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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合理配置民事执行权的规定》45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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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合理配置民事执行权的规定》455.docx

    关于合理配置民事执行权的规定 浙高法2009312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现将浙江省省高级人人民法院院关于于合理配配置民事事执行权权的规定定、关关于加强强执行程程序运行行重点环环节监督督管理的的若干规规定、关关于加强强执行当当事人对对执行工工作监督督的规定定、关关于人民民陪审员员及社会会各界人人士参与与执行的的若干意意见、关关于执行行队伍廉廉政教育育的若干干规定、关关于执行行工作质质量效率率评查的的若干意意见印印发给你你们,请请认真贯贯彻执行行。执行中有何何问题望望及时报报本院。 二二OO九年八八月三十十日 浙江省高级级人民法法院关于合理配配置民事事执行权权的规定定为进一步完完善民事事执行权权的监督督制约体体系,科科学合理理配置执执行权,确确保执行行工作高高效、公公正、廉廉洁开展展,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民民事诉讼讼法、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关关于进一一步加强强和规范范执行工工作的若若干意见见及相相关司法法解释规规定,结结合本省省实际,制制定本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法院执行行工作中中的执行行立案权权、执行行实施权权、执行行审查权权、涉执执行的审审判权由由不同的的主体分分权行使使。第二条 执行立立案权由由人民法法院的立立案部门门行使。执执行实施施案件、执执行异议议案件、执执行复议议案件、异异议之诉诉案件等等均由立立案部门门立案后后交由相相关部门门办理。第三条 人民法法院的执执行机构构行使执执行实施施权、执执行审查查权。第四条 案外人人、当事事人分别别提起的的案外人人异议之之诉、许许可执行行之诉、分分配方案案异议之之诉,由由执行法法院相应应的审判判机构负负责审理理。第五条 执行实实施权由由执行法法官、执执行员、司司法警察察等具体体负责行行使。第六条 执行实实施权的的内容主主要包括括:(一)送达达有关执执行法律律文书;(二)调查查核实被被执行人人的财产产状况;(三)实施施查封、扣扣押、查查询、冻冻结、扣扣划、拍拍卖、变变卖、提提取、搜搜查、腾腾退等措措施;(四)裁定定有关财财产权证证照转移移;(五)裁定定以物抵抵债;(六)实施施拘传、罚罚款、拘拘留等措措施;(七)采取取限制出出境措施施;(八)制定定分配方方案;(九)办理理执行款款物的交交付;(十)对违违反协助助义务的的协助执执行人民民事责任任的确定定;(十一)对对约定利利息或者者迟延履履行期间间债务利利息数额额的确定定;(十二)对对执行和和解协议议是否履履行完毕毕以及是是否应当当恢复执执行;(十三)对对案件实实体终结结执行;(十四)对对执行回回转的范范围、数数额、孳孳息的确确定;(十五)涉涉及变更更、追加加执行当当事人;(十六)其其他执行行实施行行为。第七条 第六条条第(一一)(二二)(三三)(四四)项可可由执行行法官、执执行员或或者司法法警察组组织实施施。第八条 办理第第六条第第(五)(六六)(七七)(八八)(十十)(十十一)(十十二)(十十三)(十十四)(十十五)项项应当由由三名以以上执行行法官或或者执行行员、司司法警察察讨论决决定。第九条 为提高高执行效效率,有有条件的的人民法法院对财财产调查查、财产产控制等等环节,可可以由执执行机构构的专门门人员集集中采取取措施。