或者法律上上的权利(权权力)义务务(责任)关关系分配失失衡,或者者权责不明明确,不能能合理平衡衡规范经济济上的收益益与风险。那么该政政策或者法法律背后的的经济关系系混乱必然然导致设计计目的的落落空,或者者至少不能能达到预期期目的。目目前,国有有企业在实实施债转股股过程中出出现的各种种风险和障障碍使得债债转股处处处受阻,根根本上是由由于国家、国有企业业、国有商商业银行、和AMCC之间的权权利义务机机制上失去去平衡。第第一节 国国有企业与与AMC之之间的法律律失衡分析析就从目前前负债企业业而言,大大致分为三三类:第一一类经营状状况良好,可可以如期还还本付息,资资产状况良良好;第二二类是产品品没市场、管理混乱乱、负债累累累,接近近破产;第第三类介于于两者之间间,资产负负债率高,利利息负担较较重,总资资产盈利低低于银行同同期利息;一旦偿还还银行债务务,就陷入入困境,但但如果有段段缓冲期,有有可能良性性发展。根根据国务院院关于实实施债转股股若干问题题的意见(以下简简称意见见)中的的五个条件件(一是产产品要适销销对路,质质量符合要要求,产品品有市场竞竞争力;二二是工艺装装备为国内内、国际先先进水平,生生产符合环环保要求;三是企业业管理水平平较高,债债权债务清清楚,财务务行为比较较规范;四四是领导班班子经营管管理水平较较高;五是是转转经营营体制的方方案符合现现代企业制制度要求。)来看,第第一类、第第三类企业业都是符合合条件的,但但在实践中中,主要针针对第三类类企业进行行债转股。这种“有有形之手”干预市场场的平等竞竞争、优胜胜劣汰规则则的做法,使使得优秀的的国有企业业不能获得得鼓励和帮帮助,反而而给予经营营一般的企企业 “免免费的午餐餐”。这种种利益失衡衡的情形可可能导致第第一类企业业为了争取取扩大注册册资本和降降低负债率率而故意放放慢发展脚脚步,争取取债转股的的资格,而而第二类企企业更不会会放弃争取取生存的最最后一次希希望,企业业弄虚作假假在所难免免,这样,国国有企业本本来就薄弱弱的信用意意识可能受受到打击。(谭利,债债转股的风风险,重重庆大学学学报,22000.07)而而且这种人人为因素,可可能扰乱市市场优化配配置资源的的功能,使使得本来就就短缺的资资本资源得得不到最大大的效用。同时,集集体企业和和私营企业业也面对着着不公平的的待遇,处处境更加不不利。作为为转股企业业,是债转转股过程中中的最大受受益者,不不仅缓解了了还本负息息的压力,负负债率下降降,资本金金也迅速扩扩大,多数数企业很快快就实现账账面上的扭扭亏为盈,如如果借债转转股的机遇遇,进行资资产重组,观观念更新,制制度完善,应应该能大大大提高企业业的竞争能能力。(朱朱建成,债债转股的风风险与规避避,发展展论坛22000.10)而而企业在债债转股中的的代价仅仅仅是把不高高的红利分分给AMCC一部分。但是,很很多企业,换换汤不换药药,虽然成成为股份制制企业,但但是没有明明确的岗位位分工,权权力责任不不明,观念念落后,不不能及时从从市场调研研、产品创创新、管理理科学等实实质问题上上做文章,为为一时表面面的盈利沾沾沾自喜,不不积极配合合AMC的的债权转移移、股权转转换,排挤挤AMC在在企业的股股东权利。这对于本本来就有“免费午餐餐”心理,又又没有严格格的约束机机制的企业业来说,很很容易产生生不负责任任的行为,对对AMC的的股东利益益的实现形形成威胁,可可能使不良良债权有转转化为不良良股权的危危险。AMC在通过债转股实施以后,原有的债权变成对转股企业的股权,对企业的约束明显降低,实现利益的途径只有获取红利和未来的股权转让,而这个途径赖于股东权利的充分行使。但是根据意见,AMC仅仅可以派员参加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却不参加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刘秉升,中国现阶段债转股的法律环境思考,海南金融,2000.10)加上AMC作为新入股东,本身就有信息想对缺乏的不足,这显然不利于AMC实现股东权利。AMC的监督权也没有得到保障,不利于AMC促进企业进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改进。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在AMC退出企业,要进行股权转让时,股权本身存在瑕疵,影响AMC权利的实现,那么就不可能达到AMC作为阶段性持股人并最大限度地盘活不良资产的目的。过大的压力(义务)而没有相应的权利支持,造成的权利缺陷,必然导致AMC想尽办法逃避责任,低质量完成任务。在债转股实务中,AMC不顾转股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强行合同约定转股企业定期回收股权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范新成,债转股的风险及其防范,统计与决策,2000.07)第二节 国有商业银行与AMC之间的法律关系失衡分析银行大量的不良资产产生于三个方面:一是国有企业多年来资金缺乏,主要依靠国家拨款和银行贷款来筹集资金,而各种制度本身的缺陷和社会负担使得国有企业经营困难,不能兑现银行到期债务;二是银行本身的金融安全体制不健全,不能有效防范不良资产的产生;三是国家行政过度干预加快了不良资产的增加。“银行通过债转股,把部分不良资产出售给AMC,自己的规模缩小,但是质量提高,抗风险能力增强,同时恢复了银行资产的信用等级”。(彭真明、文杰,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定性,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02)而不良资产能不能盘活转嫁给了AMC。显然,在债转股的过程中,银行业是债转股的主要收益者之一。但是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银行的义务就是把相关债权的凭证等文件移交。银行的不良资产按账面价值出售,而且出售所获得款项有国家财政担保。而事实上,银行的不良资产在实际价值上远远低于账面价值,由此可见,银行所负的义务比较少,甚至把自身责任也转嫁给了AMC,这种不公平的权利义务关系,对银行来说,也酷似“免费的午餐”,很有可能进一步淡化银行在信贷过程中完善自己的审批监管等风险防范意识,不利于从银行这第一条防线上减少不良资产的再生。而且银行的既得利益大于风险,对于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上的危机感和责任感减弱,不利于银行自身制度的完善和应对风险能力的增强。对国有商业银行从长远的竞争力培养极为不利。