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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5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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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5卷.docx

    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5卷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5卷 第1卷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 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 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 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 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 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 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 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 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 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 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 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 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 在自己的枕头里。89.对赵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赵某将手枪藏在自己枕头里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B.赵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甲和乙去杀辛,属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故应当从重处罚C.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结果丙将该妇女奸淫杀害,丙的奸淫行为和杀人行为对于赵某而言属于“实行过限”,所以赵某不构成教唆犯D.赵某每日带领曱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答案:A,B,C解析:赵某教唆13岁的甲和14岁的乙实施杀人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 正犯和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对于后者,属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对于前者,则无需从重处罚,所以B项错误,不当选;赵某教唆丙去盗窃,但丙实施了强奸杀人,赵某属于教唆未遂,所以C项错误,不当选;赵某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所以D项错误,不当选。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A: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使用B: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私营企业使用C: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D: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答案:A,B,C,D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故本题ABCD均为正确答案。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关于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性法律一般情况下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C、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D、澳门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反映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意志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之一。选项B正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选项C错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选项D错误,澳门基本法是根据我国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它反映的是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错误?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人中国境 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人中国境内实 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 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 国。由吁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 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 _中国刑法C. 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 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 东北某市绑架到C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 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 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答案:A,B,C解析:。A项错在:根据我国刑法,教唆者和被教 唆者构成共同犯罪,由于约翰巳经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 行为,因此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我国有权适用中国刑法追 究汤姆的犯罪行为。因为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因此 汤姆也构成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当然可以适用我国刑 法。B项错在:根据刑法笫7条的规定,我囯刑法适用 于所有犯罪的中国公民,并不区分他在哪里犯罪。因此, 我国可以对在外国犯罪的赵某适用我国刑法。C项错在: 丙虽然是外国公民,但其犯罪地在我国。在这种情况下, 我国应当根据刑法第6条关于属地管辖的规定直接追 究丙的刑事责任,而无须也不能适用保护管辖原则。根据 我国刑法,保护管辖原则只能适用于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 公民犯罪。甲公司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 请,下列债权不可以申报的是:( )A.甲银行的债权:甲公司向甲银行贷款100万 元,尚未到还款期B.乙公司的债权: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担 保甲公司对丙企业的债务履行,甲公司未履行债务,乙 公司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但尚未承担,丙企业已申报 债权C.张某: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为甲公司 清理垃圾,甲公司欠张某劳务费D. 丁公司: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丁公 司认为甲公司在合作中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造成自己 损失10万元。丁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 提起仲裁,尚未裁定答案:B解析:。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 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所以A选项中的未 到期偾权可以申报。第47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 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所以 D选项中的仲裁未决债权可以申报。第51条规定,债 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 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 是,债权人巳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B选 项中债权人已申报债权,保证人不能再申报,所以应 选。C选项中张某不是甲公司职工,与甲公司签订的 是劳务合同,对甲公司享有的债权当然可以申报。某甲等30名律师各出资100万元合伙设立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顶呱呱律师事务所。