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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集煤矿三违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80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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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集煤矿三违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805.docx

    张集煤矿三违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张集煤矿三违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章 总则 第条 为进步规范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和职工的操作行为,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均属于“三违”行为。 第三条 所有管理人员和职工都有权力、有责任和有义务查处他人工作中出现的“三违”行为,有责任杜绝自身“三违”行为。 第四条 对“三违”行为的查处是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认真对待,按规定程序和界定标准执行。第二章 “三违”人员的界定标准 第五条 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严重“三违”指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可能直接导致重伤、死亡、重大非死亡事故的发生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危害的行为。 严重“三违”十三条红线的界定标准见附件1。 (二)矿规定的严重“三违”行为的界定标准见附件2。 第六条 般“三违”界定标准 般“三违”指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造成轻伤事故和般非死亡事故或可能造成定损失和危害的行为。 般“三违”行为界定标准见附件3。第三章 “三违”人员的汇报程序 第七条 所有人员抓到有“三违”行为的人员,都必须于当班及时、准确地向安全质量信息中心汇报、登记。 第八条 各部门接到“三违”举报信息,都必须当班报到安全质量信息中心。 第九条 凡查出的“三违”行为在填报“三违”人员时,必须写明“三违”的性质、灯号、单位、姓名、工种、发生地点、时间及“三违”行为的详细情况,并将“三违”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交安全质量信息中心。 第十条 安全质量信息中心接到“三违”信息后,必须于当天报到安监处安全检查科。 第十条 自主抓“三违”人员的汇报程序 自主抓的“三违”人员实行零汇报制度,每周二前报安监处安全检查科。 (二)自主抓的严重“三违”人员,必须立即报安监处安全检查科。 (三)自主抓“三违”报告单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填报内容详见附表1。第四章 “三违”行为的确认 第十二条 安监处对安全质量信息中心上报的“三违”人员进行初步筛选,梳理出般“三违”和严重“三违”人员。 第十三条 般“三违”人员由安监处对照界定标准直接确认。 第十四条 严重“三违”人员的确认 矿成立严重“三违”人员鉴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安监处长担任;成员:各副总及安监处、调度所、生产技术科、机电管理科、通风防突科、地质测量科、风井区矿建科、综合科、机电科、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群众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 (二)安监处对初步确认的严重“三违”人员必须当日组织追查并形成初步结论。 (三)事故追查中查出的严重“三违”行为,由事故追查组形成初步结论。 (四)严重“三违”人员鉴定领导小组依据追查的初步结论,按照事实和界定标准确认。 (五)依据严重“三违”鉴定领导小组确认的结论,矿行文处理。 第十五条 自主抓的“三违”人员的确认:由各单位严格对照“三违”人员界定标准进行确认。安监处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自主抓的“三违”人员进行审查,对错误的进行纠正。第五章 “三违”人员的帮教 第十六条 安监处负责将“三违”人员学习通知书送到所在单位,“三违”人员所在单位立即停止“三违”人员的工作,并通知“三违”人员2天内到安监处报到。 第十七条 安监处设“三违”人员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三违”人员的管理帮教工作,办公室设在安培中心。“三违”人员在安监处报到后,律到安培中心进行学习培训,接受帮教。 第十八条 安培中心负责组织“三违”人员的学习、培训、帮教、考试,对合格人员出具证明。 第十九条 学习、帮教结束后,“三违”人员持安培中心出具的帮教结业通知书到安监处“三违”人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三违”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整理好“三违”人员返岗通知书、安全资格证、启灯证明等材料,交给“三违”人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三违”人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将“三违”人员同领回。 