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问题研究2439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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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问题研究24395.docx
关于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问题研究第一章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同时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合同法6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关系,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才存在对待给付,即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具有对等关系或对应关系,一方为给付是为了换取对方的给付,正因为这种牵连关系,使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公平性,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时履行抗辩权权制度,具有有如下作用:第一,维护护交易秩序。同同时履行抗辩辩权允许一方方当事人在另另一方未履行行时,可以拒拒绝履行,这这直接关系到到双方能否依依合同履行义义务的问题,因因此当事人不不能随意行使使此种权利。在在实践中,经经常发生的问问题是一方在在另一方仅有有轻微违约的的情况下便拒拒绝履行自己己的义务,或或以各种理由由拒绝对方的的履行,或同同时拒不履行行自己的等待待,这就妨碍碍了合同的正正常履行,严严重影响了交交易秩序。因因此,需要通通过明确同时时履行抗辩权权行使的条件件,对拒绝履履行的权利的的行使做出严严格的限制。还还要看到,同同时履行抗辩辩权允许一方方在他方未为为履行以前,可可以拒绝自己己履行,从而而有利于督促促对方履行义义务,并有利利于维护交易易秩序。第二,平衡衡当事人之间间的权益,维维护当事人的的权利,既然然双务合同当当事人是对等等的,相互牵牵连的,则一一方不履行自自己的债务而而要求对方履履行,意味着着只享有权力力不承担义务务这显然与公公平的观念背背道而驰,至至于一方当事事人仅提供履履行、履行有有瑕疵,是否否可以使另一一方拒绝履行行,亦应以公公平、诚实信信用原则为判判断。第三,增进进双方的协作作。根据诚实实信用原则,债债务人与债权权人对债务的的履行和权利利的行使,都都负有相互协协作的义务。相相互协作不仅仅有利于债务务的正确行使使,而且有利利于双方当事事人建立合作作关系,进而而促进交易的的增长。(二)同时时履行抗辩权权的适用条件件同时履行抗抗辩权的行使使必须符合下下列要件:1、须由同同一双务合同同互负对待给给付义务。同同时履行抗辩辩权发生的前前提条件,是是在同一双务务合同中双方方互负对待给给付义务,而而且要求双方方当事人互负负的债务必须须是有效的。首首先,须由同同一双务合同同产生债务,即即双方当事人人之间的债务务是根据一个个合同产生的的,如果双方方当事人的债债务不是基于于同一合同而而发生,即使使在事实上由由密切关系,也也不得主张同同时履行抗辩辩权。其次,需需双方当事人人互负债务。债债务的存在是是主张同时履履行抗辩的前前提。所谓互互负债务,是是指双方所负负的债务之间间具有对价或或连带关系。这这里的债务,首首先应为主给给付义务。但但在从给付义义务的履行于于合同目的的的实现具有密密切关系是,应应认为它与主主给付义务之之间有牵连关关系,可产生生同时履行抗抗辩权。