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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试题考试题库L关于国际法院,依国际法院规约,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拥有一票否决权B.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C.联合国秘书长可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D.国际法院做出判决后,如当事国不服,可向联合国大会上诉【答案】:B【解析】:A项,国际法院规约第8条规定,大会及平安理事会各应独立举 行法院法官之选举。第10条规定,候选人在大会及在平安理事会得 绝对多数票者应认为中选。对于法官的选举,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没有 否决权。B项,国际法院规约第1条规定,联合国宪章所设之国际法院为 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其组织及职务之行使应依本规约之以下规定。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也是当今最普遍、最重要的国际司法 和特征。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 衡;正义那么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清楚。公平 正义是一个历史性范畴。由于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平正义的实际内容 及其实现方式和手段具有重要差异,人类社会不存在普适于一切国 度、完全相同一致的公平正义的标准。因此,不同的时代秉持的正义 观不一定相同。A项,法律有善法和恶法之分,善法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社会的开展, 恶法那么会阻碍社会的开展。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公平正义的表达, 比方法西斯的法律其实是违反公平正义的。D项,实现公平正义不仅要求各个国家机关严格执法,同时还要求国 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合理原那么以及效率原那么。因此,严格执 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但是坚持了严格执法并不等于实现了 公平正义。是否实现公平正义还要从合理行政、及时高效等多方面进 行判断。8 .关于渎职犯罪,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县财政局副局长秦某工作时擅离办公室,其他办公室人员操作电炉 不当,触电身亡并引发大火将办公楼烧毁。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B,县卫计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武某,未能发现何某在足疗店内非法开 诊所行医,该诊所开张三天即造成一患者死亡。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C.负责建房审批工作的干部柳某,徇情为拆迁范围内违规修建的房屋 补办了建设许可证,房主凭此获得补偿款90万元。柳某触犯滥用职权罪D.县长郑某擅自允许未经环境评估的水电工程开工,导致该县水域内濒危野生鱼类全部灭绝。郑某触犯滥用职权罪【答案】:C|D【解析】:AB两项,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 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县财政局副局长擅离办公室的行为与其他办公室人员操作电炉不当 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且防止他人操作电炉也不属于县财政局副局长 的工作职责,因此秦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武某作为县卫计局执法监 督大队队长,防止他人非法行医是其职责所在,但何某刚刚开始非法 行医3天即造成严重后果,无法认定武某严重不负责任,武某不构成 玩忽职守罪。CD两项,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 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滥用职 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 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负责建房审批的柳某为他人违规补办建设许可 证,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最终造成国家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郑某作为县里的一把手,擅自允许不符合制度要求的水电工程开工, 属于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严重损失,已构成滥用职权罪。9 .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之一是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下 列哪些选项表达了这一功能?()A.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理B.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院作出证据缺乏不起诉的决定C.侦查机关对于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D.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 于原判的刑罚【答案】:A|B|D【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定和正当程序的理念,刑事实体法需要通过法律程序 来实施,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具体表 现在:依照不告不理原那么,如果没有控诉机关或人员起诉,就不能 对现实中的犯罪行为适用刑事实体法;当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时, 就要结束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程序,而不能适用刑事实体法;对同一 案件,如果选择不同的刑事程序,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结果可能会不同。 ABD三项,均是刑事诉讼法影响刑法实现的表达。C项,侦查机关对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不属于刑事诉讼 程序影响刑法实现的情形,刑法第87条规定已明文规定犯罪经过 法定追诉期限不再追诉。10 .关于诈骗犯罪的论述,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 ()A.与银行工作人员相勾结,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银行巨额存款 的,只能构成票据诈骗罪,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B.单位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 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该罪追究筹划人员的刑事责任C.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造自己意外受重伤假象,骗取保险公司巨额 保险金的,仅构成保险诈骗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D.签订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履行合同过程中才产生非法占有目 的,后收受被害人货款逃匿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答案】:B【解析】:A项,票据诈骗罪中利用的金融票据主要包括银行的汇票、本票和支 票,不包括银行存单。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应成 立金融凭证诈骗罪。B项,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对于为了单位利益 的贷款诈骗行为,虽然不能直接处分单位,但对于负有责任的自然人 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C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后,制造自己意外受伤的假象骗取巨额保险 金的行为,同时构成了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应依照数罪并罚的 规定处分。D项,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 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可以产生 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产生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11 .田某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侦查并逮捕,侦查过程中发现田某还涉 嫌重婚。关于本案处理,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挪用公款与重婚互有牵连,检察院可并案侦查B.对田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可自发现其涉嫌重婚之日起重新计算C.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田某构成挪用公款而不构成重婚,应当对 重婚罪作出不起诉决定D.如检察院只对田某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重婚罪的被害人可向法 院提起自诉【答案】:A|D【解析】:A项,高检规那么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 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 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 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对于一人 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 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 并案处理。据此,检察院可对互有牵连的挪用公款与重婚并案侦查。 B项,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 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6条的规定重新 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其中,“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 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重婚 罪并非重大犯罪,因此不适用该条规定。C项,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 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 定。“不起诉决定”针对的是人,而非行为,尽管田某不构成重婚罪, 但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以,对田某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起诉。D项,重婚罪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人民检 察院没有提起公诉,那么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12.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以下哪些做法表达了上述要求?()A.甲市整合政府和社会调解资源,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B.乙社区设置法律服务机器人,存储海量法律法规和专业信息供居民 查询C.丙省建立法律服务志愿者微信群,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米”D. 丁县推行“一村一律师”,律师结对贫困村,为村民提供免费法律 咨询【答案】:A|B|C|D【解析】: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 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 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开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开展 涉外法律服务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ABCD四项,均是便民利民的好措施,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 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13 .