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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长沙金湘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084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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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长沙金湘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0844.docx

    原告宁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长沙金湘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宁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在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578号。法定代表人卢国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人高丽琼,湖湖南光阳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师。委托代理人人刘建湘,男男,19622年2月177日出生,汉汉族,宁乡县县农村信用合合作联社白马马桥信用社主主任(特别授授权)。被告长沙金金湘玻璃有限限公司。住所所地在湖南省省长沙县黄花花镇。法定代表人人洪志光,董董事长。原告宁乡县县农村信用合合作联社(以以下简称“信信用联社”)与被告长沙沙金湘玻璃有有限公司(以以下简称“金金湘公司”)金融借款合合同纠纷一案案,本院于22009年11月14日立立案受理后,依依法由审判员员文跃兵担任任审判长,与与审判员杨国国强、王建中中组成合议庭庭,于20009年4月221日公开开开庭进行了审审理。原告委委托代理人到到庭参加了诉诉讼。被告金金湘公司经本本院公告送达达开庭传票,无无正当理由拒拒不到庭参加加诉讼,本案案现已审理终终结。原告信用联联社诉称,22005年112月19日日,被告与原原告所属白马马桥信用社签签订最高额额抵押合同,约约定自20005年12月月19日至22010年112月19日日时间段,由由原告所属白白马桥信用社社向被告发放放最高额差额额不超过8000万元的银银行承兑汇票票,由被告以以长房权证黄黄花字第0000278779号、第0000278880号房屋屋产权及长国国用20055第224号号土地使用权权作抵押。22007年112月6日和和2008年年1月10日日,被告分别别向原告申请请银行承兑汇汇票800万万元,并分别别与原告签订订申请银行行承兑汇票承承诺抵押保证证书,约定定由被告交付付50%的结结算保证金,其其余50%的的不足部分在在承兑期内分分次由被告补补足。根据被被告的申请及及原被告双方方签订的合同同约定,原告告于20088年7月299日、20008年9月228日、20008年100月6日分别别向湖南锦泰泰经贸有限公公司发出银行行承兑汇票2280万元、2260万元、2227万元共共计767万万元。与此同同时,被告分分别与原告签签订140万万元、1300万元、1113.5万元元差额合同同,并订立立银行承兑兑差额借据。现现差额合同同约定的提提前收回差额额的情形出现现,故向法院院起诉。被告金湘公公司未提交书书面答辩状。原告信用联联社及其委托托代理人为支支持其诉称理理由,向法庭庭提交了如下下证据:第一部分证证据拟证明原原被告主体资资格的基本情情况1、原告企企业法人营业业执照及法定定代表人的身身份证明复印印件1份,经经核对与原件件无异;2、湘银监监复(20007)3611号文件复印印件1份,经经核对与原件件无异;3、白马桥桥信用社营业业执照复印件件1份,经核核对与原件无无异;4、被告企企业法人营业业执照及法定定代表人的身身份证明复印印件1份,经经核对与原件件无异;第二部分证证据拟证明原原被告签订的的抵押合同关关系成立。