第二十条 “三违”人员帮教原则是“三坚持”、“三禁止”。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禁止简单粗暴、以罚代管、以训代管。帮教实行跟踪问效,闭合管理。 第二十条 “三违”人员帮教的程序为第六章 “三违”人员档案 第二十二条 安监处对“三违”人员逐人建立档案,内容包括:“三违”人员学习通知书、“三违”人员培训合格证明、“三违”人员登记台账、“三违”人员帮教手册、结业通知书,返岗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安监处建立“三违”人员查处资料档案,包括:原始资料、填报资料、追查资料、鉴定资料、处理结果等完善的资料档案,并由安监处档案室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基层区队建立“三违”人员档案,内容包括:“三违”人员学习通知书、“三违”人员登记台账、结业通知书,返岗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安监处负责每月将工人和管理人员的“三违”情况交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和相关施工单位,做为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第七章 对“三违”人员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三违”查处分级制。 因“三违”造成死亡事故或重大非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牵头查处。 (二)其他严重“三违”和般“三违”,由矿安监处牵头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严重“三违”人员的处理 凡触犯十三条“红线”的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二)矿规定的严重“三违”人员的处理: 1管理人员严重“三违”的处理:班(队)长严重“三违”的,给予撤职处分,并待岗三个月;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严重“三违”的,给予撤职处分,并待岗三个月;管理人员(包括班队长)违章指挥的,给予撤职处分,并待岗半年。 2.工人严重“三违”的处理:第次给予待岗三个月处理,并罚款2000元;年度内第二次严重“三违”的,解除劳动合同。 3.凡触犯集团公司十三条“红线”或张集矿严重“三违”的人员,除按规定处理当事人外,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给予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及负有现场管理责任的班队长各罚款2000元,职能科室分管负责人罚款1000元,分管副总、口长各罚款1000元。 4.集团公司驻矿单位发生轻、重伤及以上事故,触犯严重“三违”十三条红线和矿规定的严重“三违”人员的,处罚由矿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理由矿函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矿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矿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般“三违”人员处理。 管理人员般“三违”的处理:班(队)长因自身原因“三违”的,给予撤职处分,待岗个月,并罚款1000元;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因自身原因“三违”的,给予记过直至降职处分,并罚款2000元。 (二)工人般“三违”的处理:年度内第次的,离岗学习7天,并罚款500元;第二次者,待岗三个月,并罚款1000元;第三次者,待岗年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2000元。 (三)凡月度般“三违”发生率超过5%的,除按规定处理当事人外,给予队长、书记各罚款500元。 (四)发生“三违”行为,现场管理人员不管、不制止的,给予现场管理人员罚款500元。 第二十九条 自主抓的“三违”行为处理 般“三违”行为由“三违”人员所在单位处理,处理结果报安监处备案;自主抓的般“三违”不计入单位考核指标。 (二)自主抓的严重“三违”人员由矿进行处理,处理时只追究“三违”人员个人责任,不计入单位考核指标。 (三)各口必须制定自主抓“三违”的处理标准,凡自主抓的“三违”人员,必须按口内规定处理到位。 第三十条 管理人员严重“三违”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任原职级以上的职务。 第三十条 所有因“三违”而离、待岗的人员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 第三十二条 “三违”人员在学习培训期间,单位安排“三违”人员下井的,给予安排工作人员降职或撤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 管理人员、职工因“三违”受到处理的,实行票否决,不享受当月及年终的各项奖励,取消其年终的评先资格。 第三十四条 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每月必须审查“三违”人员的工资,超做工资部分律取消,并将审查结果送安监处。