关于商鞅变法,以下说法错误的选项是()oA.贯彻罪刑一致,不赦不宥,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凡有罪者皆应受罚B.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 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C.鼓励告奸,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D.实行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中有作奸犯法者,相互 负连带责任【答案】:A【解析】:商鞅变法,改法为律,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 度,实行按军功授爵,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强化中央对地方的 控制。贯彻法家“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的思想:以法治国,要 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 为师”;轻罪重刑,不赦不宥,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凡有罪者皆应 受罚;鼓励告奸,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实行连坐,以 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中有作奸犯法者,相互负连带责任。14 .关于职业禁止,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 施犯罪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 定罪定罪处分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 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答案】:B【解析】:刑法第37条之一第1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 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 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A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均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 犯罪,但并非所有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人均会被判处职业禁止。B项,刑法第37条之一第2款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 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3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 罚。可见,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 判决、裁定罪定罪处分。C项,职业禁止应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执行。D项,一般情况下职业禁止的期限为3年至5年,但第37条之一第3 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 规定的,从其规定。15.某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获得一笔资金。关于该拆入资金的用途, 以下哪一选项是违法的?()A.弥补票据结算的缺乏B.弥补联行汇差头寸的缺乏C.发放有担保的短期固定资产贷款D.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答案】:C【解析】: 机构,是法律方法解决国家间争端的主要机构。国际法院有诉讼管辖 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其中诉讼管辖是其最主要的职权。C项,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 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 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 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 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D项,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 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 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 判决。2.郑子产有疾。谓子大叔日:“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 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 玩之,那么多死焉,故宽难。”疾数月而卒。关于执法,以下看法正确 的是()。A.法律就是法律,执法必须严格,不能搞人文情怀B.执法应做到宽严相济C.执法必须严厉,不能“宽容”,否那么易纵容犯罪D.为上者有德,就可以做到以宽服民,不需要法律的治理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 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 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 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缺乏和解 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16.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 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 以下哪些分析是正确的?()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 罪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 能构成遗弃罪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 交的,构成强奸罪【答案】:A|B|C|D【解析】:A项,虐待罪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 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 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甲和乙虽然不再构成 事实婚姻,但仍然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此甲虐待乙的行为构 成虐待罪。B项,不作为义务的来源之一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乙作为丙的母亲, 有法律上对其进行救助的作为义务,但却未阻止甲的伤害行为,因此 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C项,遗弃罪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甲作为丙的父亲, 对于年幼的丙有抚养义务,假设拒绝抚养那么可能构成遗弃罪。D项,婚内强奸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 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国刑法将在法 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 除在强奸之外,但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别人登记结婚的,事实婚姻 的对象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妻子,强迫其发生性行为不属于婚内强 奸,应当以强奸罪论处。17 .公安机关获知有多年吸毒史的王某近期可能从事毒品制售活动, 遂对其展开初步调查工作。关于这一阶段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 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监听B.查询王某的银行存款C.询问王某D.通缉【答案】:B|C【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第3款规定,初查过程 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 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BC两项,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初查措施。AD两项,均在立案后的侦查阶段才能采用。18 .某基层法院就郭某敲诈勒索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判处郭某有期 徒刑4年。对于一审中的以下哪些情形,二审法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A.未在开庭10日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B.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C.公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发问D.应公开审理但未公开审理【答案】:B|D【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 本章第1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 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 后陈述意见。故A项不违反法定程序。BD两项,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 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 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 审理。第216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 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 进行审判。第23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 理有以下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 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 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 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BD两项分别属于以上第4项和 第1项情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C项,高法解释第295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公诉人、 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对控 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 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 出示,并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 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19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对此,以下哪一理解是 正确的?()A.从实际出发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法治建设可适当超越社会发 展阶段B.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是中华法系,实践基础是中国传统社会的 治理经验C.从中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应移植外国法律制度 和法律文化D.