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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cj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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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cjc.docx

    湖州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技技术规定定二六六年七月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用地的区区划分类类和适建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间距第五章建筑物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物的高度度和景观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基地的绿绿地和停停车第八章市政公公用设施施第九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解释附录二计算规规则附录三日照分分析技术术管理规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强城市建建设规划划管理,保保证城市市规划的的实施,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城市规规划法、浙浙江省实实施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城市规规划法办法、湖湖州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办办法和和湖州州市城市市总体规规划(220033-20020),制制定本规规定。第二条凡在湖湖州市中中心城市市(包括括中心城城区和南南浔城区区)内制制定和实实施城市市规划、进进行各项项建设,除除应满足足国家工工程建设设标准强强制性条条文和和各类专专业技术术规范要要求外,必必须遵守守本规定定;危房房翻建、临临时建设设、农民民建房等等按有关关规定执执行。各各县所在在城镇及及其他建建制镇可可参照执执行。第三条湖州中中心城市市的各类类建设工工程项目目,其控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划和修建建性详细细规划已已经上报报批准的的,按已已批准的的详细规规划执行行;详细细规划未未经批准准的,按按分区规规划和本本规定执执行。第二章建设用用地的分分类和适适建范围围第四条湖州中中心城市市建设用用地,按按其主要要用途和和功能分分区的基基本原则则,参照照城市市用地分分类与规规划建设设用地标标准(GGBJ113790)划划分为居居住用地地、公共共设施用用地、工工业用地地、仓储储用地、对对外交通通用地、道道路广场场用地、市市政公用用设施用用地、绿绿地、特特殊用地地九大类类,不包包括水域域和其他他用地。表一城市市用地分分类和代代号(大大类和中中类)大类代号号中类代号号类别名称称范围R居住用地地居住小区区、居住住街坊、居居住组团团和单位位生活区区等各种种类型的的成片或或零星的的用地。R1一类居住住用地市政公用用设施齐齐全、布布局完整整、环境境良好、以以低层住住宅为主主的用地地。R2二类居住住用地市政公用用设施齐齐全、布布局完整整、环境境较好、以以多、中中、高层层住宅为为主的用用地。R3三类居住住用地市政公用用设施比比较齐全全、布局局不完整整、环境境一般、或或住宅与与工业等等用地有有混合交交叉的用用地C公共设施施用地居住区及及居住区区级以上上的行政政、经济济、文化化、教育育、卫生生、体育育、以及及科研设设计等机机构和设设施的用用地,不不包括居居住用地地中的公公共服务务设施用用地C1行政办公公用地行政、党党派和团团体等机机关用地地C2商业金融融业用地地商业、金金融业、服服务业、旅旅馆业和和市场等等用地C3文化娱乐乐用地新闻出版版、文化化艺术团团体、广广播电视视、图书书展览、游游乐用地地C4体育用地地体育场馆馆和体育育训练基基地等用用地、不不包括学学校等单单位内的的体育用用地C5医疗卫生生用地医疗、保保健、卫卫生、防防疫、康康复和急急救设施施等用地地C6教育科研研设计用用地高等院校校、中等等专业学学校、科科学研究究和勘测测设计机机构等用用地,不不包括中中学、小小学和幼幼托用地地,该用用地应归归入居住住用地(R)C7文物古迹迹用地具有保护护价