5、最高额额抵押合同复复印件1份,经经核对与原件件无异;6、房地产产抵押合同复复印件1份,经经核对与原件件无异;7、房屋他他项权证复印印件1份,经经核对与原件件无异;8、房屋产产权证及土地地使用证复印印件1份,经经核对与原件件无异。第三部分证证据拟证明被被告申请银行行承兑汇票的的事实;9、授信申申请报告复印印件2份,经经核对与原件件无异;10、银行行承兑汇票承承兑申请书复复印件2份,经核对与原原件无异;11、申请请银行承兑汇汇票承诺抵押押保证书复印印件2份,经经核对与原件件无异;第四部分证证明原被告签签订差额合同同及银行承兑兑汇票差额借借据的事实;12、1330万元的差差额合同及差差额借据复印印件1份,经经核对与原件件无异;13、1440万元的差差额合同及差差额借据复印印件1份,经经核对与原件件无异;14、1113.5万元元的差额合同同及差额借据据复印件1份份,要核对与与原件无异;第五部分证证明原告发出出767万元元银行承兑汇汇票的事实;15、2660万元的银银行承兑汇票票复印件共229张,经核核对与原件无无异;16、2880万元的银银行承兑汇票票复印件共223张,经核核对与原件无无异;17、2227万元的银银行承兑汇票票复印件共222张,经核核对与原件无无异;第六部分证证明被告违约约应承担的违违约责任。18、律师师费用收据复复印件1份,经经核对与原件件无异;被告金湘公公司未到庭质质证,亦未提提交书面证据据,视为放弃弃举证质证权权利。本院认证如如下,原告提提交的证据来来源合法,内内容真实,与与本案相关联联,本院确认认为能够证实实本案事实的的有效证据。根据到庭当当事人的陈述述及原告提交交的证据,本本院确认如下下案件事实:2005年年12月199日,被告金金湘公司与原原告所属的宁宁乡白马桥农农村信用合作作社(以下简简称“白马桥桥信用社”)签订长农信信最抵字(22005)第第(090001)号最最高额抵押合合同,合同同约定:“第第一条:自22005年112月19日日起到20110年12月月19日止,由由承办人(白白马桥信用社社)根据银行行保证差额人人的需要和承承办人的可能能以及银行承承兑差额人履履行合同的情情况,向银行行承兑差额人人发放最高额额不超过捌佰佰万元的人民民币差额,在在此期限和额额度内不再逐逐笔签订抵押押合同。第二二条、承兑差差额人偿还差差额的最后日日期20100年12月119日。第三三条、抵押担担保物:抵押押人享有所有有权(或处分分权)的财产产:长沙县黄黄花镇黄龙新新村的房产即即长房权证黄黄花字第0000278779-00227880(长国用20005第2224号)。第第四条、抵押押担保的范围围:抵押担保保的范围为差差额本金捌佰佰万元及逾期期利息、违约约金、损害赔赔偿金和债权权人实现债权权的费用。第第五条、抵押押担保的期限限:自依法认认定抵押之日日起至担保范范围内全部差差额清偿完毕毕止(抵押权权与债权同时时存在)第第八条、抵押押权的实现:差额人未能能按期清偿差差额时,承办办人可与抵押押人协商,以以抵押物折价价、拍卖、变变卖,变现收收回差额。同同日,白马桥桥信用社与被被告签订了长长沙县房地产产抵押合同,该该合同约定:抵押人金湘湘公司自愿将将其座落于黄黄花镇黄龙新新村黄花工业业园10号房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权证证号为长房权权证黄花字第第000277879、第第000277880号)连同该房屋屋占用范围内内的土地使用用权(土地使使用权证号为为长国用20005第2224号)抵押押给抵押权人人白马桥信用用社,以担保保债务人金湘湘公司与抵押押权人签订差差额合同的履履行。抵押人人担保范围包包括主合同中中约定的主债债权及利息,债债务人不按时时清偿债务的的违约金、损损害赔偿金和和实现抵押权权的费用。22005年112月19日日,白马桥信信用社与被告告双方向长沙沙县房屋产权权管理局申请请房地产他项项权证登记。该该局颁发了长长房黄他字第第000122997号他他项权利证书书。20007年8月,宁宁乡县农村信信用社实行一一级法人,白白马桥信用社社法人资格终终止,原白马马桥信用社的的债权债务归归原告享有和和承担,同时时成立宁乡县县农村信用合合作联社白马马桥信用社,该该社属于原告告的分支机构构。20077年12月66日和20008年1月110日,被告告分别向白马马桥信用社申申请银行承兑兑汇票8000万元,双方方分别于同日日签订申请请银行承兑汇汇票承诺抵押押保证书。