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办法(doc 18)76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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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办法(doc 18)7602.docx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第一条 为了了加强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股票投投资业务务的管理理,规范范投资行行为,防防范投资资风险,保保障被保保险人利利益,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保险法法和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证券法法等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制定定本办法法。 第第二条 本办办法所称称保险机机构投资资者是指指符合中中国保险险监督管管理委员员会(以以下简称称中国保保监会)规规定的条条件,从从事股票票投资的的保险公公司和保保险资产产管理公公司。保保险集团团公司、保保险控股股公司从从事股票票投资,适适用本办办法。 本本办法所所称股票票投资是是指保险险机构投投资者从从事或者者委托符符合规定定的机构构从事股股票、可可转换公公司债券券等股票票市场产产品交易易的行为为。 本本办法所所称股票票资产托托管是指指保险公公司根据据中国保保监会的的有关规规定,与与商业银银行或者者其他专专业金融融机构签签订托管管协议,委委托其保保管股票票和投资资股票的的资金,负负责清算算交割、资资产估值值、投资资监督等等事务的的行为。 第第三条 保险险机构投投资者投投资股票票,应当当建立独独立的托托管机制制,遵循循审慎、安安全、增增值的原原则,自自主经营营、自担担风险、自自负盈亏亏。 第第四条 中国国保监会会、中国国证券监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会(以下下简称中中国证监监会)依依据各自自职责对对保险机机构投资资者从事事股票投投资的活活动实施施监督管管理。 第第二章 资格格条件 第第五条 保险险资产管管理公司司接受委委托从事事股票投投资,应应当符合合下列条条件: (一一)内部部管理制制度和风风险控制制制度符符合保保险资金金运用风风险控制制指引的的规定; (二二)设有有独立的的交易部部门; (三三)相关关的高级级管理人人员和主主要业务务人员符符合本办办法规定定条件; (四)具具有专业业的投资资分析系系统和风风险控制制系统; (五五)中国国保监会会规定的的其他条条件。 第第六条 符合合下列条条件的保保险公司司,经中中国保监监会批准准,可以以委托符符合本办办法第五五条规定定条件的的相关保保险资产产管理公公司从事事股票投投资: (一一)偿付付能力额额度符合合中国保保监会的的有关规规定; (二二)内部部管理制制度和风风险控制制制度符符合保保险资金金运用风风险控制制指引的的规定; (三三)设有有专门负负责保险险资金委委托事务务的部门门; (四四)相关关的高级级管理人人员和主主要业务务人员符符合本办办法规定定条件; (五)建建立了股股票资产产托管机机制; (六六)最近近3年无无重大违违法、违违规投资资记录; (七七)中国国保监会会规定的的其他条条件。 第第七条 符合合下列条条件的保保险公司司,经中中国保监监会批准准,可以以直接从从事股票票投资: (一一)偿付付能力额额度符合合中国保保监会的的有关规规定; (二二)内部部管理制制度和风风险控制制制度符符合保保险资金金运用风风险控制制指引的的规定; (三三)设有有专业的的资金运运用部门门; (四四)设有有独立的的交易部部门; (五五)建立立了股票票资产托托管机制制; (六六)相关关的高级级管理人人员和主主要业务务人员符符合本办办法规定定的条件件; (七七)具有有专业的的投资分分析系统统和风险险控制系系统; (八八)最近近3年无无重大违违法、违违规投资资记录; (九九)中国国保监会会规定的的其他条条件。 