2、须双方方互负的债务务均已届清偿偿期。同时履履行抗辩权制制度旨在使双双方当事人所所负的债务同同时履行,双双方享有的债债权同时实现现。所以只有有在双方债务务同时届期时时,才能主张张同时履行抗抗辩权。这就就意味着同时时履行抗辩权权仅适用于同同时履行的双双务合同。所所谓同时履行行,是指双方方当事人所负负担的给付应应同时提出,相相互交换,例例如在中,如如当事人没有有约定履行的的先后顺序,买买方的价金交交付与卖方的的所有权转移移应同时进行行。在非同时时履行的双务务合同中,无无论是先履行行方还是后履履行方,均不不得主张同时时履行抗辩权权。3、须对方方未履行债务务或履行债务务不完全。一一方向他请求求履行债务时时,须自己已已为履行或提提出履行,否否则对方可以以主张同时履履行抗辩权,拒拒绝履行债务务。不过,如如果一方未履履行的债务或或未提出履行行的债务与对对方所付债务务之间若无对对价关系,则则对方不得援援用同时履行行抗辩权。如如果已按照债债务的本旨履履行了债务,则则债务的对方方或牵连状态态已经消灭,同同时履行抗辩辩问题也就不不再产生了。4、须对方方的对待给付付是可能履行行的,同时履履行抗辩的宗宗旨促使双方方同时履行其其债务。同时时履行是以能能够履行为前前提。如果一一方已履行,而而另一方因过过错不能履行行其所负的债债务(如标的的物已经遭到到毁损或灭失失等),其对对待给付一不不可能,则只只能使用债务务不履行的规规定请求补救救,而不能发发生同时履行行抗辩的问题题。如果因法法律规定或合合同约定事由由发生履行不不能,则双方方当事人将被被免责。在此此情况下,如如一方提出了了履行要求,对对方可提出否否认对方请求求权存在的主主张,而不是是主张同时履履行抗辩权。(三)一方方违约时同时时履行抗辩权权的行使1、迟延履履行,我们认认为一方若已已构成迟延履履行,则对方方能主张同时时履行抗辩权权。2、受领迟迟延,在双务务合同中,债债权人受领迟迟延,则要看看其迟延原因因,如因不可可归责于债权权人的原因,则则其原有的同同时履行抗辩辩权不因此而而消灭,债务务人在债权人人受领迟延后后请求为对待待给付义务的的,债权人可可主张同时履履行抗辩权。如如因债权人本本身原因造成成,我们认为为,其无权行行使同时履行行抗辩权。3、部分履履行,在原则则上,合同应应全面、适当当履行,因此此,双务合同同的一方当事事人提出部分分履行时,对对方当事人有有权拒绝受领领,但拒绝受受领违反诚实实信用原则时时,不在此限限。若受领部部分给负,可可以提出相当当部分的对待待给负,也可可以主张同时时履行抗辩权权,拒绝自己己的给负,除除非如此违背背诚实信用原原则。4、瑕疵履履行,即履行行合同不适当当,债务人履履行合同有瑕瑕疵债权人可可请求其消除除瑕疵缺陷或或另行给付,在在债务人未消消除缺陷或另另行给付时,债债权人有权行行使同时履行行抗辩权,拒拒绝对待给付付义务。(四)同时时履行抗辩制制度的使用范范围同时履行抗抗辩制度主要要是用于双务务合同。依据据合同法666条只规定,在在双务合同中中,如果一方方未履行,另另一方有权拒拒绝履行自己己的义务。所所以同时履行行抗辩首先可可适用于一方方未履行、拒拒绝履行的情情况。在一方方迟延履行、不不适当履行的的情况下,对对方亦可援用用抗辩权。下下面讨论一下下同时履行抗抗辩权在具体体的双务合同同和有关债务务的关系中的的使用情况。1、买卖。买买卖是典型的的双务合同。买买受人对人出出卖负有交付付价金的义务务,出卖人对对买受人则负负有交付标的的物及移转所所有权的义务务,这些义务务都是买卖双双方所负有的的主要义务,法法律要求当事事人必须同时时履行这些义义务。如果一一方违反的不不是主要义务务,而是依诚诚实信用原则则所产生的付付随义务,如如忠实、协作作等义务,另另一方不能在在对方已履行行主要义务的的情况下,拒拒绝履行自己己的义务。在在长期供货合合同中,当事事人双方约定定一方于确定定的期限内,向向他方继续供供给一定量的的货物,他方方应分期支付付价金。