该该抵押保证书书约定白马桥桥信用社签发发银行承兑汇汇票800万万元,承兑期期六个月,由由被告交付550%结算保保证金,对其其余50%的的不足部分被被告保证在承承兑期限内分分次补足。根根据被告的申申请及双方签签订的最高高额抵押合同同、申请请银行承兑汇汇票承诺抵押押保证书的的约定,原告告于20088年7月299日、20008年9月228日、20008年100月6日分别别向湖南锦泰泰经贸有限公公司发出银行行承况汇票2280万元、2260万元、2227万元共共计767万万元,与此同同时,被告分分别与原告签签订140万万元、1300万元、1113.5万元元差额合同同,并签订订银行承兑兑差额借据。该该差额合同同第七条约约定:差额人人(被告)承承诺:1、向向承办人提供供真实的资产产负债表、损损益表及所有有开户行、帐帐号、存贷款款余额、共同同差额人承诺诺书等承办人人要求的文件件资料。2、接接受承办人对对使用信贷资资金情况和有有关生产经营营、财务活动动的监督。33、差额人对对他人的债务务进行担保,一一定事先通知知承办人,取取得承办人书书面同意,并并保证不影响响差额人到期期归还差额。44、按合同约约定用途使用用差额,并按按期清偿差额额。5、差额额人法定代表表人更换,住住所或经营场场所改变以及及减少注册资资金时,一定定事先通知承承办人。6、差差额人因实行行承包、租赁赁、联营、股股份制改造分分立、被兼并并、对外投资资及其他原因因而改变经营营管理方式或或产权组织形形式时,一定定提前通知承承办人,并落落实债务和还还款措施。第第八条(前)违约责任22、差额人在在差额转逾期期贷款后,承承办人可按贷贷款同期同档档次利率加550%。4、差差额人违反合合同第七条的的规定,即为为违约,承办办人可以提前前收回差额,停停止差额人尚尚未使用的差差额或采取其其他信贷制裁裁措施;5、因因差额人违约约致使承办人人采取诉讼方方式实现债权权的,差额人人应当承担承承办人为此支支付的诉讼费费、执行费、律律师费、差旅旅费及其他追追回差额债权权的费用。第第八条(后):合同的终终止履行:差差额人有下列列情形之一,承承办人可以终终止合同的履履行,停止差差额,提前收收回已发生的的差额。1、经经营状况严重重恶化。2、转转移财产、抽抽逃资金、擅擅自转让股份份,以逃避债债务。3、丧丧失商业信誉誉。4、有丧丧失或者可能能丧失履行债债务能力的其其他情形。第第九条:“为为确保承办人人的资金不受受损失,依据据担保法的的规定,由差差额人房地产产:长房权证证黄花字第0000278879号、第第000277880号房房屋产权及长长国用20005第2244号抵押担保保,并另行签签订了最高额额抵押合同”。另查明,22008年111月,被告告法定代表人人洪志光去向向不明,企业业无法管理,经经营终止,被被告的生产设设备及部分厂厂房被多家法法院查封,原原告与被告差差额合同约约定的提前收收回差额情形形出现。原告告遂向法院起起诉。本院认为,白白马桥信用社社向湖南锦泰泰经贸有限公公司发出7667万元的承承兑汇票属实实,被告在签签发承兑汇票票时已向原告告交纳了该批批承兑汇票550%的结算算保证金,对对差额3833.5万元部部分,被告与与原告签订了了差额合同同,按差额额合同约定,差差额人应当接接受承办人对对使用信贷资资金情况和有有关生产经营营、财产活动动的监督。但但被告自20008年111月开始,经经营状况恶化化,法定代表表人下落不明明,经营活动动终止,被告告有形财产被被多家法院查查封。在此情情况下,原告告要求提前收收回差额,符符合双方合同同约定,理由由正当。白马马桥信用社与与被告签订最最高额抵押合合同及房房地产抵押合合同合法有有效,被告以以位于长沙县县黄花镇黄龙龙村的房屋所所有权(房屋屋产权证号为为长房权证黄黄花字第0000278779、第0000278880号)连同同该房屋占用用范围内的土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证为长国用22005第2224号)为为差额借款提提供抵押并办办理了抵押登登记,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担保法第第三十三条的的规定:债务务人不履行债债务时,债权权人有权以该该财产折价或或者以拍卖、变变卖该财产的的价款优先受受偿,同时,按按照差额合同同的约定,被被告应当支付付因诉讼所形形成的诉讼费费和律师费用用。