AMC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应该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规则自主经营,才谈得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在银行与AMC的不良资产转让过程中,AMC却被要求以远远高出市场实际价值的账面价值来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而且在处置这些不良资产时,还要完成国家“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的任务。( 同上)这种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对于一个新入的市场主体(内部制度、岗位责任还不明确,而且人才方面资源不足等)来说,能不能完成所谓“目标”是个未知数。这种义务和目标压力过重,权利空间相对狭小,约束机制不明确,责任承担界定不清的情况,把AMC逼上绝路,为了完成指标任务,不得不去寻找一些“捷径”,譬如,简单的企业回购、折价拍卖、串通压价出售等等风险在所难免。银行与AMC这种权利义务的失衡,导致在不利后果上的互相推诿,国有资产面临着大量流失的危险。第三节 国家和AMC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失衡分析长期以来,国有企业过高的负债率,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迅速增加与国家对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法律制度不完善、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密切相关。在债转股的过程中,AMC被设计成为一个自主经营,自担责任的市场主体,调整国家与国有企业、国有银行的被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AMC在债转股对象的选择上,不仅要受推荐,还要通过所谓的审批; AMC在收购不良资产的定价问题上遭到政府干涉;AMC和转股企业的股东权利上也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等。更重要的是AMC实行债转股的法律环境相当恶劣:公司法对债权投资有所限制,对法人之间最高投资比例有所限制;担保法上禁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的转让;商业银行法对金融分业经营的禁止;证券法、票据法也存在大大小小的限制。(孔翔翎,债转股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浅议,法律适用, 2000.03)虽然,国务院颁布条例,相关部门已有各种“文件”和“意见”,但是大家都明白,法规的效力明显低于法律本身,AMC一旦和相关主体产生法律纠纷,将处于很不利的地位,很难实现自己的应有权益。何况,条例等法规和文件只是部分解决了上述法律冲突。那么如何保障债转股目的的如期实现呢?在这对关系中,国家作为债转股的最终受益者,却不能履行自己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予“债转股”和AMC一个合理的法律地位和相关权利,却仅仅的抓住某些行政权力不放,给一些腐败分子可乘之机。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AMC要安全有利地从转股企业内退出,从事更多的转股业务,必须有良好的外资和公民的投资环境,目前内需不足,公民的基本社会保障不能得到应有的满足,不会对股票市场产生太大兴趣。(李平,论债转股的风险,前言,2001.02)这对于AMC所持有股权的出售、拍卖、上市都形成障碍,而这些都是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权责不明确、体制不健全,激励与约束关系不平衡,以及市场主体权得不到保障,都是国家在债转股过程中应尽的义务。而实际国家恰恰忽视了这些义务,或者说还没有很好地解决。国家与AMC之间权利义务失衡,权力与责任的混乱,给债转股的实施也形成了诸多困难,这种情况亟待改善。第四节 国家、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之间法律关系失衡分析国家还是不能放松对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行政控制,给予它们一个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对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重的债务负担以及其他社会负担如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社会福利、社会养老金、医疗、住房、再就业培养等问题,还没有有效地解决。对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AMC的用人机制上还采取行政编制。没有解决人才自由流动和竞争上岗以及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的具体业务选择(比如,贷款对象的选择)上,还有不同程度的干涉,责任制仍然不明确,很可能导致个别人逃避责任。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之间,权力与义务界限还相当模糊。银行在放贷过程中的不良贷款防范机制以及企业的信用等级确认规则还不够成熟,对业务对象的监管体制和风险预警及化解还不够健全。国有企业法人主体虚置,责任不明,使得银行债务纠纷中的权利没有保障,这种不负责任的情况,不利银行杜绝不良资产的再生。这种责任不明确,权力没有有效制约的混乱和不平衡状态得不到根本得到解决。不利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在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得到真正的锻炼而不断成长,对于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在未来更开放的市场上的竞争力的提升极为不利,也不利于国家早日摆脱对国有企业和银行的“无限连带”责任,以确保国家经济的安全运转。