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3118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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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31187.docx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第一节 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一、施工合同无无效 案例一于萍、吕禹昕、吕吕家麒、吕坤坤、冯聪、吕吕飒与沈阳市市大东区人民民政府建设工工程施工合同同纠纷案来源:沈阳市中中级人民法院院网,依据判判决书整理(本本案案号22001沈沈民初字第554号)原告:于萍 吕吕禹昕 吕家家麒 吕坤 冯聪 吕飒飒被告:沈阳市大大东区人民政政府 原告诉称,吕洪洪杰(系于萍萍的丈夫,吕吕禹昕、吕家家麒、吕坤、冯冯聪、吕飒的的父亲,于22002年55月8日病故故)与被告所所属的沈阳市市大东区建民民小区联建办办公室于19994年3月月订立一份口口头协议,约约定由吕洪杰杰承建沈阳市市大东区东祥祥小区综合办办公楼工程,包包括住宅、网网点及办公楼楼三部分,总总面积为155,090平平方米,按二二级取费标准准计算。按约约定吕洪杰组组织人员进行行了施工,至至1996年年末工程完工工 。按沈阳阳市建筑工程程预算审查中中心对双方争争议的工程造造价进行鉴定定,工程总造造价为11,191,8823元,建建民小区联建建办公室实际际拨付工程款款为7,8115,1000元,尚欠工工程款3,3376,8223元至今未未付。因建民民小区联建办办公室是被告告于19922年4月122日以沈大东东政办发(11992)222号文件批批准成立的,又又于19955年9月222日以沈大东东政办发(11995)445号文件撤撤销,因而该该欠款应由被被告承担,故故请求判令被被告支付尚欠欠的工程款并并赔偿利息损损失。 被告沈阳市大东东区人民政府府未予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理认为,吕洪洪杰为原建民民小区联建办办承建综合楼楼的事实存在在,但吕洪杰杰作为无建设设工程施工的的企业法人营营业执照及相相应资质的自自然人,承建建该项工程,双双方行为违反反了法律、行行政法规的强强制性规定,应应确认为无效效,造成本案案纠纷,双方方均有责任。鉴鉴于该工程已已实际建成,双双方业已对工工程造价经核核算确定为99,635,988元,应应按此金额结结算。对于建建民小区联建建办已付工程程款、材料款款,原告已自自认无争议部部分为7,8815,2449.60元元,但对建民民小区联建办办已经支付的的税金32,400元,水水费2万元,电电费415,437.228元,以房房屋及车折款款50万元,原原告虽不予认认可,但税金金、水、电费费系属实际发发生,理应由由原告承担的的款项,而以以房屋及车折折款50万元元原告已承认认系折抵其先先行垫付的工工程款,应视视为建民小区区联建办的投投入,故以上上款项合计为为8,7833,086.88元应为为建民小区联联建办已付工工程款的金额额。综上,原原建民小区联联建办尚欠原原告工程款8852,9001.12元元应给付原告告,并赔偿原原告利息损失失。因原建民民小区联建办办系被告开办办并已撤销的的不具备法人人资格的临时时机构,故对对该笔债务应应由被告承担担。吕洪杰因因病死亡后,应应由其第一顺顺序法定继承承人即六原告告继承。 案例二兰太公司与鑫蓝蓝公司建设工工程施工合同同纠纷案2004年5月月6日,兰太太实业有限责责任公司(以以下简称兰太太公司)与鑫鑫蓝建筑公司司(以下简称称鑫蓝公司)签签订了建设工工程施工合同同。由鑫蓝公公司承建兰太太公司名下的的多功能酒店店式公寓。为为确保工程质质量优良,兰兰太公司与天天意监理公司司(以下简称称天意公司)签签订了建设工工程监理合同同。 合同签订后后,鑫蓝公司司如期开工。但但开工仅几天天,天意公司司监理工程师师就发现施工工现场管理混混乱,遂当即即要求鑫蓝公公司改正。一一个多月后,天天意公司监理理工程师和兰兰太公司派驻驻工地代表又又发现工程质质量存在严重重问题。天意意公司监理工工程师当即要要求鑫蓝公司司停工。 令兰太太公司不解的的是,鑫蓝公公司明明是当当地最具实力力的建筑企业业,所承建的的工程多数质质量优良,却却为何在这项项施工中出现现上述问题?经过认真、细细致地调查,兰兰太公司和天天意公司终于于弄清了事实实真相。原来来,兰太公司司虽然是与鑫鑫蓝公司签订订的建设工程程合同,但实实际施工人是是当地的一支支没有资质的的农民施工队队(以下简称称施工队)。