原白马桥桥信用社撤销销后,原告接接受其债权债债务,同时宁宁乡县农村信信用合作联社社白马桥信用用社系信用联联社的分支机机构,不具备备法人资格,信信用联社是本本案适格的原原告主体。原原告的诉讼请请求本院予以以支持。据此此,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讼法第一百百三十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合同法第第九十三条、第第二百零五条条、第二百零零六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担保法第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六条、第第四十六条、第第五十三条、第第五十九条之之规定,判决决如下:一、被告长长沙金湘玻璃璃有限公司偿偿还原告宁乡乡县农村信用用合作联社差差额借款3883.5万元元,并按中国国人民银行规规定的同类同同期贷款利率率标准支付差差额借款到期期后的利息至至实际清偿之之日止。二、被告长长沙金湘玻璃璃有限公司赔赔偿原告宁乡乡县农村信用用合作联社律律师费用466 350元元。上述(一)(二)项合合计388.135万元元,限被告长长沙金湘玻璃璃有限公司于于本判决生效效之日起十日日内支付。三、原告宁宁乡县农村信信用合作联社社依法有权对对被告抵押的的位于长沙县县黄花镇黄龙龙村的房地产产(房屋产权权证号为长房房权证黄花字字第000227879、第第000277880号;土地使用证证为长国用22005第2224号)享享有优先受偿偿权。该抵押押物依法折价价、拍卖、变变卖的价款偿偿还原告债务务后,若有剩剩余部分返还还给被告长沙沙金湘玻璃有有限公司,不不足部分由被被告长沙金湘湘玻璃有限公公司继续清偿偿。如果被告未未按本判决指指定的期间履履行给付金钱钱义务,应当当依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二二十九条之规规定,加倍支支付迟延履行行期间的债务务利息。本案案件受受理费37 850元,由由被告长沙金金湘玻璃有限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判决,可在判判决书送达之之日起十五日日内向本院递递交上诉状,并并按对方当事事人人数提交交上诉状副本本,上诉于湖湖南省长沙市市中级人民法法院。审 判 长长 文 跃 兵审 判 员员 杨 国 强审 判 员员 王 建 中二00九年年四月二十一一日书 记 员员 李 芝 秀附相关法律律条文: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三十条条 被告经传传票传唤,无无正当理由拒拒不到庭的,或或者未经法庭庭许可中途退退庭的,可以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合同同法第一百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是借款人向贷贷款人借款,到到期返还借款款并支付利息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五条 借款人人应当按照约约定的期限支支付利息。对对支付利息的的期限没有约约定或者约定定不明确,依依照本法第六六十一条的规规定仍不能确确定,借款期期间不满一年年的,应当在在返还借款时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一年以上的,应应当在每届满满一年时支付付,剩余期间间不满一年的的,应当在返返还借款时一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六条 借款人人应当按照约约定的期限返返还借款。对对借款期限没没有约定或者者约定不明确确,依照本法法第六十一条条的规定仍不不能确定的,借借款人可以随随时返还;贷贷款人可以催催告借款人在在合理期限内内返还。第一百零七七条 当事人人一方不履行行合同义务或或者履行合同同义务不符合合约定的,应应当承担继续续履行、采取取补救措施或或者赔偿损失失等违约责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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