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XXXX[1]91施行1969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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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XXXX[1]91施行19698.docx
广东省第十十一届人民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员会公 告(第42号号)广东省燃燃气管理条条例已由由广东省第第十一届人人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委委员会第十十九次会议议于20110年6月月2日修订订通过,现现将修订后后的广东东省燃气管管理条例公公布,自22010年年9月1日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员会 20100年6月22日 广东省燃气气管理条例例(19977年7月226日广东东省第八届届人民代表表大会常务务委员会第第三十次会会议通过 20100年6月22日广东省省第十一届届人民代表表大会常务务委员会第第十九次会会议修订 20100年6月22日公布 自20110年9月月1日起施施行)第一章 总总 则第一条 为为了加强燃燃气管理,规规范燃气经经营和使用用行为,保保障公民生生命财产和和社会公共共安全,维维护经营者者和使用者者的合法权权益,促进进燃气事业业发展,根根据有关法法律、行政政法规,结结合本省实实际,制定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本条例适用用于本省行行政区域内内燃气规划划编制、燃燃气设施建建设与保护护、燃气经经营与服务务及燃气安安全管理等等相关管理理活动。天然气开采采、液化石石油气的生生产、燃气气的槽车(船船舶)运输输和港口装装卸,近海海天然气终终端,作为为发电、工工业生产原原料的燃气气使用,以以及沼气、秸秸气的生产产和使用,不不适用本条条例。第三条 燃燃气事业的的发展,应应当遵循统统筹规划、配配套建设、安安全便民、节节能高效和和保障供应应的原则。第四条 省省人民政府府应当建立立全省燃气气储备制度度。县级以以上人民政政府应当建建立燃气供供应应急保保障机制。第五条 省省人民政府府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门门负责全省省的燃气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燃燃气行政主主管部门负负责本行政政区域内的的燃气管理理工作。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其其他有关部部门在各自自的职责范范围内,依依法做好燃燃气管理的的相关工作作。第六条 县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及及其有关部部门应当依依法履行职职责,建立立健全燃气气安全监督督管理制度度,提高燃燃气管理水水平,鼓励励支持燃气气科学技术术研究,做做好燃气管管理法律法法规和安全全节约用气气的宣传普普及工作,提提高全民的的燃气安全全意识。第七条 燃燃气行业协协会应当建建立行业自自律机制,依依法制定行行业行为准准则和服务务规范,维维护燃气经经营者合法法权益,督督促燃气经经营者守法法经营、诚诚实守信、严严格自律。第二章规规划与建设设第八条 省省人民政府府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应当会同同有关部门门,依据国国民经济和和社会发展展规划、土土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城城乡规划和和能源规划划,结合全全省燃气总总量供需情情况,组织织编制全省省燃气发展展规划并报报省人民政政府批准后后组织实施施。