施施工队为了承承揽建筑工程程,挂靠于有有资质的鑫蓝蓝公司。为了了规避相关法法律、法规关关于禁止挂靠靠的规定,该该施工队与鑫鑫蓝公司签订订了所谓的联联营协议。协协议约定,施施工队可以借借用鑫蓝公司司的营业执照照和公章,以以鑫蓝公司的的名义对外签签订建设工程程合同;合同同签订后,由由施工队负责责施工,鑫蓝蓝公司对工程程不进行任何何管理,不承承担任何责任任,只提取工工程价款5%的管理费。兰兰太公司签施施工合同时,见见对方(实际际是施工队的的负责人)持持有鑫蓝公司司的营业执照照和公章,便便深信不疑,因因而导致了上上述结果。兰兰太公司认为为鑫蓝公司的的行为严重违违反了诚实信信用原则和相相关法律规定定,双方所签签订的建设工工程合同应为为无效,要求求终止履行合合同。但鑫蓝蓝公司则认为为虽然是施工工队实际施工工,但合同是是兰太公司与与鑫蓝公司签签订的,是双双方真实意思思的表示,合合法有效,双双方均应继续续履行合同;而且,继续续由施工队施施工,本公司司加强对施工工队的管理。对对此,兰太公公司坚持认为为鑫蓝公司的的行为已导致致合同无效,而而且本公司已已失去了对其其的信任,所所以坚决要求求终止合同的的履行。双方方未能达成一一致意见,兰兰太公司遂诉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明后认为,被被告鑫蓝公司司与没有资质质的某农民施施工队假联营营真挂靠,并并出借营业执执照、公章给给施工队与原原告签订合同同的行为违反反了我国建建筑法、合合同法等相相关法律规定定,原告兰太太公司与被告告鑫蓝公司签签订的建设工工程合同应当当认定无效。评析上述案例认定建建设工程施工工合同无效的的基本依据是是合同法第第五十二条第第五项的规定定,即“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的强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效。 “行为人人具有相应的的民事行为能能力;意思表表示真实;不不违反法律和和社会公共利利益”是合同生效效的一般要件件,同样也是是衡量建设工工程施工合同同是否生效的的基本标准。基基于建设工程程施工合同的的复杂性以及及对社会的重重要性,依照照法律、行政政法规,建设设工程施工合合同的生效对对合同主体要要求有具体规规定,其中建建设工程施工工合同的承包包人应具有承承包工程的施施工资质。建筑法第二二十六条第二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施工企业超越越本企业资质质等级许可的的业务范围或或者以任何形形式用其他建建筑施工企业业的名义承揽揽工程。禁止止建筑施工企企业以任何形形式允许其他他单位或者个个人使用本企企业的资质证证书、营业执执照,以本企企业的名义承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审理建建设工程施工工合同纠纷案案件适用法律律问题的解释释第一条第第(一)、(二二)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取得建筑施工工企业资质或或者超越资质质等级的;没没有资质的实实际施工人借借用有资质的的建筑施工企企业名义的,建建设工程施工工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关于适用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的解释(一)第第四条规定,合合同法实施以以后,人民法法院应当以全全国人大及其其常委会制定定的法律和国国务院制定的的行政法规为为依据确认合合同效力。根根据建筑法法,建筑企企业应当按其其资质能力从从事承建的经经营活动,超超越本企业资资质或没有资资质借用有资资质建筑企业业名义的合同同无效。很明明显,上述案案件中的建筑筑施工合同当当然无效。法律常识专栏栏专栏一:建筑企企业的资质管管理在我国,对建筑筑企业实行严严格的资质管管理,只有依依法核准拥有有从事建筑施施工经营资格格的企业法人人,才有权在在其资质范围围内从事承包包经营活动。建设部在20001颁布的建建筑业企业资资质管理规定定和建筑筑业企业资质质等级标准对对建筑企业的的资质分类和和分级标准进进行了科学的的设置。建筑业企业资资质管理规定定第三条规规定:“建筑业企业业应当按照其其拥有的注册册资本、净资资产、专业技技术人员、技技术装备和已已完成的建筑筑工程业绩等等资质条件申申请资质,经经审查合格,取取得相应等级级的资质证书书后,方可在在其资质等级级许可的范围围内从事建筑筑活动。”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业资质分为施施工总承包、专专业承包和劳劳务分包三个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总承包资质的的企业,可以以对工程实行行施工总承包包或者对主体体工程实行施施工承包。