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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bzcv.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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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bzcv.docx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2、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的特定性(2)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性(3)劳动合同主体地位的变化性二、劳动合同法及其适用范围1、劳动合同法的概念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劳动合同法的含义(1)广义的劳动合同法 泛指我国现行的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2)狭义的劳动法 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3、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原则1、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2、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合法原则具体表现为: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法;劳动合同的形式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合法。(2)公平原则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公平、合理。(3)平等自愿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劳动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4)协商一致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5)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诈行为。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1、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1)劳动者: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除外),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用人单位: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1、书面形式及要求(1)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2)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支付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报酬。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补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口头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四、劳动合同的类型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五、劳动合同的效力1、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另有约定的除外。2、无效劳动合同(1)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2)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其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报酬确定。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包括工种、岗位和劳动定额、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等。是劳动者判断自己能否胜任该工作、是否愿意从事该工作的关键信息。工作地点是劳动者可能从事工作的具体地理位置,决定着劳动者上下班所需时间,进而影响到劳动者的生活,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通常是指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即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标准工时制,也称标准工作日,是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劳动者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有些企业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时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制度,主要适用于因工作性质或工作条件不受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特点,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仍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形式。(2)休息、休假休息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公休假日。休假包括法定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和年休假。(3)年休假制度职工在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6、劳动报酬(1)工资的支付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约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及支付工资。(2)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应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额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如果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3)最低工资制度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综合参考下列因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争产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7、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是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受伤害;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和劳动工具;职业危害防护是对工作可能产生的危害的防护措施。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条款。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1、试用期(1)约定试用期的意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职工有时间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2)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3)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4)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服务期(1)服务期的含义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劳动履行期限承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在实时间长度上不一致,一般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培训出资的,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单方面声称已出资的,但不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一般而言,只有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才可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如果劳动者因下列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3、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竞业限制条款适用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三、医疗期1、医疗期与停工留薪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职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除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医疗期期间(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医疗期的计算方法:从病休第一天开始,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对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3、医疗期内的待遇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延续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享受医疗期内待遇。对医疗期满未痊愈、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履行(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3)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2、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1)劳动规章制度的含义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其主要是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事项进行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3)劳动规章制度的监督与责任在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劳动合同的变更1、劳动合同变更的含义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2、劳动合同变更的要求(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2)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双方各执一份。(3)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4)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1、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情形,当事人一方单方通知结束劳动关系或者双方协商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2、协商解除(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2)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可解除合同。(3)协议解除不受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约束。(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3、法定解除(1)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A.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而且劳动者必须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A.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B.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C.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D.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E.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F.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G.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依照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A.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B.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A.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C.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E.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F.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此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A.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B.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C.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E.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劳动合同的终止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6)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也无效。2、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第(2)项“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1、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即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4、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1、经济补偿的含义(1)经济补偿的概念经济补偿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也称经济补偿金。(2)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适用条件不同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主要是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则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上的补偿。违约金是约定的,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补偿。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性质不同经济补偿金不以过错为条件,不具有惩罚性;违约金、赔偿金均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支付主体不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违约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劳动者,赔偿金的支付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3、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1)补偿年限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2)补偿基数的计算标准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3)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特殊计算一般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已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分两阶段计算:2008年1月1日前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当时的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按新规定执行。具体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而在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计算,即按工作年限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以2008年1月1日为界限,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 第六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及解决办法1、劳动争议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指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2、劳动争议的解决原则与方法(1)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3)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裁决。二、劳动调解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2、调解员(1)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的人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2)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3、劳动调解程序(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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