第第八条 保险险公司申申请直接接或者委委托保险险资产管管理公司司从事股股票投资资,应当当向中国国保监会会提交下下列文件件和材料料一式三三份: (一一)申请请书; (二二)关于于股票投投资的董董事会决决议; (三三)内部部管理制制度、风风险控制制制度和和内部机机构设置置情况; (四四)股票票资产托托管人的的有关材材料和托托管协议议草案; (五五)相关关的高级级管理人人员和主主要业务务人员名名单及简简历; (六六)最近近3年经经会计师师事务所所审计的的公司财财务报表表; (七七)现有有的交易易席位、证证券账户户及资金金账户; (八八)股票票投资策策略,至至少应当当说明股股票投资资的理念念、投资资目标以以及投资资组合方方向; (九九)中国国保监会会规定提提供的其其他文件件和材料料。 保保险公司司申请直直接从事事股票投投资的,还还应当提提交有关关投资分分析系统统和风险险控制系系统的说说明。 第第九条 中国国保监会会对保险险公司直直接或者者委托保保险资产产管理公公司从事事股票投投资的申申请进行行审查,应应当自收收到完整整的申请请文件和和材料之之日起220日内内,作出出批准或或者不予予批准的的决定。决决定不予予批准的的,应当当书面通通知申请请人并说说明理由由。 中中国保监监会认为为必要时时,可以以对保险险公司的的申请事事项进行行专家评评审,并并将专家家评审所所需时间间书面告告知保险险公司。 第第十条 保险险公司直直接从事事股票投投资的,应应当在办办理股票票投资相相关手续续后100日内,将将正式托托管协议议、投资资业绩衡衡量基准准以及有有关交易易席位、证证券账户户和资金金账户的的材料报报送中国国保监会会。 保保险公司司委托相相关保险险资产管管理公司司从事股股票投资资的,应应当在办办理股票票投资相相关手续续后100日内,将将委托协协议、正正式托管管协议、投投资指引引、投资资业绩衡衡量基准准以及有有关交易易席位、证证券账户户和资金金账户的的材料报报送中国国保监会会。 前前两款规规定的内内容发生生变更的的,保险险公司应应当在办办理变更更手续后后5日内内报告中中国保监监会。 保保险公司司应当将将有关交交易席位位、证券券账户和和资金账账户的材材料,同同时抄报报中国证证监会。 第第三章 投资范范围和比比例 第第十一条条 保险险机构投投资者的的股票投投资限于于下列品品种: (一一)人民民币普通通股票; (二二)可转转换公司司债券; (三三)中国国保监会会规定的的其他投投资品种种。 前前款第(一一)项所所称人民民币普通通股票是是指在我我国境内内公开发发行并上上市流通通,以人人民币认认购和交交易的股股票。 第第十二条条 保险险机构投投资者的的股票投投资可以以采用下下列方式式: (一一)一级级市场申申购,包包括市值值配售、网网上网下下申购、以以战略投投资者身身份参与与配售等等; (二二)二级级市场交交易。 第第十三条条 保险险机构投投资者持持有一家家上市公公司的股股票不得得达到该该上市公公司人民民币普通通股票的的30。 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投资股股票的具具体比例例,由中中国保监监会另行行规定。 保险险资产管管理公司司不得运运用自有有资金进进行股票票投资。 第第十四条条 保险险机构投投资者不不得投资资下列类类型的人人民币普普通股票票: (一一)被交交易所实实行“特别处处理”、“警示存存在终止止上市风风险的特特别处理理”或者已已终止上上市的; (二二)其价价格在过过去122个月中中涨幅超超过1000%的的; (三三)存在在被人为为操纵嫌嫌疑的; (四四)其上上市公司司最近一一年度内内财务报报表被会会计师事事务所出出具拒绝绝表示意意见或者者保留意意见的; (五五)其上上市公司司已披露露业绩大大幅下滑滑、严重重亏损或或者未来来将出现现严重亏亏损的; (六六)其上上市公司司已披露露正在接接受监管管部门调调查或者者最近11年内受受到监管管部门严严重处罚罚的; (七七)中国国保监会会规定的的其他类类型股票票。 第第十五条条 保险险机构投投资者投投资可转转换公司司债券的的余额计计入企业业债券的的投资余余额,并并应当符符合保保险公司司投资企企业债券券管理暂暂行办法法的相相关规定定。 保保险公司司持有的的可转换换公司债债券转股股的,应应当按成成本价格格计入人人民币普普通股票票的投资资余额,并并应当符符合中国国保监会会有关股股票投资资比例的的规定。 第第十六条条 保险险机构投投资者为为投资连连结保险险设立的的投资账账户,投投资股票票的比例例可以为为1000。 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为万能能寿险设设立的投投资账户户,投资资股票的的比例不不得超过过80。 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为其他他保险产产品设立立的独立立核算账账户,投投资股票票的比例例,不得得超过中中国保监监会的有有关规定定。 