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实证分析461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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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实证分析46110.docx
摘要对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最新国际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所设定的一般保护原则及例外规定,对完善各成员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体系。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宜坚持以商标法为主,其他相关法律为辅的立法模式,明确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机制、统一并规范用语、具体明确地理标志构成要素和审批标准、完善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 关键词地理标志 法律保护 立法体例 制度完善 地理标志是TRIPS协议提出应予保护的继商标、专利及著作权之后的又一商业标记,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增加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内容,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但是,我国并没建立完整而有效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对地理标志的内涵、申请与确定标准,管理模式及保护标准等内容尚需进一步完善;对依现行商标法合法有效的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关系需进一步理顺。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如何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进一步保护地理标志的谈判中,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提出我们的立场,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的利益至关重要。 一、简简析我国地理理标志法律保保护的立法体体例 商标标法新增加加的第16条条规定,商标标中有商品的的地理标志,而而该商品并非非来源于该标标志所标示的的地区,误导导公众的,不不予注册并禁禁止使用;但但是,已经善善意取得注册册的继续有效效。前款所称称地理标志,是是指标示某商商品来源于某某地区,该商商品的特定质质量、信誉或或者其他特征征,主要由该该地区的自然然因素或者人人文因素所决决定的标志。 这是我我国现行法律律关于地理标标志的最新规规定,其内容容充分考虑了了TRIPSS协议第222条的精神。但但必须明确的的是,商标标法第3条条第3款中的的“原产地”与与第16条第第2款乃至商商标法实施条条例第6条条中所讲的“地地理标志”是是否为一个概概念? 从保护护地理标志国国际公约来看看,其用语也也是不尽一致致,(注:详详见巴黎公公约第1条条第(2)项项、制裁商商品来源的虚虚假或欺骗性性标志协定第第1条第(11)项、保保护原产地名名称及其国际际注册协定第第2条第(11)项及TRRIPS协议议第22条第第(1)项。)