承承担施工总承承包的企业可可以对所承接接的工程全部部自行施工,也也可以将非主主体工程或者者劳务作业分分包给具有相相应专业承包包资质或者劳劳务分包资质质的其他建筑筑业企业。获得专业承承包资质的企企业,可以承承接施工总承承包企业分包包的专业工程程或者建设单单位按照规定定发包的专业业工程。专业业承包企业可可以对所承接接的工程全部部自行施工,也也可以将劳务务作业分包给给具有相应劳劳务分包资质质的劳务分包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分包资质的企企业,可以承承接施工总承承包企业或者者专业承包企企业分包的劳劳务作业。”建筑业企业资资质等级标准准对施工总总承包企业、专专业承包企业业和劳务分包包企业的资质质等级标准进进行了具体化化。其中施工工总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标标准包括122个标准,专专业承包企业业资质等级标标准包括600个标准,劳劳务分包企业业资质标准包包括13个标标准。专栏二:挂靠所谓挂靠行为,是是指建筑施工工企业或个人人以其他建筑筑施工企业的的名义承包工工程的行为。挂挂靠企业和个个人本身不具具备施工工程程的相应施工工资质,极易易造成工程质质量低劣和安安全事故隐患患,造成社会会财产损失和和引起社会纠纠纷,历来为为我国法律、法法规所禁止。建筑法规定定:“禁止建筑施施工企业以任任何形式允许许其他单位或或者个人使用用本企业的资资质证书、营营业执照,以以本企业的名名义承揽工程程;凡转让、出出借资质证书书或者以其他他方式允许他他人以本单位位名义承接工工程任务的,均均属挂靠承接接工程。”根据建筑法的的规定以及现现实中的挂靠靠行为,挂靠靠行为具有以以下特征:1、挂靠单位或或个人本身没没有从事建筑筑活动的主体体资格,或者者挂靠单位虽虽有从事建筑筑活动的主体体资格,但不不具备施工项项目相适应的的资质等级。2、挂靠单位或或个人向被挂挂靠企业缴纳纳一定数额的的“管理费”。3、被挂靠的企企业对挂靠单单位和个人不不实施管理,或或仅停留在形形式上,双方方整体上不存存在人事关系系,彼此人员员独立。4、挂靠单位或或个人以被挂挂靠企业的名名义承接工程程,签订、履履行合同。 案例三赣州林业工程公公司诉信丰创创丰置业有限限公司、第三三人信丰县房房产管理局建建设工程施工工合同纠纷案案来源:赣州法院院网,依据判判决书整理(本本案案号22005赣赣中民初一字字第52号)原告:赣州林业业工程公司 被告:信信丰创丰置业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信信丰县房产管管理局 原告诉称:20005年1月月28日,原原、被告签订订建设工程程施工合同。合合同约定,由由原告承建被被告创丰大厦厦图示土建项项目(基础管管桩除外),开开工时间为22005年33月6日,竣竣工时间为同同年12月331日,同时时约定桩基础础由被告提供供验收资料。合合同签订后,原原告即投入资资金做好施工工准备。但被被告却迟迟不不提供基础管管桩验收资料料并办理交接接手续,致使使原告无法履履行施工合同同。20055年8月3日日,原告收到到被告发来的的通知,称“建筑合同已已发生法律效效力,可你公公司长期以来来迟迟未开工工,已严重违违约,并由你你公司承担违违约经济损失失。”而实际上,原原告为施工已已做了大量准准备工作,投投入了大量的的资金,被告告不按约定提提供基础管桩桩验收资料并并办理交接手手续才是不能能开工的根本本原因。被告告的行为给原原告带来极大大的经济损失失。为维护原原告的合法权权益,特提起起诉讼,请求求依法判令被被告赔偿原告告因终止合同同造成的经济济损失8444870元,并并承担诉讼费费用。 被告辩称:1.2002年年,信丰县人人民政府决定定施行旧城改改造,答辩人人与县政府签签订了改造开开发合同。依依据该合同规规定,答辩人人与第三人于于2003年年2月25日日签订信丰丰县“一江两岸”房屋拆迁补补偿安置协议议。议协议议约定,由答答辩人安置第第三人面积33752.331平方米。后后经答辩人与与第三人协商商,答辩人以以土地置换方方式安置第三三人房屋面积积后,由第三三人补偿答辩辩人155万万元,该宗土土地由第三人人建设,定名名为“创丰大厦”。2.第三三人是创丰丰大厦的实实际建设单位位和发包人。由由于第三人属属行政事业单单位,不宜工工程申报,22005年11月26日,答答辩人与第三三人及原告共共同签订了一一份协议书书。该协议议对三方的权权利义务作了了明确约定,答答辩人在该项项目中的义务务只是负责项项目申报、提提供施工水电电条件,房屋屋建成后,由由第三人补偿偿答辩人1555万元。33.协议签订订后,答辩人人履行了项目目申报手续,对对图纸进行了了审核,并获获得批准。