不不具备条条件的,可可以由相相对固定定的人员员行使。第十条 办理执执行款物物交付时时,应当当由案件件承办人人提出意意见报实实施机构构负责人人审核并并报局领领导批准准。第十一条 执行行中财产产的评估估、拍卖卖应当由由执行机机构以外外的其他他部门组组织实施施。执行机构对对执行标标的物的的起拍价价、保留留价有建建议权;并可以以视情决决定重新新拍卖和和再次拍拍卖。第十二条 执行行实施过过程中,有有下列情情形的,应应当移送送执行审审查机构构进行审审查处理理:(一)对是是否符合合立案条条件的异异议;(二)对执执行管辖辖权的异异议;(三)对本本规定第第六条第第(三)(四四)(五五)(十十)(十十一)(十十二)(十十三)(十十四)(十十五)项项的异议议;(四)对为为使债务务人的财财产免于于诉讼保保全或者者解除已已采取的的保全措措施提供供保证的的保证责责任的确确定;(五)案外外人异议议审查和和案外人人异议之之诉审理理期间,申申请执行行人提供供担保请请求继续续执行有有错误,给给对方造造成损失失的赔偿偿责任的的确定;(六)转化化执行中中赔偿金金数额的的确定;(七)执行行程序中中对夫妻妻债务性性质的认认定;(八)对公公证债权权文书应应否裁定定不予执执行;(九)对国国内仲裁裁裁决应应否裁定定不予执执行;(十)其他他需要审审查的事事项。第十三条 当事事人、利利害关系系人不服服针对第第十二条条第(一一)(二二)(三三)(四四)(五五)(六六)(七七)项作作出裁定定的,可可以向上上一级人人民法院院申请复复议。该该复议案案件由上上一级法法院负责责办理执执行复议议案件的的机构办办理。第十四条 案外外人对执执行标的的物主张张所有权权或者其其他阻止止执行标标的物转转让、交交付的权权利而提提出异议议的,由由执行审审查机构构审查并并作出裁裁定。第十五条 执行行审查、执执行复议议案件一一般实行行合议制制,由执执行法官官办理。第十六条 本规规定20009年年9月1日起施施行。浙江省高级级人民法法院关于于加强执执行程序序运行重重点环节节监督管理的的若干规规定为规范执行行程序,加加强重点点环节监监督管理理,实现现公正与与效率,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诉讼法等等法律和和司法解解释,结结合本省省实际,制制定本规规定。第一条 执行程程序重点点环节包包括执行行立案,财财产调查查、控制制、处分分、管理理、分配配,执行行标的、款款项的交交付、支支付,异异议及复复议审查查,执行行结案等等。第二条 执行案案件由立立案庭负负责立案案,未经经立案不不得进入入执行程程序。非非实施类类案件经经立案庭庭授权,可可由执行行机构自自行立案案、登记记,受立立案庭管管理。中止执行案案件恢复复执行不不再重新新立案。终结本次执执行程序序案件恢恢复执行行应当重重新立案案。第三条 执行案案件立案案时,立立案人员员应严格格审查立立案条件件,主动动告知风风险、权权利、义义务和其其他事项项,并作作相应记记录。第四条 执行实实施案件件承办人人自收到到案件之之日起33日内,必必须向被被执行人人发出执执行通知知书和和财产产报告令令;向向申请执执行人发发出提提供被执执行人财财产线索索通知书书。符合民事事诉讼法法第二二百一十十六条第第二款的的规定情情形立即即采取强强制执行行措施的的,执行行通知书书可以同同时或者者在3日内发发出。第五条 被执行行人未在在执行行通知书书指定定的期限限内履行行生效法法律文书书确定的的义务,又又不在指指定的期期限内报报告财产产状况的的,执行行法院应应当在110个工作日日内调查查被执行行人财产产状况,必必要时实实施搜查查等措施施。报告财产状状况不实实的,应应当在55个工作日日内采取取相应执执行措施施。第六条 申请执执行人提提供被执执行人财财产线索索的,应应在收到到后3个工作作日内进进行调查查核实。情情况紧急急的,应应当立即即调查核核实,并并采取必必要的执执行措施施。