常常见的表述有有“indiicatioons off sourrce”(来来源地标识)“aappelllationns of origiin”(原产产地标识)“ggeograaphicaal inddicatiions”(地地理标志)。世世界知识产权权组织认为,“iindicaationss ofssourcee”(来源地地标识)与“aappelllationns of origiin”(原产产地标识)的的区别在于,来来源地标识是是用于标识产产品或服务产产于某个国家家、地区或者者特定地点的的表示(exxpresssion)或或标记(siign);原原产地标识除除标识产品或或服务产于某某个国家、地地区或特定地地点外,还表表明该地域的的地理环境,包括自自然的、人文文的以及两者者兼而有之的的因素,造就就了其独有的的或者基本的的特殊质量。1(P1189)TRRIPS协议议第22条第第1款规定:本协议的地地理标志(ggeograaphicaal inddicatiions)系系指下列标志志:其标示出出某商品来源源于某成员地地域内,或来来源于该地域域中的某地区区或某地方,该该商品的特定定质量、信誉誉或其他特征征,主要与该该地理来源相相关联。22(P888)这里的地地理标志即是是原产地意义义上的标识。可可见,从国际际公约的规定定来看,原产产地标记与地地理标志的实实质内容是一一致的。我国国商标法中中关于地理标标志的规定也也与国际公约约的规定相一一致。 虽然商商标法中并并未对“原产产地”做出具具体的解释,但但是,在其他他的单行法规规中,笔者见见到两处关于于“原产地”的的描述。一个个是国家质量量技术监督局局于19999年8月177日颁布实施施的原产地地域产品保护护规定第22条规定:本本规定所称原原产地域产品品是指利用产产自特定地域域的原材料,按照传传统工艺在特特定地域内所所生产的,质质量、特色或或者声誉在本本质上取决于于其原产地域域地理特征并并依照本规定定经审核批准准以原产地域域进行命名的的产品;另一一个是国家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于2001年年3月5日颁颁布,于同年年4月1日实实施的原产产地标记管理理规定第44条规定:本本规定所称原原产地标记包包括原产国标标记和地理标标志。原产国国标记是指用用于指示一项项产品或服务务来源于某个个国家或地区区可标识、标标签、标示、文文字、图案以以及与产地有有关的各种证证书等。地理理标志是指一一个国家、地地区或特定地地方的地理名名称,用于指指示一项产品品来源于该地地,且该产品品的质量特征征完全或主要要取决于该地地的地理环境境、自然条件件、人文背景景等因素。前前一个文件的的界定是准确确的,也是符符合国际惯例例的,后一个个文件的界定定不够准确。“原原产国标记”(MMadeinnChinaa)是指来源源地标记,并并不是保护知知识产权国际际公约所讲的的原产地标记记,且与国际际惯例不符,也也不符合我国国入世后新形形势的需要。对对商标法中中所规定的“原原产地”宜理理解为地理标标志,这与我我国以证明商商标的方式保保护地理标志志的立法模式式是一致的。 概括起起来,各国对对于地理标志志的国内法保保护主要有两两种模式:一一是通过专门门立法的方式式进行保护,比比如法国。另另一种是通过过注册集体商商标或证明商商标的方式进进行保护。至至于采用那一一种方式进行行保护,有关关国际条约并并未做出统一一规定。两种种保护模式都都是因其国家家特定历史条件、社会环境和法法律传统而产产生的结果。 我国对对于是否应对对地理标志进进行单独保护护是有争议的的。有学者认认为,我国应应专门制定一一部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地地理标志保护护法。33(P444-47)也也有学者主张张,以证明商商标的形式保保护原产地名名称(地理标标志)符合国国际惯例,那那种认为另起起炉灶,对原原产地名称(地地理标志)采采取强制注册册登记的观点点,是不可取取的。