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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设计规范1539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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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设计规范15392.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motor-repair-shop and parking-area 主编部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公安安部批准准部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建设设部施行行日期:年月日日 总  则  1.0.1 为了防防止和减减少火灾灾对汽车车库、修修车库、停停车场的的危害,保保护人身身和财产产的安全全,制定定本规范范。 1.00.2 本规范范适用于于新建、扩扩建和改改建的汽汽车库、修修车库、停停车场(以以下统称称车库)防防火设计计,不适适用于消消防站的的车库防防火设计计。 1.00.3 车库的的防火设设计,必必须从全全局出发发,做到到安全适适用、技技术先进进、经济济合理。 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术  语  2.0.1 汽车库库 gaaragge停放放由内燃燃机驱动动且无轨轨道的客客车、货货车、工工程车等等汽车的的建筑物物。 2.00.2 修车库库 mootorr reepaiir sshopp保养、修修理由内内燃机驱驱动且无无轨道的的客车、货货车、工工程车等等汽车的的建(构构)筑物物。 2.00.3 停车场场 paarkiing areea停放放由内燃燃机驱动动且无轨轨道的客客车、货货车、工工程车等等汽车的的露天场场地和构构筑物。 2.0.4 地下汽车库 underground garage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2.0.5 高层汽车库 high-rise garage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 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2.0.7 复式汽车库 compound garage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2.0.8 敞开式汽车库 open garage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 防火分分类和耐耐火等级级  3.0.1 车库的的防火分分类应分分为四类类,并应应符合表表3.00.1的的规定。     注注:汽车车库的屋屋面亦停停放汽车车时,其其停车数数量应计计算在汽汽车库的的总车辆辆数内。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3.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注注:预制制钢筋凝凝土构件件的节点点缝隙或或金属承承重构件件的外露露部位应应加设防防火保护护层,其其耐火极极限不应应低于本本表相应应构件的的规定。 总平面面布局和和平面布布置 4.1 一一般规定定  4.1.1 车车库不应应布置在在易燃、可可燃液体体或可燃燃气体的的生产装装置区和和贮存区区内。  4.11.2 汽车库库不应与与甲、乙乙类生产产厂房、库库房以及及托儿所所、幼儿儿园、养养老院组组合建造造;当病病房楼与与汽车库库有完全全的防火火分隔时时,病房房楼的地地下可设设置汽车车库。  4.11.3 甲、乙乙类物品品运输车车的汽车车库、修修车库应应为单层层、独立立建造。当当停车数数量不超超过3辆辆时,可可与一、二二级耐火火等级的的类汽车车库贴邻邻建造,但但应采用用防火墙墙隔开。 4.1.4 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5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1 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4.1.5.2 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³/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4.1.5.3 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4.1.5.4 面积不超过50m²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4.1.6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4.1.7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8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9 、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4.1.10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4.2  防火间间距  4.2.1 车车库之间间以及车车库与除除甲类物物品库房房外的其其他建筑筑物之间间的防火火间距不不应小于于表4.2.11的规定定。     注注:防防火间距距庆按相相邻物外外墙的最最近距离离算起,如如外墙有有凸出的的可燃物物构件时时,则应应从其凸凸出部分分外缘算算起,停停车场从从靠近建建筑物的的最近停停车位置置边缘算算起。           高层层汽车库库与其他他建筑物物之间,汽汽车库、修修车库与与高层工工业、民民用建筑筑之间的的防火间间距应按按本表规规定值增增加3mm。          汽车车库、修修车库与与甲类厂厂房之间间的防火火间距应应按本表表规定值值增加22m。  4.22.2 两座建建筑物相相邻较高高一面外外墙为不不开设门门、窗、洞洞口的防防火墙或或当较高高一面外外墙比较较低建筑筑高155m及以以下范围围内的墙墙为不开开门、窗窗、洞口口的防火火墙时,其其防火间间距可不不限。     当较高高一面外外墙上,同同较低建建筑等高高的以下下范围内内的墙为为不开设设门、窗窗、洞口口的防火火墙时,其其防火间间可按本本规范表表4.22.1的的规定值值减小550%。 4.2.3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4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4.2.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注注:防防火间距距应从距距车库最最近的储储罐外壁壁算起,但但设有防防火堤的的储罐,其其防火堤堤外侧基基脚线距距车库的的距离不不应小于于10mm。          计算算易燃、可可燃液体体储罐区区总贮量量时,11m³的易燃燃液按55m³的可燃燃液体计计算。           干式式可燃气气体储罐罐与车库库的防火火间距按按本表规规定值增增加255%。  4.22.7 小于1mm³的易燃燃液体储储罐或小小于5mm³的可燃燃液体储储罐与车车库之间间的防火火间距,当当采用防防火墙隔隔开时,其其间距可可不限。 