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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分离的理论思考4833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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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分离的理论思考48330.docx

    信托财产上的权权利分离的理理论思考一、信托财财产上的权利利分离与关于于信托本质的的学说各国法律对对信托的规定定及各国学者者对信托的认认识差别甚大大。大陆法系系的学者曾经经提出“物权权一债权”说说、法主体性性说、物权债债权并行说、财财产权机能区区分说、物权权说、附解除除条件法律行行为说等,这这些学说都或或多或少地存存在不足、缺缺陷和错误1加拿大大魁北克省的的民法典第11261条则则采无主的独独立财产说。2该学说说有一定道理理却无法准确确解释受托人人的管理之“权权”和受益人人的信托利益益。尤其值得得在此讨论的的是契约说、个个人因素、超超个人因素的的双重构造说说以及法人说说。(一)契约约说英国著名法法学家梅特兰兰认为信托是是一种大法官官可执行的“磋磋商” ,“一一项责任,事事实上是一种种合同"。他他将受托人称称为立约人,将将委托人称为为受约人。他他说:“人们应该履履行自己的承承诺和协议大法官开开始强制执行行的是一项对对人权,而非非对世权,即即他强制执行行的实质上是是契约性权利利,也就是由由承诺产生的的权利。”而反对梅特特兰的信托契契约说理论最最有影响的则则是斯科特在在1917年年出版的哥哥伦比亚法律律评论(CColumbbia Laaw Revview)上上的一篇论文文。斯科特认认为契约无法法解释两方当当事人的信托托信托宣言言,其中委托托人同时是受受托人。当委委托人是唯一一的受托人时时,委托人与与受托人之间间不可能有契契约。斯科特特认为英国合合同法不承认认第三人利益益合同。斯科科特还特别指指出:信托的的契约性质不不能解释针对对非信托契约约当事方的衡衡平法追踪。4在英国,信信托制度与合合同制度有以以下重大区别别:(1)从从历史发展的的角度来看,信信托是衡平法法的产物,而而合同由普通通法法院发展展而来。(22)法律构造造不同。信托托一般由委托托人、受托人人及受益人构构成,尽管有有时存在委托托人兼受益人人或兼受托人人的情况。而而合同是双方方当事人的协协议,尽管有有时存在享有有合同项下的的利益,但第第三人不是合合同的必备当当事人。当事事人意志在信信托及合同成成立的作用方方面也不同。委委托人的意志志对信托的成成立起决定性性作用,而合合同的成立离离不开合同当当事人双方的的意志。(33)信托受益益人一般既不不与委托人存存在协议,也也不与受托人人存在协议,并并且往往是无无偿受让人,但但是却有权要要求受托人实实施信托。而而合同是基于于对价由双方方协商的产物物,合同法奉奉行相对性原原则,非合同同当事人不能能要求强制实实施合同,也也不能请求对对合同当事人人违约的损害害赔偿。不过,这一一原则已经由由于一些制定定法的出台而而有一些例外外,例如18882年已已婚妇女财产产法第111条、19006年海事事保险法第第14条第(2)项、11925年财财产法第447条第(11)项及第556条、19957年占占有人责任法法第3条、11972年道道路交通法第第148条第第(4)项就就有相关规定定。5在大陆法系系,信托与合合同的制度差差别也是十分分明显的,其其差别至少包包括:(1)信托除了由由委托人与受受托人通过合合同设立以外外,还可以由由委托人通过过遗嘱而设立立。而合同只只能由双方当当事人通过合合意成立。(2)信托受受益人可以由由委托人兼任任,甚至可以以是受托人之之一。而无论论是“为第三三人利益合同同”的第三人人还是“约定定由第三人履履行义务的合合同”的第三三人,都不能能是订立合同同的任何一方方当事人。(3)信托受受益人的权利利兼有债权和和物权性质,受受益人对受托托人有债权请请求权,对信信托财产有物物权请求权。而而“为第三人人利益合同”的的第三人仅对对债务人有债债权请求权。