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燃燃气行政主主管部门应应当会同有有关部门,依依据国民经经济和社会会发展规划划、土地利利用总体规规划、城乡乡规划、能能源规划以以及上一级级人民政府府燃气行政政主管部门门编制的燃燃气发展规规划,组织织编制本行行政区域的的燃气发展展规划,报报本级人民民政府批准准后组织实实施,并报报上一级人人民政府燃燃气行政主主管部门备备案。燃气发展规规划因经济济社会发展展需要确需需修编的,应应当按照原原编制审批批程序报送送审批并备备案。燃气发展规规划的内容容应当包括括燃气气源源、供气方方式和规模模、燃气设设施布局和和建设时序序、燃气设设施建设用用地和保护护范围、燃燃气供应保保障措施等等。第九条 燃燃气设施建建设应当符符合燃气发发展规划。新区建设、旧旧区改造应应当按照城城乡规划和和燃气发展展规划,配配套建设燃燃气设施或或者预留燃燃气设施配配套建设用用地。预留留的燃气设设施配套建建设用地,未未经法定程程序批准,不不得改变用用途。城乡规划主主管部门对对燃气发展展规划范围围内的燃气气设施建设设工程,依依法需要核核发选址意意见书的,应应当征求燃燃气行政主主管部门、公公安消防机机构的意见见;不需要要核发选址址意见书的的,在核发发建设用地地规划许可可证或者乡乡村建设规规划许可证证前,应当当征求燃气气行政主管管部门的意意见。在管道燃气气已覆盖的的区域内不不得新建小小区气化站站、瓶组站站。第十条 新新建燃气管管道设施在在建设项目目规划红线线范围内并并且属于建建设项目使使用部分的的,应当由由建设单位位负责投资资;其余部部分由管道道燃气经营营企业负责责投资。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程的勘察、设设计、施工工和监理,应应当由具有有相应资质质等级的单单位承担,其其中消防设设计图纸及及有关资料料应当依法法报送公安安消防机构构审核。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程项目竣工工后,建设设单位应当当依法组织织有关单位位进行竣工工验收,并并在验收合合格之日起起十五日内内报所在地地燃气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备案;未未经验收或或者验收不不合格的,不不得交付使使用。第三章经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营实行许可可制度。企企业从事燃燃气经营活活动应当具具备下列条条件:(一)符合合燃气发展展规划要求求;(二)有稳稳定、可靠靠并符合国国家标准的的燃气气源源;(三)有符符合国家标标准的燃气气设施;(四)有符符合安全要要求的固定定经营场所所;(五)企业业的主要负负责人、安安全生产管管理人员以以及运行、维维护和抢修修人员经专专业考核合合格;(六)有健健全的燃气气经营管理理体系、安安全管理制制度和安全全事故应急急预案;(七)有与与其经营规规模相适应应的抢险抢抢修能力、风风险承担能能力和赔付付能力;(八)符合合法律、法法规规定和和国家标准准要求的其其他条件。企业从事燃燃气经营活活动应当向向经营所在在地城市的的市人民政政府燃气行行政主管部部门提出申申请,燃气气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当当自受理申申请之日起起二十日内内完成审查查。经审查查,符合条条件的颁发发燃气经营营许可证;不符合条条件的,书书面通知申申请人并说说明理由。个体工商户户需要继续续经营瓶装装燃气供应应的,应当当加入已取取得许可的的燃气经营营企业,作作为该企业业的瓶装燃燃气供应站站,并纳入入该企业的的燃气经营营和安全管管理体系。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营许可证的的有效期为为五年。燃燃气经营许许可证应当当载明企业业名称、注注册地址、经经营范围、供供气区域、许许可证有效效期、法定定代表人、主主要负责人人、安全技技术负责人人,以及燃燃气接收站站、储存站站、储配站站、燃气汽汽车加气站站、瓶装燃燃气供应站站的名称、地地点等事项项。燃气经营企企业负责对对燃气接收收站、储存存站、储配配站、燃气气汽车加气气站、瓶装装燃气供应应站的管理理,并承担担相应的法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取得燃气气经营许可可证的燃气气经营企业业新建、改改建、扩建建燃气接收收站、储存存站、储配配站、燃气气汽车加气气站、瓶装装燃气供应应站的,应应当按照国国家规定的的工程建设设程序报建建。