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的制度体系.docx
我国金融监管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 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 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 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那么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防止过分的 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防止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 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主要类型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 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统一监管体制、分业 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统一监管体制:只设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 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代表国家有英国、日本、韩国 等。分业监管体制: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当监管责任,一般银 行业由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证券业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 保险业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各监管机构既分工负责,又 协调配合,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不完全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牵头式 和双峰式两类监管体制。牵头式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机构之上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 构,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牵头式”监 管体制。双峰式监管体制:依据金融监管目标设置两头监管机构。一 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审慎监管,以控制金融业的系 统风险。另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进行合规性管理和保护消费者利 益的管理。中国情况现阶段中国金融监管体制2003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存了中国人民 银行为履行其央行职责所必要的金融监管权力。至此,形成了我国目 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依据人民 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 体的金融监管。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 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 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 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局部国家职能。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 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 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 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开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 监会2/6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 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 法律还规定金融业的自律监管以及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 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 的监管。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 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4月8日上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为历史。其中,银保监会主要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 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合理性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分 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实践证明了这种监管体制对于规范我国的金融 秩序、降低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整个金融业的持续、稳定开展发挥 了重要作用。且从金融体制改革的任务看,继续实行一元多头的 分业监管体制有利于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有利于金融业尽快做大做强。 二是一元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成立的时间不长,目前正是步入正 轨的时候,从监管的连续性和专业性出发,继续实行分业监管有利于 进一步发挥这种体制的作用,更好的提高监管的效率。三是分业监管 体制既有利于相关行业做深、做细,又有利于保持部门稳定,针对目3/6前金融行业开展任务艰巨,需要解决的问题多的特点,现有的监管体制仍然匕戢适应当前开展的需要。四是尽管我国的金融业3/6已经不断朝着综合经营的模式开展,但是在现阶段金融综合经营 和混业经营都还只是处于初级阶段,具有局部性、小规模和试点性的 特点,因此一元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仍然适合我国金融业目前的 开展情况。中国现行金融体制面临的挑战首先,金融监管体制存在障碍,监管力量分散。银监会、证监会、 保监会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往往使监管出现真空,造成中央银 行货币政策作用的空间缩小。其次,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没有建立起 来,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缺乏科学有效 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下级行经营者强化内部控制的激励缺乏。同 时,作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重要内容的稽核监督体系,隶属于各级行 经营者,没有有效独立出来,其监督职能也容易流于形式。第三,缺 乏一整套系统性的风险预警、处置、缓冲、补救机制。金融监管没有 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 早期控制,监管信息没有有效利用,风险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 不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第四,基层中央银行缺乏一套科学严 密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监管工作中信息不对称,由于商业银行报 送数据可用性较差,中央银行的非现场监管体系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监管效率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第五,监督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突出表现在: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分本钱过低,违规处分执行中 缺乏严厉性,且当前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缺乏有效性。改革方向4/6为了使我国的监管体制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开展的需要,应着重做 好以下工作:一是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团化趋势日益明 显的背景下,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应该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严 格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向促进金融业竞争、促进金融 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由限制金融机构的合并转向鼓励金融机构之间 的联合。特别是,在从金融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过程中,必然 会出现许多的金融创新,所以,金融监管当局应该早做准备,未雨绸 缪。二是改进金融监管方式。这方面的重点是要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 态监管的转变,时刻关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首先, 要将金融监管的重心由合规监管转向合规与风险并重监管。 其次,监管机构应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事后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 时点上的资产状况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范、随时化解风 险。第三,鼓励金融机构改善其内部控制体系,消除经营中存在的违 规、违纪现象,提高其防范风险的意识;同时,提高员工的素质,尽 快掌握现代化的监管技术和方法,提高整体风险防范能力。最后,加 强信息披露,监管当局应该按照市场原那么监督金融机构,在审批的基 础上,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力。三是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证监会的独立性,加大对违规机构及时发现、查处的力度; 另一方面,在当前分业经营5/6、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之间已建立的高层 定期会晤制度,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再一方面,对 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建立监管 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四是加强跨境金融监管的合作。根据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规定,对 于跨境银行,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该进行合理的监管分 工和合作。因此,我国应积极参加金融监管的国际性组织,广泛开展 与相关国家的监管机构的双边及多边合作。我国可从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学习国际上有效的监管经验与具体方法。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