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3397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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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33970.docx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 商业银行行与内部人人和股东关关联交易管管理办法已已经中国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第九次次主席会议议通过。现现予公布,自自20044年5月11日起施行行。 主席:刘明明康二四年年四月二日日 商业银行与与内部人和和股东关联联交易管理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审审慎监管,规规范商业银银行关联交交易行为,控控制关联交交易风险,促促进商业银银行安全、稳稳健运行,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商业业银行法等等法律法规规,制定本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所称商业银银行是指在在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境境内依法设设立的商业业银行,包包括中资商商业银行、外外资独资银银行、中外外合资银行行。第三条 商业银行行的关联交交易应当符符合诚实信信用及公允允原则。第四条 商业银行行的关联交交易应当遵遵守法律、行行政法规、国国家统一的的会计制度度和有关的的银行业监监督管理规规定。商业银行的的关联交易易应当按照照商业原则则,以不优优于对非关关联方同类类交易的条条件进行。第五条 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依法对商商业银行的的关联交易易实施监督督管理。 第二章 关联方方第六条 商业银行行的关联方方包括关联联自然人、法法人或其他他组织。第七条 商业银行行的关联自自然人包括括:(一)商业业银行的内内部人;(二)商业业银行的主主要自然人人股东;(三)商业业银行的内内部人和主主要自然人人股东的近近亲属;(四)商业业银行的关关联法人或或其他组织织的控股自自然人股东东、董事、关关键管理人人员,本项项所指关联联法人或其其他组织不不包括商业业银行的内内部人与主主要自然人人股东及其其近亲属直直接、间接接、共同控控制或可施施加重大影影响的法人人或其他组组织;(五)对商商业银行有有重大影响响的其他自自然人。本办法所称称商业银行行的内部人人包括商业业银行的董董事、总行行和分行的的高级管理理人员、有有权决定或或者参与商商业银行授授信和资产产转移的其其他人员。本办法所称称主要自然然人股东是是指持有或或控制商业业银行5%以上股份份或表决权权的自然人人股东。自自然人股东东的近亲属属持有或控控制的股份份或表决权权应当与该该自然人股股东持有或或控制的股股份或表决决权合并计计算。本办法所称称近亲属包包括父母、配配偶、兄弟弟姐妹及其其配偶、成成年子女及及其配偶、配配偶的父母母、配偶的的兄弟姐妹妹及其配偶偶、父母的的兄弟姐妹妹及其配偶偶、父母的的兄弟姐妹妹的成年子子女及其配配偶。第八条 商业银行行的关联法法人或其他他组织包括括:(一)商业业银行的主主要非自然然人股东;(二)与商商业银行同同受某一企企业直接、间间接控制的的法人或其其他组织;(三)商业业银行的内内部人与主主要自然人人股东及其其近亲属直直接、间接接、共同控控制或可施施加重大影影响的法人人或其他组组织;(四)其他他可直接、间间接、共同同控制商业业银行或可可对商业银银行施加重重大影响的的法人或其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称主要非自自然人股东东是指能够够直接、间间接、共同同持有或控控制商业银银行5%以以上股份或或表决权的的非自然人人股东。本办法所指指法人或其其他组织不不包括商业业银行。本条第一款款所指企业业不包括国国有资产管管理公司。第九条 本办法所所称控制是是指有权决决定商业银银行、法人人或其他组组织的人事事、财务和和经营决策策,并可据据以从其经经营活动中中获取利益益。本办法所称称共同控制制是指按合合同约定或或一致行动动时,对某某项经济活活动所共有有的控制。本办法所称称重大影响响是指不能能决定商业业银行、法法人或其他他组织的人人事、财务务和经营决决策,但能能通过在其其董事会或或经营决策策机构中派派出人员等等方式参与与决策。第十条 与商业银银行关联方方签署协议议、做出安安排,生效效后符合前前述关联方方条件的自自然人、法法人或其他他组织视为为商业银行行的关联方方。