第七条 执行中中遇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由承承办人员员提出书书面意见见,执行行实施机机构负责责人指定定人员进进行讨论论并根据据讨论意意见作出出决定:(一)执行行案件不不符合立立案条件件的;(二)被执执行人提提出仲裁裁裁决、公公证债权权文书有有不予执执行事由由的;(三)申请请执行人人申请变变更或追追加被执执行主体体的;(四)当事事人提出出暂缓执执行申请请的;(五)需要要裁定拍拍卖、变变卖较大大数额财财产的;(六)需裁裁定以物物抵债的的;(七)需裁裁定拍卖卖、变卖卖无效的的;(八)需作作出罚款款、拘留留决定的的;(九)需裁裁定中止止、终结结执行的的;(十)执行行程序中中其他需需要讨论论的事项项。第八条 执行中中需委托托评估、拍拍卖被执执行人财财产价值值较小的的,由执执行实施施人员提提出书面面意见,经经执行实实施机构构负责人人批准后后,移交交本院对对外委托托管理部部门办理理。第九条 执行实实施部门门应当对对拍卖的的执行标标的物提提出建议议保留价价。确定的保留留价高于于评估价价的,报报本院院院长决定定。第十条 执行标标的拍卖卖、变卖卖应当在在执行实实施机构构移交之之日起330个工工作日内内进行。有有特殊情情况需要要延长的的,经本本院院长长批准,可可以延长长,延长长的期限限不得超超过100日。第十一条 执行行标的委委托评估估、拍卖卖中产生生的争议议、异议议由对外外委托拍拍卖工作作指导小小组负责责处理。第十二条 执行行案件一一般应在在3个月内执执结。期期限届满满未能执执结的,执执行实施施人员应应将执行行情况报报执行实实施机构构负责人人,由执执行实施施机构负负责人决决定易人人执行。有特殊情况况需要由由原执行行实施人人员继续续执行的的,由执执行实施施机构负负责人提提出建议议,报执执行局负负责人审审批。第十三条 易人人执行的的案件,应应在更换换执行实实施人员员后3个月内执执结。易人执行以以一次为为限。易易人后仍仍未能执执结的案案件,由由执行实实施机构构向执行行局长提提交执行行情况专专题报告告,或提提交审判判长联席席会议讨讨论,作作出继续续执行或或中止、终终结执行行的决定定。第十四条 当事事人、利利害关系系人、案案外人针针对管辖辖权、执执行行为为、执行行款分配配、执行行标的等等提出异异议或复复议的,由由执行审审查机构构处理。执行实施案案件承办办人收到到异议的的,应当当于当天天移交执执行局内内勤。第十五条 执行行审查案案件处理理一般实实行合议议制。事事实清楚楚、权利利义务关关系简单单的可实实行独任任制。是是否实行行独任制制由执行行审查机机构负责责人决定定。合议庭意见见分歧较较大,或或所涉问问题重大大的,提提交审判判长联席席会议讨讨论;第十六条 执行行法院审审查执行行异议,应应当在115日内内作出裁裁定。有有特殊情情况需要要延长的的,须经经本院院院长批准准,但延延长的期期限每次次不得超超过155日。第十七条 执行行款物的的管理应应严格遵遵守有关关规定。各各级法院院设执行行款专用用帐户,由由院财务务部门负负责管理理;院财财务部门门和执行行机构分分别建立立执行款款台帐,并并行管理理,做到到案、款款一一对对应。执行款物应应及时交交付权利利人,因因故未能能在155天内发发放的,须须由案件件承办人人作出书书面说明明报经主主管院领领导审查查批准。第十八条 执行行人员应应在结案案后3个月内按按照有关关制度将将案卷归归档。第十九条 各级级人民法法院执行行局建立立执行案案件办理理期限届届满前的的催办制制度和执执行案件件情况通通报制度度。对违违反本规规定,超超过案件件执行期期限的情情况定期期进行通通报。第二十条 本规定定20009年9月1日起施施行。浙江省高级级人民法法院关于于加强执执行当事事人对执执行工作作监督的规定定为保障执执行当事事人对人人民法院院执行权权行使的的监督,进进一步促促进执行行工作规规范,提提高执行行工作效效率,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诉讼法等等法律和和有关司司法解释释的规定定,结合合我省执执行工作作实际,制制定本规规定。第一条 案件执执行情况况应当向向社会公公开或者者向执行行当事人人告知,涉涉及国家家秘密、商商业秘密密、个人人隐私或或者法律律另有规规定的除除外。