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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王泽国)ggfj.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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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王泽国)ggfj.docx

    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企业所得税税税前扣除除办法国税发2200084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一条  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企业所所得税暂行行条例及及其实施细细则(以下下简称“条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精神,制定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第四条规定定纳税人每每一纳税年年度的收入入总额减去去准予扣除除项目后的的余额为应应纳税所得得额。准予予扣除项目目是纳税人人每一纳税税年度发生生的与取得得应纳税收收入有关的的所有必要要和正常的的成本、费费用、税金金和损失。     第三条   纳税人人申报的扣扣除要真实实、合法。真实是指指能提供证证明有关支支出确属已经实际际发生的适适当凭据;合法是指指符合国家家税收规定定,其他法法规规定与与税收法规规规定不一一致的,以以税收法规规规定为准准。     第四条条  除税税收法规另另有规定者者外,税前前扣除的确确认一般应应遵循以下下原则:     (一)权责责发生制原原则。即纳纳税人应在在费用发生生时而不是是实际支付付时确认扣扣除。     (二二)配比原原则。即纳纳税人发生生的费用应应在费用应应配比或应应分配的当当期申报扣扣除。纳税税人某一纳纳税年度应应申报的可可扣除费用用不得提前前或滞后申申报扣除。     (三)相相关性原则则。即纳税税人可扣除除的费用从从性质和根根源上必须须与取得应应税收人相相关。     (四四)确定性性原则。即即纳税人可可扣除的费费用不论何何时支付,其其金额必须须是确定的的。     (五)合理性原原则。即纳纳税人可扣扣除费用的的计算和分分配方法应应符合一般般的经营常常规和会计计惯例。     第第五条   纳税人发发生的费用用支出必须须严格区分分经营性支支出和资本本性支出。资本性支支出不得在在发生当期期直接扣除除,必须按按税收法规规规定分期期折旧、摊摊销或计人人有关投资资的成本。     第六条   除条例例第七条的的规定以外外,在计算算应纳税所所得顿时,下下列支出也也不得扣除除:     (一)贿赂等非非法支出;     (二)因因违反法律律、行政法法规而交付付的罚款、罚金、滞滞纳金;     (三)存货货跌价准备备金、短期期投资跌价价准备金、长期投资资减值准备备金、风险险准备基金金(包括投投资风险准准备基金),以及国国家税收法法规规定可可提取的准准备金之外外的任何形形式的准备备金;     (四四)税收法法规有具体体扣除范围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金额),实实际发生的的费用超过过或高于法法定范围和和标准的部部分。     第七七条  纳纳税人的存存货、固定定资产、无无形资产和和投资等各各项资产成成本的确定定应遵循历历史成本原原则。纳税税人发生合合并、分立立和资本结结构调整等等改组活动动,有关资资产隐含的的增值或损损失在税收收上已确认认实现的,可可按经评估估确认后的的价值确定定有关资产产的成本。     第二章   成本和和费用     第八八条  成成本是纳税税人销售商商品(产品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废旧物资等等)、提供供劳务、转转让固定资资产、无形形资产(包包括技术转转让)的成成本。     第九九条  纳纳税人必须须将经营活活动中发生生的成本合合理划分为为直接成本本和间接成成本。直接接成本是可可直接计人人有关成本本计算对象象或劳务的的经营成本本中的直接接材料、直直接人工等等。间接成成本是指多多个部门为为同一成本本对象提供供服务的共共同成本,或或者同一种种投入可以以制造、提提供两种或或两种以上上的产品或或劳务的联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本可根据有有关会计凭凭证、记录录直接计人人有关成本本计算对象象或劳务的的经营成本本中。间接接成本必须须根据与成成本计算对对象之间的的因果关系系、成本计计算对象的的产量等,以以合理的方方法分配计计入有关成成本计算对对象中。     第第十条   纳税人的的各种存货货应以取得得时的实际际成本计价价。纳税人人外购存货货的实际成成本包括购购货价格、购货费用用和税金。     计人存货货成本的税税金是指购购买、自制制或委托加加工存货发发生的消费费税、关税税、资源税税和不能从从销项税额额中抵扣的的增值税进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自制存货的的成本包括括制造费用用等间接费费用。     第十十一条   纳税人各各项存货的的发出或领领用的成本本计价方法法,可以采采用个别计计价法、先先进先出法法、加权平平均法、移移动平均法法、计划成成本法、毛毛利率法或或零售价法法等。如果果纳税人正正在使用的的存货实物物的流程与与后进先出出法相一致致,也可采采用后进先先出法确定定发出或领领用存货的的成本。纳纳税人采用用计划成本本法或零售售价法确定定存货成本本或销售成成本,必须须在年终申申报纳税时时及时结转转成本差异异或商品进进销差价。     