第十一条 自然人人、法人或或其他组织织因对商业业银行有影影响,与商商业银行发发生的本办办法第十八八条所列交交易行为未未遵守商业业原则,有有失公允,并并可据以从从交易中获获取利益,给给商业银行行造成损失失的,商业业银行应当当按照实质质重于形式式的原则将将其视为关关联方。第十二条 商业银银行的董事事、总行的的高级管理理人员,应应当自任职职之日起十十个工作日日内,自然然人应当自自其成为商商业银行主主要自然人人股东之日日起十个工工作日内,向向商业银行行的关联交交易控制委委员会报告告其近亲属属及本办法法第八条第第三项所列列的关联法法人或其他他组织;报报告事项如如发生变动动,应当在在变动后的的十个工作作日内报告告。商业银行分分行高级管管理人员、有有权决定或或者参与商商业银行授授信和资产产转移的人人员,应当当根据商业业银行的关关联交易管管理制度报报告其近亲亲属及本办办法第八条条第三项所所列的关联联法人或其其他组织。第十三条 法人或或其他组织织应当自其其成为商业业银行的主主要非自然然人股东之之日起十个个工作日内内,向商业业银行的关关联交易控控制委员会会报告其下下列关联方方情况:?(一)控股股自然人股股东、董事事、关键管管理人员;?(二)控股股非自然人人股东;?(三)受其其直接、间间接、共同同控制的法法人或其他他组织及其其董事、关关键管理人人员。?本条第一款款报告事项项如发生变变动,应当当在变动后后的十个工工作日内向向商业银行行的关联交交易控制委委员会报告告。?第十四条 本办法法第十二条条、第十三三条规定的的有报告义义务的自然然人、法人人或其他组组织应当在在报告的同同时以书面面形式向商商业银行保保证其报告告的内容真真实、准确确、完整,并并承诺如因因其报告虚虚假或者重重大遗漏给给商业银行行造成损失失的,负责责予以相应应的赔偿。?第十五条 商业银银行的关联联交易控制制委员会负负责确认商商业银行的的关联方,并并向董事会会和监事会会报告;未未设立董事事会的,向向经营决策策机构和监监事会报告告。商业银行的的关联交易易控制委员员会应当及及时向商业业银行相关关工作人员员公布其所所确认的关关联方。第十六条 商业银银行的工作作人员在日日常业务中中,发现符符合关联方方的条件而而未被确认认为关联方方的自然人人、法人或或其他组织织,应当及及时向商业业银行的关关联交易控控制委员会会报告。第十七条 中国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有权依依法认定商商业银行的的关联自然然人、法人人或其他组组织。 第三章 关联交易易第十八条 商业银银行关联交交易是指商商业银行与与关联方之之间发生的的转移资源源或义务的的下列事项项:(一)授信信;(二)资产产转移;(三)提供供服务;(四)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规定定的其他关关联交易。?第十九条 授信是是指商业银银行向客户户直接提供供资金支持持,或者对对客户在有有关经济活活动中可能能产生的赔赔偿、支付付责任做出出保证,包包括贷款、贷贷款承诺、承承兑、贴现现、证券回回购、贸易易融资、保保理、信用用证、保函函、透支、拆拆借、担保保等表内外外业务。第二十条 资产转转移是指商商业银行的的自用动产产与不动产产的买卖、信信贷资产的的买卖以及及抵债资产产的接收和和处置等。第二十一条条 提供供服务是指指向商业银银行提供信信用评估、资资产评估、审审计、法律律等服务。第二十二条条 商业业银行关联联交易分为为一般关联联交易、重重大关联交交易。一般关联交交易是指商商业银行与与一个关联联方之间单单笔交易金金额占商业业银行资本本净额1%以下,且且该笔交易易发生后商商业银行与与该关联方方的交易余余额占商业业银行资本本净额5%以下的交交易。重大关联交交易是指商商业银行与与一个关联联方之间单单笔交易金金额占商业业银行资本本净额1%以上,或或商业银行行与一个关关联方发生生交易后商商业银行与与该关联方方的交易余余额占商业业银行资本本净额5%以上的交交易。计算关联自自然人与商商业银行的的交易余额额时,其近近亲属与该该商业银行行的交易应应当合并计计算;计算算关联法人人或其他组组织与商业业银行的交交易余额时时,与其构构成集团客客户的法人人或其他组组织与该商商业银行的的交易应当当合并计算算。 第四章 关联交易易的管理第二十三条条 商业业银行应当当制定关联联交易管理理制度,包包括董事会会或者经营营决策机构构对关联交交易的监督督管理,关关联交易控控制委员会会的职责和和人员组成成,关联方方的信息收收集与管理理,关联方方的报告与与承诺、识识别与确认认制度,关关联交易的的种类和定定价政策、审审批程序和和标准,回回避制度,内内部审计监监督,信息息披露,处处罚办法等等内容。商业银行关关联交易管管理制度应应当报送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备备案。第二十四条条 商业业银行董事事会应当设设立关联交交易控制委委员会,负负责关联交交易的管理理,及时审审查和批准准关联交易易,控制关关联交易风风险。