第二条 下列情情况应当当向社会会公开:(一)执行行费收取取依据;(二)执行行款专用用帐户;(三)法院院内部监监督执行行工作的的部门和和联系方方式;(四)其他他需要向向社会公公开的情情况。第三条 人民法法院可以以通过媒媒体登载载和录入入企业、个个人信用用征信系系统等途途径,将将拒不履履行生效效法律文文书确定定义务的的被执行行人姓名名或者单单位名称称、法定定代表人人、负责责人姓名名、未履履行标的的等信息息向社会会公布。第四条 下列情情况应当当在执行行开始时时告知执执行当事事人:(一)执行行案件案案号;(二)承办办人姓名名及联系系方式;(三)执行行当事人人权利和和义务;(四)拒不不履行生生效法律律文书确确定义务务的法律律后果;(五)其他他需要向向执行当当事人告告知的情情况。第五条 执行过过程中遇遇有下列列情况之之一的,应应当及时时告知执执行当事事人:(一)对被被执行人人申报、申申请执行行人举证证、社会会举报被被执行人人财产线线索的核核查情况况; (二)查找找、控制制、处分分被执行行人财产产的情况况;(三)委托托执行、提提级执行行、指定定执行的的事由,现现执行法法院及联联系方式式;(四)对执执行当事事人利益益有重大大影响的的其他情情况。第六条 告知一一般采用用书面形形式。采用口头形形式告知知的,执执行人员员应当制制作笔录录或者记记录备案案。第七条 执行当当事人下下落不明明或者因因其他原原因无法法告知的的,执行行人员应应向执行行机构主主要负责责人报告告,并记记录备案案。第八条 执行当当事人可可以通过过查询“全国法法院被执执行人信信息查询询”网、“信用浙浙江”网,获获取案件件执行情情况等信信息;可可以通过过执行法法院网,了了解执行行法律法法规,向向执行法法院反映映问题、提提出建议议。除合议庭合合议笔录录,涉及及国家秘秘密、商商业秘密密、个人人隐私或或者法律律另有规规定的外外,允许许当事人人查询。第九条 申请执执行人可可以参与与财产调调查、控控制、处处分等执执行活动动,参与与执行异异议审查查的听证证活动。第十条 申请执执行人可可以对执执行行为为和执行行措施提提出建议议,执行行法院应应当作出出相应的的处理并并答复。第十一条 案件件终结执执行前,有有证据证证明存在在民事诉诉讼法规规定的申申请回避避情形的的,申请请执行人人可以申申请更换换案件承承办人。第十二条 本规规定20009年年9月1日起施施行。浙江省高级级人民法法院关于人民陪陪审员及及社会各各界人士士参与执行的的若干意意见为进一步加加大执行行力度,增增强司法法民主,强强化执行行监督,依依照全全国人大大常委会会关于完完善人民民陪审员员制度的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条 组织集集中执行行活动或或执行案案件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可以以邀请人人民陪审审员或社社会各界界人士参参与执行行:(一)社会会反映大大、执行行难度大大、当事事人对立立情绪大大的;(二)群体体性纠纷纷的;(三)受到到地方、部部门保护护主义等等干扰的的;(四)严重重抗拒、逃逃避执行行的;(五)专业业性较强强的;(六)其他他可以由由人民陪陪审员及及社会各各界人士士参与的的。前款第(五五)项情情形中,可可以邀请请具有相相应专业业背景的的人民陪陪审员或或社会各各界人士士参与。第二条 人民法法院可以以聘请符符合条件件的社会会各界人人士担任任执行协协助员(执执行协助助员选任任办法另另行制定定)。第三条 人民陪陪审员有有权参加加合议庭庭对执行行事项作作出裁决决,人大大代表和和政协委委员可以以参加对对中止执执行、终终结本次次执行、终终结执行行案件的的讨论,执执行协助助员可以以参与执执行辅助助工作,其其他公民民参与执执行的可可以对执执行干警警的执行行活动和和纪律作作风进行行监督。第四条 邀请人人民陪审审员及社社会各界界人士参参与执行行,由本本院执行行局局长长确定。第五条 人民陪陪审员及及人大代代表、政政协委员员参与执执行案件件讨论的的,应当当遵守法法律关于于回避的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陪陪审员参参与合议议时,享享有与法法官同等等的权利利,在案案件承办办人汇报报案情后后,应当当由人民民陪审员员先发表表意见。