值的的古遗址址、古墓墓葬、古古建筑、革革命遗址址等用地地,不包包括已作作其它用用途的文文物古迹迹用地,该该用地应应归入相相应的用用地类别别C9其他公共共设施用用地除以上之之外的公公共设施施用地,如如宗教活活动场所所、社会会福利院院等用地地M工业用地地工矿企业业的生产产车间、库库房及附附属设施施等用地地、包括括专用的的铁路、码码头和道道路等用用地,不不包括露露天矿用用地,该该用地应应归入水水域或其其它用地地M1一类工业业用地对居居住和公公共设施施等环境境基本无无干扰和和污染的的工业用用地M2二类工业业用地对居居住和公公共设施施等环境境有一定定干扰和和污染的的工业用用地M3三类工业业用地对居居住和公公共设施施等环境境有严重重干扰和和污染的的工业用用地W仓储用地地仓储企业业的仓库库、堆场场和包装装加工车车间及其其附属设设施等用用地W1普通仓库库用地以库房建建筑为主主的储存存一般货货物的普普通仓库库用地W2危险品仓仓库用地地存放易燃燃、易爆爆和剧毒毒等危险险品的专专用仓库库用地W3堆场用地地露天堆放放货物为为主的仓仓库用地地T对外交通通用地铁路、公公路、管管道运输输、港口口等城市市对外交交通运输输及其附附属设施施等用地地T1铁路用地地铁路站场场和线路路等用地地T2公路用地地高速速公路和和一、二二、三级级公路线线路及长长途客运运站等用用地,不不包括村村镇公路路用地,该该用地应应归入水水域或其其它用地地(E)T3管道运输输用地运输煤炭炭、石油油和天然然气等地地面管道道运输用用地T4港口用地地海港和河河港的陆陆域部分分,包括括码头作作业区、辅辅助生产产区和客客运站等等用地S道路广场场用地市级、区区级、居居住区级级的道路路、广场场和停车车场等用用地S1道路用地地主干路、次次干路和和支路用用地,包包括其交交叉口用用地,不不包括居居住用地地、工业业用地等等内部的的道路用用地S2广场用地地公共活动动广场用用地,不不包括单单位内部部的广场场用地S3社会停车车场库用用地公共使用用的停车车场和停停车库用用地、不不包括其其它各类类用地配配建的停停车场库库用地U市政公用用设施用用地市、区级级和居住住区级的的市政公公用设施施用地,包包括其建建筑物、构构筑物及及管理维维修等设设施U1供应设施施用地供水、供供电、供供燃气、供供热等设设施用地地U2交通设施施用地公共交通通和货运运交通等等设施用用地U3邮电设施施用地邮政、电电信和电电话等设设施U4环境卫生生设施用用地环境卫生生设施用用地U5施工与维维修设施施用地房屋建筑筑、设备备安装、市市政工程程、绿化化和地下下构筑物物等施工工及养护护维修设设施等用用地U6殡葬设施施用地殡仪馆、火火葬场、骨骨灰存放放处和墓墓地等设设施U9其它市政政公用设设施用地地除以上之之外的市市政公用用设施用用地,如如消防、防防洪等设设施用地地G绿地市级、区区级和居居住区级级的公共共绿地及及生产防防护绿地地,不包包括专用用绿地、园园地和林林地G1公共绿地地向公众开开放,有有一定游游憩设施施的绿化化用地,包包括其范范围内的的水域G2生产防护护绿地园林生产产绿地和和防护绿绿地D特殊用地地特殊性质质用地D1军事用地地直接用于于军事目目的的军军事设施施用地,如如指挥机机关、营营区、训训练场、试试验场、军军用机场场、港口口、码头头、军用用洞库、仓仓库、军军用通信信、侦察察、导航航、观察察台站等等用地,不不包括部部队家属属生活区区用地D3保安用地地监狱、拘拘留所、劳劳改农场场和安全全保卫部部门等用用地,不不包括公公安局和和公安分分局,该该用地归归入公共共设施用用地第五条各类建建设用地地的划分分应遵循循土地使使用相容容性的原原则,按按经批准准的详细细规划执执行;尚尚无经批批准的详详细规划划的,应应按分区区规划和和本规定定表二各各类建设设用地适适建范围围表(以以下简称称表二二)的的规定执执行。表表二中中未列入入的建设设项目,由由城市规规划管理理部门根根据项目目对周边边环境的的影响和和外部基基础设施施的条件,具具体核定定适建范范围。凡凡须改变变规划用用地性质质、超出出表二二规定定范围的的,应先先提出调调整规划划,按规规划调整整的规定定程序和和权限经经批准后后执行。表二各类类建设用用地适建建范围表表序号用地类别别建设项目目居住用地地公共设施施用地工业用地地仓储用地地对外交通通用地道路广场场用地市政公用用设施用用地绿地特殊用地地RCMWTSUGD1231234567912312123412312345912131低层独立立式住宅宅2多层居住住建筑3高层居住住建筑4单身宿舍舍5居住小区中小学、幼幼托6商业服务务设施7文化设施施8体育设施施9医疗卫生生设施10市政公用用设施11行政管理理设施12行政办公公设施13商业设施施14金融保险险设施15服务设施施16小商品市市场17农贸市场场18批发交易易市场19文化娱乐乐设施20体育设施施21医疗卫生生设施22商办综合合楼23商住综合合楼24普通旅馆馆25旅游宾馆馆26高等院校校、中等等专业院院校27职业技校校、成人人、业余余学校28科研设计计机构29无污染工工厂30轻污染工工厂31重污染工工厂32普通仓库库33危险品仓仓库34社会停车车场35社会加油油站36公交停车车场37公交修理理厂38长途客运运站39货运公司司站场40污水处理理厂41施工维护护设施和和废品场场42其他市政政工程设设施注、表表示允许许设置,空空格表示示不允许许设置,表示有有条件允允许设置置:由城城市规划划管理部部门根据据具体条条件和规规划要求求确定。