在燃气气设施竣工工验收备案案后三十日日内,向原原审批机关关提出申请请办理燃气气经营许可可证变更手手续。经审审查符合法法定条件的的,原审批批机关应当当依法予以以办理。撤销燃气接接收站、储储存站、储储配站、燃燃气汽车加加气站、瓶瓶装燃气供供应站的,应应当向所在在地燃气行行政主管部部门提出申申请,经批批准后方可可撤销。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营企业不得得有下列行行为:(一)给报报废、超期期未检和不不合格的气气瓶充装燃燃气;(二)给残残液量超过过规定的气气瓶充装燃燃气;(三)给非非自有气瓶瓶或者技术术档案不在在本企业的的气瓶充装装燃气;(四)掺杂杂、掺假,以以假充真,以以次充好,充充气量的误误差超过国国家规定标标准;(五)使用用不符合国国家标准、未未经计量检检定合格的的计量装置置;(六)超出出经营许可可范围经营营;(七)给未未获得经营营许可的经经营者提供供用于经营营的气源;(八)法律律、法规和和国家标准准、行业标标准规定禁禁止的其他他行为。第十七条 销售的燃燃气器具应应当符合燃燃气使用要要求,并经经具备相应应资质的检检测机构对对气源适配配性进行检检测,在燃燃气器具明明显位置标标注气源适适配性标识识和报废年年限。第十八条 从事燃气气器具的安安装、维修修业务的企企业,应当当依法取得得相应资质质。燃气器具的的安装维修修质量应当当符合国家家标准。燃燃气器具安安装维修企企业不得安安装不符合合国家标准准或者与气气源不适配配的燃气器器具,不得得维修达到到报废年限限的燃气器器具。燃气行政主主管部门应应当定期公公布具备安安装维修资资质的企业业目录。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气价格的确确定和调整整,由价格格主管部门门会同燃气气行政主管管部门组织织听证并依依法审核后后,报同级级人民政府府批准并公公布施行。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上燃气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应当建立立健全监督督管理制度度,对燃气气经营企业业的经营活活动、服务务情况以及及设施安全全进行监督督检查,并并将监督检检查结果向向社会公布布,督促不不符合要求求的企业对对存在的安安全隐患进进行限期整整改。县级以上燃燃气行政主主管部门应应当建立燃燃气经营企企业的诚信信档案和不不良行为公公示制度,记记录燃气经经营企业、燃燃气器具安安装维修企企业的违法法、违规行行为,并向向社会公布布。第四章燃燃气服务第二十一条条 管道燃燃气经营企企业应当在在批准的供供气区域内内向具备用用气条件的的单位和个个人提供供供气服务,并并与用户依依法签订供供用气合同同,明确双双方的权利利和义务,保保证安全稳稳定供气。对对供气区域域内符合用用气条件的的单位和个个人,不得得拒绝供气气。需要使用管管道燃气的的用户,可可以要求当当地管道燃燃气经营企企业供气,管管道燃气经经营企业对对具备供气气和用气条条件的用户户,应当自自完成管道道安装并办办理开户手手续之日起起三日内供供气。第二十二条条 管道燃燃气经营企企业在供气气系统正常常的情况下下,应当连连续向用户户供气,不不得中断。因因施工、检检修等原因因停止供气气、降压供供气影响用用户正常使使用燃气的的,除紧急急情况外,应应当提前二二十四小时时通知用户户。管道燃燃气经营企企业未事先先通知用户户中断供气气或者不按按规定及时时抢修,造造成用户损损失的,应应当依法承承担损害赔赔偿责任。管道燃气经经营企业停停业或者歇歇业的,应应当向所在在地燃气行行政主管部部门报告,经经批准后方方可停业、歇歇业。管道道燃气经营营企业经批批准停业、歇歇业的,燃燃气行政主主管部门应应当采取措措施,保障障用户正常常用气。第二十三条条 燃气经经营企业应应当保证供供气质量符符合国家和和省有关标标准,并建建立健全燃燃气质量检检测制度。第二十四条条 为用户户安装的燃燃气计量装装置应当经经过依法设设立的计量量检定机构构检定合格格,并粘贴贴检定合格格标识。用用户对无检检定合格标标识的燃气气计量装置置可以拒绝绝安装使用用。