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为上述述保险产产品设立立的独立立核算账账户,投投资股票票的比例例,不得得超过保保险条款款具体约约定的比比例。 第第四章 资产托托管 第第十七条条 保险险公司选选择股票票资产托托管人,应应当选择择符合保保险公司司股票资资产托管管指引规规定条件件的商业业银行或或者其他他专业金金融机构构。 第第十八条条 保险险公司的的股票资资产托管管人,应应当履行行下列义义务: (一一)安全全保管保保险公司司的资金金和股票票资产; (二二)根据据保险公公司、保保险资产产管理公公司的指指令,及及时办理理清算、交交割事宜宜; (三三)监督督保险公公司、保保险资产产管理公公司的投投资运作作; (四四)对保保险公司司托管的的股票资资产进行行估值; (五五)定期期向保险险公司、保保险资产产管理公公司提供供股票资资产托管管报告; (六六)根据据中国保保监会的的监管要要求,向向中国保保监会报报送股票票资产的的相关数数据,定定期和不不定期地地提供股股票资产产的风险险评估、绩绩效评估估等报告告; (七七)完整整保存股股票资产产托管业业务活动动的记录录、账册册、报表表和其他他相关资资料;有有关托管管股票资资产的凭凭证、交交易记录录、合同同等重要要资料应应当保存存15年年以上; (八八)中国国保监会会规定的的其他义义务。 第第十九条条 保险险公司的的股票资资产托管管人必须须将其自自有资产产和受托托管理的的股票资资产严格格分开,必必须为不不同的保保险公司司分别设设置相关关账户、分分别管理理。 第第二十条条 保险险公司的的股票资资产托管管人不得得有下列列行为: (一一)将保保险公司司托管的的股票资资产与其其自有资资产混合合管理; (二二)将保保险公司司托管的的股票资资产与其其他托管管资产混混合管理理; (三三)将不不同保险险公司托托管的股股票资产产混合管管理; (四四)挪用用保险公公司托管管的股票票资产; (五五)利用用保险公公司托管管的股票票资产及及相关信信息为自自己或者者第三人人谋利; (六六)违反反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国家家相关规规定或者者托管协协议; (七七)中国国保监会会规定的的其他禁禁止行为为。 第第二十一一条 保保险公司司应当与与股票资资产托管管人签订订托管协协议。托托管协议议必须载载明下列列内容: (一一)本办办法第十十八条、第第十九条条和第二二十条规规定的股股票资产产托管人人的义务务; (二二)股票票资产托托管人违违反本条条第(一一)项规规定的义义务、中中国保监监会要求求保险公公司更换换股票资资产托管管人的,保保险公司司有权提提前终止止托管协协议。 第第二十二二条 股股票资产产托管人人依法解解散、撤撤销或者者破产的的,其托托管保险险公司的的股票资资产不得得列入清清算资产产范围。 第第五章 保险机机构投资资者的禁禁止行为为 第第二十三三条 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股票投投资的范范围和比比例不得得超出中中国保监监会的有有关规定定。 第第二十四四条 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的股票票投资决决策、研研究、交交易、清清算管理理人员及及其他相相关人员员不得从从事内幕幕交易。 前前款所称称内幕交交易行为为,依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证证券法及及禁止止证券欺欺诈行为为暂行办办法的的规定认认定。 第第二十五五条 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从事股股票投资资,不得得有下列列行为: (一一)在不不同性质质的保险险资金证证券账户户之间转转移利润润; (二二)采用用非法手手段融资资购买股股票; (三三)中国国保监会会规定的的其他行行为。 第第二十六六条 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不得以以下列手手段获取取不正当当利益或或者转嫁嫁风险: (一一)通过过单独或或者合谋谋,集中中资金优优势、持持股优势势或者利利用信息息优势联联合或者者连续买买卖,操操纵证券券交易价价格; (二二)与他他人串通通,以事事先约定定的时间间、价格格和方式式相互进进行证券券交易或或者相互互买卖并并不持有有的证券券,影响响证券交交易价格格或者证证券交易易量; (三三)以自自己为交交易对象象,进行行不转移移所有权权的自买买自卖,影影响证券券交易价价格或者者证券交交易量; (四四)以其其他方法法操纵证证券交易易价格。 