第四章 债转股实施中法律平衡的重构第一节 国家和AMC之间法律平衡的重构在国家的和AMC关系上,既然国家承认AMC是一个独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就应该在法律上予以确认。目前,针对有关AMC在法律在效力上不能对抗相关法律的尴尬境地,应尽快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作为阶段性特别法,使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解决AMC自身在债转股中的制度性法律障碍。同时,为了协调在债转股过程中各主体之间其他的法律冲突,应该制定特别时期的债转股特别法调整各主体之间的利益与风险冲突。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应该依据市场规则运作,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在不良资产收购和股东权利行使的问题上,遵循市场统一定价原则,不受干涉,针对AMC从事业务比较广,工作任务量大的特点,给予AMC自主的用人权,并制定合理的用人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保证AMC能胜任自己的任务。同时,国家应尽快解决资本市场上的法人股和国有股的合理流通问题,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鼓励国民参与股票市场,积极扩大国内需求,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进入,尤其是有先进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的外资和民间资本,为长远盘活资本提供有利条件。(李洪彦 彭清平关于建立债转股风险防范机制的思考,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09)促进证券市场的进一步成熟,为AMC的顺利退出做准备。还应该注意明确AMC中各个岗位的责任以及监督制度,防止相互推诿,无人负责的局面。AMC在获取以上权利和保障的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市场规则依法操作,规范内部行为,明确相应的奖惩措施。对于自己人员选择造成的风险,以及在经营上的过错风险独立承担相应责任。AMC应该严格依法履行自身义务,确保不良产的最大保全、努力盘活所收购的不良债权。不得用强迫企业回购、压价出售、怠于行使股东股权利变相逃避自身义务等行为,使国有资产流失。第二节 银行和AMC之间的法律平衡重构银行和AMC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也应该建立合理、平衡、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应该如实提供所转不良资产的有关情况,比如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担保情况、信誉情况等,以便准确评估转让不良债权的真实市场价值,为AMC处理该债权相关的不良资产作充分的准备。银行不能把自己的“呆账”、“坏账”等超出相关文件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资产”之外的债权危机转嫁给AMC。在AMC对有关银行发行债券的问题上,严格按照证券法等施行。同时完善银行自身的信贷风险防范机制,明确内部治理结构中各自的法律责任。防止不良资产的再生。积极配合AMC对不良资产的盘活,给予尽可能的专业帮助。AMC在不良债权的转移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市场规则和有关法律收购的不良债权,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故意压低转不良资产的转让价格,损害银行利益。保证不良债权评估过程中的信息真实,中介机构的费用按照法律法规与银行协议分担。债权转让过中的风险承担应该遵照民商法中有关风险的划分规定。AMC有自主处分所得债权的权利,比如追偿、重组、转股、上市等处置形式,但不能在此过程中损害银行的相关利益。银行与AMC之间各行其权,各尽其职,建立起公平公正的市场平衡关系。第三节 国有企业和AMC之间法律平衡的重构在国有企业和AMC的关系方面,国有企业在接受债权转化的股权后,按照公司法等依法进行股份制改制(原为股份制企业增设新股权),应该以市场为导向,注重产品创新,提高管理水平、改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外部权责明确,脱离国家行政控制。确立品牌竞争的观念,开拓市场,提高本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明确企业与股东关系,为股东的最大利益负责,而不是对主管部门负责。明确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银行以及企业于其他组织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积极履行义务,建立自身良好的市场信誉。AMC方面,积极争取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尤其在股东决策、人事任免、资本运营与监督问题不能放松,争取转股公司能够在扭亏为盈的基础上,实现利润的进一步增长,同时积极履行作为股东的义务。促进企业在市场中的安全运营,不能随意抽逃资金,对AMC来说,不能强加给企业威胁企业正常发展的回购任务等。促进企业完善内部产品的换代升级,管理水平的提高,这样才能保证所持股份的质量和竞争力,使所持股份增值。在AMC退出企业时,不仅能够保证企业良性发展,还可以为股权顺利转让准备条件。AMC应该慎重选择股权的转让对象,确保自己退出以后,转股企业能够良性发展。第四节 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国家之间法律平衡的重构在AMC与国家、国有银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得到平衡的同时,国家、转股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也应该积极重建三者之间的平衡,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以便在AMC退出市场以后实现健康、稳定、高效的三角平衡关系。