4.2.8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注注:甲类类物品的的分项应应按现行行的国家家标准建建筑设计计防火规规范的的规定执执行。  4.22.9 车库与与可燃材材料露天天、半露露天堆场场的防火火间距不不应小于于表4.2.99的规定定。  4.2.10 车库与与煤气调调压站之之间,车车库与液液化石油油气的瓶瓶装供应应站之间间的防火火间距,庆庆按现行行的国家家标准城城镇燃气气设计规规范的的规定执执行。  4.22.111 车库与与石油库库、小型型石油库库、汽车车加油站站的防火火间距应应按现行行国家标标准石石油库设设计规范范、小小型石油油库及汽汽车加油油站设计计规范的的规定执执行 4.22.122 停车场场的汽车车宜分组组停放,每每组停车车的数量量不宜超超过500辆,组组与组之之间的防防火间距距不应小小于6mm。 4.3 消消防车道道  4.3.1 汽车库库、修车车库周围围应设环环形车道道,当设设环形车车道有困困难时,可可沿建筑筑物的一一个长边边和另一一边设置置消防车车道,消消防车道道宜利用用交通道道路。  4.33.2 消防车车道的宽宽度不应应小于44m,尽尽头式消消防车道道应设回回车道或或车场,回回车场不不宜小于于12mm×12mm。 4.33.3 穿过车车库的消消防车道道,其净净空高度度和净宽宽均不应应小于44m;当当消防车车道上空空遇有障障碍物时时,路面面与障碍碍物之间间的净空空不应小小于4mm。 防火分分隔和建建筑构造造 5.1 防防火分隔隔  5.1.1 汽车库库应设防防火墙划划分防火火分区。每每个防火火分区的的最大允允许建筑筑面积应应符合表表5.11.1的的规定。     注注:敞敞开式、错错层式、斜斜楼板式式的汽车车库的上上下连通通层面积积应叠加加计算,其其防火分分区最大大允许建建筑面积积可按本本表规定定值增加加一倍。        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1/3且不超过净高1/2的汽车库,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m²。        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35%。 5.1.2 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5.1.1的规定增加一倍。 5.1.3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超过50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5.1.4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²。 5.1.5 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²,当修车部位与相邻的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00m²。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5.1.6 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    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1.7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5.1.8 修车库内,其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1.9 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不宜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时,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以外的上述设备,需要布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9.1 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油浸电力变压器不应超过1260kV·A,且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   5.1.9.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设有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5.1.9.3 变压器室、高压电容器室、多油开关室、锅炉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5.1.9.4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燃油锅炉房的日用油箱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1.10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相邻部位分隔。 5.2 防防火墙和和防火隔隔墙  5.2.1 防火墙墙应直接接砌在汽汽车库、修修车库的的基础或或钢筋混混凝土的的框架上上。防火火隔墙可可砌筑在在不燃烧烧体地面面或钢筋筋混凝土土梁上,防防火墙、防防火隔墙墙均应砌砌至梁、板板的底部部。 5.22.2 当汽车车库、修修车库的的屋盖为为耐为极极限不低低于0.50hh的不燃燃烧体时时,防火火墙、防防火隔墙墙可砌至至屋面基基层的底底部。  5.22.3 防火墙墙、防火火隔墙应应截断三三级耐火火等级的的汽车库库、修车车库的屋屋顶结构构,并应应高出其其不燃烧烧体屋面面且不应应小于00.4mm;高出出燃烧体体或难燃燃烧体屋屋面不应应小于00.5mm。 5.22.4 防火墙墙不宜设设在汽车车库、修修车库的的内转角角处。当当设在转转角处时时,内转转角处两两侧墙上上的门、窗窗、洞口口之间的的水平距距离不应应小于44m。     防火墙墙两侧的的门、窗窗、洞口口之间的的水平距距离不应应小于22m。当当防火墙墙两侧的的采光窗窗装有耐耐火极限限不低于于0.990h的的不燃烧烧体固定定窗扇时时,可不不受距离离的限制制。 5.22.5 防火墙墙或防火火隔墙上上不应设设置通风风孔道,也也不宜穿穿过其他他管道(线线);当当管道(线线)穿过过防火墙墙时,应应采用不不燃烧材材料将孔孔洞周围围的空隙隙紧密堵堵塞。  5.22.6 防火墙墙或防火火隔墙上上不宜开开设门、窗窗、洞口口,当必必须开设设时,应应设置甲甲级防火火门、窗窗或耐火火极限不不低于33.000h的防防火卷帘帘。 5.3  电梯井井、管道道井和其其他防火火构造  5.3.1 电梯井井、管道道井、电电缆井和和楼梯间间应分开开设置。管管道井、电电缆井的的井壁应应采用耐耐火极限限不低于于1.000h的的不燃烧烧体。电电梯井的的井壁应应采用耐耐火极限限不低于于2.550h的的不燃烧烧体。  5.33.2 电缆井井、管道道井应每每隔23层在在楼板处处采用相相当于楼楼板耐火火极限的的不燃烧烧体作防防火分隔隔,井壁壁上的检检查门应应采用丙丙级防火火门。  5.33.3 除敞开开式汽车车库、斜斜楼板式式汽车库库以外的的多层、高高层、地地下汽车车库,汽汽车坡道道两侧应应用防火火墙与停停车区隔隔开,坡坡道的出出入口应应采用水水幕、防防火卷帘帘或设置置甲级防防火门等等措施与与停车区区隔开。当当汽车库库和汽车车坡道上上均设有有自动灭灭火系统统时,可可不受此此限。 安全疏疏散  6.0.1 汽车库库、修车车库的人人员安全全出口和和汽车疏疏散出口口应分开开设置。