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09-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环境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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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09-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环境保护).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109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Farm and sidelin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indust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20-02-28 发 布2020-02-28 实 施生生态态环环境境部部发布发布i目次前言.II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2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1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3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5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5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1810 合规判定方法.19附录 A(资料性附录)废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计算参考方法.21附录 B(资料性附录)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23附录 C(资料性附录)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24附录 D(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25附录 E(规范性附录)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34ii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本标准附录 A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E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2 月 28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由水产品生产助剂和添加剂类及医药品类等化工类产品的排污单位,以及从事水产品罐头制造、以水产品及其加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饲料的排污单位。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的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HJ 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860.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2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8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industry指以水生动植物为原料,通过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法加工生产水产品冷冻品、鱼糜及鱼糜制品、干腌制品、海藻加工品、鱼油制品等水产品加工产品的排污单位。3.2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3.3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s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3.4生产期 production period指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每个生产季自启动生产开始至结束的时间段,按日计。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4.1 基本原则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3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农副食品加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4.3 主要产品及产能4.3.1 一般原则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4.3.2-4.3.6”为必填项,“4.3.7”为选填项。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水产品加工工业其他产品生产可参照表 1 填报。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 1 以外的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的,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4表 1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一览表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设施参数设施参数单位单位原料系统卸货原料仓、输运带容积m3存储保鲜仓容积m3前处理系统挑选分类连续选别分级机处理能力t/h速杀、放血血槽容积m3去鳃、去鳞、去内脏、去壳刨切机、脱壳机处理能力t/h清洗清洗设备流量m3/d烫漂烫漂槽容积m3冷却冷却池容积m3盐渍盐渍池容积m3切割、剖割、切碎切割机电机功率W深加工系统采肉、擂溃采肉机、擂溃机处理能力t/h脱水、烘干、沥水风干脱水机、烘干机处理能力t/h腌制腌制罐处理能力t/h烤制烤箱、烤炉处理能力t/h熏制(温熏法、冷熏法和热熏法)烟熏炉处理能力t/h油炸油炸设备处理能力t/h蒸煮、罨蒸蒸煮锅、罨蒸机处理能力t/h脱盐、盐析脱盐清洗机处理能力t/h溶剂脱脂脱脂机处理能力t/h压榨、粉碎粉碎机处理能力t/h过滤、过筛、离心过滤机处理能力t/h调和、调味搅拌机处理能力t/h公用单元制冷制冷压缩机制冷量kW冷媒种类/液氨等冷媒储罐容积m3贮存产品仓库容积m3污水处理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m3/d固体废物暂存固体废物暂存间容积m34.3.3 生产设施编号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3.4 产品名称包括水产品冷冻品、鱼糜及鱼糜制品、水产品干腌制品、海藻加工品、鱼油制品、其他。4.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5能。若无设计产能数据,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 t/a。4.3.6 设计年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按实际生产时间填写。4.3.7 其他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 主要原辅材料与燃料4.4.1 一般原则主要原辅材料应填报原辅材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水分、热值;其他。以下“4.4.2-4.4.4”为必填项,“4.4.5”为选填项。4.4.2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原料种类包括鱼类、虾类、甲壳类、贝类、藻类等水生动物或植物、其他。辅料种类包括水、食盐、酱油等调味料、脱脂溶剂、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容器、包装箱/袋、清洗剂、保鲜剂、污水处理投加药剂、其他。燃料种类包括煤、重油、柴油、天然气、沼气、其他。4.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均为 t/a 或 Nm3/a。4.4.4 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燃油和燃气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4.4.5 其他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写。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4.5.1 废水4.5.1.1 一般原则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以下“4.5.1.2-4.5.1.6”为必填项。64.5.1.2 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2。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8978 确定。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7表 2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废水类别废水类别排放去向排放去向排放口排放口类型类型执行执行排放标准排放标准a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是否为可行技术技术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的综合污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直接排放b或间接排放c一般排放口GB 8978pH 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磷酸盐(总磷)、动植物油、色度/1)预处理:粗(细)格栅;竖流或辐流式沉淀;混凝沉淀;气浮;其他2)生化处理:活性污泥法及改进的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其他3)除磷处理:化学除磷(注明混凝剂);生物除磷;生物与化学组合除磷;其他4)深度处理:厌氧池、曝气生物滤池(BAF)、V型滤池;臭氧氧化;膜分离技术(超滤等);人工湿地;其他是否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生活污水(仅单独排放时填报)直接排放b一般排放口GB 8978pH 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磷酸盐(总磷)/1)预处理:粗(细)格栅;沉淀;其他。2)生化处理:活性污泥法及改进的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其他3)除磷处理:化学除磷(注明混凝剂);生物除磷;生物与化学组合除磷;其他同上间接排放c/注:a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b直接排放指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以及其他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c间接排放指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84.5.1.3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其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 HJ 521。4.5.1.4 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废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4.5.1.5 排放口设置要求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1.6 排放口类型实行重点管理的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单独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实行简化管理的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单独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单独排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4.5.2 废气4.5.2.1 一般原则应填报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以下“4.5.2.2-4.5.2.5”为必填项。