在大陆法系系,信托设立立可以通过合合同进行,即即使如此,信信托合同与一一般的债权合合同也不相同同:(1)债债权合同只约约束合同当事事人,具有相相对性,而信信托合同由委委托人与受托托人订立,但但对委托人、受受托人、受益益人都有约束束力,甚至对对其他人也有有效力。(22)债权合同同一般同时体体现合同各方方当事人的意意志,而信托托合同主要体体现委托人的的意志,受托托人只有同意意与否的自由由。(3)债债权合同成立立后,当事人人必须履行,不不能随便退出出,而信托合合同成立后,除除非委托人保保留了部分权权利,委托人人即退出,信信托关系主要要发生于受托托人与受益人人之间。尤其需要指指出的是,信信托财产具有有独立性,受受托人保有的的信托财产不不受受托人的的债权人的追追索。同样地地,委托人和和受托人的债债权人也不得得向信托财产产追索。这实实际上是藉由由信托重组了了委托人、受受托人和受益益人三人与债债权人的法律律关系,是契契约制度所无无法安排的。所所以,将信托托界定为契约约并按照契约约法来处理,并并没有把握信信托之真谛。对于信托之之本质,要结结合英美法系系的传统与特特征来揭示。关关于英美法系系的传统(或或者说精神),美国法学学家罗斯科··庞德说,普普通法形成时时代地主与佃佃户的封建关关系的关键不不在于他已经经承担了什么么或已做了什什么,而在于于他的身份是是什么。佃户户有侍服、尊尊敬、效忠地地主之责,地地主对佃户则则有提供、保保证之责。这这些权利义务务的存在是因因为一方为地地主,另一方方为佃户。罗罗斯科·庞德德指出,英美美法系制度的的主要因素和和许多独具一一格的学说,都都是封建关系系的类推。这这种封建关系系认为,权利利、责任、义义务等法律概概念的出现,并并非来自明确确的约定、交交易条件或者者故意的不当当或犯罪行为为,而只是一一种关系使然然。6笔者认为,庞庞德以上理论论的核心在于于认定英美法法系注重法律律关系而不注注重法律关系系成立以前的的法律事实,其其理论是十分分深刻的,这这种理论同样样适用于对信信托本质的认认识。英美法法系对于形形形色色的信托托,包括明示示信托和非明明示信托,其其关注的焦点点是信托财产产的权利构造造,而不是信信托的设立或或推定。信托托的设立和推推定的规则尽尽管也非常多多,却不是法法律的重点,因因此,认识信信托本质,不不能从信托的的设立及推定定着手,而应应把握信托财财产上的权利利构造。(二)个人人因素、超个个人因素的双双重构造说这种学说是是日本学者四四宫和夫所主主张的。他说,信托托目的独立于于委托人、受受益人和受托托人之外。对对于信托财产产,信托法一一方面取消委委托人、受益益人的完整财财产权,另一一方面保证信信托财产独立立于作为其名名义上归属者者的受托人的的固有财产之之外。所以,信信托财产是不不属于任何人人的一种独立立存在,是一一种目的财产产或称为“NNobodyy's prropertty"四宫和夫说说,关于添附附之适用、混混同之排除的的规定,以及及关于受托人人的费用、损损失的求偿权权、受托人的的赔偿责任的的规定,实质质上承认了信信托财产和受受托人之间的的关系。尤其其值得注意的的是,关于添添附,信托法法规定各信托托财产和固有有财产属于各各自不同的所所有者,这实实际是受托人人人格的分裂裂。关于受托托人承担对受受益人的支付付义务,日日本信托法第第19条规定定,受托人因因信托行为对对受益人承担担的债务,只只有在信托财财产所允许的的限度内才能能履行。本条条规定了物的的有限责任。这这表明相关的的债务只是受受托人的名义义上的债务,实实际上由信托托财产来承担担债务和责任任,而受托人人只承担作为为管理权人所所承担的责任任。对第三人人的关系也一一样,即把受受托人看做“机机关”或“代代表”,而信信托财产则成成为事实上的的当事人。四宫和夫说说,受益人拥拥有对信托财财产的支付请请求权即债权权,除此以外外,还拥有对对信托财产的的物权性权利利。物权性权权利不是从外外部去限制完完整权利的限限制物权,而而是内在于信信托财产的目目的性限制所所形成的特殊殊的形态。四宫和夫指指出,日本本信托法规规定,受托人人在处理信托托业务时,负负有忠实义务务、亲自管理理义务、数位位受托人共同同合作的义务务、善良管理理人的义务,并并且当发生让让受托人信誉誉扫地的事由由时,受托人人的任务宣告告结束。总而言之,四四宫和夫认为为,日本信信托法规定定的信托构造造是一种二重重构造:一是是以具有实质质性法律主体体自体独立性性的信托财产产为中心的超超个人要素;二是信赖受受托人并赋予予其名义权的的个人要素。