设设在工业业与民用用建筑内内的汽车车库,其其车辆疏疏散出口口应与其其他部分分的人员员安全出出口分开开设置。 6.0.2 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6.0.2.1 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   6.0.2.2 类汽车库。 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6.0.4 室外的疏散楼梯可采用金属楼梯。室外楼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每层楼梯平台均应采用不低于1.00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制作。在室外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设置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高层汽车库的室外楼梯,其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0.5 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6.0.6 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6.0.6.1 类汽车库。    6.0.6.2 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    6.0.6.3 、类修车库。 6.0.7 、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一个。 6.0.8 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类的汽车库在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其升降梯的数量不应少于两台,停车数少于10辆的可设一台。 6.0.9 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 6.0.10 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6.0.11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6.0.12 汽车库的车道应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表6.0.12的规定。    注:一次出车系指汽车在启动后不需要调头、倒车而直接驶出汽车库。     注注:当墙墙、柱外外有暖气气片等突突出物时时,汽车车与墙、柱柱的间距距应从其其凸出部部分外缘缘算起。 消防给给水和固固定灭火火系统 7.1 消消防给水水  7.1.1 车库库应设置置消防给给水系统统。消防防给水可可由市政政给水管管道、消消防水池池或天然然水源供供给。利利用天然然水源时时,应设设有可靠靠的取水水设施和和通向天天然水源源的道路路,并应应在枯水水期最低低水位时时,确保保消防用用水量。 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7.1.2.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    7.1.2.2 类修车库;    7.1.2.3 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停车场。 7.1.3 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进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下算起)。 7.1.4 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车库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1.5 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7.1.5.1 、类车库20L/S;    7.1.5.2 类车库15L/S;    7.1.5.3 类车库10L/s。 7.1.6 车库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7.1.7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及以内的车库,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7.1.8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7.1.8.1 、类汽车库及、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7.1.8.2 类汽车库及、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9 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消火栓口径应为65mm,水枪口径应为19mm,保护半径不应超过25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但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7.1.10 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7.1.11 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如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同一层内不应超过5个。高层汽车库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7.1.12 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的标志,并设在便于消防车停靠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40m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7.1.13 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屋顶消防水箱,其水箱容量应能储存10min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18m³时仍可按18m³确定。消防用水量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7.1.14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扭的设施。 7.1.15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容量应满足2.00h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总量的要求,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7.1.16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得超过6m。