因因第三人属行行政事业单位位,故约定由由答辩人与原原告签订工程程施工合同。22005年44月,答辩人人与原告签订订建设工程程施工合同,该该合同第477条补充条款款规定,第三三人为答辩人人的履约保证证人,后因该该条款违反有有关担保的法法律规定,故故建设主管部部门未予备案案。此后,原原告为达到承承包该工程的的目的,多次次要求答辩人人修改该担保保条款。20005年1月月28日,答答辩人与原告告签订“补充协议”书,明确答答辩人在该施施工合同中不不承担任何责责任。在得到到原告上述承承诺后,第三三人的保证条条款被删除。22005年44月30日,答答辩人与原告告第二次签订订了建设工工程施工合同同。但答辩辩人根据与原原告、第三人人签订的协议议及答辩人与与原告签订的的补充协议,未未参与该工程程的履约,对对履约的情况况一概不知。44.原告与第第三人在实际际履行合同中中,因规避国国家有关招投投标的法律规规定,被纪检检监察部门查查处,工程被被责令停工,答答辩人没有过过错。5.由由于“创丰大厦”项目的实际际建设单位是是第三人,工工程是否招标标,答辩人既既不知道也未未参与,与答答辩人无关。请请求法院根据据事实和法律律,依法驳回回原告的诉讼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11.原告与被被告20055年1月288日签订的建建设工程施工工合同的实实际建设单位位是第三人,使使用的是国有有资金。根据据招标投标标法规定必必需进行招投投标,未经招招投标直接发发包的合同属属无效合同,应应依法解除。22.信丰县纪纪委、监察局局对规避招投投标的行为已已作出处理,导导致合同无效效,原、被告告及第三人都都有过错。33.20055年6月第三三人已通知原原告停止施工工,20055年9月7日日又以书面形形式通知原告告解除合同,并并要求原告提提交结算依据据办理结算,但但原告一直未未提交。第三三人认为,原原告已施工部部分应据实结结算,实际损损失应由原、被被告及第三人人根据公平、合合理的原则分分担。 针对原告的诉请请和被告及第第三人的答辩辩,本案主要要争议焦点是是:1.原、被被告之间签订订的建设工工程施工合同同和原、被被告及第三人人签订的协议议是否有效?造成工程停停工后的损失失应当如何计计算? 经审理查明:22003年22月25日被被告与第三人人签订信丰丰县“一江两岸”房屋拆迁补补偿安置协议议。双方对对第三人的房房屋拆迁安置置相关事宜作作了约定。 2005年1月月26日,原原、被告及第第三人签订协协议书。三方方约定:由第第三人在桃江江花园3号楼楼建设一栋九九层高的大厦厦,该大厦及及占地归第三三人所有,被被告负责该大大厦工程建设设的报建手续续,税费由第第三人承担;第三人除应应免除被告安安置补偿费用用外,另行给给付被告1555万元差额额款(大厦竣竣工后结算);被告与第三三人于20003年2月225日签订的的信丰县“一江两岸”房屋拆迁补补偿安置协议议废止;被被告应负责该该大厦外围的的公共基础设设施建设,并并允许第三人人使用被告的的水电设施,水水电费用由第第三人承担;大厦由原告告负责承建,由由原告全额垫垫资完成全部部主体工程,主主体工程完成成一个月内第第三人预付工工程总造价的的70给原原告,工程竣竣工验收之日日起一个月内内第三人预付付工程总造价价的20给给原告,余款款10在六六个月付清;工程造价以以现行全国国建筑安装基基础定额(江江西省估价表表)及江江西省建筑安安装取费定额额,按实际际完成工作量量计算工程总总造价;工期期于20055年9月300日前完成主主体工程,112月31日日竣工;违约约条款约定:第三人如未未按约定付款款,原告有权权以所欠金额额的2按月月向第三人计计取违约金,同同时工期顺延延;工程竣工工验收之日起起六个月内,第第三人未付清清原告全部工工程款,原告告有权拍卖其其酒店房产;由于第三人人的原因造成成工程停建或或缓建,原告告有权要求第第三人及时办办理工程决算算和补偿损失失,并在一个个月内付清全全部款项。 2005年1月月28日,原原、被告签订订补充协议书书,该协议明明确表明创丰丰大厦工程的的实际履约人人为原告和第第三人,由原原告和第三人人享有20005年1月226日原、被被告及第三人人签订的协议议书中约定的的权利和义务务,被告不承承担任何责任任;如第三人人不履行协议议约定的权利利与义务,原原告有权处置置该项目的全全部房地产,收收益部分除偿偿还被告1555万元差额额款外,全部部归原告所有有以资抵工程程款。