对审查后没取消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3000元。 第八章 瞒报严重“三违”人员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五大员”发现严重“三违”人员隐瞒不报,或隐瞒严重“三违”事实按般“三违”上报的,给予“五大员”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凡职能科室副科级及以上下井人员发现严重“三违”人员隐瞒不报,或隐瞒严重“三违”事实按般“三违”上报的,给予发现人员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凡基层单位班长、正副区(队)长、书记发现严重“三违”人员隐瞒不报,或隐瞒严重“三违”事实按般“三违”上报的,给予发现人员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凡施工单位班长、正副区(队)长发现严重“三违”人员隐瞒不报,或隐瞒严重“三违”事实按般“三违”上报的,给予发现人员取消在矿从业资格;安全管理督导员发现严重“三违”人员隐瞒不报,或隐瞒严重“三违”事实按般“三违”上报的,给予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凡触犯严重“三违”人员的处理,未按规定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按集团公司规定给予查处。第九章 奖罚 第四十条 对无考核指标人员抓“三违”实行奖励政策,每抓1人/次,经查实奖励500元,当月兑现。有考核指标的各级管理人员如无特殊情况,当月未完成抓“三违”指标的,月度给予通报批评,连续2个月完不成的罚款500元,连续3个月完不成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理并罚款1000元。季度累计,每少完成抓“三违”指标1人,罚款500元。 第四十条 对没有出现过“三违”行为的职工,实行奖励政策,半年考核兑现。在考核期限内没有出现过“三违”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处理,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死亡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200010000元奖励。 第四十三条 举报或查出的 “三违”行为必须属实,凡弄虚做假的,给予500元以上罚款直至行政处分。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严禁打击报复“三违”的举报人、查处人。凡利用职权、工作之便及其他不法手段打击报复“三违”举报人、查处人的,给予5000元以上罚款、行政撤职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加大“三违”人员的查处力度,安监处每月通报1次“三违”人员的查处情况,并上网公布、井口曝光。 第四十六条 凡自主抓的和矿抓的“三违”人员不处理的,经查处,给予责任人记过直至降职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已经确定的“三违”人员,凡来说情的,给予说情人员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严肃“三违”人员处理,对职工举报的“三违”必须认真追查。凡对发现的“三违”人员不汇报、不查处的,经发现并查实,对相关责任人与“三违”人员同等处罚。 第四十九条 矿在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安监处设“三违”举报电话和信箱。举报电话: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7665367;安监处:中央区7665084 5398;北区:7666759 6267;风井区7666293 6573。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与矿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属矿安监处。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集团公司严重“三违”十三条红线的界定 2.张集矿严重“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未含集团公司十三条红线) 3.般“三违”行为界定标准附件1:集团公司严重“三违”十三条红线的界定 、严重“三违”十三条红线的界定规定 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的直接责任人。 二、严重“三违”十三条红线的执行说明 “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二)“隐瞒瓦斯超限”,系指:未按集团公司关于规范瓦斯超限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统计上报瓦斯超限。 (三)“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系指: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按规定达到。(四)“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系指: 1.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 2.