第二十五条条 燃气经经营企业应应当建立健健全用户服服务档案,按按照国家和和本省规定定的燃气服服务标准向向用户提供供服务,在在服务营业业场所公告告业务流程程、服务承承诺、服务务项目、收收费标准等等信息。第二十六条条 管道燃燃气经营企企业应当定定期对用户户的燃气计计量装置、燃燃气管道及及其附属设设施、燃气气器具的使使用情况进进行检查,并并负责对燃燃气管道及及其附属设设施的维护护、维修和和更新;燃燃气分户计计量器具出出口前的燃燃气管道及及其附属设设施的维护护、维修和和更新费用用由企业承承担,出口口后的费用用由用户承承担。管道燃气企企业维护、维维修及更新新用户共用用的燃气管管道及其附附属设施时时,物业服服务企业和和用户应当当予以配合合。第二十七条条 燃气经经营企业应应当每年至至少为用户户免费提供供一次入户户安全检查查,建立完完整的检查查档案。燃燃气经营企企业对用户户实施安全全检查前,应应当事先书书面告知用用户安全检检查的日期期,并在约约定的时间间上门检查查。燃气经经营企业因因用户的原原因不能按按通知或者者约定时间间入户安全全检查的,燃燃气经营企企业应当与与用户再次次约定入户户检查时间间。燃气经营企企业检查人人员上门检检查应当主主动出示有有关证件,用用户可以拨拨打燃气经经营企业的的服务电话话确认其身身份。燃气经营企企业应当将将检查结果果书面告知知用户,对对用户不遵遵守安全用用气规定出出现安全隐隐患的,应应当提醒用用户整改,用用户应当及及时进行整整改;用户户不按规定定落实整改改可能造成成安全事故故的,燃气气经营企业业应当停止止供气,并并在隐患消消除后二十十四小时内内恢复供气气。用户应当对对燃气经营营企业入户户检查予以以配合,无无正当理由由不得拒绝绝。第二十八条条 燃气经经营企业应应当设置并并向社会公公布服务电电话和抢险险抢修电话话,设专人人每日二十十四小时值值班。用户发现燃燃气器具存存在问题或或者出现漏漏气等情况况的,应当当及时告知知燃气经营营企业并可可要求其入入户检查维维修。燃气气经营企业业接到服务务请求后,应应当按照其其承诺的时时限或者与与用户约定定的时间派派人到现场场服务;对对燃气泄漏漏的报修,应应当先行告告知用户须须采取的应应急措施,并并立即派人人到现场抢抢修。第二十九条条 管道燃燃气的用气气量,应当当以燃气计计量装置记记录为准。用户对燃气气计量装置置准确度有有异议的,可可以向供气气的管道燃燃气经营企企业申请测测试,管道道燃气经营营企业自接接到申请之之日起三日日内或者按按照与用户户约定的时时间,委托托法定的计计量检定机机构进行复复检。经复检的燃燃气计量装装置,误差差在法定范范围内的,测测试费用由由申请方支支付;误差差超过法定定范围的,测测试费用由由管道燃气气经营企业业支付,并并由管道燃燃气经营企企业更换合合格的燃气气计量装置置。用户对复检检的测试结结果有异议议的,可以以向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部门投诉。使用燃气计计量装置超超过法定误误差范围的的用户,其其在申请之之日前两个个计费周期期的燃气费费,按测试试后准确的的用气量收收取,燃气气经营企业业多收取的的费用应当当及时返还还。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营企业应当当按照政府府核准的燃燃气价格、燃燃气计量装装置的记录录向燃气用用户收取燃燃气使用费费,并与燃燃气用户约约定支付期期限。用户未按照照约定期限限支付燃气气费的,管管道燃气经经营企业可可以书面催催缴,管道道燃气用户户经催缴仍仍不支付燃燃气使用费费和违约金金的,管道道燃气经营营企业可以以中止供气气,但应当当在中止供供气十五日日前书面通通知用户,并并报所在地地燃气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备案。用户缴清所所欠燃气费费、违约金金后,管道道燃气经营营企业应当当在二十四四小时内恢恢复供气。用户对中止止供气有异异议的,可可以向燃气气行政主管管部门投诉诉,受理投投诉的燃气气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当当依法处理理。第三十一条条 用户有有权就燃气气经营的收收费和服务务等事项向向燃气经营营企业查询询,燃气经经营企业应应当自收到到查询申请请之日起五五个工作日日内予以答答复。