以以上两种要素素相互作用,产产生两个结果果:(1)信信托财产的法法律主体性具具有不完全性性。也就是说说,关于信托托事务处理所所生债务及由由信托财产所所生债务,受受托人个人也也必须承担对对第三人的债债务和责任。对对于在信托事事务处理中受受托人的违法法行为,信托托财产不承担担责任。(22)信托的个个人要素对信信托财产的实实质法律主体体性产生影响响,信赖原则则成为约束信信托财产和受受托人之间关关系的客观性性原则。77笔者认为,四四宫和夫对信信托有很多独独到的见解,比比如他认为受受托人享有名名义上的财产产权,认为法法律主体具有有多样性,信信托财产具有有实质性主体体地位,认为为信托财产与与受托人固有有财产的相互互独立导致受受托人人格的的分裂及信托托财产实质性性法主体的产产生,认为受受托人可以被被看做信托财财产的“机关关”或“代表表”等,所有有这些观点都都是有道理的的。可是,笔者者认为,四宫宫和夫所说的的“个人因素素”、“超个个人因素”等等概念比较含含混,缺乏足足够的逻辑支支持。四宫和和夫说“受益益人拥有对信信托财产的支支付请求权,同同时拥有对信信托财产的物物权性权利”,这这一看法也不不准确,这与与其没有正确确认识信托财财产上的“权权”、“利”分分离的特殊构构造有关。笔笔者认为,受受托人对信托托财产享有名名义上财产权权(即占有、管管理、处分等等“权”),受受益人享有信信托利益,而而信托利益具具有物权性,为为了保障受益益人的信托利利益,除了公公益信托及特特殊的私益信信托以外,法法律赋予受益益人对受托人人的支付请求求权即债权(而不是对信信托财产的债债权)。(三)法人人说美国信托托法重述第第三版草稿有有下述评论:“越来越多多的现代普通通法和法典的的概念和用语语,默示地承承认信托是法法律实体(aa legaal enttity ),其构成分分子是信托财财产和有关受受托人和受益益人间的忠实实关系,这点点是越来越多多地且适切地地反映在文字字上例如受受托人对信托托的义务及责责任”8埃塞俄比比亚民法典在在第1编“人人”第3题“社社团和财团”第第3章“财团团”部分设一一专节(第33节)规定了了信托制度。其其中第5166条规定,信信托是用以将将特定的财产产组成一个由由受托人根据据信托人的指指示进行管理理的自主的实实体的制度。这这实际上是采采用法人说的的一种立法。信托是以受受托人为中介介、利用其能能力为实现一一定目的而转转移财产、管管理财产的制制度,法人则则是为了营利利目的或公益益目的转移财财产、管理财财产而以出资资人承担有限限责任为基础础的拟制主体体制度。信托托与法人确实实有一些相同同之处:(11)信托财产产与法人财产产的权利构造造相同,都是是经营管理权权与利益享有有权相分离:信托受托人人享有名义所所有权,受益益人享有受益益权;法人享享有财产所有有权或财产权权,公司股东东享有股权。(2)信托财财产与法人财财产都具有独独立性,信托托财产独立于于委托人、受受托人及受益益人的财产;法人财产独独立于出资人人的财产、法法人成员及雇雇员的财产。9(3)原则上信托托财产可以独独立承担信托托事务所生之之民事责任,委委托人、受益益人对信托事事务不承担责责任,受托人人可以依信托托文件和受托托人与第三人人的合同不承承担个人责任任;法人独立立承担民事责责任,法人出出资人以出资资额为限承担担有限责任。但是,这两两种制度的区区别也很大:(1)法律律对各种法人人的设立规定定了严格的条条件与程序,并并就其民事活活动规定了严严密的组织结结构体系。相相反,只要设设立人有设立立信托的意思思表示,有确确定或者可以以确定的受益益人,并将财财产转移于受受托人,且不不违反强制性性法律和公共共秩序,信托托即可成立。对对于信托的运运作,法律的的强制性要求求也远远低于于对法人的要要求。(2)除财产是无无形财产(包包括无形的财财产权)外,法法人对法人财财产的权利是是所有权,而而各国一般规规定,信托受受托人对信托托财产的权利利是名义财产产权,信托财财产本身具有有一定的人格格性(因为信信托财产具有有独立性并可可以独立承担担责任),但但法律上一般般没有民事主主体资格(埃埃塞俄比亚等等一些国家法法律除外)。(3)即使是是更加相近的的商业信托与与公司法人,其其利润分配办办法也不相同同。由于公司司财产属于公公司法人,公公司股东只有有在公司法人人向其债权人人为债务清偿偿之后有剩余余利润时才可可以请求分配配该利润,而而信托财产与与受托人之固固有财产各自自独立,原则则上受托人的的债权人不能能对信托财产产为任何主张张。