第十二条条  纳税税人的成本本计算方法法、间接成成本分配方方法、存货货计价方法法一经确定定,不得随随意改变,如如确需改变变的,应在在下一纳税税年度开始始前报主管管税务机关关批准。否否则,对应应纳税所得得额造成影影响的,税税务机关有有权调整。      第十三三条  费费用是指纳纳税人每一一纳税年度度发生的可可扣除的销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用和财务费费用,已计计入成本的的有关费用用除外。     第第十四条   销售费费用是应由由纳税人负负担的为销销售商品而而发生的费费用,包括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金(能直接接认定的进进口佣金调调整商品进进价成本)、代销手手续费、经经营性租赁赁费及销售售部门发生生的差旅费费、工资、福利费等等费用。     从从事商品流流通业务的的纳税人购购入存货抵抵达仓库前前发生的包包装费、运运杂费、运运输存储过过程中的保保险负、装装卸费、运运输途中的的合理损耗耗和入库前前的挑选整整理费用等等购货费用用可直接计计入销售费费用。如果果纳税人根根据会计核核算的需要要已将上述述购货费用用计入存货货成本的,不不得再以销销售费用的的名义重复复申报扣除除。     从事房房地产开发发业务的纳纳税人的销销售费用还还包括开发发产品销售售之前的改改装修复费费、看护费费、采暖费费等。     从事事邮电等其其他业务的的纳税人发发生的销售售费用已计计人营运成成本的不得得再计人销销售费用重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条  管理理费用是纳纳税人的行行政管理部部门为管理理组织经营营活动提供供各项支援援性服务而而发生的费费用。管理理费用包括括由纳税人人统一负担担的总部(公司)经经费、研究究开发费(技术开发发费)、社社会保障性性缴款、劳劳动保护费费、业务招招待费、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育经费、股股东大会或或董事会费费、开办费费摊销、无无形资产摊摊销(含土土地使用费费、土地损损失补偿费费)、矿产产资源补偿偿费、坏账账损失、印印花税等税税金、消防防费、排污污费、绿化化费、外事事费和法律律、财务、资料处理理及会计事事务方面的的成本(咨咨询费、诉诉讼费、聘聘请中介机机构费、商商标注册费费等),以以及向总机机构(指同同一法人的的总公司性性质的总机机构)支付付的与本身身营利活动动有关的合合理的管理理费等。除除经国家税税务总局或或其授权的的税务机关关批准外,纳纳税人不得得列支向其其关联企业业支付的管管理费。     总总部经资,又又称公司经经费,包括括总部行政政管理人员员的工资薪薪金、福利利费、差旅旅费、办公公费、折旧旧费、修理理费、物料料消耗、低低值易耗品品摊销等。     第十六条条  财务务费用是纳纳税人筹集集经营性资资金而发生生的费用,包包括利息净净支出、汇汇兑净损失失、金融机机构手续费费以及其他他非资本化化支出。     第第三章   工资薪金金支出     第十十七条   工资薪金金支出是纳纳税人每一一纳税年度度支付给在在本企业任任职或与其其有雇佣关关系的员工工的所有现现金或非现现金形式的的劳动报酬酬,包括基基本工资、奖金、津津贴、补贴贴、年终加加薪、加班班工资,以以及与任职职或者受雇雇有关的其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贴、物价补补贴和误餐餐补贴均应应作为工资资薪金支出出。     第十八八条  纳纳税人发生生的下列支支出,不作作为工资薪薪金支出:     (一)雇雇员向纳税税人投资而而分配的股股息性所得得;     (二)根据国家家或省级政政府的规定定为雇员支支付的社会会保障性缴缴款;     (三三)从已提提取职工福福利基金中中支付的各各项福利支支出(包括括职工生活活困难补助助、探亲路路费等);     (四)各各项劳动保保护支出;     (五)雇雇员调动工工作的旅费费和安家费费;     (六)雇员离退退休、退职职待遇的各各项支出;     (七)独独生子女补补贴;     (八八)纳税人人负担的住住房公积金金;     (九)国家税务务总局认定定的其他不不属于工资资薪金支出出的项目。     第十九条条  在本本企业任职职或与其有有雇佣关系系的员工包包括固定职职工、合同同工、临时时工,但下下列情况除除外:     (一一)应从提提取的职工工福利费中中列支的医医务室、职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人员;     (二二)已领取取养老保险险金、失业业救济金的的离退休职职工、下岗岗职工、待待岗职工;     (三)已已出售的住住房或租金金收人计人人住房周转转金的出租租房的管理理服务人员员。     第二十十条  除除另有规定定外,工资资薪金支出出实行计税税工资扣除除办法,计计税工资扣扣除标准按按财政部、国家税务务总局的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一条  经经批准实行行工效挂钩钩办法的纳纳税人向雇雇员支付的的工资薪金金支出,饮饮食服务行行业按国家家规定提取取并发放的的提成工资资,可据实实扣除。     第第四章   资产折旧旧或摊销     第第二十二条条  纳税税人经营活活动中使用用的固定资资产的折旧旧费用、无无形资产和和递延资产产的摊销费费用可以扣扣除。          第二二十三条   纳税人人的固定资资产计价按按细则第三三十条的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产的价值确确定后,除除下列特殊殊情况外,一一般不得调调整:     (一一)国家统统一规定的的清产核资资;     (二)将固定资资产的一部部分拆除;     (三)固固定资产发发生永久性性损害,经经主管税务务机关审核核,可调整整至该固定定资产可收收回金额,并并确认损失失;     (四)根据实际际价值调原原暂估价值值或发现原原计价有错错误。     第二二十四条   纳税人人固定资产产计提折旧旧的范围按按细则第三三十一条的的规定执行行。