4(P14-16) 地理标标志与商标总总体上讲是两两种权利,但但在识别功能能上,二者之之间存在一定定的相似性,二二者都具有一一定的区别功功能。地理标标志除标识商商品来源以外外,还是一种种质量、商誉誉的保证。在在这一点上,驰驰名商标与地地理标志的功功能又具有更更大的相似性性。只不过地地理标志对质质量、商誉的的保证基于特特定的地理因因素,而驰名名商标则并非非如此。地理理标志作为一一种特殊的商商业标志,和和商标的另一一个主要区别别在于,并不不是由其所属属的某个经营营者独家享有有专用权,而而是由某一地地区内经营者者的代表机构构进行注册和和管理,凡该该地区内的经经营者,符合合条件的都可可以使用。根根据我国商商标法实施条条例第6条条的规定:以以地理标志作作为证明商标标注册的,其其商品符合使使用该地理标标志条件的自自然人、法人人或其他组织织可以要求使使用该证明商商标,控制该该证明商标的的组织应当允允许。以地理理标志作为集集体商标注册册的,其商品品符合使用该该地理标志条条件的自然人人、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可可以要求参加加以该地理标标志作为集体体商标注册团团体、协会或或者其他组织织,该团体、协协会或者其他他组织应当依依据其章程接接纳(该自然然人、法人或或其他组织)为为会员;不要要求参加以该该地理标志作作为集体商标标注册的团体体、协会或其其他组织的,也也可以正当使使用该地理标标志,该团体体、协会或其其他组织无权权禁止。所有有人和使用人人的这种分离离是地理标志志特殊性决定定的一种使用用管理模式。 总之,我我国的地理标标志法律保护护宜采取以商商标法为主,反反不正当竞争争法、产品质质量法及消费费者权益保护护法为辅的立立法模式。这这一做法既符符合国际惯例例,也充分考考虑到了现有有的商标注册册和保护制度度,是对我国国原产地名称称保护已取得得的、为社会会各界和证明明商标注册人人所肯定的成成熟经验的认认可。前者是是从知识产权权的角度,后后者是从提供供真实信息的的角度,通过过禁止误导行行为而保护地地理标志的。在在这种多方位位的保护中,商商标法是一种种完整的民事事权利保护,居居主导地位;反不正当竞竞争法、产品品质量法及消消费者权益保保护法具有重重要的补充作作用。在这一一过程中,必必须面对以地地理标志申请请的证明商标标与普通商标标的不同,对对特殊问题做做出相应的特特殊规定。 二、完完善我国地理理标志法律保保护的对策分分析 对以地地理标志作为为集体商标或或证明商标进行申请、审审批、管理及保护做做出特殊规定定,笔者认为为,必须在立立法上明确和和理顺下列问问题: 1.在在立法上规范范、统一用语语,明确规定定原产地标志志即指地理标志,产产地标志由具具体的产地规规则或商业交交易习惯来决决定,统一单单行法规及地地方性法规中中的用语。地地理标志或原原产地标志即即指我国商商标法第116条第2款款所规定的内内容。我国目目前对产地、原原产地、地理理标志的使用用比较混乱,关关于产地,反反不正当竞争争法、消费者者权益保护法法都提到过,但但并未具体界界定其含义。前前已述及的原原产地标记管管理规定第第4条关于原原产地标记包包括原产国标标记和地理标标志的规定易易引起歧义,建建议修正。 2.具具体明确地理理标志构成要要素和审批标标准 依据我我国商标法法第16条条第2款的规规定,地理标标志有两个构构成要件:一一是指示商品品来源于某地地区;二是该该商品的特定定质量、信誉誉或者其他特特征,主要由由该地区的自自然因素或者者人文因素所所决定。但立立法仍需进一一步明确这里里的地理因素素,人文因素素具体指什么么?商品知名名度的大小(比比如范围大小小)是否为构构成地理标志志的一个必要要因素?我国国地理标志的的审批标准由由谁来制定?由国家统一一制定?还是是由地方根据据具体情况具具体制定? 在确定定地理标志构构成要素时,里里斯本协定的的具体规定很很有借鉴意义义。里斯本协协定中的原产产地(地理标标志)由三个个要素构成。首首先,该标识识必须是国家家、地区或者者地点的地理理名称。其次次,原产地必必须用于指示示原产于该国国家、地区或或者地点的产产品。