所以,信托托不能简单地地归人法人。实实际上,信托托(包括商业业信托)和法法人(包括公公司)各有特特色并各有优优势,在实践践中可以并行行不悖。(四)本文文观点信托的种类类繁多,每一一种类的信托托的具体特质质各不相同,这这给人们探讨讨信托的本质质带来了莫大大的困难,并并且造成人们们对信托本质质认识的诸多多差异,关于于信托本质的的学说众多,无无法一一列举举。从某种角角度来看,各各种学说都有有一定的道理理,而从整体体上看,这些些学说则都或或多或少地存存在一些问题题和不准确性性。要认识信托托的本质,首首先就要考察察信托的财产产权利构造。尽尽管各种信托托各有差异,但但有一个共同同点,即信托托财产上的“权权”、“利”分分离(或说分分立,或称分分享)。我们们知道,信托托受托人对信信托财产的占占有、管理、处处分等权都具具有对抗世人人的效力,具具有物权属性性(严格地说说,具有绝对对权属性),但但因通说认为为物权是直接接支配标的物物并享受其利利益的权利(即是说以利利益为权利目目的),所以以不能简单地地将受托人名名义上财产权权界定为物权权。我们知道道,受益人对对信托财产享享有信托利益益,这种利益益具有物权性性质(因为信信托利益可以以对抗世人)。但是,信信托利益不能能简单地归结结为物权,理理由是:(11)信托利益益不都是权利利化的利益,如如公益信托中中的信托利益益由于受益人人的不特定无无法权利化;又如自由裁裁量信托、禁禁止挥霍信托托等的信托利利益在信托利利益交付之前前不确定并且且不能转移,因因此这些信托托中的信托利利益没有权利利化,信托利利益在转移给给受益人之前前由受托人控控制。(2)在信托利益益权利化的信信托中,受益益人等就信托托利益对受托托人享有请求求权,因此权权利化的信托托利益同时具具有债权属性性。由于信托财财产上的“权权”、“利”分分离,诸多当当事人相互紧紧密地联系在在一起。信托托构造中一般般有委托人、受受托人和受益益人,而由于于当事人资格格兼任现象的的存在、信托托种类的不同同以及信托产产生方式的不不同等原因,实实际存在的具具体信托中当当事人的数量量是各不相同同的。在一个个信托中,诸诸多当事人紧紧密联系的存存在是信托组组织性(或者者说主体性)产生的一个个原因。而信信托的法律主主体性存在的的根本原因是是信托财产的的独立性。鉴鉴于信托财产产上的“权”、“利利”分离,为为了确保信托托目的及信托托利益的实现现,法律规定定信托财产独独立于委托人人、受托人及及受益人的其其他财产。有有人认为信托托财产是无主主财产,这恰恰恰说明信托托财产具有主主体性。一般般来说,信托托的组织性强强于合伙而弱弱于法人。但但是,非明示示信托一旦成成立即面临终终止,其组织织不能完全排排除,却因这这种信托的短短暂性而大大大弱化。从权利变动动来看,信托托可因当事人人行为、法律律规定及法院院的推定而成成立。关于当当事人设立信信托的行为,英英美法系一般般将其视为单单独行为,同同时也不绝对对排除通过契契约设立信托托的可能性。大大陆法一般只只规定明示信信托,包括遗遗嘱信托和通通过合同设立立的信托。即即使委托人和和受托人通过过协商设立了了信托,当事事人的行为与与一般契约也也不可同日而而语。所以将将信托定性为为契约法上的的事物是不妥妥的。不管认定信信托设立行为为是单独行为为,还是双方方行为,抑或或多方行为,每每一个明示信信托的成立,均均须当事人规规定信托条款款的行为和财财产转移的行行为(宣言信信托的设立行行为除外)。以以上两类行为为同时是信托托权利义务关关系变动的根根据。而信托托权利义务关关系既包括债债权关系,又又包括物权关关系(严格说说来是绝对权权关系),前前者是对受托托人的请求权权关系,后者者是受益人支支配信托利益益的关系。仅仅从这个方面面来说,以契契约法来调整整信托关系的的立法即为不不可取。综上所述,信信托财产上的的“权”、“利利”分离的构构造,决定了了信托财产的的独立性,由由此决定信托托的主体性(组织性),但但这种组织性性具有不完全全性。受托人人的名义财产产权不可归结结为物权,信信托利益也不不能简单地归归结为物权。因因为信托成立立的原因具有有多样性,所所以不能将信信托设立行为为简单地归结结为契约。即即使是明示信信托的设立行行为(哪怕是是其中的委托托人和受托人人的双方行为为)也与契约约相距甚远。