除另有有规定者外外,下列资资产不得计计提折旧或或摊销费用用:     (一)已出售售给职工个个人的住房房和出租给给职工个人人且租金收收入未计入入收入总额额而纳入住住房周转金金的住房;     (二)自自创或外购购的商誉;     (三)接接受捐赠的的固定资产产、无形资资产。     第二二十五条   除另有有规定者外外,固定资资产计提折折旧的最低低年限如下下:     (一)房屋、建建筑物为220年;         (二二)火车、轮船、机机器、机械械和其他生生产设备为为10年;     (三)电电子设备和和火车、轮轮船以外的的运输工具具以及与生生产经营有有关的器具具、工具、家具等为为5年。     第第二十六条条  对促促进科技进进步、环境境保护和国国家鼓励投投资的关键键设备,以以及常年处处于震动、超强度使使用或受酸酸、碱等强强烈腐蚀状状态的机器器设备,确确需缩短折折旧年限或或采取加速速折旧方法法的,由纳纳税人提出出申请,经经当地主管管税务机关关审核后,逐逐级报国家家税务总局局批准。     第第二十七条条  纳税税人可扣除除的固定资资产折旧的的计算,采采取直线折折旧法。     第第二十八条条  纳税税人外购无无形资产的的价值,包包括买价和和购买过程程中发生的的相关费用用。     纳税人人自行研制制开发无形形资产,应应对研究开开发费用进进行准确归归集,凡在在发生时已已作为研究究开发费直直接扣除的的,该项无无形资产使使用时,不不得再分期期摊销。     第第二十九条条  纳税税人为取得得土地使用用权支付给给国家或其其他纳税人人的土地出出让价款应应作为无形形资产管理理,并在不不短于合同同规定的使使用期间内内平均摊销销。     第三十十条  纳纳税人购买买计算机硬硬件所附带带的软件,未未单独计价价的,应并并入计算机机硬件作为为固定资产产管理;单单独计价的的软件,应应作为无形形资产管理理。     第三十十一条   纳税人的的固定资产产修理支出出可在发生生当期直接接扣除。纳纳税人的固固定资产改改良支出,如如有关固定定资产尚未未提足折旧旧,可增加加固定资产产价值;如如有关固定定资产已提提足折旧,可可作为递延延费用,在在不短于55年的期间间内平均摊摊销。     符合合下列条件件之一的固固定资产修修理,应视视为固定资资产改良支支出:     (一一)发生的的修理支出出达到固定定资产原值值20以以上;     (二二)经过修修理后有关关资产的经经济使用寿寿命延长二二年以上;     (三)经经过修理后后的固定资资产被用于于新的或不不同的用途途。     第三十十二条   纳税人对对外投资的的成本不得得折旧或摊摊销,也不不得作为投投资当期费费用直接扣扣除,但可可以在转让让、处置有有关投资资资产对,从从取得的财财产转让收收入中减除除,据以计计算财产转转让所得或或损失。     第第五章   借款费用用和租金支支出      第三三十三条   借款费费用是纳税税人为经营营活动的需需要承担的的、与借入入资金相关关的利息费费用,包括括:     (一)长期、短短期借款的的利息;     (二)与债债券相关的的折价或溢溢价的摊销销;     (三)安排借款款时发生的的辅助赞用用的摊销;     (四)与与借人资金金有关,作作为利息费费用调整额额的外币借借款产生的的差额。     第第三十四条条  纳税税人发生的的经营性借借款费用,符符合条例对对利息水平平限定条件件的,可以以直接扣除除。为购置置、建造和和生产固定定资产、无无形资产而而发生的借借款,在有有关资产购购建期间发发生的借款款费用,应应作为资本本性支出计计入有关资资产的成本本;有关资资产交付使使用后发生生的借款费费用,可在在发生当期期扣除。纳纳税人借款款未指明用用途的,其其借款费用用应按经营营性活动和和资本性支支出占用资资金的比例例,合理计计算应计入入有关资产产成本的借借款费用和和可直接扣扣除的借款款费用。     第第三十五条条  从事事房地产开开发业务的的纳税人为为开发房地地产而借入入资金所发发生的借款款费用,在在房地产完完工之前发发生的,应应计入有关关房地产的的开发成本本。     第三十十六条   纳税人从从关联方取取得的借款款金额超过过其注册资资本50的,超过过部分的利利息支出,不不得在税前前扣除。     第第三十七条条  纳税税人为对外外投资而借借入的资金金发生的借借款费用,应应计入有关关投资的成成本,不得得作为纳税税人的经营营性费用在在税前扣除除。     第三十十八条   纳税人以以经营租赁赁方式从出出租方取得得固定资产产,其符合合独立纳税税人交易原原则的租金金可根据受受益时间,均均匀扣除。     第三十九九条  纳纳税人以融融资租赁方方式从出租租方取得固固定资产,其其租金支出出不得扣除除,但可按按规定提取取折旧费用用。融资租租赁是指在在实质上转转移与一项项资产所有有权有关的的全部风险险和报酬的的一种租赁赁。     符合下下列条件之之一的租赁赁为融资租租赁:     (一一)在租赁赁期满时,租租赁资产的的所有权转转让给承租租方;     (二二)租赁期期为资产使使用年限的的大部分(75或或以上);     (三)租租赁期内租租赁最低付付款额大于于或基本等等于租赁开开始日资产产的公允价价值。    第六章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章  坏账损失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道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第八章  其他扣除项目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第五十条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2000年6月21日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现将企业股权投资中涉及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二)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三)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四)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二)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三)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三)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四、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五、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三)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具体方法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原账面净值总额进行分配,据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补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确定的基础。六、本通知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七、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9 号 2000年6月21日 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 199897 号)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 20% 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 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 = 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 (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 。 2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3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三)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交换普通股实现企业合并的,必须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否则,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四)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 二、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二)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 20% 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 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 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三)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三、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择按照上述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四、本通知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 五、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号: 国税发200345号 发文时间: 2003-4-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200025号)执行以来,基层税务机关和许多企业财务人员普遍反映,税法与会计制度适度分离是必要的,但差异也需要协调。为减轻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和降低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有利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加强征管,经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调整的若干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二、关于企业捐赠(一)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二)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三、关于企业提取的准备金(一)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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