燃气行政主主管部门及及其他有关关部门应当当建立举报报和投诉制制度,公开开举报和投投诉电话、信信箱或者电电子邮件地地址,受理理有关燃气气安全、供供气质量、收收费价格、服服务质量等等的举报和和投诉。燃气行政主主管部门及及其他有关关部门应当当自接到投投诉之日起起十五日内内予以处理理、答复。第五章设施施保护第三十二条条 县级以以上人民政政府燃气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应当会会同城乡规规划等有关关部门,按按照国家有有关标准和和规定划定定燃气设施施保护范围围,并依法法向社会公公布。燃气经营企企业应当按按照国家标标准和规范范,在燃气气设施所在在地、地下下燃气管道道上方和重重要燃气设设施上设置置明显的安安全警示标标志。任何单位和和个人不得得毁损、覆覆盖、涂改改、擅自拆拆除或者移移动燃气设设施安全警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条 在燃气气设施保护护范围内,禁禁止从事下下列危及燃燃气设施安安全的活动动:(一)建设设占压地下下燃气管线线的建筑物物、构筑物物或者其他他设施;(二)进行行爆破、钻钻探、取土土等作业以以及使用明明火;(三)倾倒倒、排放腐腐蚀性物质质;(四)堆放放易燃易爆爆危险物品品以及种植植深根植物物;(五)其他他危及燃气气设施安全全的行为。第三十四条条 在燃气气设施保护护范围内,从从事下列活活动的建设设单位应当当会同施工工单位,与与燃气经营营企业共同同制定燃气气设施保护护方案,并并采取相应应的安全保保护措施:(一)铺设设管道;(二)进行行打桩、顶顶进、挖掘掘等作业;(三)其他他可能影响响燃气设施施安全的活活动。建设单位或或者施工单单位在建设设工程开工工前,应当当查询施工工地段的燃燃气设施竣竣工图,查查清地下燃燃气设施铺铺设情况,必必要时可以以进行现场场探测或者者开挖。进进行现场探探测或者开开挖的,应应当采取相相应的安全全保护措施施,燃气经经营企业应应当派专业业技术人员员进行现场场指导。因因建设工程程施工对燃燃气经营企企业造成损损失的,由由建设单位位和施工单单位依法承承担赔偿责责任。第三十五条条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不不得侵占、毁毁损、擅自自拆除或者者移动燃气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企业改动燃燃气接收站站、储存站站、储配站站、充装站站、燃气汽汽车加气站站、燃气管管道等设施施的,应当当取得燃气气设施改动动许可。取取得燃气设设施改动许许可应当符符合下列条条件:(一)改动动的燃气设设施符合燃燃气专项规规划等相关关规定;(二)有安安全施工的的组织、设设计和实施施方案;(三)有安安全防护及及不影响用用户安全正正常用气的的措施;(四)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的其他他条件。第三十六条条申请燃气气设施改动动许可应当当持下列资资料向所在在地县级以以上燃气行行政主管部部门提出申申请:(一)书面面申请;(二)相关关燃气设施施建设工程程的竣工验验收证书;(三)设施施改动的设设计文件和和安全施工工方案;(四)设施施改动的现现场平面位位置图;(五)经规规划部门批批准同意改改动的文件件。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燃燃气行政主主管部门在在受理申请请后,应当当将有关申申请事项予予以公示,公公示期不少少于七日。燃燃气行政主主管部门应应当自受理理申请之日日起十五日日内作出同同意或者不不同意的决决定,不准准予改动的的应当说明明理由。第六章安安全管理笫三十七条条 县级以以上人民政政府燃气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应当会会同有关部部门制定燃燃气事故应应急预案,明明确应急机机构的组成成、职责、应应急行动方方案等内容容,并报本本级人民政政府批准。燃气经营企企业应当制制定本单位位燃气安全全事故应急急预案,并并报所在地地燃气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条 燃气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安全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门、公安机机关消防机机构等部门门应当根据据各自职责责,对燃气气经营活动动进行安全全监督检查查,发现燃燃气安全事事故隐患的的,应当立立即组织人人员查明情情况,及时时通知有关关单位和个个人排除燃燃气安全事事故隐患。