17第三章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第六条城市规规划区内内新建、扩扩建、改改建的建建设项目目,其建建筑容量量指标应应按照经经批准的的详细规规划执行行。尚无批准准的详细细规划时时,建设设用地面面积大于于2万平平方米(含含)的建建设项目目,应编编制详细细规划,经经批准后后实施。建建设用地地面积小小于2万万平方米米的建设设项目,在在用地性性质符合合分区规规划及表表二的的基础上上,按表表三建建筑容积积率、建建筑密度度控制指指标表确确定建筑筑容量指指标。第七条对未列列入表三三的大中中院校、中中小学校校、体育育场馆、医医疗卫生生、文化化艺术等等设施的的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应应按有关关政策和和专业规规范执行行。工业业和普通通仓库建建筑项目目的容积积率和建建筑密度度不得低低于浙江江省发展展计划委委员会、浙浙江省国国土资源源厅颁发发的浙浙江省工工业建设设项目用用地控制制指标(试试行)。表三 建建筑密度度和建筑筑容积率率控制指指标表建筑容量量 区区位类型中心城市市中心城市市外旧城区新 区一般镇和和其它地地区DFARDFARDFAR低层居住住建筑35%1.130%1.028%1.0居住建筑筑(含单身身公寓)多层30%1.430%1.430%1.4高层25%2.522%2.522%2.5商业、办办公建筑筑(含旅旅馆建筑筑、公寓寓式办公公建筑)多层50%3.045%3.045%3.0高层35%4.035%4.035%4.0注:D- 建筑密密度 FFAR-容容积率第八条表三三规定定的指标标为地块块上限。单单个建设设项目的的具体建建筑容量量,城市市规划管管理部门门应结合合现状情情况、服服务、交交通、环环境、配配套和地地价等因因素,进进行综合合分析后后确定。第九条表三三适用用于单一一类型的的建筑基基地。对对混合类类型的建建筑基地地,其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应将将建筑基基地按使使用性质质分类划划定后,按按不同类类型分别别执行;对难以以分类执执行的建建筑基地地和综合合楼基地地,应按按不同性性质建筑筑的建筑筑面积比比例和不不同的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换算算建筑容容量综合合控制指指标。第十条原有建建筑容量量已达到到或超出出规定值值的地块块,建筑筑物不得得进行扩扩建、加加层。第十一条条开发发建设净净用地未未达到下下列最小小面积的的,不得得单独建建设:1、多层层及多层层以下居居住为550000平方米米;2、高层层居住为为30000平方方米;3、建筑筑高度小小于或等等于244米(不不含市政政配套公公建)的的公共建建筑为330000平方米米;4、建筑筑高度大大于244米的公公共建筑筑为40000平平方米。第十二条条建筑筑基地未未达到前前款规定定的最小小面积,但但有下列列情况之之一,且且确定不不妨碍城城市规划划实施的的,城市市规划管管理部门门可予核核准建设设:(一)邻邻接土地地已经完完成建设设或为既既成道路路、河道道、市政政公用设设施等所所划分,确确实无法法调整、合合并的;(二)社社区配套套用房、垃垃圾收集集和中转转、变配配电房、泵泵房、公公厕等涉涉及社会会公益性性的建设设项目;(三)农农村地区区的村镇镇建设,因因特殊情情况,确确实难以以达到前前款规定定面积的的。第十三条条公共共建筑在在满足规规划、消消防、卫卫生、交交通等规规范要求求的前提提下为社社会公众众额外提提供公共共开放空空间的,可可按下表表的规定定增加建建筑面积积。但增增加的建建筑面积积总计不不得超过过核定建建筑面积积(建筑筑基地面面积乘以以核定建建筑容积积率)的的百分之之五。核定建筑筑容积率率FAR每提供11平方米米实际使使用面积积的公共共开放空空间,允允许增加加的建筑筑面积(平平方米)小于20.5大于、等等于2,小小于41.0第十四条条公共共建筑基基地为社社会公众众额外提提供公共共开放空空间必须须同时符符合下列列条件件:1、公共共开放空空间位于于建筑基基地内,后后退红线线部分不不作公共共开放空空间;2、沿城城市道路路、广场场、小区区道路留留设,且且任一方方向的净净宽度在在5米以以上,实实际使用用面积不不小于2200平平方米;3、竣工工后应设设置相应应标志,并并交有关关部门管管理;4、开放放空间不不得封闭闭,不得得改变使使用性质质。