第第二十七七条 上上市公司司直接或或者间接接持有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10以上股股份的,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不得投投资该上上市公司司或者其其关联公公司的股股票。 第第二十八八条 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股票票资产托托管人、证证券经营营机构及及其他证证券中介介机构,不不得编造造虚假交交易记录录、财务务信息及及其他资资料。 第二十十九条 保险公公司投资资股票,不不得委托托保险资资产管理理公司以以外的其其他机构构,中国国保监会会另有规规定的除除外。 第第六章 风险控控制 第第三十条条 保险险机构投投资者应应当具备备长期投投资和价价值投资资的理念念,优化化资产配配置,分分散投资资风险。 第第三十一一条 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应当依依据保保险资金金运用风风险控制制指引,建建立完善善的股票票投资风风险控制制制度。 第第三十二二条 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的股票票投资风风险控制制制度至至少应当当包括下下列内容容: (一一)投资资决策流流程; (二二)投资资授权制制度; (三)研究究报告制制度; (四四)股票票范围选选择制度度; (五五)风险险评估和和绩效考考核指标标体系; (六六)职业业道德操操守准则则; (七七)重大大突发事事件的处处理机制制。 保保险公司司委托保保险资产产管理公公司从事事股票投投资的,其其股票投投资风险险控制制制度还至至少应当当包括股股票托管管制度。 保保险公司司直接从从事股票票投资的的,其股股票投资资风险控控制制度度还至少少应当包包括股票票托管制制度、股股票交易易管理制制度和信信息管理理制度。 保保险资产产管理公公司的股股票投资资风险控控制制度度还至少少应当包包括股票票交易管管理制度度和信息息管理制制度。 第第三十三三条 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投资股股票,作作出下列列重大决决策前,必必须制作作书面研研究报告告: (一一)单项项投资资资金超过过保险机机构投资资者确定定的金额额以上的的; (二二)涉及及可投资资股票资资产5以上的的 (三三)投资资组合或或者投资资方向需需要重大大调整的的; (四四)股票票选择范范围标准准需要重重大调整整的; (五五)股票票投资风风险容忍忍度需要要重大调调整的。 第第三十四四条 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确定可可投资的的股票范范围,应应当考虑虑上市公公司的治治理结构构、收益益能力、信信息透明明度、股股票流动动性等各各项指标标。 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必须在在可投资资的股票票范围之之内投资资股票。 第第三十五五条 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应当在在投资前前确定股股票投资资业绩衡衡量基准准,并以以绩优、蓝蓝筹及流流动性强强的股票票所确定定的指数数为该基基准的参参考。 保保险业的的股票投投资业绩绩衡量基基准,由由中国保保监会另另行规定定。 第第三十六六条 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运用下下列资金金,应当当分别开开立证券券账户和和资金账账户,分分别核算算: (一一)传统统保险产产品的资资金; (二二)分红红保险产产品的资资金; (三三)万能能保险产产品的资资金; (四四)投资资连结保保险产品品的资金金; (五五)中国国保监会会规定需需要独立立核算的的保险产产品资金金。 第第三十七七条 保保险资产产管理公公司和直直接从事事股票投投资的保保险公司司应当通通过独立立席位进进行股票票交易。有有关股票票交易独独立席位位的管理理办法另另行规定定。 第第三十八八条 保保险资产产管理公公司和直直接从事事股票投投资的保保险公司司的股票票投资交交易指令令应当由由独立的的交易部部门和专专职交易易人员负负责执行行。 第第三十九九条 保保险资产产管理公公司和直直接从事事股票投投资的保保险公司司应当制制定防火火墙、岗岗位责任任、门禁禁、安全全防护等等信息管管理制度度。 