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师教育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管理办法.docx
大学教师教育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根据高等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学中心地位,进一步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完善本科教学管理制度,结合学校本科 教学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章教育教学质量考核评价要求第一条凡申报晋升职称(含转评)的教师,除必须到达 相应职称等级评审“条件”中有关本科教学工作“量”的要 求外,尚需满足本科教学工作“质”的条件。拟晋升职称的 教师,至少提前一学期至一学年向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 办公室提出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申请,并按规定进行教育教学 质量考核评价,未申请或“评价”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申报 晋升(含转评)职称。第二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组织本科教学督导 工作委员会相关专家成立考核评价专家组,对拟晋升职称教 师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考核评价,每次考核评价专家组组成 人员不得低于3人。第三条考核评价专家组负责对拟申请晋升职称的教师 进行评价,并组织学生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考核专家 组组长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提交评价结果,由教学 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会商教务处、教师工作处。评价为“良 好”以下者实施“一票否决”制,不得晋升(含转评)高一 级职称。第四条凡申报晋升职称的教师,应提供当年学生评价、 领导、同行评价的原始资料及评分。第五条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标准按照大学教学质量评价 体系(包括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专家、领导同行、学生 评价)相关指标进行。第六条教育教学质量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本科教学督 导工作委员会专家评价、领导同行评价、学生评教所占比例 分别是4: 3: 3,以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专家评价结论 为主要依据。评价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 个等级,评分90分为优秀,80分W评分90分为良好,75分三评分80分为合格,评分75分为不合格。第三章教育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结果运用第七条凡申报中级、高级职称的教师,教育教学质量评 价必须到达“良好”及以上;破格晋升高级职称的教师,必 须到达“优秀”。第八条在年度教学督导中,经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 教育教学质量考核评价为“良好”以下(即评分80分)的 教师,不得参加学校教师绩效考核评优。第九条在年度教学督导中,经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 教育教学质量考核评价为“不合格”者(即评分75分), 应立即暂停授课资格,且不得参加绩效考核评优。第十条教育教学质量考核评价为“不合格”者,可申请 复评,假设复评仍不合格,应离岗培训,本学期已授课酬全部 扣除,扣除的课酬用于奖励教学质量评价优秀(评分290分) 的教师。经培训仍不合格者,应调离教学岗位。第十一条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随机听课评价为不 合格的外聘教师,可申请复评,假设复评仍不合格,应予以取 消授课资格,并不再聘任。第四章附那么第十二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质量监控与 评估办公室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