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护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7.2 自自动喷水水灭火系系统  7.2.1 、类类地上汽汽车库、停停车数超超过100辆的地地下汽车车库、机机械式立立体汽车车库或复复式汽车车库以及及采用垂垂直升降降梯作汽汽车疏散散出口的的汽车库库、类修车车库,均均应设置置自动喷喷水灭火火系统。 7.2.2 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确定。 7.2.3 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7.2.3.2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7.2.3.3 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7.3 其其他固定定灭火系系统  7.3.1 类地地下汽车车库、类修车车库宜设设置泡沫沫喷淋灭灭火系统统。 7.33.2 泡沫喷喷淋系统统的设计计、泡沫沫液的选选用应按按现行国国家标准准低倍倍数泡沫沫灭火系系统设计计规范的的规定执执行。  7.33.3 地下汽汽车库可可采用高高倍数泡泡沫灭火火系统。机机械式立立体汽车车库可采采用二氧氧化碳等等气体灭灭火系统统。 7.33.4 设置泡泡沫喷淋淋、高倍倍数泡沫沫、二氧氧化碳等等灭火系系统的汽汽车库、修修车库可可不设自自动喷水水灭火系系统。 采暖通通风和排排烟 8.1 采采暖和通通风  8.1.1 车库内内严禁明明火采暖暖 8.11.2 下列汽汽车库或或修车库库需要采采暖时应应设集中中采暖:     8.1.22.1 甲、乙乙类物品品运输车车的汽车车库;     8.11.2.2 II、III、IIII类汽汽车库;     8.1.22.3 I、III类修修车库。 8.1.3 类汽车库、II、III类修车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汽车库采暖的火墙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布置。 8.1.4 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8.1.5 设有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8.1.6 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满足本规范第5.2.5条的要求外,还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的风管,其位于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保温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8.2 排排  烟烟 8.2.1 面积超超过20000mm²的地下下汽车库库应设置置机械排排烟系统统。机械械排烟系系统可与与人防、卫卫生等排排气、通通风系统统合用。 8.2.2 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²,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8.2.3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8.2.4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8.2.5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排烟支管上设有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8.2.6 机械排烟管道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超过10m/s。 8.2.7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进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电  气  9.0.1 消防水水泵、火火灾自动动报警、自自动灭火火、排烟烟设备、火火灾应急急照明、疏疏散指示示标志等等消防用用电和机机械停车车设备以以及采用用升降梯梯作车辆辆疏散出出口的升升降梯用用电应符符合下列列要求:     9.0.11.1 类汽车车库、机机械停车车设备以以及采用用升降梯梯作车辆辆疏散出出口的升升降梯用用电应按按一级负负荷供电电;     99.0.1.22 、类汽车车库和类修车车库应按按二级负负荷供电电。 9.00.2 消防用用电设备备的两个个电源或或两个回回路应在在最末一一级配电电箱处自自动切换换。消防防用电的的配电线线路,必必须与其其他动力力、照明明等配电电线路分分开设置置。 9.00.3 消防用用电的配配电线路路,应穿穿金属管管保护并并敷设在在不燃烧烧体结构构内。当当采用防防火电缆缆时,应应敷设在在耐火极极限不小小于1.00hh的防火火线槽内内。 9.00.4 除机械械式立汽汽车库外外,汽车车库内应应设火灾灾应急照照明和疏疏散指示示标志。火火灾应急急照明和和疏散指指标标志志,可采采用蓄电电作备用用电源,但但其连续续供电时时间不应应小于220miin。  9.00.5 火灾应应急照明明灯宜设设在墙面面或顶棚棚上,其其地面最最低照度度不应低低于0.5lxx。     疏散指指示标志志宜设在在疏散出出口的顶顶部或疏疏散通道道及其转转角处,且且距地面面高度11m以下下的墙面面上。通通道上的的指示标标志,其其间距不不宜大于于20mm。 9.00.6 甲、乙乙类物品品运输车车的汽车车库、修修车库,以以及修车车库内的的喷漆间间、电瓶瓶间、乙乙炔间等等室内的的电气设设备均应应按现行行国家标标准爆爆炸和危危险环境境电力装装置设计计规范的的规定执执行。  9.00.7 除敞开开式汽车车库以外外的类类汽车库库、类类地下汽汽车库和和高层汽汽车库以以及机械械式立体体汽车库库、复式式汽车库库、采用用升降梯梯作汽车车疏散出出口的汽汽车库,应应设置火火灾自动动报警系系统。  9.00.8 火灾自自动报警警系统的的设计应应按现行行国家标标准火火灾自动动报警系系统设计计规范的的规定执执行。     采用气气体灭火火系统、开开式泡沫沫喷淋灭灭火系统统以及设设有防火火卷帘、排排烟设施施的汽车车库、修修车库应应设置与与火灾报报警系统统联动的的设施。 9.0.9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附录A 本本规范用用词说明明  A.0.1 为便于于在执行行本规范范条文时时区别对对待,对对要求严严格程度度不同的的用词说说明如下下:  (11)表示示很严格格,非这这样做不不可的用用词:     正面词词采用“必须”;     反面面词采用用“严禁”。  (22)表示示严格,在在正常情情况均应应这样做做的用词词:     正正面词采采用“应”;     反面面词采用用“不应”或“不得”。  (33)表示示允许稍稍有选择择,在条条件许可可时首先先应这样样做的用用词:     正面词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词采用“不不宜”。 A.0.2 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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