同日,原原、被告签订订建设工程程施工合同,约约定由被告将将创丰大厦工工程发包给原原告承建(基基础管桩除外外),开工日日期为20005年3月66日,竣工日日期为20005年12月月31日,工工程质量标准准为合格,合合同价款采用用可调价格合合同方式确定定,暂定为3360万元,以以实际完成工工程量清单,按按国家及地方方的有关法律律法规和现行行省颁建筑筑安装工程定定额的有关关规定和说明明及通用条款款规定的调整整因素为该工工程结算,并并以审计结论论为依据办理理财务结算;工程款的支支付方式和时时间为,主体体工程完成之之日起一个月月内预付工程程总造价(预预算)的700,工程竣竣工验收之日日起一个月内内预付工程总总造价(预算算)的20,余款(结结算)在扣除除质保金后六六个月内付清清;发包方的的违约责任为为,发包方未未按约定及时时支付工程款款,承包方除除有权以所欠欠全额的2按月向发包包方计取违约约金外,同时时适用通用条条款的有关规规定;合同还还就相关事宜宜作了约定。上上述合同、协协议签订后,原原告即投入资资金、组织人人员进入施工工的前期准备备工作,但因因被告及第三三人未提供施施工必需的相相关资料,致致使原告无法法施工。 2005年7月月4日,信丰丰县监察局就就信丰县房管管局规避房管管大楼招投标标问题作出信信监决字(22005)004号监察决决定书。认定定第三人以被被告名义办理理房管大楼报报建手续,并并直接将该大大楼的建设工工程发包给原原告的行为违违反了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法的规定,属属于规避招投投标的行为,责责成第三人中中止与原告签签订的建设工工程施工合同同及协议,重重新按有关程程序进行公开开招投标。 2005年8月月31日,信信丰县纪律检检查委员会就就信丰县房管管局办公大楼楼规避招投标标问题作出信信纪字(20005)266号处理决定定,认定第三三人违反了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招标投标标法的规定定,是弄虚作作假、规避招招投标的违纪纪行为,责成成第三人终止止与原告签订订的建设工程程施工合同及及协议。 法院依据查明的的事实认定,22005年11月26日原原、被告及第第三人签订的的协议书、同同月28日原原、被告签订订的补充协议议书及建设设工程施工合合同,因该该工程项目的的实际发包方方(建设方)为为第三人,而而第三人所使使用的资金属属国有资金,依依照招投标法法的相关规定定,该工程项项目必需进行行招标。第三三人在该工程程项目发包时时,以被告名名义办理相关关报建手续,该该行为是一种种规避法律的的行为,其实实质是以合法法形式掩盖非非法目的,违违反了国家法法律的禁止性性规定,故上上述协议、合合同无效。原原、被告及第第三人明知上上述协议、合合同违反国家家法律规定,但但为了各自的的目的,仍然然签订上述无无效协议及合合同,所以原原、被告及第第三人均有过过错,各自应应承担相应的的责任。因原原告在举证期期限内提供的的损失计算依依据不足以证证明原告的事事实主张,故故原告应承担担举证不能的的法律后果。判判决驳回原告告的诉讼请求求。 评析本案的建设工程程施工合同违违反了招标标投标法的的强制性规定定,即“全部或部分分使用国有资资金投资或者者国家融资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招标。违反法法律规定,签签订的工程施施工合同自然然无效。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审理建建设工程施工工合同纠纷案案件适用法律律问题的解释释第一条第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必必须进行招标标而未招标或或者中标无效效的,建设工工程施工合同同无效”。规定强制招标的的项目,往往往涉及国家利利益、公共利利益,为此国国家依法强制制实行招标,引引入公平竞争争的招标交易易程序。其中中,把使用国国有资金进行行投资建设的的项目纳入强强制招标范围围,是切实保保护国有资产产的有效措施施。根据招标投标标法以及最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审理建建设工程施工工合同纠纷案案适用法律问问题的解释的的规定,“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程施工合同也也无效。法律常识专栏栏专栏一:强制招招标的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标法第三条条的规定,强强制招标的项项目界定为以以下四项:(一) 大型型基础设施、公公用事业等关关系社会公共共利益、公众众安全的项目目;(二) 全部部或者部分使使用国有资金金投资或者国国家融资的项项目;(三) 使用用国际组织或或者外国政府府贷款、援助助资金的项目目。