此类类合同,学者者一般也认为为其属于双务务合同,当事事人在某个时时期不履行将将构成对全部部合同的不履履行。一方交交付了标的物物另一方不支支付价金,则则交付的一方方可援用同时时履行抗辩权权拒绝提供货货物。2、互易。互互易合同是买买卖合同的一一种变形,只只是合同当事事人不再交付付价金,而是是以物换物,合合同双方互负负给付标的物物的义务,一一方交付了标标的物另一方方不交付标的的物,则交付付的一方可援援用同时履行行抗辩权拒绝绝提供货物。3、租赁。各各国合同立法法对租赁合同同的双方当事事人是否有权权要求同时履履行有不同规规定。我国法法律规定,在在房屋租赁合合同中,支付付租金和修缮缮房屋都是租租赁合同的主主要条款。因因此,一方违违反其中的一一项义务,另另一方可以援援用同时履行行抗辩权。但但在承租人未未支付租金时时,出租人不不得以此为理理由,要求取取回其已交付付的租赁物,因因为租赁人只只是在租赁关关系期满或终终止时,才负负有返还物的的义务。不过过一方违反了了他方不具有有对价关系的的义务,不能能成立同时履履行抗辩权。如如承租人为保保养租赁财产产曾支付过一一定的维修费费用,为了要要求返还费用用而援用同时时履行抗辩权权,拒绝返还还租赁物,显显然是不适当当的。因为返返还费用和返返还租赁物之之间不能成立立对价关系。4、承揽。承承揽合同是承承揽方按照定定作方提出的的要求完成一一定的工作,定定作方接受承承揽方完成的的工作成果并并给付约定报报酬的协议。如如果当事人没没有特别约定定,则承揽人人在完成一定定的工作或完完成工作的主主要部分并向向定做方交付付了定作物以以后,才能获获取报酬。对对于定做人来来说,他接受受定作物的期期限,也就是是他支付报酬酬或价款期限限。如果承揽揽人没有完成成工作并交付付工作成果,则则定做人可援援用同时履行行抗辩权,拒拒绝支付报酬酬或价款。如如果承揽方交交付的定作物物或完成工作作不符合合同同规定的质量量而定做人不不同意利用的的,应有承揽揽方负责修整整或调换。若若经过修整或或调换以后,仍仍不符合合同同规定的,定定作方有权拒拒收,并可援援用同时履行行抗辩权拒绝绝支付价款或或报酬。第二章 先先履行抗辩权权先履行抗辩辩权是指在双双务合同中因因合同约定或或合同本身的的性质等原因因使当事人履履行他们之间间的有关联性性的合同义务务有先后履行行顺序,后履履行一方在先先履行一方不不履行合同义义务前或履行行义务有重大大瑕疵时,可可以为了保护护自己的合同同利益,而拒拒绝履行自己己合同义务。先先履行抗辩权权从本质上将将是对违约的的抗辩权,从从这个意义讲讲,后履行抗抗辩权也可以以称为违约救救济权,合同同法第67条条的规定:“当当事人互负债债务,有先后后履行顺序的的,先履行一一方未履行义义务之前,后后履行一方有有权拒绝其履履行请求,先先履行一方履履行债务不符符合约定的,后后履行一方有有权拒绝其相相应的履行请请求。”这一一条文规定的的实际上就是是先履行抗辩辩权的内容,这这也是我国立立法上首次明明确规定先履履行抗辩权。(一)先履履行抗辩权的的特征先履行抗辩辩权作为一种种对抗合同先先履行方请求求权的权利,具具的如下特征征:1、其只只存在于双务务合同中,并并且在该合同同中,当事人人履行义务有有先后履行顺顺序正如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合同法第第67条中所所规定的“当当事人履行债债务”“有先先履行后顺序序。”2、他他是一种单项项性的抗辩权权,即只有后后履行一方拥拥有先履行抗抗辩权,先履履行一方则无无此权利,先先履行一方也也不享有对后后履行一方的的同时履行抗抗辩权,但先先履行一方享享有“不安抗抗辩”、“预预期违约”之之权利与之抗抗衡。3、它它属于形成权权,即先履行行抗辩权的行行使不依赖于于先履行人的的协助。4、先先履行抗辩权权有:“私立立救济”性质质,它属于暂暂时抗辩权(或延期抗辩辩权),只能能延缓义务的的履行与对方方权利的实现现,而不能消消灭这一权利利义务关系。