该所的非合伙人律师某乙将委托人丙某的500万赔偿款卷走,下落不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某可以请求顶呱呱律师事务所赔偿其损失B、顶呱呱律师事务所向丙某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某乙追偿C、某甲仅以其在顶呱呱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D、某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A,B,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某乙卷走委托人款项,显然是违法执业,故A、B项说法正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某乙并非顶呱呱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其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5卷 第2卷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税务所的机构性质和法律地位体现在()A.税务所是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B.税务所是税务机关的内部机构C.税务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D.税务所是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E.税务所是职权行政主体答案:A,C解析:知识点:派出机构。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授权范围内成为授权行政主体。派出机关是职权行政主体。此处还要注意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中银行应承担下列哪项免责?( )A.收到的款项和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B.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审核C.在收货人不提货时提取货物D.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答案:B,C,D解析:根据托收统一规则,银行收到的款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B正确,银行不需要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负责任。C正确,根据托收统一规则,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D正确,根据托收统一规则,银行对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美达家具厂得知Z机关所建办公楼要购置一批办公桌椅,于2月1日致函Z机关以每套1000元的优惠价格出售办公桌椅。Z机关考虑到美达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质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订购300套桌椅,提出每套价格800元,同时要求3个月内将桌椅送至Z机关,验货后7日内电汇付款。美达家具厂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2月7日,美达家具厂电话告知Z机关收到2月6日函件。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要约为()。A2月1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B2月2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C2月4日美达家具厂发出的函件D2月6日Z机关发出的函件答案:C解析:#关于自首和立功,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甲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B.乙犯罪后被抓获,在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逃走。后来乙生了重病,无钱医治,又主动“投奔”逃亡地的公安机关,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乙仍然成立自首C.立功的线索必须是本人自己掌握的犯罪线索,而且不能是自己在以前查禁犯罪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掌握的犯罪线索D.丁抢劫后,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查。丁如实交代了抢劫行为,但拒不交代真实的姓名、住址。丁仍然成立自首答案:A,B解析:AB。本题主要考查司法解释的内容。A、B不同之处在于:A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走的,再次向公安机关投案的,不认定为自首。C要记住。D是正确的,也要记住。张某欠李某5万元钱,李某多次催讨,张某迟迟不还。李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张某发出支付令。该支付令应由哪个法院负责执行?( )A.制作支付令的法院 B.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C.张某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D.李某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答案:A解析:考点:支付令的执行法院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 债务纠纷的;(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根据这一规定,支付令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支付令的执行,根据哪个法院制作支付令,哪个法院执行的规则,因此BCD不当选,A项正确。村民甲为了多获土地补偿款,找到负责核定土地面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让其核定面积时多写面积,并且送了十万元感谢费给乙。乙答应照办,甲因此多获了四十万的土地补偿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二人成立贪污罪的共犯,贪污的金额为40万元B.甲送给乙十万元构成行贿罪C.乙收受甲提供的十万元,构成受贿罪D.甲送给乙行贿的十万元,不应从其贪污的40万元补偿款中扣除答案:A,B,C,D解析:国家工作人员乙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甲共同侵吞公共财产计40万元,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同时,乙收受甲10万元感谢费,承诺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与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乙10万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A、B、C、D四项正确,当选。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5卷 第3卷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特别法人包括()。A.国家机关B.捐助法人C.居民委员会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E.村民委员会答案:A,C,D,E解析:知识点:特别法人。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下列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C.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D.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进行补充陈述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1款、第2款、第3款的规定。根据此条,可以确定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错在“应当”上,应改为“可以”;C、D选项均错误,均应该把其中的“或者其他人员”去掉。检察院在对甲绑架案审查起诉时,发现该案还有同案犯乙,但乙目前在逃,另外还发现,甲2年前实施过抢劫,抢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检察院的正确做法是:A.应当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B.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C.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在乙到案后,再将甲和乙共同实施的绑架案与乙抢劫案并案移送审查起诉D.对于乙,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其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甲另案实施的抢劫,可以直接提起公诉答案:D解析:按照高检规则第391条的规定,审查起诉时发现有遗漏的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按照高检规则第154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在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同案犯,只对在案的审查起诉。故此,A、B、C均明显错误,D项正确。黄某和刘某是夫妻,其中刘某是哑巴,他们日常生活中用哑语进行交流。一天晚上,他们夫妻二人目睹了犯罪嫌疑人抢劫邻居的全过程。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询问,下列有关询问方式的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 A应当单独询问黄某 B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可以请黄某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C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应当另请懂哑语的人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D可以将黄某和刘某传唤到指定的某宾馆进行询问答案:B,D解析:。高检规则第1519条,刑事诉讼法第97条,六机关规定第17条。走私下列哪一选项的物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A.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B.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进出国(边)境C.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D.