一言以蔽之之,笔者认为为,信托的本本质不可简单单地归结为物物权,也不能能简单地归结结为民事主体体,更不能简简单地归结为为契约,其本本质在于信托托财产上的“权权”、“利”分分离(或者说说分立,或者者说分享)的的特殊构造。二、信托财财产上的权利利分离与关于于民事权利本本质的学说在大陆法系系,权利在民民法典中的中中心地位尤其其突出,整个个民法典就是是以权利为轴轴心建立起来来的。与权利利处于同一层层次的还有民民事义务,但但是民事义务务是作为权利利实现的保障障而存在,义义务必须履行行的原因是为为了实现权利利人的利益,不不是先有义务务然后才有权权利,而是先先有权利的设设定然后才有有义务的履行行。在没有民民法典的英美美法系,实质质意义的民法法也是以权利利为核心的,义义务同样是为为了权利的实实现而存在的的。由于权利的的基础地位,在在法学领域,对对权利本质的的研究就一直直没有停止过过。关于权利利本质的学说说可谓不胜枚枚举:有的是是主观说,有有的是客观说说;有的从道道德角度,有有的则从哲学学角度去研究究。(一)主观观说1.自由说说这种定义把把权利看做主主体的意志自自由和行动自自由。主要代代表人物包括括康德(Immmanueel Kannt)和黑格格尔(G. I. F. Hegeel)。康德认为,权权利就是意志志的自由行使使,他同时认认为,一个人人的意志的自自由行使与所所有其他人的的自由共存。康康德说:“意志行为为或者有意识识的选择,它它们之所以被被考虑,只是是在于它们是是自由的,并并考虑两人中中一个人的行行为,按一条条普遍法则,能能否与另一个个人的自由相相协调的问题题。” 110黑格尔说:“法定的权权利,不论是是私人的或国国家、市镇等等公共的,原原先就称为自由每一个真正正的权利就是是一种自由。” 11实实际上,黑格格尔的法哲学学就建立在意意志自由之上上。在黑格尔尔看来,自由由是意志的同同义语。黑格格尔说:“法法的基础一般般来说是精神神的东西,它它的确定的地地位和出发点点是意志。意意志是自由的的,所以自由由就构成法的的实体和规定定性。至于法法的体系是实实现了的自由由的王国” 12从从意志自由出出发,黑格尔尔的法哲学包包括三个渐次次上升的阶段段,即抽象的的法、道德和和伦理,在抽抽象的法的阶阶段只有抽象象的形式的自自由,在道德德阶段就有了了主观的自由由,在伦理阶阶段意志自由由得到充分具具体的实现。其其中,抽象的的法包括三个个环节:所有有权、契约和和不法。所有有权使得自由由外化于实在在性的物之上上,契约是所所有权人转让让物的自由,同同时也包含了了受让人的意意志,不法则则是侵犯了他他人权利的特特殊意志。对对不法(包括括犯罪)的否否定体现了正正义,由此自自由意志开始始向道德过渡渡。康德和黑格格尔的法哲学学及其权利观观念深刻地影影响了后来的的民法学乃至至整个法学学学科。自由说的价价值在于揭示示了权利的自自由价值。权权利的享有、行行使和实现最最终都是为了了自由价值的的实现。“自自由”概念的的高度抽象性性,使得权利利本质的自由由说建立在法法哲学基础之之上,也使所所有类型的“权权利”都能得得以阐释,满满足了逻辑上上的周延性,但但是,黑格尔尔等人的自由由说没有区分分道德权利与与法律权利。2.意思说说萨维尼(SSavignny)和温德德赛(winnscheiid)提出了了意思说,认认为权利是个个人意思自由由活动或所能能自由支配的的范围。意思思说是一种主主观说,它对对后来的学说说也产生了重重大影响,在在以后的很多多学所中都可可以看到它的的影子。意思说实际际上也可以归归结为“自由由说”,只是是意思说的抽抽象程度不及及上述的“自自由说”。意意思说的问题题有两个:一一是没有区分分道德权利和和法律权利;二是不能涵涵盖不依赖当当事人意思的的法定权利。3.选择说说法学说主要要代表人物是是哈特(Haart, HH. L. A.)。哈哈特认为,权权利只是一种种选择形式。例例如,当一个个人借给另一一个人钱时,债债权人就拥有有了一项与债债务人的义务务相关联的权权利,因为债债务人是否履履行其对债权权人的义务要要根据债权人人的决定。因因此,拥有一一项法律权利利,就意味着着拥有一种“依依法被尊重的的选择”,人人们可以选择择要求对方履履行义务,也也可以选择放放弃这种履行行义务的要求求。13选择说同样样也可以归结结为自由说,因因为自由就是是可选择的状状态。但是选选择说所划定定的权利是法法律上的权利利,其范围小小于自由说涵涵盖的权利范范围。