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大学教学改革课题管理规定.docx
中医药大学教学改革课题管理规定一、总那么1、为适应高等院校教学改革开展的需要,推动和促进我 校的教学改革工作,加强我校教学改革课题的规范化、科学 化、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2、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教职工主持或参与的各级、各 类教学改革研究课题。二、教学改革课题管理机构1、高教研究室是学校教学改革课题的管理、决策机构。 负责学校教学改革课题的招投标、立项和向上级相关部门推 荐申报;指导、监督立项课题的实施;负责课题的结题与成果 鉴定。2、实行学校和承当课题的研究单位二级管理,各承当课 题研究单位应协助高教研究室监督、检查本部门教学改革课 题的具体实施。3、教学改革课题实行工程主持人负责制。工程主持人全 面负责本课题的实施和结题、课题组成员的组成及课题经费 的使用。参加工程人员的变动须由课题主持人提出申请,填 写人员变动表格并报高教研究室备案,工程主持人的变动, 应报请上级课题发布单位批准。三、教学改革课题的界定和类别、级别的划分1、界定:教学改革课题是指教育科学理论、教育教学改 革与实践等方面的研究课题。2、类别划分:教学改革课题按资金来源分为立项资助、 立项自筹经费两类。3、级别划分:教学改革课题按级别划分为国家级(包括 教育部、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课题、省级课题、校级课 题3个级别。A级:国家级课题:由国家发布的或由教育部代表国家 发布的国家级教学改革课题;国际合作教学改革课题;B级:省部级课题:由XX省教育厅发布的教学改革课题; 由卫计委或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教学改革课题。C级:校级课题:由学校发布的教学改革课题。另外,受外单位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的教学改革课题, 其级别按授托单位或合作单位的课题级别核准。么!、教学改革课题的立项各类教学改革课题须通过以下途径之一方视为正式立项:1、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的国家级、部局级课题和学校组 织的招标工程,自中标通知下达日起视为正式立项。2、与外单位合作研究课题,须事先向高教研究室提出申 请,并将有关协议书或合同书报送高教研究室备案,经学校同意后视为正式立项。3、除1、2项之外由个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科研经费的课 题,在经费到达后,申报人将标书送高教研究室,经审核备案 后视为正式立项。五、教学改革课题的组织实施1、对已经立项的教学改革课题,各承当单位应按课题要 求提供和保证课题开展所必需的条件。2、课题组负责人应及时组织课题组成员,根据课题研究 的具体内容,完善课题设计,制订出详细的研究实施方案,建 立有关的工作制度,组织开题报告会,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 研究工作。对课题研究中收集和积累的重要原始资料,课题 负责人应指定专人整理、保管,并建立教学改革课题档案。3、教学改革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为了催促和加强课 题管理,使课题能如期圆满完成,高教研究室将组织有关人 员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课题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 指出并催促解决,以保证课题的顺利进行。4、各级各类教学改革课题均须遵守经费资助部门的有 关管理规定。六、教学改革课题的结题验收、鉴定及成果奖的申报1、研究工程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尽快整理好课题研究 资料,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填写工程研究工作总结表,撰写 工程研究总结报告书。学校及各承当课题研究单位应及时组 织同行专家对课题完成情况及水平写出初步结题验收意见, 连同工程研究工作总结表、工程研究总结报告书及课题成果 一起交高教研究室。高教研究室汇总后,统一组织专家进行 评审,并呈送相应课题发布单位。2、经过结题验收的课题,假设到达一定的学术水平,高教 研究室将组织同行专家对课题做进一步的鉴定。鉴定一般可 采取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两种形式:(1)会议鉴定:是指同行专家采取会议的形式进行现场 测试、考察、讨论或辩论,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2)函审鉴定:是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研究资 料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3、经过鉴定的课题,方可申报学校或更高一级的科研成 果奖。七、教学改革课题经费管理方法1、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1)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资料印刷费;研究 成果评议鉴定费;咨询费;调研费等。(2)协作费:根据协议书拨付给外单位协作者的研究经 费。仪器设备费。其它费用。2、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方法和权限课题组负责人具体安排课题经费使用计划。各项课题经费开支均由课题组负责人报高教研究室审批。(2)需要提取现金的开支,应按财务规定填写内部凭证, 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3)对外拨付科研经费,一律须经高教研究室审批。3、科研经费余额的处理方法课题结束后1年,经费尚未使用完的工程,余额全部上 缴学校财务部门。九、其它1、教学改革课题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问题,按照国家已 经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执行。2、教学改革课题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私自 挪用。一经发现,学校将立即把有关情况通报上级资助单位, 在经得上级资助单位的同意后,撤消立项,追回挪用的经费, 并按挪用公款的有关法律交司法部门处理。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高教研究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