钢材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毒品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及工商税数额较大的行为。共用题干 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方面的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在“劫机”问题上都规定、()A、劫机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劫机者所在国不负有引渡义务B、劫机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劫机者所在国负有引渡义务C、劫机行为者是可以不被引渡的,由其所在国提请司法程序D、劫机是一种不能引渡的罪行,劫机者不得被引渡答案:A,C解析:在界标维护方面,相邻两国负有共同责任,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者灭失。若一方发现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界标,而不可单方将界标移回原处。同时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毁灭界标的本国肇事者给予严厉惩罚。故A选项错误,B、D两项正确。甲国巡逻人员无权进入邻国境内抓捕肇事者,A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D项。芝加哥公约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公约主要规定了领空主权原则、航空器国籍制度以及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其中领空主权原则规定了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并避免使用武器。因此,B项正确,A项错误。公约规定了航空器国籍制度,民用航空器必须在一国登记并取得登记国国籍。航空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重复进行的登记被认定均无效。公约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但相当一些国家对后者做出了保留。D项中认为公约规定了两种航班飞行均须经过领空国的许可是错误的说法,只是公约当事国中对后者做出保留的国家会要求两种航班均须经过许可,我国即属后者。C项是错误的,因为在两国重复进行的登记均无效,而不是在后的登记有效。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民航损害赔偿的原则,并于1958年(海牙)、1971年(危地马拉)和1975年(蒙特利尔)进行了修改,目前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责任采用推定过错原则。从赔偿的损失来讲,对于发生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乘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航空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对于任何已经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对于乘客或行李货物因运输过程中的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因此,对于A项以及B项、C项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另外,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能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则可以作为免责的理由;承运人如果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促成,则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因此,D项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航空器的登记国、降落地国、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嫌疑人所在国、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地国以及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均有管辖权,故本题C、D项当选。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对其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国家领土的上空构成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缔约国有权:(1)国家有权规定准许外国飞机飞入和飞越其领空的条件。如外国违反条件,一国有权对该飞机采取措施;(2)各国有权制订有关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3)各国有权保留国内载运权;(4)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发射国对射入外空的物体拥有所有权、管辖权、使用权和控制权,并须为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根据营救协定的规定,当宇航员发生意外或遇难,在一国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时,该国或发现国应提供一切必要或可能的援助,通知发射国或联合国秘书长,并将他们迅速、安全地送还发射国。营救协定还规定通知对发射负责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和联合国秘书长。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依国际法的规定,只有经一国政府批准,外国飞机方能飞越该国领空,无论该飞机是军用的还是民用的飞机。应当注意,领空包括领海上空,故AB选项均错误。无害通过制度是国际海洋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无害通过权是指他国船只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不必经该沿海国的批准,也不必通知该沿海国而连续不停和迅速地通过该沿海国领海的航行权利。无害通过制度也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用船舶必须经过我国政府批准方可进入我国领海,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ABC。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器及其机场安全的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另外还规定了如两公约的缔约国之间未订有引渡条约,可根据这两项公约引渡罪犯。但两公约都未规定强制引渡的义务,也就是说劫持者所在国并不负有引渡义务。上述两个公约都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发现嫌疑犯的国家如不将其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一律应将案件提交主管当局,以便起诉。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5卷 第4卷关于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B.一审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C.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D.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见行政诉讼法第29条,行诉解释第10条、第26条第2款、第30条第2款。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22年)A.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B.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D.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减刑、假释的适用。 A项,依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单独判处附加刑的,没有减刑制度。所以“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均可减刑”的说法不当地扩大了减刑对象的范围。故A项错误。B项,依据刑法第80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故B项错误。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故C项错误。D项,依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所以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无论是在考验期限内发现还是在考验期满后发现的,都应当撤销假释。故D项错误。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下的背书行为中具有票据法上效力的是:()A:张某将一张出票人标有“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B:王某将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中的3万元转让给陈某C:吴某将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背书给乙公司D:于某将一张支票背书转让答案:C,D解析: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故A选项中的行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当选。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故B选项中的行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当选。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故期后背书由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其并非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C选项当选。