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五)“风吹排放瓦斯”,系指:未使用三通调节风量造成第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 (六)“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系指: 1.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班中空班漏检,造假作弊; 2.实测相关数据造假。 (七)“严重违章放炮”,系指:放炮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不执行“炮三泥”、“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放炮)。 (八)“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系指: 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正常使用时的30的; 2.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系指: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没有防突措施或不执行揭煤措施进行揭煤作业的;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没有按规程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验)孔的压茬距,超采超掘0.6m及以上。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井口20米范围内”系指:从井口边沿线外延20m范围。 (十)“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系指: 1.掘进架棚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采用前探梁等做临时支护作业;锚(网)喷支护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在前探梁、临时棚或点柱掩护下作业;在最大控顶距内未按措施规定完成顶部永久支护,继续向前施工作业的(拱形巷道拱基线以上为顶,巷修施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进入采煤工作面切顶线以里的老塘区域内作业(特殊需要进入以所编制的措施为准); 3.煤巷锚杆(锚索)支护参数修改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人为故意截短锚杆(锚索)长度。 (十二)第十二条红线中“提升绞车”系指:滚筒直径2m及以上的;“安全设施”系指:立井缓冲托罐装置、斜井防跑车装置;“带电作业”系指:无措施开盖检修36V以上的电气设备且其腔室内有带电体的,在规定的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安全距离内作业。 (十三)第十三条红线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系指: 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 3.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4.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 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附件2 张集矿严重“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未含集团公司十三条红线) 、通用部分 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轻伤事故或较大非人身事故的责任人。 (二)无规程措施施工的责任人。 (三)携带烟草、火种下井的(有烧焊措施的除外)。 (四)固定岗位人员工作期间脱岗、空岗的,设备运行期间睡岗的;“五大员”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的。 (五)人为破坏除风门、瓦斯传感器以外的“通三防”、机电、运输等安全设备、设施的的责任人。 (六)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责任人。 二、采掘专业 (七)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综掘机机体前方的人员;综掘机前方有人,擅自开启综掘机的。 (八)耙装机耙矸时,在回头轮与耙装机之间工作、逗留的;回头轮与耙装机之间有工作、逗留的人员时,擅自开启耙矸机的。 (九)煤机滚筒5米前后有人时开启煤机的责任人;煤机滚筒运转时,擅自进入滚筒前后5米范围内的责任人。 (十)工作面链板机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煤壁的或直接跨越运行中的链板机的。 (十)擅自拆除棚梁(棚腿)、棚卡、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十二)抽采、卸压时间不够而进行采掘作业的责任人。 (十三)锚杆、锚索支护不按规程措施规定擅自少装树脂药卷的。 三、机运专业 (十四)斜井提升将车辆停在井身中未采取措施,司机脱离岗位的。 (十五)斜井(巷)提升超挂车的;不挂保险绳的;不使用规范的连接装置和专用销的;斜巷掉道车辆复轨不按规程、措施规定作业的责任人。 (十六)斜巷提升车辆时,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或不使用的责任人。 (十七)立井、斜井造成坠物的责任人。 (十八)采煤、掘进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13条红线中规定5类电气设备失爆现象以外的失爆责任人。 (十九)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手开车,手处理爬绳的。 (二十)跨越运行中的皮带机或转载机未封堵段的。 (二十)非专职电工擅自打开电气设备的。 (二十二)井下机电设备检修时,未首先关停上级电源,电气开关未闭锁的;未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牌的;未验电、放电的责任人;排除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责任人。 (二十三)电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责任人。 (二十四)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的责任人。 (二十五)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帘)的。 (二十六)风、水、液压管路故障,带压处理的责任人。 (二十七)6kv及以上的倒闸操作,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事故状态、应急处理除外)。 (二十八)在皮带机头、机尾20米范围内砸皮带扣的。 四、通防专业 (二十九)擅自进入盲巷栅栏的人员。 (三十)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三十)人为将瓦斯传感器、便携仪悬挂在风筒出风处或将其覆盖的责任人。 (三十二)未经验炮就进入工作面作业的人员或不验炮的责任人。 (三十三)余药余管不按规定存放和交还炸药库的。 (三十四)人为破坏或不使用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三十五)有落炮、残炮、瞎炮不汇报、不处理的责任人。 (三十六)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 (三十七)擅自在监控系统上安装与监控系统无关的软件,造成监控系统瘫痪的。 (三十八)放炮距离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责任人。 (三十九)瓦斯泵站未执行巡查制度造成事故的。 (四十)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使用风镐作业的人员。 五、地测专业 (四十)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汇报而继续作业的。 (四十二)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水、主要含水层、封闭不良钻孔、导水断层等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六、地面部分 (四十三)严重违反重点防火区域消防管理规定的(如110kv变电所、主通风机房、主提升绞车房、主压风机房、选煤厂、瓦斯泵房、注氮泵房等)的责任人。 (四十四)高空作业未戴安全带、安全帽的。 (四十五)道路施工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警标造成事故的责任人。 (四十六)在机械作业半径内逗留的。 (四十七)建筑工地不严格执行“三宝”、“四口”防护规定的责任人(“三宝”: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四口”:楼梯和电梯口、预留洞口、坑井口、通道口)。 (四十八)工程及其他机动车辆违规乘人的。附件3般“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井下“三违”部分 “通三防”方面 1.停风时未及时撤出人员的责任人。 2.人员物料通过风门时,风门打开后未及时关闭的人员。 3.作业地点不悬挂便携仪;瓦斯探头、便携仪未按规定悬挂,或保护不当被损坏的。 4.打眼、放炮前后、出矸、喷浆未开启防尘设施的。 5.距迎头150米范围内,未安设设三道能封闭全断面的喷雾且首道喷雾距迎头不大于50米的。 6.煤巷、半煤巷、石门揭煤、高抽巷及措施要求而未配专职局扇司机的或局扇停运后,局扇司机未及时开启局扇正常供风的(设备故障除外)。 7.放炮前未将瓦斯探头移至安全地点的。 8.放炮警戒不挂警戒牌板的。 9.未按要求设置压车柱,压车柱松动、压车柱未使用防倒绳或防倒绳未使用钢丝绳而用铁丝代替的。多层道木垛未钉钯固定的。 10.施工完的钻孔未及时封孔,并且未临时封堵的,造成瓦斯超限的。 11.掘进机开机时不开喷雾的。 12.专职局扇司机在班中干与本职工作不相干的事或局扇停运后,局扇司机未及时开启局扇正常供风的。 13.通风工在接风筒时站在运行的皮带枞梁上的。 14.高压胶管快速接头不使用标准卡子连接的。 15.洒水对着瓦斯探头及电气设备的。 16.烧焊作业火种不按要求专人保管的。 17.现场存在隐患,不听“五大员”劝阻,并和“五大员”发生争执的。 18.井下存放、使用的油漆、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盛装容器密封不严、无专人运送、不按规定放置的。 19.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上没有安全阀的。 20.乙炔发火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没安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21.井下烧焊任务完成后,电焊机不拆火、氧气乙炔瓶不打上井的(备用的除外)。 22.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现场监护小时的。 