执执行裁决决按照少少数服从从多数原原则作出出。第七条 人大代代表、政政协委员员参加中中止执行行、终结结本次执执行、终终结执行行案件讨讨论时,重重点就执执行主体体穷尽、执执行措施施穷尽、执执行财产产穷尽发发表意见见。第八条 实施财财产控制制、处置置等重要要执行措措施时,应应当通知知参与该该案执行行的人民民陪审员员及社会会各界人人士参加加。第九条 人民陪陪审员及及社会各各界人士士参与执执行实施施活动时时,案件件承办人人应当告告知执行行方案及及注意事事项,并并邀请其其共同做做好当事事人及相相关人员员的疏导导说服工工作。第十条 执行协协助员可可以主持持执行和和解,协协助法院院送达执执行通知知书、了了解被执执行人人人员去向向及财产产状况。第十一条 涉及及执行案案件的信信访,可可以邀请请参与该该案执行行的人民民陪审员员或者当当事人所所在地的的人大代代表、政政协委员员、基层层组织干干部、执执行协助助员共同同接待处处理。第十二条 参与与执行的的人民陪陪审员、执执行协助助员及社社会各界界人士有有权对执执行过程程进行监监督。发发现执行行人员违违法违纪纪问题的的,有权权当即提提出,也也可以在在事后通通过其他他渠道反反映。第十三条 参与与执行的的人民陪陪审员及及执行协协助员依依照有关关规定领领取交通通、误工工补贴等等费用。第十四条 参与与执行的的人民陪陪审员、执执行协助助员及社社会各界界人士应应当遵守守有关法法律、法法规以及及廉政纪纪律。违违反规定定的,视视情给予予处理。第十五条 本规规定20009年年9月1日起施施行。浙江省高级级人民法法院关于执行队队伍廉政政教育的的若干规规定为加强执行行队伍党党风廉政政建设,增增强廉洁洁自律意意识和拒拒腐防变变能力,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实施廉廉政教育育制度,应应当坚持持从严治治警、着着眼防范范、突出出重点、注注重实效效、集体体领导与与个人分分工负责责相结合合的原则则,充分分发挥教教育的基基础性作作用。第二条 执行队队伍廉政政教育工工作是执执行局党党风廉政政建设的的重要内内容,应应当有的的放矢地地制定教教育计划划,与执行行工作统统一部署署,统一一落实,统统一检查查,统一一考核。第三条 执行队队伍廉政政教育工工作在本本院党组组的领导导下,在在纪检、监监察部门门的指导导下,由由分管院院长负总总责,执执行局主主要负责责人为第第一责任任人,一一岗双责责,一级级抓一级级,层层层抓落实实。第四条 全省法法院执行行机构应应当设廉廉政监督督员,负负责协助助对执行行人员进进行廉政政教育。 第五条 上级法法院执行行局应当当指导、监监督下级级法院执执行队伍伍廉政教教育工作作。第六条 执行队队伍廉政政教育的的主要内内容是:(一)理想想信念教教育;(二)党的的路线、方方针、政政策和优优良传统统、优良良作风教教育;(三)法纪纪、司法法廉洁教教育;(四)法官官职业道道德、法法官行为为规范教教育;(五)执行行工作规规章制度度教育;(六)其他他廉政教教育内容容。第七条 执行局局应当采采取多种种形式,开开展执行行队伍廉廉政教育育活动:(一)个人人自学;(二)集中中学习研研讨;(三)党支支部的“三会一一课”教育;(四)邀请请有关领领导、专专家授课课;(五)典型型案例警警示教育育;(六)举办办廉政教教育专题题讨论会会、经验验交流会会或执行行业务培培训班;(七)参加加廉政文文化教育育;(八)其他他廉政教教育形式式。组织执行人人员集中中学习或或讨论,一一般每个个月不少少于一次次。第八条 执行局局开展廉廉政教育育活动,应应当结合合执行工工作实际际,选定定具体学学习材料料,确定定必读和和选读内内容,定定期组织织检查交交流执行行人员的的廉政教教育情况况。第九条 开展廉廉政教育育集中学学习活动动时应当当进行登登记考勤勤,无故故缺席的的按旷工工处理。