再次,产产品与地理区区域之间存在在着质量上的的联系,即“质质量和特性”必必须完全或者者主要产于该该地理环境。如果质质量联系不是是足够的,如如特殊的质量量只是在很小小的程度上而而不是基本上上来源于该地地理环境,该该名称不是原原产地标识,而而是来源地标标识。地理环环境包括自然然的因素,如如土壤或者气气候,以及人人文的因素,如如该地理区域域内生产商的的特殊的职业业传统。55(P2001)我国修修订后的商商标法中并并未明确人文文因素的具体体内容,对于于“质量联系系”也规定的的比较笼统,建建议比照国际际惯例,结合合我国的实际际情况作出明明确、具体的的规定。 椐新闻闻媒体报道:浙江省在11999年对对“龙井茶”的的地理标志保保护进行了试试点性工作,他他们根据土壤壤、水质、气气候等因素,在在杭州西湖边边划定一块大大约168平平方公里的范范围作为“龙龙井茶”的产产区,规定该该区域以外生生产出来的茶茶叶不得以“龙龙井茶”冠名名。6(PP45499)有学者在在论证建立我我国的葡萄酒酒原产地命名名系统时认为为,宜由国家家技术监督局局牵头,组织织有关葡萄学学、知识产权权法律专家以及及相关地区的的有关管理部部门、企业代代表,对其生生产区域、葡葡萄品种结构构、种植方式式、酿造方法法及质量控制制等方面进行行认真调研,形形成相应的原原产地域命名名产品的标准准系统,并强强制性地实施施。由国家质质量技术监督督局进行日常常的监督与管管理。7(P1114)笔者者赞同这种由由国家牵头,地地方配合,形形成强制性标标准的做法。建建议在现行立立法中尽快明明确这一做法法,使地理标标志法律保护护形成体系。 3.明明确保护地理理标志的部门门及职能 依现行行法律,在管管理体制上,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标局和质检总总局(原国家家质量技术监监督局)均有有权对地理标标志予以保护护和管理。这这一状况造成成的负面影响响即是行政管理部门门之间的管理理权限的冲突突和碰撞,给给实际工作带带来了明显的的消极影响。 国家工工商总局商标标局依据集集体商标、证证明商标注册册和管理办法法,多年来来一直承担着着原产地证明明商标的注册册和管理工作作。据资料报报道,国家工工商局商标局局从19955年3月1日日起开始依法法受理集体商商标和证明商商标的注册申申请,到20000年底,共共收到原产地地证明商标申申请128件件,核准注册册的有29件件,包括国内内的“景德镇镇瓷器”、“章章丘大葱”和和美国的“佛佛罗里达洲柑柑桔”。88(P11114)而而1999年年3月,原国国家质量技术术监督局在其其行政范围内内制定了另一一行政规章原原产地域产品品保护规定,依依据该规定,原原国家质量技技术监督局(现现在的国家质质检总局)为为原产地域产产品的主管部部门,负责组组织对原产地地域产品保护护申请进行审审核、确认保保护地域范围围、产品品种种注册登记等等管理工作。 这样做做的实际后果果是,不同行行政审批程序序造成的所有有人不同权利利冲突。原国国家质量技术术监督局注册册登记的原产产地域产品标标志大多是与与既定注册商商标相重叠,比比如贵州茅台台酒、龙井茶茶等,形成同同一产品、同同一标志但所所有人却不一一样,而且会会使企业和行行会陷入矛盾盾之中。已注注册的证明商商标是否必须须再到质检局局注册登记方方为有效?被被许可使用人人依据证明商商标许可使用用合同获准的产产品标志使用用权是否必须须再到地方质质检局注册登登记才能合法法使用?那些些带有原产地地因素的产品品究竟是以证证明商标注册册,还是申报报原产地域产产品保护,不不同的注册程程序产生的效效力有什么区区别?谁的效效力高于谁?企业和行会会感到无所适适从。 针对这这种状况,宜宜尽快地以立立法的形式,理理顺国家工商商总局商标局局与国家质检检局在管理和和保护地理标标志方面的权权限与职能。22003年44月的新集集体商标、证证明商标注册册和管理办法法仍未协调调二者的关系系。笔者认为为宜采取高于于集体商标标、证明商标标注册和管理理办法和原原产地域产品品保护协定效效力的立法形形式予以协调调。