从实际出发要求凸显法治的中国特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 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答案】:D【解析】:A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不能因循守旧、 墨守成规,但法治建设也不能超越社会开展阶段。B项,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践基础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经验。C项,从中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应从中国实际出 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 法治理念和模式。D项,全面依法治国从实际出发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 体系和制度,开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表达社会开展规律 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20 .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国家结构形式,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A.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看,我国有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两种 地方制度B.县、市、市辖区局部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审批C.经济特区是我国一种新的地方制度D.行政区划纠纷或争议的解决是行政区划制度内容的组成局部【答案】:D【解析】:D项,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处 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我国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 积极性、主动性的原那么。依据这一原那么,我国在地方进行行政区域划 分,实行行政区域划分制度。从内容上看,行政区域划分制度包括行 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原那么、程序以及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等内容。 AC两项,按不同区域所实行的不同地方制度,可将我国的行政区划 分为:普通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区划;特别行政区划。民 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的两种地方制度,但经济特 区不是一种新的地方制度。B项,根据宪法的规定,县、市、市辖区局部行政区域界线的变 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而并非直接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21 .财政局干部李某在机关外兼职。关于李某兼职,以下哪些说法是 正确的?()A.为发挥个人专长可在外兼职B,兼职应经有关机关批准C.不得领取兼职报酬D.兼职情况应向社会公示【答案】:B|C【解析】: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 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公务员法第44条规定,公务员因工 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因此,在此题中,公务员李某可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且需经有 关机关批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22 .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以下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A.各专门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决议,具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所作决定的效力B.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 C.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期相同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答案】:D【解析】:AD两项,宪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 关议案。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相关问题的提案进行研 究、提出意见,作为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的工作机构,其不是 最后决定问题的权力机关,并没有作出最后决议的职权。B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5条的规定,全国人大 常委会任命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以下限制:只在全国人大闭 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进行补充任 命,也即当专门委员会人数缺乏时才能进行任命;补充任命的对象 有限制,仅限于个别副主任委员和局部委员,不能任命主任委员。C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 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见,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任期 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期不一定相同。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之 所以被称作临时性委员会,在于它的组成是由于某项工作的需要,如 果特定问题的调查任务一旦完成,那么该委员会就可以被撤销了。23.张某涉嫌诈骗罪被甲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在3日内讯问 了张某两次,但只在第二次讯问时才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亲友等人 担任辩护人。张某遂委托了王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王律师向甲县公安 局提出了会见张某以及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请求。关于本案,以下哪 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县公安局在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符合刑 事诉讼法的规定B.对于王律师的会见请求,甲县公安局批准其会见张某并派员在场, 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表现C.甲县公安局告知张某有权委托亲友担任辩护人,充分保障了张某的 辩护权D.假设甲县公安局以阻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王律师本案的有关情况,那么 侵犯了王律师的诉讼权利【答案】:D【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答案】:B【解析】:本段文字引自左传,其本意是治理国家,如果统治者有德,最正确 的政策是以宽服民。其次是严刑峻法,令民众望而生畏。但宽政易导 致民众产生轻慢之心,从而恣意妄为,反而是对民众的伤害。A项, 执法必须严格,但是,严格并不代表不能搞人文情怀。恰恰相反,社 会主义中国,执法为民,应当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执法,故 执法当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具体对策,表达人文情怀。BC两项, 执法应当做到宽严相济,在法律范围内,当严那么严,当宽那么宽,做到 宽与严的有机统一。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D项,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那么之一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当 代社会,最重要的调控手段就是法律,但法律不是万能的,还需要道 德等其他调控手段的治理。同样,仅仅依靠道德治理,也是绝对不可 以的。3.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实经 过,侦查人员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询问。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 以下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在现场立即询问证人甲B.传唤证人乙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 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 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 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 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因此,侦查机 关在第一次讯问时就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B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 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 48小时。危害国家平安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 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本案只是普通的诈骗案,辩护律师三证齐 全即可要求会见,无须批准。C项,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而不得委托非律师的人员担任辩护 人。因而,张某在侦查阶段不能委托亲友担任辩护人。D项,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 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 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因此,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享有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侦查 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案件有关情况。24.甲系某地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巡查执法时致一辆出租车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司机乙重伤,乘客丙当场死亡,出租车严重受损。 甲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A.乙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交通运输管理所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C.丙的妻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D.乙和丙的近亲属可与甲达成刑事和解【答案】:C【解析】:ABC三项,高法解释第14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 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 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甲涉嫌滥用职权罪,该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 行使职权时实施的犯罪,故乙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丙的妻子也不 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D项,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1款规定,以下公诉案件,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抱歉等方式获 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因民间 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那么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 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 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甲涉嫌的滥用职权罪属于渎职犯罪,因 而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乙和丙的近亲属不得与甲达成刑事和解。 