23.随意移放瓦斯监控设施及风账的。 24.报废钻孔未按要求封闭的。 25.成孔后未及时封堵孔口造成瓦斯外泄的。 26.正面对着孔口,拆卸钻孔闷盖的。 27.未经测气员检查瓦斯,在通风不良或瓦斯抽采巷道中检查、维修以及工作面拆卸瓦斯管路的。 28.不带瓦斯便携仪拆卸或改造瓦斯管路的。 29.拆除或更换瓦斯管路前,未把待拆除或需要更换的管路内的瓦斯排完就开始作业的。 30.擅自断开瓦斯抽采等“通三防”管路的。 31.打开风门乘凉的。 32.无计划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人。 33.验炮不带爆破工具的。 34.没按作业规程要求时间进行验炮的。 35.当班未处理完的瞎炮未向下班交待清楚的。 36.炮前炮后不洒水灭尘的。 37.无喷雾或不开喷雾就爆破的。 38.炮眼内有异常时装药的。 39.放炮母线与电缆同侧悬挂达不到规定距离的。 40.炮眼充填不实就放炮的。 41.炮眼深度和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的。 42.不按作业爆破图表爆破的。 43.放炮器把手或钥匙不随身携带的。 44.在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而装药放炮的。 45.爆破前爆破母线不扭成短路的。 46.爆破后不将发爆器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成短路的。 47.迎头装药与其它工作平行作业的或未按规定挂警戒网的。 48.发放前没有将电雷管逐个进行测试的。 49.装药后没有对电爆网络进行检查的。 50.发现电爆网络值大于规定范围不及时检查处理而放炮的。 51.放炮员不亲自联线的。 52.放炮员不严格遵守火工品领用制度的。 53.放炮员不认真押运炸药及验数入箱的。 54.不执行雷管专人专号,随意转借,挪用的。 55.没发出爆破警号就放炮的。 56.将雷管斜插和捆绑在炸药外端而做引药的。 57.爆破前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而未处理的。 58.雷管炸药同时放在炸药箱内的。 59.井下打眼作业不采取湿式打眼的。 60.井下进行喷浆、注浆等作业不设净化喷雾或有喷雾不使用的。 61.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造成通风短路的。 62.高冒处、高温处不设点检查,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63.擅自离开警戒点或在未接到撤警命令提前离开警戒位置的。 64.专供与备扇不按规定进行检修或试验的。 65.局扇停送电措施不落实的。 66.采掘工作面高帽处不采取措施造成瓦斯积聚的。 67.盲巷封闭不及时的。 68.现场处理问题不与机房联系,导致通讯断线的。 69.综掘机运行过程中,人员在上面作业的。 70.设备运行或停运时,检修人员或其他人员对设备运行状况不了解,不和现场人员口对,擅自停、送电的。 71.发现施工单位防突超尺,不及时汇报的。 72.有意损坏防突仪器、仪表、工具的。 73.突出区域压风自救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有人作业的。 74.装配引药时不避开导电物体的。 75.装配引药时不使用木扦或竹扦给炸药扎眼,直接用雷管或使用金属物体代替的。 76.装配引药时雷管脚线不扭结的。 77.放炮母线距管线、电缆不足0.2米或与其绞在起不及时处理的。 78.炸药箱未上锁的。 (二)机电运输 1.私自调动设备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各类电气或机械保护装置失效的。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 3.多家同时停电时不同时挂停电牌的。不安排专人停送电,电话通知停、送电的。 4.井口或高空作业抛接物件的。井架作业不设警戒的。 5.不按规定操作或野蛮操作设备的。 6.操作高压开关未按“人操作,人监护”执行的。 7.液力偶合器未使用合格的易熔塞,工作介质未使用水或难燃液。 8.在设备巡视过程中,用手触摸机械转动部位的。 9.下井作业不携带便携仪和与井下电压相符的验电笔的。 10.私自拆除电器零配件的。 11.电机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两列车在同巷道、同轨道、同方向上行驶时,间隔小于100米的。 12.未经调车员同意或在电机车未停稳时,强行从车上取销、链。未经矿调度同意擅自在采区内部使用电机车。未经允许,电机车司机擅自进入非活动区域。未经运输调度同意,在大巷人力推车或电机车抵散车的。 13.斜井提升把钩工发出信号后不进入躲避洞的。 14.斜巷处理掉道车时大绳处于松弛状态或下方站人的。 15.绞车司机提放车后离开时不切断电源,不扳紧车闸的。 16.绞车司机未严格按规定操作,没有做到“五不开”(设备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完好或打结不开,安全设施或信号设施不完好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的。 17.把勾工未严格按规定操作,没有做到“五不挂(安全设施不齐全不挂,信号不清不挂,超车数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有行人不挂)的。 18.矿车插销没使用专用的闭锁插销,用其他物品代替的。 19.斜巷运输时不随时开关吊档的。 20.绞车运行期间,把钩工或信号工进行交接班的。 21.在有电机车开过的作业场所检修作业,不设专人警戒的。 22.电机车运行不扳道,强行轧道咀通过道岔的。 23.人力推车巷道坡度5时,同向推车间距小于10米,巷道坡度7时,人力推车的。 24.斜巷拉空勾头不跟人的。 25.检修齿轮箱或运转部位,随意转动联轴器的。 26.煤机检修时,滚筒的离合器未置断开状态。 