第93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可见,支票可以背书转让,故D选项中的行为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当选。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各专门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决议,具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定的效力B、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C、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期相同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答案:D解析: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常设性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它们都是全国人大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由大会通过。据此,A项表述是错误的,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相关问题的提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其作为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的工作机构,其决议的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定。B选项是错误的,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所以并非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C选项是错误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临时性调查组织,其任期是由问题的查证情况决定的,而不是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期相同。D项是正确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列哪些二审案件依法应当开庭审理?A:甲犯贪污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而抗诉的B:乙犯伤害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乙上诉的C:丙犯抢劫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丙对事实、证据无异议,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D:丁犯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丁上诉的答案:A,D解析: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7条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选项A中因抗诉引发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选项D系“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也应当开庭审理。正确答案是AD。中国A公司以CIF价(Incoterms2022)向法国B公司出口一货物,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运输适用海牙规则。中国A公司取得信用证后装船并取得提单。A公司获得信用证付款后,第二天,中国A公司接到法国公司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由于自然原因意外失火,该批货物全部烧毁,要求中国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中国公司退还全部货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是:A.法国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B.法国公司应向承运人提出索赔C.中国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D.中国公司应向法国公司提出索赔答案:A解析:根据2022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在装运港装运上船后货物风险转移给买方。本题中卖方中国公司为货物投保了一切险,并已将货物装船,因此货轮海上失火造成的该批货物的灭失,应由买方法国公司承担,由该法国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海牙规则下如果火灾是偶然失火,则承运人可免责。中国公司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一切险,货物在海上失火毁损属于保险范畴,故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A项正确。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冲刺试题集5卷 第5卷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检察院审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B.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C.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D.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0条第4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选项B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0条第5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选项C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1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选项D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8条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否则,审批机关不予审批B、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C、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D、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答案:A,B,C,D解析:环境影响评价。详解: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8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7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16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故本题应全选。关于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法国民法典借鉴奴隶国家的法,属于法律移植 B.法的移植不反映时间关系,仅体现空间关系C.法律全球化也属于法的移植的一种类型 D.法的移植的范围包括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答案:B解析: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国民法典借鉴奴隶国家的法,属于法的继承。A 正确。法的移植反映时间的先后关系(要求同时代),也涉及空间问题(要求法)。B 项错误。法的移植是指在借鉴、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D 项正确。法的移植的类型包括:1、同等发展水平相互学习;2、落后学先进;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4 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可见,C 项正确。#王某的丈夫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关进看守所,看守所警察肖某见王某长得漂亮,便哄骗她说自己可以将李某弄出来,但作为对价王某必须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救夫心切,便答应了肖某的要求,但在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肖某并没有将李某放出。则关于肖某的行为,说法错误的是:()A:不构成犯罪B:构成强奸罪C:构成招摇撞骗罪D:构成诈骗罪答案:B,C,D解析:被害人承诺。详解:首先,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财物,并不包括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因此可以排除D选项。其次,招摇撞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在本案中肖某并未编造自己虚假的身份,故不构成本罪,因此C选项错误。最后,强奸罪的本质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在本案中确定肖某是否成立强奸罪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王某的承诺,即关于承诺动机的错误是否会影响承诺的效力。这种情况仅仅和承诺的动机有关,故不影响其效力,肖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因此A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BCD。银行申请对某公司强制执行案2022年3月,薛某的公司因拓展业务向银行贷款50万元人民币,由于公司决策失误,当年亏损严重,致使公司无力归还贷款,次年6月银行经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薛某败诉,应在3个月内归还银行贷款。薛某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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