选择说在概概念上存在不不周延的问题题,因为有些些权利是不可可选择的。例例如,米尔恩恩指出,儿童童受父母照看看的权利就是是一项排除选选择的接受权权,儿童没有有资格拒绝父父母的照看和和保护,即使使他们不愿意意得到关照和和保护,也只只能忍受。14信托委托人人如果在信托托文件中为自自己保留了一一些权利,如如对信托财产产管理处分的的指挥权、对对受益人或信信托利益的变变更权等,这这些权利的存存在毫无疑问问地证明委托托人自由的存存在。在一些些国家,如我我国,信托托法明确规规定委托人享享有一系列的的权利,那更更说明委托人人自由的存在在。至于信托托设立之际委委托人处分财财产、拟定信信托文件条款款等所体现的的自由,则是是信托关系以以外的自由,不不在笔者此处处探究的范围围之内。信托受托人人对信托财产产为占有、管管理、处分,无无论是对物还还是对人,都都有作为或不不作为的自由由,尽管这种种自由由信托托文件设定,还还受到受益人人或委托人或或信托监察人人的监督。在在信托关系中中,就信托财财产而言,受受托人的自由由是最明显的的。不过,自自由与意志还还是有区别的的,受托人管管理信托财产产的自由却来来源于委托人人的意志。当当然,在商业业领域的一些些信托,其成成立往往由受受托人发起,信信托文件往往往由受托人起起草,在形式式上,信托设设立的意志仍仍然来源于委委托人,而实实质上意志来来源于受托人人自己,因此此,受托人往往往有更大的的自由裁量权权(即自由程程度更高)。信托受益人人可以接受或或放弃信托利利益,还可以以依法转让信信托利益(如如果信托文件件没有限制转转让的话)。受受益人对信托托财产没有管管理、处分之之权,但是受受益人对信托托利益的享有有就决定了其其对信托财产产的管理运用用享有知情权权、监督权,如如果受托人违违反信托处分分财产而受让让人非出于善善意的话,受受益人还可以以追及信托财财产(包括其其代位物)。如如此看来,受受益人在信托托关系中是有有诸多自由的的。所以,如果果以信托财产产权利的构造造来衡量权利利本质的自由由说,那么是是检查不出什什么问题的。意思说也是是一定意义上上的自由说,因因为信托包括括回复信托、推推定信托和法法定信托等非非明示信托,这这些信托的当当事人的权利利不一定是其其意思,所以以民事权利的的意思说与信信托财产权利利不一定吻合合。而选择说不不能运用于信信托财产权利利构造下的信信托受托人对对于信托财产产的“权”。这这种“权”只只能行使、不不能不行使,即即只能选择如如何行使,却却不能不行使使。(二)客观观说:利益说说利益说认为为,权利是法法律所确认和和保护的利益益,权利是基基于一定的物物质生活条件件而形成的有有助于提高人人们的物质生生活和精神生生活水平的利利益,当然,并并非所有的利利益均可以转转化为权利,只只有可以属于于个人的利益益(包括物质质利益和精神神利益)才可可以依照法律律规定转化为为权利。利益益说是德国著著名的利益法法学家耶林(RudollfVon Jheriing)所倡倡导的。对于于利益说,美美国著名法学学家庞德评价价说,耶林通通过使人们注注意权利背后后的利益,而而改变了整个个权利理论。然而,法律律所承认和保保护的利益,未未必都表现为为权利。例如如时效经过之之债,债务人人自愿履行后后不得以不知知时效已过而而要求返还,对对债权人而言言显然属于受受法律保护的的利益,但难难谓为法律上上权利。115并且,利益益与权利的差差别还表现为为是否以正当当性为基础。凡凡称为权利的的东西,如道道德权利、习习惯权利、宗宗教权利、法法律权利,都都具有道德上上的正当性;而利益,则则有正当利益益与不正当利利益之分,正正当利益可以以形成权利,不不正当利益则则不可以被确确认为权利。将将权利归结为为利益,既深深刻又形象,很很容易为人们们理解和接受受,大致来说说也是没有问问题的,可是是却不是很精精确,因为不不够周延,不不能贯彻民法法始终。信托关系中中当事人的权权利,除了受受益人的权利利,不能都归归结为利益。受益人对信信托财产享有有利益,基于于此,受益人人的权利可以以归结为利益益,但是,这这种利益有时时没有形成为为“权”,如如在公益信托托和特定目的的信托中,由由于不存在特特定的受益人人这一主体,信信托利益在分分配、交付以以前不属于任任何主体,又又如,保护信信托、禁止浪浪费信托及扶扶养信托等的的信托利益在在给付受益人人之前具有不不确定性,不不能转让,因因此此类信托托中的信托利利益也没有形形成为“权”。