第四章建筑间间距第十五条条建筑筑间距应应符合本本章的的规定,并并同时符符合消防防、卫生生、环保保、工程程管线和和建筑保保护等方方面的要要求。第十六条条根据据日照、通通风的要要求和本本市建设设用地的的实际使使用情况况,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的的间距应应符合下下列规定定:(一)居居住建筑筑与居住住建筑平平行布置置时的间间距:1、朝向向为南北北向的指指正南北北向和南南偏东(西西)455度以内内(含445度),下下同,建建筑日照照间距系系数不小小于1.25。2、朝向向为东西西向的指指正东西西向和东东(西)偏偏南455度以内内(不含含45度度),下下同,建建筑间距距系数可可在朝向向为南北北向的基基础上折折减0.95倍倍,且其其最小值值为6米米。(二)居居住建筑筑与居住住建筑垂垂直布置置时的间间距:1、南北北向的间间距,建建筑间距距系数可可在平行行布置的的朝向为为南北向向的基础础上折减减0.88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66米。2、东西西向的间间距,建建筑日照照间距系系数可在在平行布布置的朝朝向为南南北向的的基础上上折减00.7倍倍;同时时不小于于相对较较高建筑筑高度的的0.55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66米。3、建筑筑山墙宽宽度小于于、等于于13米米的,其其间距按按垂直布布置的居居住建筑筑控制;建筑山山墙宽度度大于113米的的,其间间距按平平行布置置的居住住建筑控控制。(三)居居住建筑筑与居住住建筑既既非平行行也非垂垂直布置置时的间间距:1、当两两幢建筑筑的夹角角小于、等等于455度时,其其最小间间距按平平行布置置的居住住建筑控控制。2、当两两幢建筑筑的夹角角大于445度时时,其最最小间距距按垂直直布置的的居住建建筑控制制。第十七条条在一一类居住住用地的的低层独独立式住住宅地区区及其紧紧邻地区区进行新新建、改改建的,其其建筑间间距系数数不得小小于1.40。第十八条条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底底层均有有商店或或其他非非居住用用房的,在在计算居居住建筑筑日照间间距时不不得扣除除非居住住建筑的的高度,但但底层车车库可以以扣除。第十九条条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的的山墙间间距不小小于6米米;山墙墙上开启启窗洞时时应避免免窗洞相相对,否否则山墙墙间距应应不小于于8米。第二十条条高层层居住建建筑与其其他居住住建筑的的间距,应应保证受受遮挡的的居住建建筑的居居室大寒寒日满窗窗日照的的有效时时间不少少于三小小时,并并应符合合下列规规定:(一)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高层居居住建筑筑平行布布置时的的间距:1、南北北向的,不不小于南南侧高层层建筑高高度的00.5倍倍,且其其最小值值为244米。2、东西西向的,不不小于较较高高层层建筑的的0.44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220米。(二)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平平行布置置时的间间距:1、高层层居住建建筑与其其北侧多多、低层层居住建建筑的间间距不小小于高层层建筑高高度的00.5倍倍,且其其最小值值为300米。2、东西西向的,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其东(西西)侧多多、低层层居住建建筑的间间距不小小于244米。(三)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高层居居住建筑筑垂直布布置时的的间距:1、南北北向的间间距,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其北侧侧高层居居住建筑筑的间距距不小于于南侧高高层建筑筑高度的的0.55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224米。2、东西西向的间间距,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其东(西西)侧高高层居住住建筑的的间距不不小于较较高高层层建筑高高度的00.4倍倍,且其其最小值值为200米。3、建筑筑山墙宽宽度大于于16米米的,其其间距按按平行布布置的居居住建筑筑控制。(四)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垂垂直布置置时的间间距不小小于200米。