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发布了工工程建设项目目招标范围和和规模标准的的规定对强强制招标的项项目的具体范范围和规模标标准进行了明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目招标范围和和规模标准的的规定第二二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公共利益、公公众安全的基基础设施项目目的范围包括括: (一)煤炭、石石油、天然气气、电力、新新能源等能源源项目; (二)铁路、公公路、管道、水水运、航空以以及其他交通通运输业等交交通运输项目目; (三)邮政、电电信枢纽、通通信、信息网网络等邮电通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灌溉、排涝、引引(供)水、滩滩涂治理、水水土保持、水水利枢纽等水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桥梁、地铁和和轻轨交通、污污水排放及处处理、垃圾处处理、地下管管道、公共停停车场等城市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设施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目招标范围和和规模标准的的规定第三三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公共利益、公公众安全的公公用事业项目目的范围包括括: (一)供水、供供电、供气、供供热等市政工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教育、文化等等项目; (三)体育、旅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社会福利等项项目; (五)商品住宅宅,包括经济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用事业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目招标范围和和规模标准的的规定第四四条规定:“使用国有资资金投资项目目的范围包括括: (一)使用各级级财政预算资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入财政管理的的各种政府性性专项建设基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用国有企业事事业单位自有有资金,并且且国有资产投投资者实际拥拥有控制权的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目招标范围和和规模标准的的规定第五五条规定:“国家融资项项目的范围包包括: (一)使用国国家发行债券券所筹资金的的项目; (二)使用国国家对外借款款或者担保所所筹资金的项项目; (三)使用国国家政策性贷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授权投资主体体融资的项目目; (五)国家特特许的融资项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目招标范围和和规模标准的的规定第六六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组织或者外国国政府资金的的项目的范围围包括: (一)使用世世界银行、亚亚洲开发银行行等国际组织织贷款资金的的项目; (二)使用外外国政府及其其机构贷款资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国际组织或者者外国政府援援助资金的项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目招标范围和和规模标准的的规定第七七条规定:“本规定第二二条至第六条条规定范围内内的各类工程程建设项目,包包括项目的勘勘察、设计、施施工、监理以以及与工程建建设有关的重重要设备、材材料等的采购购,达到下列列标准之一的的,必须进行行招标: (一一)施工单项项合同估算价价在200万万元人民币以以上的; (二二)重要设备备、材料等货货物的采购,单单项合同估算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币以上的; (三三)勘察、设设计、监理等等服务的采购购,单项合同同估算价在550万元人民民币以上的; (四四)单项合同同估算价低于于第(一)、(二)、(三三)项规定的的标准。但项项目总投资额额在30000万元人民币币以上的。”专栏二:中标无无效的情形所谓中标无效是是指招标人作作出的中标决决定没有法律律约束力,依依据中标决定定签订的合同同无效。中标无效一:中中标通知发出出后,招标人人改变中标结结果。