25.某检察院对王某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王某未委托辩护人,欲申 请法律援助。对此,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申请法律援助只能采用书面形式B.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王某的经济状况C.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委派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D.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时,王某可以向该机构提出异议【答案】:C【解析】:A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 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 记录。BC两项,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 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 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刑事诉讼中申请法律援助的原因不仅 可以是经济困难,还可以是其他原因。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 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D项,法律援助条例第19条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 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 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 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此题中,王某应 当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而不是向该机构 提出异议。26.陈某欲得到某项市政工程,将100万元交给刘甲(普通公民),希 望其交给管理工程的副市长刘乙(刘甲胞弟),予以说情。刘甲将陈 某的请求告诉刘乙,将100万元要交给刘乙。刘乙说:“钱你留着, 工程我会帮助的”。陈某因此获得工程。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 是()。A.刘甲和刘乙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陈某构成行贿罪B.刘甲构成利用影响力的受贿罪,刘乙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对有影 响力的人行贿罪C.刘甲构成利用影响力的受贿罪,刘乙不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对有 影响力的人行贿罪D.刘甲同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的共犯,刘乙构成受贿 罪,陈某构成行贿罪【答案】:A【解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行为人(中间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 关系密切人)接受请托人钱财,利用自己的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 员(办事人)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陈 某希望刘甲将100万元交给刘乙,说明陈某没有向刘甲行贿的意思, 对刘甲不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刘甲也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罪。陈某只有向刘乙行贿的意思,构成行贿罪,数额为100万元。刘 乙让刘甲将100万元自己留着,为陈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二者成立共 同犯罪,刘乙构成受贿罪,刘甲构成受贿罪共犯。27律师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关 于邹某的权利,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可调查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并提交给法 院B.可反对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因此只能采用普通程序审理C.可在陈某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D.可在有罪判决宣告后,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答案】:A|B|D【解析】:A项,高法解释第484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 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 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 考。B项,高法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 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C项,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4款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D项,高法解释第485条第1、2款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 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 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 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 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28.关于各少数民族人大代表的选举,以下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 的人民代表大会B.散居少数民族应选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少于当地人民 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C.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 的人口数D.实行区域自治人口特少的自治县,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 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1/2【答案】:D【解析】:AC两项,选举法第18条第1、2款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 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聚居境内 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 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B项,选举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 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 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D项,选举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 口数缺乏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 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1 / 2; 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 少应有代表1人。29 .甲因琐事与乙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推操之间,不慎致乙死亡。检 察院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乙母丙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关于本案处理,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可对附带民事局部进行调解B.如甲与丙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 分期履行C.如甲提出申请,法院可组织甲与丙协商以达成和解D.如甲与丙达成刑事和解,其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答案】:A|B|C【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 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BD两项,高法解释第502条第1款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 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高检规那么第517条 规定,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 履行,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 履行的,在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从法律效力而言,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为了保护被害人 权益,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即时履行;经调解达成协议 的,审判人员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 律效力,即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其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 以分期履行。C项,高法解释第496条第1款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277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 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30 .林某盗版销售著名作家黄某的小说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一审和 二审后,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案的回避,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甲系林某辩护人妻子的弟弟,黄某的代理 律师可申请其回避一审书记员乙系林某的表弟而未回避,二审法院可以此为由裁定发 回原审法院重审B. 一审合议庭审判长丙系黄某的忠实读者,应当回避丁系二审合议庭成员,如果林某对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作出的裁判不 服再次上诉至二审法院,丁应当自行回避【答案】:A|B【解析】:AC两项,高法解释第23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 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 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 员的;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与本案当 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此题中,“审判委员会 委员甲系林某辩护人妻子的弟弟”属于法定回避理由中“与本案的辩C.到证人丙租住的房屋询问证人丙D.到证人丁提出的其工作单位附近的快餐厅询问证人丁【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