(五)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高、多多、低层层居住建建筑既非非平行也也非垂直直布置时时的间距距:1、当两两幢建筑筑的夹角角小于、等等于455度时,其其最小间间距按平平行布置置的居住住建筑控控制。2、当两两幢建筑筑的夹角角大于445度时时,其最最小间距距按垂直直布置的的居住建建筑控制制。第二十一一条在在符合第第十八条条至第第二十条条规定定的前提提下,南南北向平平行布置置的低层层居住建建筑之间间的最小小间距为为9米,低低层居住住建筑与与其北侧侧多层居居住建筑筑的最小小间距为为13米米,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与与其北侧侧高层居居住建筑筑的最小小间距为为15米米。第二十二二条非非居住建建筑与居居住建筑筑的间距距,应符符合下列列规定:(一)非非居住建建筑位于于居住建建筑南侧侧或东西西侧的,其其间距按按第十六六条至第第二十一一条的规规定控制制。(二)非非居住建建筑位于于居住建建筑北侧侧的,其其建筑间间距按第第二十四四条的规规定控制制。(三)非非居住建建筑的山山墙与居居住建筑筑的山墙墙间距,按按第十九九条、第第二十条条的规定定控制。第二十三三条医医院病房房楼、休休(疗)养养院住宿宿楼、幼幼儿园、托托儿所、老老年人建建筑、大大中小学学教学楼楼与其它它建筑物物之间的的间距应应同时满满足各专专业规范范的要求求。第二十四四条非非居住建建筑的间间距,应应符合下下列规定定:(一)高高层非居居住建筑筑平行布布置的间间距:1、南北北向的,不不小于南南侧建筑筑高度的的0.44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220米。2、东西西向的,不不小于较较高建筑筑高度的的0.33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116米。(二)高高层非居居住建筑筑与多层层非居住住建筑平平行布置置时的间间距最小小值为113米。(三)多多层非居居住建筑筑平行布布置时的的间距最最小值为为10米米。(四)低低层非居居住建筑筑与高、多多、低层层非居住住建筑平平行布置置时的间间距按消消防间距距的规定定控制,但但最小值值为6米米。以其他形形式布置置的非居居住建筑筑的间距距,按消消防间距距的规定定控制。第五章建筑物物退让第二十五五条沿沿建筑基基地边界界和沿城城市道路路、公路路、河道道、铁路路、轨道道交通两两侧以及及电力线线路保护护区范围围内的建建筑物,其其退让距距离应符符合本章章规定,并并同时符符合消防防、环保保、防汛汛和交通通安全等等方面的的要求。第二十六六条沿沿建筑基基地边界界的建筑筑物,其其离界距距离按以以下规定定控制,但但离界距距离小于于消防间间距时,应应按消防防间距的的规定控控制。(一)各各类建筑筑的离界界距离,按按下表规规定的建建筑物高高度的倍倍数控制制,但不不得小于于最小距距离。(二)离离界距离离除须符符合本条条第(一一)项的的规定外外,须同同时符合合第四章章建筑筑间距的的有关规规定。(三)界界外是公公共绿地地的,各各类建筑筑的最小小离界距距离按照照本条第(二二)项居居住建筑筑的离界界距离控控制,且且建筑高高度应同同时符合合第六章章的有有关规定定。(四)地地下建筑筑物的离离界间距距,不小小于地下下建筑物物深度(自室外外地面至至地下建建筑物底底板底部部距离)的0.7倍;按上述述离界间间距退让让边界,或或后退道道路规划划红线距距离要求求确有困困难的,应应采取技技术安全全措施和和有效的的施工方方法,经经相应技技术论证证,其距距离可适适当缩小小,但围围护桩和和自用管管线不得得超过基基地界限限。离界 建筑类类别距离建筑朝向向居住建筑筑非居住建建筑建筑物高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离(米)建筑物高高度的倍倍数最小距离离(米)主要朝向向低层0.56-3多层-5高层0.255100.28次要朝向向低层0.2553-按消防间间距控制制多层4-按消防间间距控制制高层0.28-6.5注:1、建建筑山墙墙宽度大大于166米的,其其离界距距离按主主要朝向向离界距距离控制制。2、低层层独立式式住宅主主要朝向向离界距距离按照照0.77倍控制制。第二十七七条沿沿城市道道路两侧侧新建、改改建建筑筑,除经经批准的的详细规规划另有有规定外外,其后后退道路路规划红红线的距距离不得得小于下下表所列列值。 道路宽宽度建筑高度度 后后退距离离(米)D244米D244米h244 米3524<hh60 米81060<hh1000 米1015h1000 米米1520注:h建筑筑高度;D道路规规划红线线宽度第二十八八条新新建影剧剧院、游游乐场、体体育馆、展展览馆、大大型商场场等有大大量人流流、车流流集散的的多、低低层建筑筑(含高高层建筑筑裙房),其其面临城城市道路路的主要要出入口口处后退退道路规规划红线线的距离离,除经经批准的的详细规规划另有有规定外外,不得得小于110米,并并应留出出临时停停车或回回车场地地。