第第四十条条 保险险资产管管理公司司和直接接从事股股票投资资的保险险公司应应当规范范机房设设施、通通讯设备备、计算算机设备备、操作作系统软软件、数数据库软软件等股股票交易易系统的的操作程程序。 第第四十一一条 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选择证证券经营营机构的的席位进进行股票票交易的的,该证证券经营营机构应应当符合合下列条条件: (一一)财务务状况良良好,经经营稳健健,净资资本在110亿元元人民币币以上; (二二)内部部控制制制度健全全; (三三)客户户交易结结算资金金全额存存入具有有从事证证券交易易结算资资金存管管业务资资格的商商业银行行; (四四)在中中国证券券登记结结算有限限公司分分别设立立自营结结算备付付金账户户和客户户结算备备付金账账户; (五五)其上上海、深深圳两个个交易所所的自营营业务席席位和非非自营业业务席位位分别设设立; (六六)通讯讯条件和和交易设设施高效效、安全全,符合合股票交交易的要要求,信信息服务务全面; (七七)具备备证券市市场研究究实力,能能及时提提供咨询询服务; (八八)最近近3年无无重大违违法、违违规记录录,未受受中国证证监会处处罚,且且未处于于立案调调查过程程中; (九九)诚信信方面无无不良记记录,最最近1年年无占用用或者挪挪用客户户保证金金和证券券的行为为; (十十)书面面承诺接接受中国国保监会会对保险险机构投投资者股股票交易易情况的的检查,并并向中国国保监会会如实提提供保险险机构投投资者股股票交易易的各种种资料; (十十一)当当地的营营业部管管理规范范、经营营良好、服服务功能能齐全; (十十二)中中国保监监会规定定的其他他条件。 第第四十二二条 保险机机构投资资者选择择证券经经营机构构营业部部的席位位进行股股票投资资交易的的,应当当与其总总部签订订相关协协议。协协议应当当载明本本办法 第四十十一条第第(十)项项规定的的证券经经营机构构的义务务,证券券经营机机构违反反上述义义务、中中国保监监会要求求保险机机构投资资者更换换的,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有权提提前终止止协议。 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应当在在签定前前款规定定协议之之日起55日内,将将协议副副本报送送中国保保监会。 第第四十三三条 保保险资产产管理公公司和直直接从事事股票投投资的保保险公司司应当在在每日开开市前,与与股票资资产的托托管人核核实证券券余额和和资金余余额,保保证证券券余额和和资金余余额足以以交收。 第第四十四四条 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持有的的股票出出现本办办法第十十四条规规定情形形之一的的,保险险机构投投资者应应当制定定具体的的解决方方案。 第第四十五五条 保保险公司司的经营营情况发发生变化化,不符符合本办办法规定定条件的的,不得得增持股股票,并并应当按按照中国国保监会会的规定定的期限限、方式式等其他他要求,降降低股票票投资比比例。 第第四十六六条 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应当采采用风险险价值和和其他风风险计量量指标,揭揭示股票票投资风风险状况况。 第第四十七七条 保保险公司司与保险险资产管管理公司司、股票票资产托托管人、证证券经营营机构之之间资金金的划拨拨,费用用的支付付必须采采用转账账方式。 第第四十八八条 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负责股股票投资资业务的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应当当具备下下列条件件: (一一)大学学本科以以上学历历; (二二)5年年以上证证券或者者金融工工作经历历; (三三)熟悉悉证券投投资运作作,具备备必要的的金融和和法律知知识; (四四)中国国保监会会规定的的其他条条件。 第第四十九九条 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的高级级管理人人员进行行股票投投资决策策,必须须严格按按照公司司内部管管理制度度和风险险控制制制度规定定的权限限,严禁禁超越权权限范围围投资决决策。 第第五十条条 保险险机构投投资者从从事股票票投资的的主要业业务人员员应当具具备下列列条件: (一一)大学学本科以以上学历历; (二二)3年年以上证证券或者者金融工工作经历历; (三三)熟悉悉证券业业务规则则及操作作程序; (四四)中国国保监会会规定的的其他条条件。 