有有关单位和和个人应当当予以配合合。第三十九条条 燃气经经营企业应应当建立安安全责任制制,健全燃燃气安全保保障体系。燃气经营企企业应当对对本单位的的燃气设施施定期进行行安全评估估,发现燃燃气安全事事故隐患的的,应当及及时采取措措施消除隐隐患。安全全评估报告告应当报所所在地燃气气行政主管管部门备案案。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营企业应当当告知用户户安全用气气规则,指指导燃气用用户安全使使用燃气,向向用户发放放安全用气气手册,检检查用户燃燃气使用场场所的安全全条件。用户用气不不得危害供供气、用气气安全和扰扰乱供气、用用气秩序。对危害供气气用气安全全和扰乱供供气、用气气秩序的,供供气企业有有权制止。第四十一条条 燃气用用户应当遵遵守下列安安全用气管管理规定:(一)使用用合格的燃燃气器具和和气瓶;(二)按照照国家有关关标准和安安全用气规规则使用燃燃气,并按按照使用说说明书的要要求,正确确使用燃气气器具;(三)配合合燃气经营营企业进行行安全检查查、维修或或者抄表;(四)发现现户内燃气气设施安全全隐患的,及及时采取相相应措施。单位用户应应当落实安安全管理制制度,加强强燃气器具具操作维护护人员安全全知识和技技能的培训训。管道燃燃气用户需需要安装、改改装、迁移移、拆除户户内燃气设设施的,应应当委托具具有相应资资质的企业业负责实施施。第四十二条条 燃气用用户不得有有下列行为为:(一)擅自自拆卸、安安装、改装装燃气计量量装置;(二)将燃燃气管道作作为负重支支架或者接接地引线;(三)加热热、摔、砸砸气瓶,使使用燃气时时倒卧气瓶瓶;(四)使用用超期限未未检验、检检验不合格格、无技术术档案或者者报废的气气瓶;(五)存在在安全隐患患不按规定定落实整改改;(六)改变变燃气用途途或者转供供燃气;(七)法律律、法规和和国家标准准、行业标标准规定禁禁止的其他他行为。第四十三条条 任何单单位和个人人不得有下下列行为:(一)用明明火试验是是否漏气;(二)自行行清除气瓶瓶内的残液液;(三)气瓶瓶与气瓶互互相过气;(四)在不不具备安全全使用条件件的场所储储存燃气;(五)除事事故应急救救援等紧急急情况外,擅擅自开启、关关闭燃气管管道上的公公共阀门;(六)法律律、法规和和国家标准准、行业标标准规定禁禁止的其他他行为。第四十四条条 任何单单位和个人人发现燃气气事故或者者事故隐患患时,应当当立即告知知负责供气气的燃气经经营企业并并向燃气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安全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门、公安机机关消防机机构等部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企业或者有有关部门接接到报告后后,应当立立即处理。第四十五条条 发生燃燃气安全事事故后,燃燃气经营企企业应当立立即启动本本单位燃气气安全事故故应急预案案,组织抢抢险、抢修修并立即向向燃气行政政主管部门门报告。燃燃气经营企企业进行燃燃气设施抢抢修时,可可以采取紧紧急措施,有有关单位和和个人应当当给予配合合,不得以以任何理由由阻挠或者者干扰抢修修。发生燃气安安全事故后后,燃气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安全全生产监督督管理部门门、公安机机关消防机机构等部门门,应当根根据各自职职责,立即即采取措施施防止事故故扩大,根根据有关情情况启动燃燃气安全事事故应急预预案,并依依照国家、省省有关生产产安全事故故报告和调调查处理的的法律、法法规进行报报告和调查查处理。