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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游路东侧、三宝浜南侧(DN030603-1)地块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2017-9-30carp.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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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游路东侧、三宝浜南侧(DN030603-1)地块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2017-9-30carp.docx

    龙游路东侧、三宝浜南侧(DN030603-1)地块项目总承包工程发包人:常州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 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常州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名称:龙游路东侧、三宝浜南侧(DN030603-1)地块项目总承包工程2.工程地点:_常州市龙游路东侧、三宝浜路交叉口。 3.工程承包范围3.1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括但不限于: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服务、包维修等总承包管理的方式进行的工程承包)。3.2 承包范围3.2.1 单位工程概况序号单位工程名称地上层数地下层数地上建筑面积(m2)地下建筑面积(m2)总建筑面积(m2)11#楼15F1F7908.5722#楼17F1F8951.2933#楼18F1F9472.6544#楼16F1F8922.8155#楼18F1F11292.9966#楼18F1F10105.357非人防地库1F167068人防地库1F690097#办公楼5F1F4116.18108#配套用房2F913.18119#门卫1F13.441210#小区变1F185.64合计62277.523606注:以上数据仅供参考,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详规及施工图为准;3.2.2 承包范围:高层及各类配套用房及地库(含人防及非人防)等,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的设计图纸中包括的土建、安装、装饰(不含批量精装修)等。 3.3 承包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4 土建工程:土建工程、室内粗装饰工程等; 3.5 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照明、弱电管道等; 其他工程:/ 3.6 本工程指定分包、独立分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桩基及桩基检测工程、外立面装修工程(包含但不限于涂料、石材、防腐木、铁艺等)、栏杆、门窗、幕墙、进户门、单元门、防火门、外遮阳工程、样板房精装修、公共部位精装修、批量精装修、信报箱、电梯工程、消防通风工程、弱电工程、太阳能工程、地暖、新风系统、景观绿化工程、道路与雨污水、标识标牌、泛光照明等;承包人与指定分包、独立分包人的工作界面划分,详见合同附件附件一: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的工作界面划分、附件十三: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及要求。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详见合同附件二材料设备表3.7 甲定乙供材料设备:详见合同附件2材料设备表 3.8 以上承包范围发包人有权进行调整,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执行,不得因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3.9 其他补充条款: 具体以图纸为准,按图施工 1. 计划工期4.1. 暂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 10日,暂定精装修竣工交付日期2019年5月10日,总工期900 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开工日期为准。4.2. 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组团施工进度,由此造成的费用乙方自行考虑,甲方不予补偿。2. 质量标准1.4.2.1 工程质量标准:(1) 所有单体一次性验收合格;(2) 集团季度工程检查实测实量得分不低于92分,综合得分不低于90分;(3) 创优要求:常州市文明工地、优质工程、观摩工地。1.4.2.2 本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要求,达到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及地方标准存在差异,则按质量标准较高的执行。1.4.2.3 承包人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发包人、监理人以及质检部门监督和检查,上述监督和检查,不免除承包人在工程质量方面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4.2.4 隐蔽工程覆盖前除监理人到现场检查外,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参加,否则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有权要求对其进行重新检验,不论检验合格与否,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4.2.5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在规定工期内进行整改,如规定时间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上述工作内容,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上述不合格工作范围对应合同价款的2倍作为违约金,发包人在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1.4.2.6 单位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除承担返修费用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单位工程合同价3%的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各项损失。1.4.2.7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质量要求:5.7.1根据发包人组织的每季度工程质量大检查得分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如下。5.7.1.2 集团季度检查 详见附件四 产品质量实测实量操作指引3. 计价、计量方式与签约合同价格6.1 本合同采用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 (1) 固定总价:指本合同价款是包含在本合同附件的图纸目录中的工程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的总价款,合同中的综合单价、总价是指按照本合同附件的图纸目录中的工程图纸、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而包干的完全价格,除暂估价(材料、设备)、暂定金额项目、设计变更及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现场签证、洽商等增减帐和预备费(如有)及本合同约定可调整的部分以外的费用均为固定价格性质。合同价款中除已包括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包干费、政策性文件调整费用、措施项目费、总包管理配合服务费、施工水电费、规费、其他税金以及招标文件反映的所有内容和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预测到的其他常规必须要发生的费用,并考虑了风险因素等一切费用。(2) 固定单价:分部分项:除合同约定的主材、设备暂估价的项目外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政策性文件调整费用,并考虑物价浮动等风险因素在内的全部费用,不因本合同履约期内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或人工工资标准和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税费和政府收费或货币的贬值升值而调整。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所报的综合单价将贯穿于投标报价、工程款支付、洽商处理和竣工结算的始终。除非招标文件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均不得调整。分部分项规费:按当地政策取费。分部分项税金:按当地政策取费。措施费用:根据建筑面积按综合单价包干,已包含规费税金。其他项目费:指零星工程费及总包管理配合服务费,已包含规费税金;1)总包管理配合服务费:根据建筑面积按综合单价包干。详见总承包服务费表。2)零星工程费:综合单价包干。6.2 本合同采用计量方式为:6.2.1 本工程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4)确定合同总价。6.2.2 本工程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量。本工程签约合同金额为:合同 暂定 总价(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以下简称“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RMB¥ ),增值税税率 为【11 %】,具体明细组成详见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6.3 其他补充内容:(1)本合同执行中,总包单位需根据甲方要求办理总包备案、质安监手续、配合各类分包备案等。为了办理总包备案、质安监手续、配合各类分包备案等政府相关要求而必须签备案合同、三方协议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办理及配合,且无费用增加,承包人不得以产生费用为由拒绝办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但办理备案、质检手续而签署的有关协议不作为履行依据,一切均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办理政府相关手续所需要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必须无条件办理及配合,且无费用增加。根据政府相关要求需要有形市场招标的,乙方需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顺利完成总包合同备案,由此产生的费用已乙方承担。4.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7.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 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2) 合同专用条款;(3) 合同通用条款;(4) 技术标准和要求;(5) 图纸;(6) 中标通知书及确认回执;(7) 招标过程中往来文件;(8) 投标文件;(9) 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7.2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补充协议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最高优先顺序,其中以签订时间在后的文件解释顺序优先。5.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6. 本合同涉及的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作为货币单位计算。承包人必须开具发包人代付代缴费用及所有违约金的全额发票。7.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8. 合同生效11.1 合同订立时间: 2017 年 月 日11.2合同订立地点: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中路99#星云汇生活广场售楼中心203室 11.3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 承包人: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约定合同主要内容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文件。1.1.1.5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用于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和合同中约定的专门针对某工程部位的技术要求。1.1.1.6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以及承包人按照第1.4 款【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提供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中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发包人代表: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代表。