法律依据:招招标投标法第第四十五条规规定:“中标人确定定后,招标人人应当向中标标人发出中标标通知书,并并同时将中标标结果通知所所有未中标的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书对招标人和和中标人具有有法律效力。中中标通知书发发出后,招标标人改变中标标结果的,或或者中标人放放弃中标项目目的,应当依依法承担法律律责任。”中标无效二:招招标代理机构构泄密或与招招标人、投标标人串通损害害国家利益、社社会公益或他他人合法权益益,并影响中中标结果的。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第五十条规定定:“招标代理机机构违反本法法规定,泄露露应当保密的的与招标投标标活动有关的的情况和资料料的,或者与与招标人、投投标人串通损损害国家利益益、社会公共共利益或者他他人合法权益益的,处五万万元以上二十十五万元以下下的罚款,对对单位直接负负责的主管人人员和其他直直接责任人员员处单位罚款款数额百分之之五以上百分分之十以下的的罚款;有违违法所得的,并并处没收违法法所得;情节节严重的,暂暂停直至取消消招标代理资资格;构成犯犯罪的,依法法追究刑事责责任。给他人人造成损失的的,依法承担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行为影响中标标结果的,中中标无效。”中标无效三:招招标人泄露应应当保密的情情况,可能影影响公平竞争争;或者泄露露标底,影响响中标结果的的。法律依据:招招标投标法第第五十二条规规定:“依法必须进进行招标的项项目的招标人人向他人透露露已获取招标标文件的潜在在投标人的名名称、数量或或者可能影响响公平竞争的的有关招标投投标的其他情情况的,或者者泄露标底的的,给予警告告,可以并处处一万元以上上十万元以下下的罚款;对对单位直接负负责的主管人人员和其他直直接责任人员员依法给予处处分;构成犯犯罪的,依法法追究刑事责责任。 前款所列行行为影响中标标结果的,中中标无效。”中标无效四:投投标人相互串串通投标或者者与招标人串串通投标;投投标人行贿的的。法律依据:招招标投标法第第五十三条规规定:“投标人相互互串通投标或或者与招标人人串通投标的的,投标人以以向招标人或或者评标委员员会成员行贿贿的手段谋取取中标的,中中标无效,处处中标项目金金额千分之五五以上千分之之十以下的罚罚款,对单位位直接负责的的主管人员和和其他直接责责任人员处单单位罚款数额额百分之五以以上百分之十十以下的罚款款;有违法所所得的,并处处没收违法所所得;情节严严重的,取消消其一年至二二年内参加依依法必须进行行招标的项目目的投标资格格并予以公告告,直至由工工商行政管理理机关吊销营营业执照;构构成犯罪的,依依法追究刑事事责任。给他他人造成损失失的,依法承承担赔偿责任任。”中标无效五:投投标人弄虚作作假,骗取中中标的法律依据:招招标投标法第第五十四条第第一款规定:“投标人以他他人名义投标标或者以其他他方式弄虚作作假,骗取中中标的,中标标无效,给招招标人造成损损失的,依法法承担赔偿责责任;构成犯犯罪的,依法法追究刑事责责任。”中标无效六:招招投标人违法法就实质性内内容进行谈判判,影响中标标结果的。法律依据:招招标投标法第第五十五条规规定:“依法必须进进行招标的项项目,招标人人违反本法规规定,与投标标人就投标价价格、投标方方案等实质性性内容进行谈谈判的,给予予警告,对单单位直接负责责的主管人员员和其他直接接责任人员依依法给予处分分。前款款所列行为影影响中标结果果的,中标无无效。”中标无效七:投投标人在中标标候选人之外外确定中标人人的,强制招招标项目在所所有投标被评评标委员会否否决后自行确确定中标人的的。法律依据:招招标投标法第第五十七条规规定:“招标人在评评标委员会依依法推荐的中中标候选人以以外确定中标标人的,依法法必须进行招招标的项目在在所有投标被被评标委员会会否决后自行行确定中标人人的,中标无无效。责令改改正,可以处处中标项目金金额千分之五五以上千分之之十以下的罚罚款;对单位位直接负责的的主管人员和和其他直接责责任人员依法法给予处分。” 案例四广西区公路桥梁梁工程总公司司与被告北海海杰力高科技技开发有限公公司、北海市市建设委员会会、第三人广西建工工集团第二建建筑工程有限限责任公司北北海分公司建建设工程施工工合同纠纷案案来源:北海市中中级人民法院院网站,依据据判决书整理理(本案案号号20055北民一初初字第7号) 原告:广西壮壮族自治区公公路桥梁工程程总公司 被告:北北海杰力高科科技开发有限限公司 被告:北北海市建设委委员会 第三人:广西建工集集团第二建筑筑工程有限责责任公司北海海分公司 原告广西西路桥诉称,被被告杰力高科科、被告北海海建委分别是是北海大道改改建工程的建建设单位和受受委托发包单单位。