(二)先履履行抗辩权的的适用范围合同法中先先履行抗辩权权的适用是以以当事人“互互负债务”为为前提的,即即只能适用于于双务合同,而而且并非所有有双务合同都都自然适用先先履行抗辩权权,可以适用用先履行抗辩辩权的双务合合同大体上可可分为以下三三类:第一类类,因合同约约定而产生先先后履行顺序序的双务合同同。这类双务务合同按照其其性质,双方方应同时履行行其债务,但但因当事人作作为特殊约定定,而产生了了先后履行顺顺序。这类合合同具体包括括买卖合同、租租赁合同、加加工承揽合同同、融资租赁赁合同、土地地使用权出让让与转让合同同、企业经营营合同、借用用合同、工程程建设合同、等等。第二类,因因合本身的性性质或法律规规定而具有先先后履行顺序序的双务合同同。这类合同同无需当事人人约定,本身身即具有先后后履行顺序,具具体包括、储储蓄合同、保保险合同、跟跟单信用证买买卖合同等。第第三类,按照照商业习惯或或惯例而有先先后履行顺序序的双务合同同,如航空客客运合同等。(三)先履履行抗辩权的的适用条件第一,必须须是同一双务务合同,当事事人双方要互互负债务。先先履行抗辩权权存在于双务务合同,因双双务合同中当当事人互负债债务的关联性性而生,对于于各类单务合合同不能适用用。因为只有有双务合同才才会产生对待待给付义务,一一方的履行与与另一方的履履行是互为因因果的和具有有关联性的,这这里强调三点点:首先,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合同法第第67条规定定的“当事人人互负债务”是是指因同一双双务合同而在在当事人之间间产生的相互互之义务,如如果当事人互互负债务是基基于不同的合合同,则不能能适用先履行行抗辩权;其其次“当事人人互负债务”要要求当事人互互负债务之间间必须具有关关联性,即互互为条件、相相互依存,否否则不能适用用先履行抗辩辩权。最后,“当当事人互为债债务”所指的的当事人之间间互负的债务务是主要债务务而不是附随随债务,先履履行一方只是是违反了对合合同目的没有有影响的附随随义务,后履履行一方不能能行使先履行行抗辩权,否否则违背诚信信原则。第二,必须须是双方互负负的债务“有有先后履行顺顺序”。如果果没有先后履履行顺序,则则不产生先履履行抗辩。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合同法第第67条中的的“有先后履履行顺序”基基于以下原因因发生:一是是当事人在合合同中约定互互负的债务有有先后履行顺顺序;二是根根据合同本身身的性质必然然有先后履行行顺序,如借借款合同、保保险合同等;三是根据商商业习惯和惯惯例。其中对对合同履行顺顺序的约定不不能违反法律律的规定,但但约定的合同同履行顺序可可以改变上述述后两种情况况下的合同履履行顺序。第三,必须须是先履行一一方未履行债债务或其履行行不符合债的的本旨。这是是后履行债务务一方当事人人行使先履行行抗辩权的前前提条件,先先履行抗辩权权的行使其实实质上是对应应当先履行合合同义务一方方当事人违约约的抗变,反反映了后履行行义务人后履履行义务,如如果先履行一一方已全面、适适当履行了债债务,后履行行一方就不能能以先履行抗抗辩权对其履履行债务的请请求。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第第67条规定定了先履行一一方不履行债债务的两种情情况:一是完完全不履行;二是不完成成履行。在这这里有以下几几个问题必须须澄清:1、先先履行一方未未履行的债务务必须是主要要债务,并且且与后履行一一方的债务有有关联性;22、对先履行行一方的违约约行为行使先先履行抗辩权权,应以诚实实信用原则衡衡量之,并不不是先履行一一方的任何违违约行为,后后履行一方都都能行使先履履行抗辩权,只只有当先履行行一方的违约约后果较为严严重,已损害害到后履行一一方的合同利利益时,才能能相应地使用用先履行抗辩辩权。