关联联交易控制制委员会成成员不得少少于三人,并并由独立董董事担任负负责人。未设立董事事会的商业业银行,应应当由经营营决策机构构设立关联联交易控制制委员会。商业银行关关联交易控控制委员会会的日常事事务由商业业银行董事事会办公室室负责;未未设立董事事会的,应应当指定专专门机构负负责。第二十五条条 一般般关联交易易按照商业业银行内部部授权程序序审批,并并报关联交交易控制委委员会备案案或批准。一一般关联交交易可以按按照重大关关联交易的的程序审批批。重大关联交交易应当由由商业银行行的关联交交易控制委委员会审查查后,提交交董事会批批准;未设设立董事会会的,应当当由商业银银行的关联联交易控制制委员会审审查后,提提交经营决决策机构批批准。重大关联交交易应当在在批准之日日起十个工工作日内报报告监事会会,同时报报告中国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与商业银行行董事、总总行高级管管理人员有有关联关系系的关联交交易应当在在批准之日日起十个工工作日内报报告监事会会。第二十六条条 商业业银行董事事会、未设设立董事会会的商业银银行经营决决策机构及及关联交易易控制委员员会对关联联交易进行行表决或决决策时,与与该关联交交易有关联联关系的人人员应当回回避。第二十七条条 商业业银行的独独立董事应应当对重大大关联交易易的公允性性以及内部部审批程序序履行情况况发表书面面意见。第二十八条条 商业业银行向关关联方提供供授信后,应应当加强跟跟踪管理,监监测和控制制风险。第二十九条条 商业业银行不得得向关联方方发放无担担保贷款。商业银行不不得接受本本行的股权权作为质押押提供授信信。商业银行不不得为关联联方的融资资行为提供供担保,但但关联方以以银行存单单、国债提提供足额反反担保的除除外。第三十条 商业银银行向关联联方提供授授信发生损损失的,在在二年内不不得再向该该关联方提提供授信,但但为减少该该授信的损损失,经商商业银行董董事会、未未设立董事事会的商业业银行经营营决策机构构批准的除除外。第三十一条条 商业业银行的一一笔关联交交易被否决决后,在六六个月内不不得就同一一内容的关关联交易进进行审议。第三十二条条 商业业银行对一一个关联方方的授信余余额不得超超过商业银银行资本净净额的100%。商业业银行对一一个关联法法人或其他他组织所在在集团客户户的授信余余额总数不不得超过商商业银行资资本净额的的15%。商业银行对对全部关联联方的授信信余额不得得超过商业业银行资本本净额的550%。计算授信余余额时,可可以扣除授授信时关联联方提供的的保证金存存款以及质质押的银行行存单和国国债金额。第三十三条条 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可以以根据商业业银行的关关联交易的的风险状况况,缩减商商业银行对对一个或全全部关联方方授信余额额占其资本本净额的比比例。第三十四条条 商业业银行不得得聘用关联联方控制的的会计师事事务所为其其审计。第三十五条条 商业业银行内部部审计部门门应当每年年至少对商商业银行的的关联交易易进行一次次专项审计计,并将审审计结果报报商业银行行董事会和和监事会;未设立董董事会的,报报商业银行行经营决策策机构和监监事会。第三十六条条 商业业银行董事事会应当每每年向股东东会就关联联交易管理理制度的执执行情况以以及关联交交易情况做做出专项报报告。关联联交易情况况应当包括括:关联方方、交易类类型、交易易金额及标标的、交易易价格及定定价方式、交交易收益与与损失、关关联方在交交易中所占占权益的性性质及比重重等;未设设立董事会会的,应当当由商业银银行经营决决策机构向向监事会做做出专项报报告。第三十七条条 商业业银行应当当按季向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报报送关联交交易情况报报告。第三十八条条 按照照商业银银行信息披披露暂行办办法规定定披露信息息的商业银银行,应当当在会计报报表附注中中披露关联联方和关联联交易的下下列事项:(一)关联联方与商业业银行关系系的性质;(二)关联联自然人身身份的基本本情况;(三)关联联法人或其其他组织的的名称、经经济性质或或类型、主主营业务、法法定代表人人、注册地地、注册资资本及其变变化;(四)关联联方所持商商业银行股股份或权益益及其变化化;(五)本办办法第十条条签署协议议的主要内内容;(六)关联联交易的类类型;(七)关联联交易的金金额及相应应比例;(八)关联联交易未结结算项目的的金额及相相应比例;(九)关联联交易的定定价政策;(十)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认为为需要披露露的其他事事项。重大关联交交易应当逐逐笔披露,一一般关联交交易可以合合并披露。未与商业银银行发生关关联交易的的关联自然然人以及未未与商业银银行发生关关联交易的的本办法第第八条第三三项所列的的关联法人人或其他组组织,商业业银行可以以不予披露露。