对地理标标志的保护,是是对标识的保保护,更重要要的是对产品品质量的监督督和生产过程程的控制,国国家工商总局局商标局在管管理制度和方方法上很难保保证产品的质质量和信誉。因因此,由对产产品质量和生生产过程有监监控能力的质质检局负责管管理和保护地地理标志较为为适宜,这样样也可以减轻轻国家工商总总局商标局的的负担。 4.理理顺地理标志志与地名商标标的关系。依依现行商标标法第100条“地名具具有其他含义义”(注:这这类地名商标标包括以县级级以下,具有有独特含义的的地名申请注注册的普通地地名商标,比比如,黄酒是是江苏省如皋皋市白蒲镇的的特产,采用用传统工艺酿酿造而成,具具有独特的风风味,且有较较长的生产历历史。19997年,如皋皋酒厂申请注注册了“白蒲蒲”外加菱形形方框的组合合商标。参见见王平等:从从“白蒲黄酒酒”案看地名名商标保护的的相关法律问问题,知知识产权,22002年第第3期,第331页。)和和“已经注册册的使用地名名的商标继续续有效”等例例外情况的存存在,使不当当使用地理标标志的行为合合法化了。9(P99699)致致使现实当中中相当数量的的标志被不当当注册为普通通的地名商标标,使得本应应由特定地域域内的所有符符合条件的生生产者集体享享有的地理标标志成为个别别人专有的商商标权。如“茅茅台”酒、“汾汾”酒、“青青岛”啤酒等等,就是为了了不影响名酒酒在国际市场场上的销路,根根据有关部门门的规定而给给予特别注册册的。针对合合法取得的地地名商标,意意味着不可再再就该地名以以地理标志申申请注册为证证明商标,这这种做法对于于同一地区的的其他同类企企业来讲是不不公平的,违违背了市场经经济所要求的的公平原则。 地名属属公共领域的词词汇,具有公公共性的特点点,法律对此此类商标的保保护有别于其其他商标。地地名商标的商商标权人不能能绝对排斥他他人对该地名名的合理使用用。与普通商商标比较而言言,对地名商商标的合理使使用范围要大大一些,法律律对其保护也也相对较弱。对对于已合法注注册的地名商商标,实践中中,其他的同同类企业可以以以对地名商商标的“合理理使用”来对对抗,问题是是合理使用的的认定标准具具有很大的弹弹性,给司法法审判带来很大大的困难。我我国新修订的的商标法实实施条例第第49条虽然然增加了对商商标合理使用用的规定,但但操作起来具具有很多不确确定因素。因因对地名商标标合理使用有有别于对普通通商标的合理理使用,我国国立法或司法法解释宜对此此做出特别规规定。 除此以以外,对于新新的地名商标标的申请和注注册应做严格格限制。比如如,对于具有有独特含义,即即某商品来源源于该地,且且该商品的特特定质量、信信誉或者其他他特征,主要要由该地区的的自然或人文文因素所决定定的地名,包包括县级以上上行政区划的的地名和县级级以下的地名名,不予地名名商标的注册册,而列入地地理标志的范范畴,即以地地理标志集体体商标或证明明商标进行注注册。这样做做更利于对地地理标志的保护,更更具合理性。 5.完完善地理标志的保保护标准 与TRRIPS协议议地理标志保保护标准相比比,我国现行行立法已采纳纳了该协议第第22条第11款、第3款款及第23条条第1款、第第3款的内容容,基本符合合地理标志国国际保护最低低标准。 首先,依依据我国新商商标法第166条第1款的的规定:商标标中有商品的的地理标志,而而该商品并非非来源于该标标志所标示的的地区,误导导公众的,不不予注册并禁禁止使用;但但是,已经善善意取得注册册的继续有效效。这与TRRIPS协议议第22条第第3款的规定定是一致的。 其次,新新修订的集集体商标、证证明商标注册册和管理条例第第9条和第112条分别吸吸纳TRIPPS协议第223条第1款款和第3款的的内容,增加加了关于葡萄萄酒和烈酒(WWinesaandSpiirits)地地理标志的额额外保护。根根据TRIPPS协议第223条第1款款的规定:各各成员方应该该为利害关系系方提供法律律措施,以阻阻止利用某种种地理标志来来表示并非来来源于该标志志所指地方的的葡萄酒或烈烈酒。即使有有关的地理标标志表明了真真实的原产地地,或者即使使以翻译的方式使使用或是与诸诸如“式”、“型型”、“类”“仿仿”或其他类类似的词语一一起使用。