1.1.2.4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5 项目经理: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承包人权利的代表。1.1.2.6 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和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组建的、进行项目管理现场组织机构。1.1.2.7 承包人自行分包人:是指承包人自行选择并经发包人同意的、承接总承包范围内部分专业工程施工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1.1.2.8 指定分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指定的,完成总承包工程范围内部分指定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1.1.2.9 独立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选定,完成整个项目中与本合同有影响的独立工程施工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1.1.2.10 劳务分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或者承包人自行分包人分包的劳务作业的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1.1.2.11 监理人: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12 总监理工程师: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本项目对监理人派驻本项目的其他人员行使管理权,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2.13 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审价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以及取得该组织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 工程和材料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有独立的设计图纸,能单独组织施工,竣工后不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 甲供材料:指由发包人供应和送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及设备,承包人负责该材料及设备的保管及施工。1.1.3.9 甲定乙供/甲指乙供料:指发包人认定品牌和/或限定价格,承包人进行采购、保管、施工的材料、设备。1.1.3.10 质量系统性缺陷:指渗漏、开裂、空鼓、成品保护等涉及到质量问题达到15%以上。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发包人按照第6.1 款【开工通知】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按照第6.1 款【开工通知】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合同约定的和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第9.5款【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和(或)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所作的工期调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3.3款【 竣工日期 】确定的日期。1.1.4.5 缺陷责任期:指按照第14.1款【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承担修复工程的缺陷责任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24个月。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第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 保修期:指按照第14.3款【保修责任】对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保修期自集中交付之日起算。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格: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暂定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总包管理配合服务费:指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及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配合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1.1.5.7 计日工:是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1.1.6 工程文件与档案1.1.6.1 工程文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1.1.6.2 工程档案:是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4.1 发包人提供图纸1.4.1.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图纸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免费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需要的图纸超过专用条款约定数量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图纸超过专用条款约定数量部分的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1.4.1.2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根据第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1) 发包人延长工期;(2) 发包人增加费用。1.4.1.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发包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4.1.4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1.4.1.5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图纸 如果为实施第9条【变更】中的变更工作或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需要,要求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承包人同时应当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人,并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 按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及发包人。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5 联络1.5.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5.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5.3 当事人能够证明接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签收。1.5.4 若承包人发出的相关文件,发包人未回复,则承包人应再次追发函件。1.6 权益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1.7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当事人或其成员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对受损害方予以赔偿。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不得为监理人或其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不得向监理人员支付报酬。1.8 化石、文物1.8.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8.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 知识产权1.9.1 知识产权人1.9.1.1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本合同的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版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本合同的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前,承包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发包人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9.1.2 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所编制的施工文件的版权属于承包人,发包人可因实施本工程的竣工、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其他无关的事项。在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前,发包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承包人的此类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9.2 侵权责任1.9.2.1 任何一方都不得由于自己的原因而使得对方承担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责任。1.9.2.2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9.2.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9.2.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和工程施工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2.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2.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足额地支付合同价款;2.1.2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基础资料,并使其具备施工条件;2.1.3 发包人应获得由其负责办理的批准和许可,并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2.1.4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和发布指示,并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2.1.5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2.1.6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颁发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接收证书、解除工程担保、返还质量保证金;2.1.7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2 现场进入权 2.2.1 提供现场2.2.1.1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现场提供给承包人,使承包人获得占用现场的权利。2.2.1.2 如果专用条款未确定提供现场的时间,则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按本合同第7条【进度与工期】约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内,将现场提供给承包人,使承包人获得占用现场的权利。2.2.2 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2.2.2.1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包括: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道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将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并使该通道达到专用条款所约定的标准或要求;以及,将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设施提供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2.3 发包人人员和其他承包商2.3.1 在现场的发包人人员应遵守承包人对于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承包人有权对不服从其现场管理制度的发包人人员的行为通报发包人,由发包人对该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要求支付违约金或予以更换。