按照商业业银行信息息披露暂行行办法规规定免于或或者暂不披披露信息的的商业银行行,应当在在每个会计计年度终了了后的一个个月内,在在当地主要要报纸上向向社会公众众披露本条条规定事项项。 第五章 法律责任任第三十九条条 商业业银行的股股东通过向向商业银行行施加影响响,迫使商商业银行从从事下列行行为的,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可可以区别不不同情况限限制该股东东的权利;对情节严严重的控股股股东,可可以责令其其转让股权权:(一)未按按本办法第第四条规定定进行关联联交易,给给商业银行行造成损失失的;?(二)未按按本办法第第二十五条条规定审批批关联交易易的;?(三)向关关联方发放放无担保贷贷款的;?(四)违反反本办法规规定为关联联方融资行行为提供担担保的;?(五)接受受本行的股股权作为质质押提供授授信的;?(六)聘用用关联方控控制的会计计师事务所所为其审计计的;? (七)对关关联方授信信余额超过过本办法规规定比例的的;?(八)未按按照本办法法第三十八八条规定披披露信息的的。?第四十条 商业银银行董事、高高级管理人人员有下列列情形之一一,中国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可以责责令其限期期改正;逾逾期不改正正或者情节节严重的,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可可以责令商商业银行调调整董事、高高级管理人人员:?(一)未按按本办法第第十二条规规定报告的的;?(二)未按按本办法第第十四条规规定承诺的的;?(三)做出出虚假或有有重大遗漏漏的报告的的;?(四)未按按本办法第第二十六条条规定回避避的;?(五)独立立董事未按按本办法第第二十七条条规定发表表书面意见见的。?第四十一条条 商业业银行未按按照规定向向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报告重大大关联交易易或报送关关联交易情情况报告的的,由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责令令改正,逾逾期不改正正的,处十十万元以上上三十万元元以下罚款款。?第四十二条条 商业业银行有下下列情形之之一的,由由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责令改正正,并处二二十万元以以上五十万万元以下罚罚款: (一)未按按本办法第第四条规定定进行关联联交易,给给商业银行行造成损失失的;?(二)未按按本办法第第二十五条条规定审批批关联交易易的;?(三)向关关联方发放放无担保贷贷款的;?(四)违反反本办法规规定为关联联方融资行行为提供担担保的;?(五)接受受本行的股股权作为质质押提供授授信的;?(六)聘用用关联方控控制的会计计师事务所所为其审计计的;? (七)对关关联方授信信余额超过过本办法规规定比例的的;?(八)未按按照本办法法第三十八八条规定披披露信息的的;?(九)未按按要求执行行本办法第第三十九条条和第四十十条规定的的监督管理理措施的。?第四十三条条 商业业银行有本本办法第四四十二条所所列情形之之一的,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可可以责令商商业银行对对直接负责责的董事、高高级管理人人员和其他他直接责任任人员给予予纪律处分分;情节严严重的,中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可可以取消商商业银行直直接负责的的董事、高高级管理人人员一至十十年的任职职资格或禁禁止其一定定期限从事事银行业工工作,可以以禁止其他他直接责任任人员一定定期限从事事银行业工工作;未构构成犯罪的的,中国银银行业监督督管理委员员会可以对对商业银行行直接负责责的董事、高高级管理人人员和其他他直接责任任人员处五五万元以上上五十万元元以下罚款款;构成犯犯罪的,依依法追究刑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条 本办办法中的“资资本净额”是是指上季末末资本净额额。本办法中的的“以上”不不含本数,“以以下”含本本数。第四十五条条 外国国银行分行行、农村合合作银行、城城市信用合合作社比照照本办法执执行。第四十六条条 本办办法由中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负责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条 本办办法自20004年55月1日起起施行。本本办法施行行前颁布的的有关规章章及其他规规范性文件件的规定如如与本办法法规定不一一致的,按按照本办法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