27.煤机检修时,工作面链板机未闭锁的。 28.皮带机运行时,皮带机侧有人工作的。(应在停止皮带机运行情况下方可工作)。 29.皮带机、绞车(包括无极绳绞车)、链板机机头、机尾未按规定要求固定而使用的责任人。 30.电气设备防护罩不齐全。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31.耙矸机钢丝绳不合格。耙矸机支腿安装不牢固。防护栏不合格。没有正确安装和使用回头滑轮的。 32.井口或高空作业使用的工具不采取用绳栓牢防坠的。 33.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证上岗的。 34.移动耙矸机时,没有专项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的。 35.把耙斗导向滑轮挂在支护锚杆上或金属支架上的。 36.擅自甩开检漏部分,强行送电的。 37.多台电气无接地保护的。 38.葫芦超重起吊的。 39.井下无措施用绞车起吊重物的。 40.阀芯对着人行道安设的。 41.斜巷无信号开车或声光信号失灵仍继续使用的。 42.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绞车过卷保护、闸瓦磨损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43.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44.电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抵车时,调车工不在列车前端的。 45.井下斜巷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封车稳车措施的。 46.平巷机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有发出信号的。 47.小绞车安装后在未经验收前使用的。擅自使用其它单位管理的小绞车,未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的。 48.电机车司机车外开车、不松闸开车的。 49.列车未停稳就摘挂销链的。 50.乘坐人车时不挂防护链。乘坐人车未停稳时将防护链摘除上下车的。 51.非工作人员、安全检查人员进入副井上下口打点室要害场所闲坐、等罐的。 52.地挡不能自动复位,用板皮掩车的。 53.推车过风门没按专人开关。 54.从斜巷上口人为往下滚东西。 55.推车时人员站在车两侧推的。 56.甩掉皮带保护或保护不全的。 57.底皮带不按措施要求打运长料的。 58.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的车辆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的。 59.销子、链子不牢固就走钩的。 60.红灯不开就走钩的。 61.斜巷绞车没走钩就打开安全门的。 62.强行超负荷开车的。 63.拆卸管路时管路悬空、脱落的。 64.链板机违章打倒车的。 65.开关列车间联接不牢的。 66.皮带机转动部位未按要求设保护罩的。 67.转载机防护栏没有或不齐全的。 68.液压转动装置未设保护罩的。 69.起吊设备上站人的。 70.转载机运行时,人员在过桥下行走的。 71.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的。 72.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它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73.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分的煤粉或底煤的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 74.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的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75.不停转载及工作面链板机就去拿锚杆的。 76.在运行的转载机机尾进行挑棚作业的。 77.移回柱绞车有自拉自现象的。 78.钻机正在钻进时,跨越、低头钻过钻具或在钻具后方、两侧1米内停留的。 79.钻机没停稳卡卸钻具或用牙钳背点动钻机卸钻具的。 80.钻机未打压车柱、压车柱不合格或压车不稳的。 81.乘车乘罐,打闹,抢上抢下,将头、手、脚和携带的工具伸到车、罐外的。 82.乙炔瓶上未安装防回火器的。 83.气割或气焊作业时,不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84.压车柱打在电机、减速箱的。 85.锅炉管道各部件带压维护和安装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的。 86.电机车未经调度允许,私自安排用车头带人的。 87.机车顶车运行的(机车调车时顶车必须连钩。调度机车在特殊情况下运输,必须有部门批准的措施)。 88.机车过道岔、巷道岔口、风门、弯道时,或者运行前方(50米)不减速,不鸣笛示警的。 89.列车过岔道不停车,司机在车内搬道岔的。过风门用矿车或机车顶开风门的。 90.在不符合人力推车条件的运输线上进行人力推车的。有机车运行的巷道,人力推车没有设警戒的。同向推车的间距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91.绞车司机既开车又摘、挂钩头的。 92.各类司机在见习期间,操作时无持证司机在旁监护的。 93.调度绞车最突出部分(包括压柱)距轨道外缘距离小于0.5米的;反向运输不使用导向滑轮或反向运输反操作手把压向出绳侧操作的。 94.阻车器不能自动复位或阻车器调度不符合规定,阻车器未处于常闭状态的(过车时除外)。 