3、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合同法第第67条规定定的、对“先先履行一方履履行债务不符符合约定的”行行使先履行抗抗辩权,只能能是对“不符符合规定”的的部分相应地地拒绝履行自自己的义务,但但实际上并没没有履行的,后后履行一方有有权行使先履履行抗辩权。先先履行抗辩权权制度就是在在不终止合同同效力的前提提下,后履行行合同义务的的一方当事人人为了保护自自己的利益而而采取的有力力措施,即可可保护自己的的利益,又可可以降低合同同成本。最后,双务务合同必须是是有效的且应应当先履行的的债务时可以以履行的,否否则双方根本本就没有请求求对方履行的的权利,更无无从谈起适用用先履行抗辩辩权。第三章 不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权,又称保证证履行抗辩权权,是先为履履行顺序的一一方,在对方方财产、商业业信誉或者其其他与履行能能力有关的事事项发生重大大变化时,可可以中止履行行债务的权利利。合同法第第68 条规规定:“应当当先履行债务务的当事人,有有确切证据证证明对方有下下列情形之一一的,可以终终止履行:(一)经营状状况严重恶化化;(二)转转移财产、抽抽逃资金,以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失商业信誉;(四)有丧丧失或者可能能丧失履行债债务能力的其其他情形。”本本条就是关于于不安抗辩权权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权是为了维护护合同当事人人实质上的权权利义务的公公平,确保债债的信用而确确立的权利,是是一种自助权权。先为给付付的一方当事事人在履行之之前,发现债债务人的财务务或信用状况况发生严重的的变化,在履履行之后,对对方的对待给给付可能不能能实现,从而而危及到先为为履行一方的的债权,此时时强求先为履履行一方予以以履行,徒增增债权债务纠纠纷,可能增增加互欠债务务的“三角债债”,而且明明知存在不利利后果而仍让让先履行一方方以身犯险,虽虽然在形式上上强调了合同同的效力,但但在实质上损损害了履行一一方的利益,对对其是不公平平的。不安抗抗辩权就是既既保护先为履履行义务一方方的利益,又又保护相对人人的权益的一一项制度设计计,起到保护护合同信用,防防止合同欺诈诈的作用,即即其在合同履履行上加上一一层保险,先先为履行义务务的一方可以以如约履行义义务,但需要要相对方提供供担保,否则则就不予履行行。(一)不安安抗辩权的使使用条件,1、基于同同一双务合同同而产生,与与同时履行抗抗辩权和先履履行抗辩权一一样,只能产产生于双务合合同,当事人人负有对待给给付义务。单单务合同不能能产生不安抗抗辩权。2、必须是是负有先履行行义务的一方方当事人才有有权行使,于于先履行抗辩辩权的规定相相反,不安抗抗辩权是依照照合同负有先先履行义务的的当事人,在在对方当事人人不能为对待待给付的现实实危险是暂停停自己的给付付的行为。其其前提是行使使不安抗辩权权的权利人负负有先履行义义务。3、须先履履行合同义务务的该方当事事人有确切证证据证明对方方当事人有不不能对待给付付的现实危险险。合同订立立后,在后履履行的一方当当事人履行能能力丧失或者者其他情况以以至不能保证证合同的履行行,这种危险险是在后履行行已方当事人人自己造成的的,在先履行行一方当事人人就可以为保保护自己的利利益,而中止止合同的履行行。其次是只只要后履行一一方有不能履履行的危险,先先履行一方就就可以行使不不安抗辩权,而而不必等到后后履行一方完完全不能支付付时。在室在在先履行一方方当事人必须须由确切的证证据证明对方方又不能履行行的危险,对对对方当事人人的履行能力力不能凭空猜猜测,而是要要有确切的证证据,先履行行方负举证义义务。如允许许当事人进根根据自己的判判断行使不安安抗辩权,则则会使合同关关系充满危险险,同样会危危及合同交易易的安全,如如造成对方损损失,也应承承担违约责任任。(二)适用用不安抗辩权权的事由不安抗辩权权的适用必须须具有法定事事由,合同法法第68条规规定了这此事事由。