第七章 法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条违反本本条例第九九条第二款款规定,未未按照规划划配套建设设燃气设施施、未预留留燃气设施施配套建设设用地或者者未经法定定程序批准准改变建设设用地用途途的,由规规划部门责责令限期改改正;逾期期不改正的的,处十万万元以上二二十万元以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例第九条第第四款规定定,在管道道燃气已覆覆盖的区域域内新建小小区气化站站、瓶组站站的,由燃燃气行政主主管部门责责令停止建建设,限期期改正;逾逾期不改正正的,可以以对建设单单位处十万万元以上二二十万元以以下罚款;已建成的的,责令停停止使用。第四十七条条违反本本条例第十十二条规定定,燃气工工程项目未未依法进行行验收或者者验收不合合格交付使使用的,由由燃气行政政主管部门门责令停止止使用,限限期改正,并并可处五千千元以上一一万元以下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条 违反本本条例第十十三条规定定,未取得得燃气经营营许可证从从事燃气经经营活动的的,由燃气气行政主管管部门责令令停止违法法经营活动动,没收违违法所得,并并可处十万万元以上五五十万元以以下的罚款款。构成犯犯罪的,依依法追究刑刑事责任。已取得燃气气经营许可可证但不再再具备本条条例第十三三条第一款款规定条件件仍继续经经营的,由由燃气行政政主管部门门责令限期期改正;逾逾期不改正正的,吊销销燃气经营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企业超越行行政许可范范围从事燃燃气经营活活动的,由由燃气行政政主管部门门责令限期期改正,并并处五万元元以上二十十万元以下下罚款;情情节严重的的,吊销燃燃气经营许许可证。违反本条例例第十三条条第三款规规定,个体体工商户未未加入已取取得许可的的燃气经营营企业而继继续经营瓶瓶装燃气的的,由工商商行政管理理部门依法法予以取缔缔。第四十九条条 违反本本条例第十十五条规定定,燃气经经营许可证证载明的事事项发生变变更,燃气气经营企业业未在规定定期限内报报原审批机机关申请办办理变更手手续的,由由燃气行政政主管部门门责令限期期改正,并并可处二千千元以上五五千元以下下罚款。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条例第十六六条规定的的,由相关关主管部门门责令限期期改正,其其中违反第第二项、第第四项、第第五项规定定的,可以以对燃气经经营企业处处二万元以以上五万元元以下的罚罚款,违反反第一项、第第三项、第第七项规定定的,可以以处五万元元以上十万万元以下的的罚款;逾逾期不改正正的,责令令停业整顿顿;情节严严重的,吊吊销燃气经经营许可证证,并由燃燃气行政主主管部门提提请同级人人民政府予予以关闭。第五十一条条 违反本本条例第十十七条规定定,销售未未经检测合合格或者不不符合燃气气使用要求求的燃气器器具,由燃燃气行政主主管部门责责令销售单单位限期改改正;逾期期不改正的的,处每台台器具五千千元罚款,并并可以责令令其停业整整顿。第五十二条条 违反本本条例第十十八条第一一款规定,燃燃气器具安安装维修企企业未取得得资质从事事经营活动动的,由建建设行政主主管部门责责令停止违违法行为,并并处三万元元以上十万万元以下的的罚款;有有违法所得得的,没收收违法所得得。违反本条例例第十八条条第二款规规定,燃气气器具安装装维修企业业安装不符符合国家标标准或者与与当地气源源不适配的的燃气器具具,维修达达到报废年年限的燃气气器具的,由由燃气行政政主管部门门责令其限限期改正,并并处三万元元以上十万万元以下罚罚款。第五十三条条 违反本本条例第二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二条条规定,燃燃气经营企企业未向具具备用气条条件的燃气气用户持续续、稳定、安安全供气或或者拒绝供供气的,由由燃气行政政主管部门门责令限期期改正,并并给予警告告;逾期不不改正的,处处五千元以以上二万元元以下的罚罚款。第五十四条条 违反本本条例第二二十三条规规定,燃气气经营企业业供应的燃燃气质量不不符合国家家和省有关关标准的,由由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门责令改正正,并可处处二万元以以上五万元元以下的罚罚款;有违违法所得的的,没收违违法所得。第五十五条条 违反本本条例第二二十七条、第第二十八条条规定,燃燃气经营企企业未提供供免费入户户安全检查查、未按要要求设置和和公布服务务电话、抢抢险抢修电电话并设专专人值班的的,由燃气气行政主管管部门责令令限期改正正并给予警警告,并可可处一万元元以上三万万元以下的的罚款。