其他承包人也应遵守承包人对于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同时还应服从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工序作业要求及其他交叉施工管理及配合事项,承包人有权就前款其他承包人违约行为向发包人书面建议对其进行追究,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交资料证明的其他承包人违约行为事实的情况对其进行违约金扣款。2.3.2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负责处理施工现场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2.3.3 根据法律规定,本工程中发包人无需(或者不必要)委托监理人的,本合同中需由监理人员完成的工作均由发包人代表承担。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13条【 竣工验收与工程试车】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1.3 承包人应按第8条【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3.1.4 承包人应确保及时支付承包人自行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或报酬,及时支付其他聘用人员的工资。3.1.5 承包人应按照第8条【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3.1.6 承包人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并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发包人移交;3.1.7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确定,承包人有异议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确定】处理。3.1.8 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物业公司正式接收工程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如按照第13.5款【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工程移交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3.1.9 开工前承包人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如因承包人未能在施工该道工序提前10天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3.1.10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行为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责任。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拟任承包人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材料。承包人项目经理(含主要人员)不得在其它工程兼职,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一周内累计超过2天,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3.2.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4.3款【 监理人的指示】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及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方式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3.2.4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工作人员(包含项目经理)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承包人应在1周内(或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到岗。如上述人员不撤离现场或补报的人员仍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发包人将视同承包人无能力履行本合同而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自行变更派驻人员,需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2.5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专职在本合同约定项目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在其它项目及其他单位任职。3.3 项目经理部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部的组成人员的姓名、岗位、资质等相关资料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包人或监理人对于其组成人员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若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撤换某组成人员的建议,承包人应当撤换。3.4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3.4.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3.4.2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同意。3.4.3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3.5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3.6 分包3.6.1 承包人自行分包需要同时具备的条件3.6.1.1 承包人自行分包人要经过发包人认可;3.6.1.2 承包人自行分包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3.6.1.3 拟分包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主体部位;3.6.2 劳务分包需要同时具备的条件3.6.2.1 劳务分包人要经过承包人的认可;3.6.2.2 劳务分包人要具备相应的资质;3.6.2.3 分包的是劳务作业,而不是专业工程。3.6.3 承包人的连带责任3.6.3.1 分包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故意或过失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6.4 分包工程价款3.6.4.1 承包人自行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自行分包人结算,除按照通用条款第8.2.3条【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发包人直接向员工支付工资情形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人自行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6.4.2 如果基于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命令,致使发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发包人有权将此款项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予以扣除。3.6.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3.6.5.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并通知分包人,承包人可以将分包合同权益转让给发包人。3.6.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权益转让给发包人。3.6.5.3 如果承包人自行分包人的合同义务延伸到承包人的缺陷责任期期满日期以后,在此日期之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义务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转让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再对发包人负责。3.7 履约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等方式。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第三方正式交付工程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正式接收工程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 监理人与造价咨询人4.1 监理人的权利4.1.1 承包人充分了解并知悉,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工程进行监理,发包人将就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在委托监理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将委托监理合同副本一份交承包人备案。4.1.2 发包人若对监理人进行了临时授权,应当将授权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若时间紧迫,可先口头通知,并在自授权之日起7日内补送书面形式的授权通知。4.1.3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若由于授权不明,导致承包人有损失,发包人要为监理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4.1.4 由于监理人员不恰当行使权利造成承包人有损失的,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监理人员超授权范围行使权利的除外。4.1.5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内。4.2 监理人员4.2.1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要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授权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利。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将被授权的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撤销此项授权时,也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4.2.2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以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4.3 监理人的指示4.3.1 监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应按照约定及时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该用书面形式并盖有监理人的项目章,同时也要有发出指示的监理人员的盖章或签字。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监理人员必须在具备补充发出书面形式的条件后24小时内补充发出书面形式的监理指示。4.3.2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要送达到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或发出了错误指示导致承包人有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4.4 确定4.4.1 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中未约定事项或约定不明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当事人协商,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争议解决前,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待争议解决后,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修正执行。由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而导致一方当事人有损失的,由发包人为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承担赔偿责任。4.5 造价咨询人4.5.1 造价咨询人权利发包人有权将工程造价委托具有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的组织即造价咨询人管理。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的,应与造价咨询人签订委托造价咨询合同,造价咨询人的权利义务在委托造价咨询合同中明确。造价咨询人在发包人委托权限内,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4.5.2 造价咨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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