国家应该进一步放开对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行政干预,使之完全在经营方面独立的市场主体,从宏观上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进行平衡。完善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方面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之权责明确,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厉炼,杜绝政府的输血扶阿斗行为。但同时,国家尽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卸下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超额的社会负担,解决企业办社会的局面。完善市场竞争的法律环境,接受优胜劣汰的市场选择和资源配置的必然规律,减少“扶持重点”、“劫富济贫”的非市场干预。抓紧制定反垄断法等规范市场的法律。国家作为各主体的投资人,做好自己的投资人的角色,运用法律进行规范就可以了。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利用债转股的契机,重塑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权责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摆脱国家行政过度干预,自主决策。同时,不断完善两者之间的信用关系,分清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执行。改变过却责任不明,互相推诿的不良状况,防止国有企业负债率过高、银行不良资产再生。积极配合AMC、国家在债转股中的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形成相互支持、相互推动的同时又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并在市场化经营中不断摸索,提高中国经济的整体实力,为能在未来国内国际市场激烈的竞争中取胜做积极的准备。在债转股过程中,国家、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AMC之间实现权利义务上的平衡和良性运转,实现债转股两大目标的同时,为AMC退出以后,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的经济能够保持健康、稳定、高效等三角平衡关系做准备。结 论综上所述,债转股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障碍,归结为一点就是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分别和AMC之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失衡,国有企业、过有商业银行和国家之间也存在相同的问题。只有建立起国家、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AMC之间法律平衡的同时,建立起国有企业、各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平衡关系,才能使债转股得到顺利的实施,实现预期目的。并且在AMC退出市场以后,实现中国经济的良性发展。此篇毕业论文的选题、资料准备、分析研究和思考撰写过程中,一直得到康锐老师的细心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考文献1 张义华,债转股之法律思考,银行与法,2000.112 张继红 席晓娟,国有企业“债转股”法律问题初探,河北法学,2000.053 唐 敏,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094 石柏林,国有企业“债转股”的法律思考,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065 张广荣,资产管理公司及债转股法律问题概论,武汉金融,2000.106 赵秀梅,债权转股权法律问题研究,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117 陈子清,国有企业债转股的风险及其对策,湖北农学院学报,2002.088 王崇敏,“债转股”问题研究,海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069 李 琼,浅议债转股的风险与难点,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0110 周小知,债转股理论的由来,中国建材,1999.1211 宋 立,债转股风险分析,交通财会,2002.0112 严复海,国有企业债转股的理论思考,甘肃金融,2000.0813 顾保国,“债转股”风险研究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上海综合经济,2000.0314 John P.Bonin YiPing Huang, Dealing with the bad loans of the chinese banks, Journal of Asian Economics,12(2001) PP197-214 NORTH-HOLLAND15 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16 国家经贸委,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通知,2000.11.0617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中介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划委员话机价格(20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