第五十六条条 违反本本条例第三三十二条第第三款规定定,毁损、覆覆盖、涂改改、擅自拆拆除或者移移动燃气设设施安全警警示标志的的,由燃气气行政主管管部门责令令限期改正正,恢复原原状,可以以处五千元元以下罚款款。第五十七条条 违反本本条例第三三十三条规规定,在燃燃气设施保保护范围内内从事危及及燃气设施施安全活动动的,由燃燃气行政主主管部门责责令停止违违法行为,限限期恢复原原状或者采采取其他补补救措施,对对单位处五五万元以上上十万元以以下罚款,对对个人处五五千元以上上三万元以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条 违反本本条例第三三十四条规规定,建设设单位未会会同施工单单位与燃气气经营企业业共同制定定燃气设施施保护方案案,未查清清地下燃气气设施铺设设情况擅自自施工的,或或者未采取取相应的安安全保护措措施的,由由燃气行政政主管部门门责令停止止违法行为为,限期恢恢复原状或或者采取其其他补救措措施,并处处五万元以以上十万元元以下罚款款。第五十九条条 违反本本条例第三三十七条第第二款、第第三十九条条、第四十十四条规定定,燃气经经营企业未未制定本单单位燃气安安全事故应应急预案以以及未按规规定备案,未未对燃气设设施定期进进行安全评评估,以及及接到燃气气事故报告告未及时处处理的,由由燃气行政政主管部门门和相关部部门责令改改正,并可可处一万元元以上三万万元以下的的罚款;情情节严重的的,吊销燃燃气经营许许可证。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条例第四十十一条第二二款规定,委委托不具有有相应资质质的企业实实施安装、改改装、迁移移、拆除户户内燃气设设施的,由由燃气行政政主管部门门责令改正正,并给予予警告;情情节严重的的,对个人人用户处二二千元以上上五千元以以下的罚款款;对单位位用户和擅擅自接受委委托的施工工企业处一一万元以上上三万元以以下的罚款款。第六十一条条 违反本本条例第四四十二条、第第四十三条条规定的,由由燃气行政政主管部门门责令改正正,并给予予警告;情情节严重的的,可对用用户处一千千元以上三三千元以下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条 依照本本条例规定定给予单位位罚款处罚罚的,对单单位直接负负责的主管管人员和其其它直接责责任人员,可可处单位罚罚款数额百百分之五以以上百分之之十以下的的罚款。第六十三条条燃气行行政主管部部门和其他他有关行政政管理部门门工作人员员在燃气管管理工作中中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的,由其上上级机关或或者监察机机关责令改改正,对直直接负责的的主管人员员和其他直直接责任人人员依法给给予行政处处分;构成成犯罪的,依依法追究刑刑事责任:(一)不按按照本条例例规定履行行监督检查查职责的;(二)发现现违法行为为或者接到到对违法行行为的举报报后不及时时查处的;(三)不按按规定的条条件、程序序和期限实实施行政许许可的;(四)不按按规定及时时调查处理理燃气安全全事故的;(五)其他他玩忽职守守、滥用职职权、徇私私舞弊的行行为。第八章 附则则第六十四条条 本条例例中下列用用语的含义义:(一)燃气气,是指燃燃气经营者者供给燃气气用户作为为燃料使用用并符合相相关标准的的气体燃料料,包括天天然气、液液化石油气气和人工煤煤气等;(二)燃气气设施,是是指人工煤煤气生产厂厂,燃气储储配站、门门站、气化化站、混气气站、加气气站、灌装装站、供应应站、调压压站、市政政燃气管网网等的总称称,包括市市政燃气设设施、庭院院燃气设施施和共用燃燃气设施以以及户内燃燃气设施等等;(三)燃气气器具,是是指以燃气气为燃料的的燃烧器具具,包括居居民家庭和和商业用户户所使用的的燃气灶、热热水器、沸沸水器、采采暖器、空空调器等器器具。第六十五条条本条例例自20110年9月月1日起施施行。19997年77月26日日广东省第第八届人民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员会第三十十次会议通通过的广广东省燃气气管理条例例同时废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