20003年6月117日,杰力力高科将该工工程的改造沥沥青路面部分分发包给原告告施工,双方方签订了一份份合作协议议书,其中中约定了工程程价款、材料料供应、竣工工结算及违约约责任等如下下:工程价款款为业主审定定的工程结算算书的工程量量乘以合同单单价,合同单单价为72元元m2;主主要材料由杰杰力高科采购购,材料款从从原告完成的的工程款中扣扣回,杰力高高科出资采购购的材料数量量按原告实际际签收并使用用的数量计;工程竣工验验收合格后,杰杰力高科从收收到原告竣工工结算报告和和结算材料后后15天内核核实,一个月月内付清,拖拖延付款的,则则支付滞纳金金(违约金)为为每天千分之之五,工程于于2003年年8月l日交交付使用。22003年77月26日原原告如约递交交结算书、结结算资料。22004年111月30日日,由中国建建设银行广西西分行审核,北北海建委以及及北海市财政政局确认,该该工程造价为为201911257元,其其中材料款为为149888997元。据据此并按合同同约定,本工工程价款=工工程量×单价=1663535778元。施工工中,由杰力力高科采购的的材料价值只只有95755037元,不不足的材料价价值约52777666元元(即业主审审定的材料款款减去杰力高高科直接购买买的材料款)则则由原告直接接出资购买。因因此,被告拖拖欠的工程款款=工程总价价原告出资资购买的材料料款-杰力高高科出资购买买的材料款-已付工程款款=16355357852776666-955750377-46000000774562007元。由于于杰力高科以以种种理由拖拖欠款,而北北海建委又是是工程业主,两两被告依法应应当承担连带带清偿责任。请请求法院判定定两被告连带带清偿工程欠欠款74566207元及及延期付款违违约金约199000000元,并承担担案件诉讼费费用。被告杰力高科辩辩称,一、涉涉案工程是由由原告与第三三人广西二建建合伙施工,共共同完成的。22003年44月份杰力高高科就与第三三人达成了合合作意向,并并于同年6月月2日签订了了施工合同同,且以第第三人的名义义向北海市政政府申报了施施工单位。施施工合同签签订后,第三三人进行了相相应的施工前前准备工作,并并与材料供应应商签订了部部分材料采购购合同。同年年6月12日日,杰力高科科又与原告签签订了与第三三人施工内容容相同的合合作协议书。合合作协议书中中原约定的由由杰力高科采采购的材料改改由第三人采采购并与杰力力高科进行交交接。二、涉涉案工程的工工程款总额为为161822258元,该该数额已得到到了监理部门门的确认,并并非原告诉讼讼中所称的1163535578元。合合作协议书第第五条明确约约定:原告按按每平方米772元的单价价承包工程,该该工程总造价价为杰力高科科审定的工程程结算书的工工程量乘以上上述单价。根根据该条款的的约定,杰力力高科应支付付工程的总价价款只与杰力力高科审定的的工程结算书书的工程量有有关,与建行行广西分行审审核的工程造造价无关,与与原告是否出出资购买施工工材料无关。三三、杰力高科科并未拖欠原原告工程款774562007元,而是是只欠4155851.445元。合合作协议书第第六条的约定定:本工程施施工所使用的的材料由杰力力高科采购,杰杰力高科采购购的材料价款款从原告完成成的工程价款款中优先扣回回。根据杰力力高科与第三三人提供的工工程材料购销销合同、购销销发票、付款款凭证等证据据可以证实,第第三人实际采采购并用于施施工的材料金金额为1077380877.49元。杰杰力高科已向向第三人支付付了全部材料料款。该笔1107380087.499元的材料款款应从总价款款161822258元中中扣除。原告告起诉时主张张杰力高科采采购的材料总总价款为955750377元,但未附附上杰力高科科采购材料的的明细或各分分项价款,庭庭后广西路桥桥根据工程程造价咨询定定案单所附附材料价差差表和合合作协议书的的约定材料单单价计算出杰杰力高科采购购的工程材料料总价值为889287221元。899287211元的计算结结果是依据材材料价差表所所列闸口碎石石、南宁碎石石、河砂、矿矿粉玻璃格栅栅等五项材料料的数量来计计算,但700#沥青和改改性沥青的数数量则按其实实际签收的数数量计,且剔剔除了起诉时时认可的第三三人实际签收收的数量,这这反映了原告告随意计算和和取舍。若原原告要以材材料价差表所所列材料的数数量来计算,则则应包括材材料价差表所所列70#沥沥青和改性沥沥青的数量。原原告没有材料料采购权,其其诉讼中所称称的采购了552776666元工程材材料,既无事事实根据,也也无法律依据据。虽然合合作协议书第第五条第一项项第4点约定定:“以上承包单单价均不包括括应由杰力高高科负责承担担的工程税费费(包括营业业税、城建税税,教育费附附加等),沥沥青施工拌和和场、堆料场场建设等费用用”。但原告施施工部分的工工程税费理应应由原告自己己承担。根据据北海市地税税局、北地税税直函20004100号文件的规规定,杰力高高科为该工程程应纳税的扣扣缴义务人,原原告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