协协议第23条条第3款规定定给予葡萄酒酒的同音异义义的地理标志志平等的保护护。 最后,依依据协议第223条第2款款的规定:如如果葡萄酒或或烈酒的商标标中包含了并并非该葡萄酒酒或烈酒真实实原产地的地地理标志或者者其商标由此此种地理标志志组成,如果果各成员域内内立法允许,应应依职权或利利害关系方的的请求,拒绝绝此类商标的的注册或者使使其注册失效效。此条款没没有要求有关关的地理标志志具有一般保保护原则所要要求的“误导导公众”的效效果。100(P34437)对对此,我国立立法并未涉及及。根据TRRIPS协议议第72条的的规定,“未未经其他成员员同意,不得得对本协议中中的任何条款款予以保留。”同同时,TRIIPS协议第第24条第99款规定:“对对于在来源国国不受保护、中中止保护、废废止使用的地地理标制,依依本协议无保保护义务。鉴鉴于此,为使使我国的葡萄萄酒行业在新新世纪实现持持续、健康、快快速发展,适适应入世后的的国际竞争形形势,享受TTRIPS协协议关于葡萄萄酒特殊保护护保护的规定定,宜尽快建建立我国的葡葡萄酒原产地地命名系统。 协议第第22条第44款规定了对对地理标志的的特别保护,即即使字面上真真实但实际上上却能产生误误导效果的地地理标志也同同样被禁止。除除了TRIPPS协议第222条第3款款的规定以外外,根据TRRIPS协议议第1条的规规定,该协定定继承了巴巴黎公约(11967)的的实体性规定定,并在此基基础上做了补补充和扩展。根根据巴黎公公约第100条的规定,对对带有假冒原原产地和生产产者标记的商商品在进口时时予以扣押。根根据TRIPPS协议第222条第2款款的规定:就就地理标志的的保护而言,成成员方应该为为利害关系方方提供法律措措施以阻止:(a)不论论以任何方式式,在商品的的成为或表达达上,明示或或暗示有关商商品来源于并并非其真正来来源地、并足足以使公众对对该商品来源源误认的;(bb)不论以任任何使用方式式,如依巴巴黎公约11967年文文本第10条条之2,则构构成不正当竞竞争的。对于于上述内容,我我国现行立法法均未涉及。关关于地理标志志保护的例外外情况,我国国商标法仅涉涉及善意取得得注册的情况况,对于TRRIPS协议议第24条所所规定的在先先或善意使用用(第4款)、关关于通用名称称(第6款),关关于不利使用用(第7款)、关关于姓名权的的使用(第88款)及关于于原产地国的的保护(第99款)等内容容也均未涉及及。 对于上上述我国立法法未涉及的内内容,宜尽快快通过立法予予以完善,使使我国有关地地理标志享有有同其他国家家的地理标志志同样的保护护标准,更有有效地打击有有关的侵权行行为。因我国国地理标志法法律保护刚刚刚起步,短期期内可能会出出现在我国境境内给予外国国的地理标志志保护多一些些的现象,但但终究会实现现我国产品在在国际市场的知识产产权利益。 总之,只只有根据我国国的具体国情情,结合地理理标志国际保保护的标准,构构建我国完整整的地理标志志法律保护体体系,采用商商标法为主,其其他立法为辅辅的保护模式式;通过高于于单行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形式明确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的机构及制度;统一、规范用语;具体明确地理标志构成要素和审批地理标志的标准;理顺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的关系;完善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才能适应入世后的国际形势,切实保护我国产品的知识产权利益。 三、我我国在地理标标志国际保护护谈判中宜采采取的恰当态态度 就地理理标志保护而而言,不同的的国家间,即即使同为发达达国家或同为为发展中国家家,(注:比比如有的发展展中国家由于于有着特殊的的气候、土壤壤及传统的生生产方式等原原因,盛产一一些富有特色色的农产品。