从该条条规定的精神神上来看,这这些事由必须须是合同成立立后所发生的的事由,如果果在合同订立立进即具有这这此事由,先先为履行义务务一方如不知知情,可以援援用欺诈、错错误进行抗辩辩,寻求救济济;如果明知知这些情况而而仍签订合同同,以身犯险险是意料之中中的事,就没没有给予不安安抗辩权保护护的必要了。1、经营状状况严重恶化化主要指后履履行方当事人人由于经营等等原因而造成成财产状况严严重恶化或者者财产明显减减少。市场竞竞争异常激烈烈,市场行情情瞬息万变,经经营者在市场场交易中既具具有机遇,又又充满风险。因因此,订立合合同与履行期期届至时难免免发生此一时时彼一时的现现象,如经营营者的经营状状况在履约时时发生严重恶恶化,致使丧丧失或可能丧丧失履行能力力时,先为履履行义务的一一方在履行后后可能的不到到对方当事人人的对待给付付,先履行的的一方可以援援用不安抗辩辩权以避免自自己的利益受受损。该事由由对于相对人人经营状况有有着程序上的的要求,即须须达到“严重重恶化”的程程序。2、转移财财产、抽逃资资金,以逃避避债务这是一种严严重的欺诈行行为,在专以以逃避债务为为目的的转移移财产、抽逃逃资金的情况况下,既然相相对人有逃避避债务的恶意意,对于先为为履行义务方方行使不安抗抗辩权的限制制就应该放宽宽,原则上只只要有此类行行为,不问程程序如何,都都可以行使不不安抗辩权。3、严重丧丧失商业信誉誉指后履行方方当事人在进进行商业活动动过程中,商商业信誉很差差,严重违背背了诚实信用用原则,商业业信誉是大众众对经营者商商业信誉状况况的评价。如如果相对人在在经济交往中中屡屡违约,不不讲信用,也也可以构成行行使不安抗辩辩权的事由,但但必须达到严严重的程度。4、丧失或或者可能丧失失履行能力的的其他情形(三)不安安抗辩权的行行使合同法699 条规定“当当事人依照本本法第六十八八条的规定中中止履行的,应应当及时通知知对方。对方方提供适当担担保时,应当当恢复履行。中中止履行后,对对方在合理期期限内未恢复复履行能力并并且未提供适适当担保的,中中止履行的一一方可以解除除合同。”本本条为了兼顾顾后各付义务务人的利益,对对行使不安抗抗辩权的具体体事项和后果果做出规定。1、通知义义务当事人因行行使不安抗辩辩权而中止履履行时,应当当及时通知对对方。这是对对对方权利的的必要保护,可可以使后给付付义务人尽量量减少损害,及及时恢复履行行能力或提供供适当的担保保一消除不安安抗辩权,使使先给付义务务人履行其义义务,如果不不尽及时通知知义务,行使使不安抗辩权权的一方应当当承担相应的的违约责任。2、对方提提供担保时的的恢复履行法律赋予不不安抗辩权的的目的是保护护先为履行义义务方的债权权,如因对方方在合理期限限内提出适当当担保措施而而使债权得到到了保障,不不安抗辩权的的行使基础就就不存在了,此此时应当恢复复已中止的债债务履行。3、解除合合同中止履行后后,对方在合合理期限内未未恢复履行能能力,也未提提供担保的,法法律赋予先为为履行义务方方的单方解除除权,即中止止履行的一方方可以解除合合同。结语双务合同中中的抗辩权,是是合同效力的的表现。它们们的行使,只只是在一定的的期限内终止止履行合同,并并不消灭合同同的履行效力力。产生抗辩辩权的原因消消失后,债务务人仍应履行行其债务。所所以,双务合合同发行中的的抗辩权为一一时的抗辩权权,延期的抗抗辩权。双务务合同履行中中的抗辩权,对对抗辩权人是是一种保护手手段,免去自自己履行后得得不到对方履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事人产生及时时履行、提供供担保的压力力,所以它们们是债权保障障的法律制度度,就其防患患于未然这点点来讲,作用用较违约责任任还积极,比比债的担保亦亦不逊色。文章来源:中顾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律咨询,就上上中顾法律网网)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