95.阻车栏不采用远方操作或远方操作距离小于所挂车总长度的。 96.煤机、掘进机、扒矸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 97.施工上山巷道,在司机前方没有打护身柱或设挡板的。没有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的,倾斜巷道使用耙装机时,没有防止机身下滑措施的。移动耙装机时,下方有人的,没固定就摘勾头的。 98.施工下山巷道未安设挡车门之前,绞车运输时,人员未撤到安全地点的。 99.擅自撤除溜煤眼篦子和警示装置或有篦子不使用的。 100.采用木棒、铁棍等物阻挡皮带跑偏的。 (三)采掘方面 1.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瓦斯、火灾、顶板等预兆,未及时汇报的 2.割煤及移架后伸缩梁、护帮板未及时支护住顶帮,立柱未及时升劲,造成片帮、漏顶的。 3.工作面无特殊构造影响,造成相邻支架错茬超过2/3,未采取有效措施对错茬支架处顶帮进行管理,造成片帮、漏顶的。 4.机头(尾)无措施规定,未挑大棚的。 5.过钻场前未对钻场进行有效接顶以及过钻场时未管理好顶板造成漏顶的。 6.“U”型棚改棚时,次卸2棚或2棚以上“U”型棚卡子,拉棚腿时棚梁未打点柱或未对棚梁、巷帮进行有效支护就作业的。 7.轨、运顺顺槽卧底作业时,造成单体蹬空、赤脚,而未提前剔除和补打单体加强支护的。 8.落机头(尾)前,周围煤帮、顶板易发生片帮、漏顶现象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9.跨机头机尾大棚挑棚单体提前卸掉,割煤抵车后挑棚单体未及时补挑的,挑棚单体数不符合规定的。 10.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人为调整泵压造成工作面支护强度降低以及损坏管路、设备的。 11.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措施规定支设的。 12.两巷超前支护范围内同棚梁(工字钢)上单体支撑力不足,造成支护失效的。 13.处理同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 14.回采工作面中,未遇地质异常带,而随意丢失顶煤或底煤的责任者(规程规定除外)的。 15.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的、先探后采的。 16.卸“U”型棚卡或拉移棚腿时,铁与铁之间未做保护而撞击、磨擦产生火花的。 17.上下隅角未按规定进行充填的。 18.上、下隅角切顶排支柱不能按作业规程要求打的。 19.没有及时执行先套后改,改棚时挑棚不能及时跟至迎头。 20.未拉转载机前就提前将超前点柱卸掉,拉过后又未及时补齐的。 21.工作面抵车未按作业规程要求操作,致使抵车弯曲度过大,甚至在煤机处强行抵车损坏设备的。 22.抬架时用伸缩梁抵住煤帮强行抬架,造成伸缩梁、护帮板变形的。 23.在用单体及两顺槽大棚无防倒措施的。 24.挑棚单体不按规定穿铁鞋或垫设双重以上垫板的。 25.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达不到高度、不整改继续生产的(特殊情况除外)。 26.工作面上下风巷发现危棚不及时加强处理的。 27.工作面上下风巷使用失效支柱各超过3根不及时更换的。 28.支柱、木垛打在浮煤、浮矸上或支柱木垛未打紧打牢的。 29.正常条件下,液压支架严重歪斜、咬架或吊斜的。 30.正常条件下,液压支柱活柱伸缩量小于200毫米,或超过最大值不及时处理的。 31.煤仓上口不按规定设防护栏的,人员无可靠的防护措施进入煤仓内作业的。 32.启动皮带机、转载机或链板机前不发信号的。 33.工作面调架、移架及机头(尾)压车为未按规定对单体采用远程供液的,以及远供单体未栓牢和人员未离开单体回弹范围内就作业的 34.特殊区域作业,未安设班组长或有经验职工现场指挥或现场监护的,以及作业地点顶帮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处理就进行作业的 35.转载机开口段未按规定使用防护链、防护栏,人员在转载机、链板机内作业,未进行闭锁的。掘进巷道开工前施工单位没有开工报告,停、竣工时没有停、竣工报告的。 36.迎头作业每道工序前未执行敲帮问顶,没有做到安全预想和确认、不进行手指口述的。 37.锚网喷支护巷道锚固剂使用、锚杆安装、金属网连网压茬、喷浆不按规定操作,滞后措施规定的。 38.掘进工作面干打眼的。 39.打眼前未将风水管、电缆临时吊挂好的。 40.喷浆未采用潮喷或湿喷。初喷未及时紧跟迎头,养护时间小于7天的。 41.处理堵塞的喷浆管时,在喷射枪口对准其他人的。 42.安装锚杆不合要求,托盘未紧贴岩面而未进行补打的。 43.网片搭接不合格、网片不贴岩面,网与网之间搭接长度小于100mm并每隔200mm未用2#措施规定铁线连结的。 44.不用量具拌料。 45.发现锚杆、锚索失效不及时补打的。 46.架棚时,脚手架搭设不牢固的 。 47.掘进机停机时切割头不及时落地的。 48.掘进机停机后,闭锁不及时关闭的。 49.架棚支护空帮空顶未填充实的;卡缆未按要求紧固到位的。 50.综掘机带电时站在炮头上作业的。 51.锚索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张拉的。 52.帮部锚杆滞后,未按要求施工的。 53.锚杆、锚索未按设计紧跟迎头。 54.卸钻杆时不关压风的。 55.脚手架上站人超出规程规定数的。 56.喷浆时不佩带劳动防护用品。 57.发现安全隐患没有进行处理而盲目作业的。 58.打锚杆作业时,不执行打个眼安装个锚杆的。 59.炮掘工作面,其炮眼数量、位置、深度、角度、装药量及所使用炸药、雷管的种类、规格不符合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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