第十条 对以下下执行人人员,本本院执行行局主要要负责人人应当与与其进行行廉政谈谈话:(一)因岗岗位交流流等原因因新调入入的执行行人员;(二)晋职职、晋级级的执行行人员;(三)拟因因公出境境、出国国的执行行人员;(四)多次次借故不不参加廉廉政教育育的执行行人员;(五)具有有违法违违纪倾向向或苗头头的执行行人员;(六)违法法违纪行行为轻微微尚不够够处分的的执行人人员;(七)其他他有必要要进行廉廉政谈话话的执行行人员。执行局领导导具有以以上情形形的,由由本院领领导与其其进行廉廉政谈话话。第十一条 执行行局应当当通过来来信来访访、召开开社会各各界座谈谈会、走走访案件件当事人人、剖析析执行队队伍违法法违纪原原因、执执行人员员自我查查摆问题题等方式式,分析析执行队队伍廉政政方面存存在的问问题,定定期召开开执行队队伍廉政政分析会会,提出出整改对对策。执行队伍廉廉政分析析会的情情况应当当及时报报告本院院党组、纪纪检监察察部门和和上级法法院执行行局。第十二条 执行行队伍廉廉政教育育情况应应当作为为执行工工作考评评的重要要依据。第十三条 执行行人员年年终总结结时,应应当包括括本人廉廉政教育育情况。廉廉政教育育情况作作为干部部年度考考核、提提拔任用用、评先先评优的的重要依依据。第十四条 执行行局应当当积极参参与本院院廉政文文化建设设,通过过信息、简简报、宣宣传等形形式营造造廉政教教育氛围围。第十五条 执行局局应当指指定专人人记录、整整理、收收集执行行队伍廉廉政教育育的书面面材料,并并按有关关规定归归档。第十六条 因廉廉政教育育制度不不健全、不不落实等等原因,导导致执行行人员严严重违法法违纪的的,应当当依照有有关规定定追究主主管院领领导或局局领导的的纪律责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定20009年9月1日起施施行。浙江省高级级人民法法院关于执行工工作质量量效率评评查的若若干意见见为进一步加加强全省省法院执执行管理理,规范范执行行行为、提提高执行行效率,经经研究决决定,建建立全省省法院执执行工作作质量效效率评查查体系。第一条 省高级级法院在在审判质质量效率率评估工工作领导导小组下下设执行行工作质质量效率率评查小小组。评评查小组组日常具具体事务务由执行行综合管管理机构构负责。各各级法院院建立相相应的领领导机构构和办事事机构。 第二条 执行质质效评查查体系由由公正指指标、效效率指标标和效果果指标构构成。公正指标包包括执行行异议成成立率,执执行复议议撤销、改改正率,执执行案件件信息录录入率;效率指标包包括执结结率、当当前存案案工作量量、平均均执行天天数、平平均执限限天数、18个月月以上未未结案数数、300个月以以上未结结案数、向向上级法法院申请请执行率率;效果指标包包括执行行异议率率、执行行复议率率、有效效执结率率、实际际执行率率、执行行标的清清偿率。第三条 省高级级法院执执行工作作质量效效率评查查小组每每季度评评估分析析各项指指标数据据,对全全省法院院进行排排位通报报。省高级法院院执行局局每月对对各中级级法院、海海事法院院执行案案件收结结案情况况、执结结率、存存案工作作量、涉涉执行信信访情况况进行专专项排位位通报。各中级法院院建立相相应的辖辖区法院院排位通通报制度度。第四条 公正指指标、效效率指标标和效果果指标作作为命名名“执行工工作良性性循环法法院”和评选选“破解执执行难优优秀法院院”的基本本考核项项目,考考核时可可以直接接援引执执行质效效评查数数据。 第五条 执行质质效评查查数据作作为平安安市、县县(市、区区)考核核中评价价法院执执行工作作的依据据。第六条 各级法法院建立立执行人人员质效效档案,执执行质效效评查结结果记入入质效档档案,作作为提职职提级、评评优评先先的重要要依据。第七条 各项评评查数据据通过省省高级法法院数据据中心提提取。各级法院应应准确、全全面、及及时地录录入执行行案件信信息。第八条 评查数数据出现现明显异异常的,相相关法院院应分析析原因,提提出对策策;排位位长期落落后的,责责令提交交整改报报告,未未见整改改成效的的,在全全省法院院通报批批评。第九条 本规定定20009年9月1日起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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