而而有些发展中中国家则恰恰恰是这些农产产品的进口消消费国。)也也有着不同的的经济利益。根根据TRIPPS协议第223条第4款款的规定:为为有利于葡萄萄酒地理标志志的保护,应应在“与贸易易有关的知识识产权理事会会”中举行谈谈判,以建立立葡萄酒地理理标志通告及及注册的多边边体系,使加加入该体系的的成员在保护护地理标志方方面可利用该该体系。TRRIPS理事事会已经开始始实施协定第第23条第44款的工作。多多哈部长级会会议上,各成成员就进行地地理标志的通通知与注册制制度谈判达成成了共识,并并决定于下一一次部长级会会议以前就建建立起该项多多边制度。而而且,经过多多哈部长级会会议的讨论,在在地理标志上上进行扩展保保护的问题已已基本有了定定论。此次会会议的宣言要要求对地理标标志进行扩展展保护应在TTRIPS理理事会内通过过谈判来解决决。我国刚刚刚加入世界贸贸易组织,作作为世界上最最大的发展中中国家,在地地理标志国际际保护新一轮轮谈判中应当当采取什么样样的态度,促促使谈判结果果有利于我国国及广大发展展中国家,必必须慎重对待待。 正确的的决策,取决决于对入世后后关于地理标标志保护国际际标准对中国国而言利弊的的正确分析,取取决于对我国国具体产业特特点的恰当评评估,取决于于对国内及国国际形势的准准确预测。建建立葡萄酒和和烈酒地理标标志通知及注注册的多边体体系,使加入入该体系的成成员在保护地地理标志方面面可利用该体体系。将第223条的保护护范围扩大到到葡萄酒和烈烈酒以外符合合我国的利益益,有利于我我国特色产品品和民族手工艺品品进入国际市市场,维护我我国产品在国国际市场的知知识产权利益益。关键是如如何在谈判过过程中努力协协调不同国家家的利益,恰恰当地扩大地地理标志的保保护范围,结结合中国的具具体国情,最最大限度地保保护我国的利利益。比如,欧欧盟、瑞士、印印度、土耳其其等成员均要要求应把乳酪酪、巧克力及及茶叶等产品品纳入地理标标志的保护范范围,茶叶的的纳入,对我我国是有利的的,其他两项项的纳入对我我们则不是很很有利。对此此,我国在谈谈判中应采取取正确的态度度。 我国民民族众多,历历史悠久,资资源丰富,有有着众多的土土特产品、传传统手工艺制制品及民族手手工制品。对对此,我国宜宜力主在谈判判中将其扩大大到23条的的保护范围之之内。针对中中国酒类,在在国际市场上上,相对而言言,葡萄酒不不具备世界优优势,而白酒酒(应属于烈烈酒)则具有有一定的优势势,而我国的的名酒有一部部分是通过注注册地名商标标予以保护的的。通过考察察我们可以得得知,TRIIPS协议对对葡萄酒、烈烈酒的地理标标志保护范围围要宽于地名名商标的保护护范围。因此此,我国宜尽尽快解决地名名商标,尤其其是驰名地名名商标注册不不当的问题,使使其享有TRRIPS协议议对酒类产品品的特殊保护护。与此同时时,应加强已已申请证明商标标的“贵州茅茅台”、“景景德镇瓷器”地地理标志的国国际保护。我我们还应注意意对TRIPPS协议第224条例外条条款的研究,争争取最佳的利利益协调结果果。 参考文文献: 1孔祥俊。WWTO知识产产权协定及其其国内适用M.北京京:法律出版版社,20003. 2郑成思。WWTO知识产产权协议逐条条解释M.北京:中中国方正出版版社,20001. 3刘静华。TTRIPS与与我国地理标标志的保护J.对外外经贸实务,11999,(88)。 5孔祥俊。WWTO知识产产权协定及其其国内适用M.北京京:法律出版版社,20003. 6敖瑜。“入入世”与我国国地理标志保保护J.南京大学社社会科学学报报,20011,(1)。 7李华。我国国的原产地域域产品与葡萄萄酒的地理标标志及其保护护J.中中外葡萄与葡葡萄酒,20001,(22)。 8谢东伟。入入世与我国原原产地名称(地地理标志)的的保护J.中华商标标,20011,(5)。 9张炳生。国国际贸易中的的地理标志及及其法律保护护J.宁宁波大学学报报,20000,(3)。 100刘成伟。加加强地理标志志的商标保护护J.知知识产权,2200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