受托人的诸诸多权利的拥拥有与行使,与与受托人自己己的利益应该该隔离。换句句话说,受托托人不能基于于对信托财产产的管理处分分而使自己获获利。为此设设计的防范机机制是赋予受受托人忠诚义义务和注意义义务、禁止自自我交易、要要求受托人谨谨慎管理。这这样做是为了了使受托人之之“权”的目目的在于实现现受益人的利利益。至于有有偿的信托管管理受托人所所享有的报酬酬,并不是信信托利益的内内容,所以不不能以此报酬酬说明受托人人对信托财产产的“权”可可以归结为利利益。也许有人说说,受托人享享有的不是权权利,而是别别的东西。可可是,英美法法系明明是规规定受托人享享有普通法上上的权利。也也许有人要说说,英美法系系中受托人享享有的是poowers,应应该翻译为“权权力”。可是是,英美法系系中,广义上上的权利包括括权力(权力力不一定就是是公法上的概概念)。大陆陆法系的日、韩韩规定信托的的成立以财产产权的转移为为前提,那么么,受托人作作为名义上财财产权人当然然享有权利,否否定受托人对对信托财产的的权利是错误误的。阿根廷廷、智利等国国干脆将受托托人对信托财财产的权利定定性为“信托托所有权”。在英美法系系中,委托人人一般于信托托成立后即退退出信托关系系,除非他在在信托文件中中保留了一些些权利。即使使信托文件为为委托人保留留了权利,或或者法律规定定委托人享有有权利,这种种权利与利益益也是分离的的,就是说,这这种权利不能能归结为利益益。在自益信信托中,或当当委托人作为为多数人的受受益人之一时时,委托人享享有信托利益益或者部分信信托利益,但但此时他是以以“受益人”身身份享有利益益,而不是以以“委托人”身身份享有利益益。总之,信托托财产上的权权、利分离,使使得关于权利利本质的“利利益说”黯然然失色,甚至至经不起逻辑辑的推敲。(三)其他他学说1.法力说说该学说认为为,权利是法法律赋予人们们为实现某种种特定利益而而进行一定行行为的法律之之力,即认为为权利由特定定利益和法律律之力两个因因素构成。此此说的代表人人物是19世世纪德国法学学家梅克尔。法法力说排除了了道德权利以以及宗教意义义上的权利,弥弥补了利益说说的不足,逐逐渐成为大陆陆法系的通说说。根据法力说说,权利的目目的是特定利利益的实现,而而法律之力是是实现目的的的手段,可见见,该说是目目的与手段的的统一,兼有有客观说与主主观说的特点点。值得注意的的是,将法律律之力或者说说国家认可解解释为权利的的要素,真实实地反映了权权利背后隐藏藏的国家权力力,这有利于于权利保障与与实现,但同同时可能因为为强调国家意意志、国家权权力而导致权权力本位及权权力非正当限限制权利的倾倾向。法力说将利利益解释为权权利的一个要要素,这对于于绝大多数类类型的权利都都是适用的,但但与利益说面面临同样的困困境没有解解释权利的正正当性基础,不不能涵盖所有有类型的权利利。利益有正当当利益与非正正当利益之分分,权利应当当以正当利益益为内容,不不能凭借国家家权力将非正正当利益合法法化。这样才才能体现权利利的合理性及及公平、正义义。综上所述,信信托受托人对对信托财产享享有名义上的的财产权,受受托人此类之之“权”因与与利益分离而而无法以利益益说、法力说说等以利益为为要素的学说说去解释。甚甚至信托委托托人依照信托托文件或者依依照信托法所所拥有的权利利也不可以用用利益说、法法力说等以利利益为要素的的学说去解释释。2.资格说说资格说将权权利看做一种种资格,代表表人物包括米米尔恩(A. J. MM. Millne)和麦麦克拉斯基(H. J. Macllosky)。英国法学家家米尔恩(AA. J. M. Miilne)说说,“权利概概念之要义是是资格。说你你对某物享有有权利,就是是说你有资格格享有它,如如享有投票、接接受养老金、持持有个人见解解以及享有家家庭隐私的权权利”。 16他认认为权利的来来源是法律、习习俗和道德,而而权利存在的的意义在于权权利是成立社社会共同体的的必要条件,也也就是说,如如果要有人类类生活,就必必须有权利。澳大利亚学学者麦克洛斯斯基(H. J. Maacloskky)说,最最好把权利看看做资格,而而不是对他人人的要求。“权权利是去做、去去要、去享有有、去据有、去去完成的一种种资格。权利利就是有权行行动、有权存存在、有权要要求。我们所所讲的权利正正是拥有、实实施和享有。”17资格说比上上述几种权利利理论具有更更大的涵盖性性。就信托而而言,无论是是委托人对信信托财产的权权利、受托人人对信托财产产的权利还是是受益人享有有的已经权利利化的信托利利益,都可以以解释为一种种资格。