第二十九九条沿沿城市高高架道路路两侧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居住住建筑,其其沿高架架道路主主线边缘缘线后退退距离,不不小于330米;其沿高高架道路路匝道边边缘线后后退距离离,不小小于155米。第三十条条道路路交叉口口四周的的建筑物物后退道道路交叉叉口规划划红线的的距离,多多、低层层建筑不不得小于于5米,高高层建筑筑不得小小于100米。第三十一一条建建筑物的的围墙、基基础、台台阶、管管线和附附属设施施,不得得逾越道道路规划划红线。第三十二二条地地下建筑筑物后退退道路规规划红线线的距离离,按第第二十六六条第第一款第第(四)项项的规定定执行。第三十三三条在在规定的的后退道道路规划划红线的的距离内内,不得得设置零零星建筑筑物。第三十四四条在在村镇、城城镇规划划区范围围以外的的公路规规划红线线两侧应应划定隔隔离带,除除规划另另有规定定外,隔隔离带宽宽度具体体规定如如下:(一)国国道不少少于二十十米;(二)省省道不少少于十五五米;(三)县县道不少少于十米米、乡道道不少于于五米。第三十五五条公公路红线线和隔离离带内,不不得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建筑物物,但可可耕种或或绿化;经批准准,可开开挖沟渠渠、埋设设管道、架架设杆线线、开辟辟服务性性车道等等。第三十六六条沿沿穿越村村镇、城城镇的公公路两侧侧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筑筑物,可可按村镇镇、城镇镇规划进进行管理理,但建建筑物后后退公路路规划红红线的距距离不得得小于55米。第三十七七条沿沿河道规规划蓝线线(规划划确定的的长期保保留的河河道规划划线)两两侧新建建、扩建建建筑物物,其后后退河道道规划蓝蓝线的距距离除详详细规划划另有规规定外,不不得小于于6米。第三十八八条沿沿铁路两两侧新建建、扩建建建筑工工程,应应符合以以下规定定:(一)高高速铁路路两侧的的建筑工工程与轨轨道中心心线的距距离不得得小于550米;铁路干干线两侧侧的建筑筑工程与与轨道中中心线的的距离不不得小于于20米米;铁路路支线、专专用线两两侧的建建筑工程程与轨道道中心线线的距离离不得小小于155米;铁铁路两侧侧的围墙墙与轨道道中心线线的距离离不得小小于100米,围围墙的高高度不得得大于33米。(二)铁铁路两侧侧的高层层建筑、高高大构筑筑物(水水塔、烟烟囱等)、危危险品仓仓库与轨轨道中心心线的距距离须经经铁路主主管部门门审核后后确定。(三)在在铁路道道口附近近进行建建设的,须须符合铁铁路道口口管理的的有关规规定。第三十九九条沿沿地面和和高架轨轨道交通通两侧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筑筑物,其其后退线线路轨道道外边线线外侧距距离除规规划另有有规定外外,不得得小于330米。第四十条条沿地地下轨道道交通两两侧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建筑物物,其后后退隧道道外边线线外侧距距离应符符合轨道道交通管管理的有有关规定定。第四十一一条在在电力线线路保护护区范围围内,不不得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建筑物物。(一)架架空电力力线路保保护区,指指导线边边线向外外侧延伸伸所形成成的两平平行线内内的区域域。1、一般般地区沿沿架空电电力线路路两侧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筑筑物,其其后退线线路中心心线距离离除有关关规划另另有规定定外,不不得小于于以下距距离:500千千伏,330米;220千千伏,220米;110千千伏,112.55米;35千伏伏,100米。2、中心心城和郊郊区城镇镇人口密密集地区区,沿架架空电力力线路两两侧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建筑物物,其后后退线路路中心线线距离应应符合电电力管理理的有关关规定。(二)电电力电缆缆线路保保护区,指指地下电电力电缆缆线路向向外两侧侧延伸所所形成的的两平行行线内的的区域。其其每边向向外侧延延伸的距距离应不不小于00.755米。第四十二二条沿沿城市道道路两侧侧的货运运装卸泊泊位应后后退道路路规划红红线设置置,或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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