前前款所称称主要业业务人员员是指从从事股票票投资业业务的主主管及主主要操作作人员。 第第五十一一条 保保险资产产管理公公司、直直接从事事股票投投资的保保险公司司,其从从事股票票投资的的主要业业务人员员数量应应当与股股票投资资规模相相适应,并并应当具具备相应应数量的的宏观经经济、行行业分析析、金融融工程等等方面的的研究人人员。 保保险资产产管理公公司、直直接从事事股票投投资的保保险公司司运用的的股票资资产在11亿元人人民币以以上的,从从事股票票投资的的主要业业务人员员不得少少于5人人。 第第五十二二条 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的人员员,不得得担任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负责股股票投资资业务的的高级管管理人员员和主要要业务人人员: (一一)曾经经因犯有有贪污、贿贿赂、侵侵占财产产、挪用用财产或或者破坏坏社会经经济秩序序等罪行行被判处处刑罚的的; (二二)曾经经因赌博博、吸毒毒、嫖娼娼、欺诈诈等违法法行为,受受到行政政处罚或或者被判判处刑罚罚的; (三三)因经经营不善善破产清清算公司司、企业业的高级级管理人人员,并并对破产产负有个个人责任任或者直直接领导导责任,自自该公司司、企业业清算完完结之日日起未逾逾5年的的; (四四)正在在接受司司法机关关、纪检检监察部部门或者者中国保保监会调调查的; (五)个个人负有有数额较较大的债债务到期期未清偿偿的; (六六)曾被被金融监监管机构构决定在在一定期期限内不不得在金金融机构构任职,期期限未届届满的。 第第七章 监督管管理 第第五十三三条 中中国保监监会、中中国证监监会依据据各自职职责对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的股票票投资业业务实施施检查。 中中国保监监会可以以聘请会会计师事事务所等等中介机机构,对对保险机机构投资资者的股股票投资资情况进进行检查查。 第第五十四四条 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应当按按规定向向中国保保监会报报送下列列报表、报报告或者者其他文文件: (一一)股票票投资业业绩衡量量基准; (二二)风险险指标的的计算方方法和使使用情况况说明; (三三)股票票投资的的相关报报表。 前前款规定定的报表表、报告告的内容容和报送送方式,由由中国保保监会另另行规定定。 第第五十五五条 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应当按按中国保保监会规规定的方方式披露露股票投投资的有有关信息息。 第第五十六六条 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投资股股票,应应当遵守守法律、行行政法规规以及国国家相关关规定,接接受中国国证监会会对其市市场交易易行为的的监管。 第第五十七七条 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违反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及中国国保监会会相关规规定的,中中国保监监会可以以对其相相关高级级管理人人员和主主要业务务人员进进行监管管谈话或或者质询询;情节节严重的的,可以以依法给给予警告告、罚款款或者责责令予以以撤换。 第第五十八八条 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违反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及相关关规定的的,中国国保监会会、中国国证监会会可以依依法给予予行政处处罚。第五十九条条 本办办法规定定的股票票资产托托管人、证证券经营营机构违违反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及及国家相相关规定定的,由由有关监监管部门门按照各各自的权权限和监监管职责责给予行行政处罚罚。 前前款所称称的股票票资产托托管人和和证券经经营机构构,违反反本办法法情节严严重的,中中国保监监会可以以责令保保险机构构投资者者更换保保险资产产托管人人和证券券经营机机构。 第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条 本办法法所称的的“日”是指工工作日,不不含法定定节假日日。 第六十一条条 本办办法自公公布之日日起施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