但是资格说说的不足之处处是过于宽泛泛,缺乏必要要的限定,因因为并不是所所有的资格都都是一种权利利。米尔恩所所主张的“权权利的来源是是法律、习俗俗和道德”还还使得其主张张的资格说范范围过广,使使得法律上的的权利混同于于习俗及道德德上的权利。3.主张说说该学说代表表人物是施图图尔雅(Saamual Stoljjar)和费费因伯格(JJoel FFeinbeerg)等。施施图尔雅把权权利定义为法法律上有效的的、正当的、可可强制执行的的主张(cllaims)费因伯格认认为权利是一一种有效的主主张(vallid cllaims),拥有某项项权利就是针针对某人某事事提出某种主主张,并且对对此的承认根根据法律规则则作出,或者者在道德权利利的情况下根根据开明的良良知原则作出出。笔者认为,主主张说对相对对权的解释是是相当有道理理的,但是用用其去解释绝绝对权是难以以令人接受的的。而且费因因伯格的主张张说还过于宽宽泛,因为它它涵盖了道德德权利。因为无论信信托受托人的的名义财产权权还是受益人人享有的信托托利益(已经经权利化的利利益)都具有有物权性质或或者说绝对权权性质,所以以主张说难以以解释信托财财产权利的构构造。4.可能性性说该学说认为为权利是法律律规范规定的的当事人为一一定行为(包包括作为和不不作为)的可可能性,要求求他人为一定定行为的可能能性以及请求求国家强制力力给予保护的的可能性。“可可能性说”是是前苏联多数数学者所持的的主张,我国国法学界也曾曾有很多学者者持此说,直直到今天,“可可能性说”仍仍有一定市场场。笔者认为,这这种学说比较较抽象,涵盖盖的范围也比比较广,同时时又将权利限限定于法律上上的权利,其其合理性是现现今很多人所所忽视的。以以此说解释信信托财产上的的权利也是没没有多大问题题的。不过,这种种学说的缺点点在于尽管说说明了权利的的国家赋予性性,却没有说说明权利的正正当性基础,因因此有可能陷陷人权力本位位、以权力不不正当限制权权利的泥潭之之中。(四)本文文观点一切事物,都都是在与其他他事物的区别别与联系的过过程中存在的的。所谓本质质,就是某一一事物区别于于其他事物的的特殊性即质质的规定性。因因此,认识某某一事物的本本质,即是认认识某一事物物与其他事物物的不同与特特殊性。而认认识某一事物物与其他事物物的区别,其其重点是认识识某一事物和和与其相近事事物的区别,因因为认识某一一事物和与其其较远事物的的区别是很容容易的。所以以,要认识民民事权利的本本质,就要重重点认识民事事权利区别于于与其相近的的事物的特殊殊性。权利(广义义上的,包括括民事权利和和其他权利)是整个法律律体系中最基基本的要素之之一,与其相相对应的是义义务。实际上上,法律的使使命就是在主主体之间合理理地分配权利利义务,而分分配权利义务务的方式有两两种:一是法法律直接规定定主体的权利利和义务;二二是法律设置置基本规则允允许当事人通通过协商设定定其权利义务务(这在民事事领域非常普普遍)。民事权利是是民法体系的的最基本的要要素之一。要要认识民事权权利的本质,还还需要认识在在民法和其他他法律中与民民事权利相近近的事物即“权权力”。所以以说,要认识识民事权利的的本质,就需需要重点认识识权利与义务务的区别以及及民事权利与与权力的区别别。权利与义义务处在同一一位阶或层次次之中,但它它们是相反的的事物。权利利区别于义务务的特殊性在在于自由、可可能性及可选选择性,与此此相反,义务务意味着限制制、必要性及及不可选择性性。这正是权权利本质学说说的自由说、选选择说、可能能性说等学说说存在一定的的合理性的根根本原因。民民事权利是发发生于平等主主体之间的,与与其同样具有有自由、可能能性、可选择择性等属性的的相近事物是是“权力”。而而权力则发生生于上、下级级之间,或者者说是领导与与被领导者,或或者管理者与与被管理者,或或者监督者与与被监督者之之间。如果我们以以某类事物的的中心部分为为对象来考察察该类事物,则则往往得出很很深刻的认识识,但通常是是不全面、不不严谨的。就就民事权利本本质的认识而而言,利益说说非常深刻地地揭示了绝大大多数的权利利现象的本质质,因而获得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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