4.5.2.2 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见表3。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GB 9078、GB 14554、GB 16297、GB18483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9表 3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生产单元生产单元生产设施生产设施废气产污废气产污环节环节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排放形式a排放口排放口类型类型执行执行排放标准排放标准b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原料系统卸货、存储原料仓、输运带、保鲜仓输运废气存储废气臭气浓度无组织/GB 14554采用库房堆放、定期清理残存原料、传输设备加强密封;投放除臭剂;收集处理后排放;其他/前处理系统挑选分类连续选别分级机分选废气颗粒物有组织一般排放口GB 16297旋风除尘;袋式除尘;除尘组合工艺;其他是否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去鳃、去鳞、去内脏、去壳刨切机、脱壳机去杂废气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无组织/GB 14554提高废气收集率;采用引风机引至生物脱臭装置(干法生物滤池)处理;设置喷淋塔除臭;其他/清洗清洗水槽清洗废气臭气浓度无组织/GB 14554提高废气收集率;采用引风机引至生物脱臭装置(干法生物滤池)处理;设置喷淋塔除臭;其他/切割、剖割、切碎切割机切割废气臭气浓度无组织/GB 14554提高废气收集率;经水洗、除臭装置处理后排放;其他/颗粒物有组织一般排放口GB 16297旋风除尘;袋式除尘;除尘组合工艺;其他是否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深加工系统熏制烟熏炉熏烤废气颗粒物有组织一般排放口GB 9078电除尘;湿式除尘;其他同上烤制、油炸烤箱、烤炉、油炸设备油炸废气油烟有组织一般排放口GB18483静电油烟处理;湿法油烟处理;其他同上脱脂脱脂机脱脂废气非甲烷总烃有组织一般排放口GB 16297冷凝、吸收、吸附、生物处理、燃烧、其他同上公用单元制冷制冷系统(以氨为制冷剂)、液氨储罐制冷废气氨无组织/GB 14554定期加强制冷系统密封检查和检测、及时更换老化阀门和管道;其他/10生产单元生产单元生产设施生产设施废气产污废气产污环节环节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排放形式a排放口排放口类型类型执行执行排放标准排放标准b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污水处理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和堆放废气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无组织/GB 14554产生恶臭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投放除臭剂;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生物除臭等)后排放;其他/固体废物暂存固体废物暂存间废物堆放废气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无组织/GB 14554提高废气收集率,及时清洗、清运,投放除臭剂;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生物除臭等)后排放;其他/注:a表中所列排放方式为最低要求,如排污单位将表中列为无组织排放方式的废气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则执行相应标准中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b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标准从严确定。114.5.2.3 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4.5.2.4 排放口规范化设置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2.5 排放口类型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全部为一般排放口。4.6 图件要求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物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和产排污节点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5.1 排放口及执行标准5.1.1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说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废水向海洋排放的,还应说明岸边排放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的深度、与岸线直线距离。5.1.2 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见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125.2 许可排放限值5.2.1 一般原则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对于水污染物,实行重点管理的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规定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规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规定许可排放量。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仅规定许可排放浓度,不规定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不规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对于大气污染物,一般排放口和厂界无组织排放规定许可排放浓度(速率),不规定许可排放量。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申请的排污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5.2.2 许可排放浓度5.2.2.1 废水对于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依据 GB 8978 中的直接排放浓度限值确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对于排污单位废水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当废水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时,依据 GB 8978 中的三级排放限值确定;当废水排入其他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时,按照排污单位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责任单位的协商值确定。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或排放标准不同时,若有废水适用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混合废水排放的规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或各种废水均适用 GB 8978 的,则按 GB 8978 附录 A 的规定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无法按 GB 8978附录 A 规定执行的,则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5.2.2.2 废气依据 GB 9078、GB 14554、GB 16297、GB18483 确定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13可排放浓度(速率)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和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速率)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速率),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中最严格限值。5.2.3 允许排放量实行重点管理的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年许可排放量,可以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排污许可管控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计算方法见附录 A。5.2.4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对于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所处区域的不同,分生产工序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具体见表 4。表 4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序号序号 生产单元生产单元生产设施生产设施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a1原料系统原料仓、输运带、保鲜仓采用库房堆放、定期清理残存原料、传输设备加强密封;投放除臭剂;收集处理后排放2前处理系统连续选别分级机提高废气收集率;集中收集到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刨切机、脱壳机、清洗水槽提高废气收集率;采用引风机引至生物脱臭装置(干法生物滤池)处理;设置喷淋塔除臭切割机提高废气收集率;经水洗、静电除雾和低温等离子体处理后排放脱脂机提高废气收集率;采用引风机引至 VOCs 处理装置处理;设置喷淋塔除臭3公用单元制冷系统(以氨为制冷剂)、液氨储罐定期加强制冷系统密封检查和检测、及时更换老化阀门和管道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投放除臭剂;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生物除臭等)处理后经排放废物堆放仓提高废气收集率,及时清洗、清运,投放除臭剂;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生物除臭等)后排放注:a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针对含有的废气产污环节,至少应采取表中所列的措施之一。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6.1 一般原则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产品加工14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待水产品加工工业适用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关于固体废物许可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后执行。6.2 废水6.2.1 可行技术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照附录 B。6.2.2 运行管理要求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a)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b)宜根据生产状况选择现代化加工设备,节约水资源消耗,减少废水排放量。c)宜根据产品品种和生产设备等情况,合理选择洗涤剂配比,降低水和药剂的用量。d)宜建立废水循环利用系统,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6.3 废气6.3.1 可行技术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气主要来源于分选、切割、烤制、油炸等环节。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照附录 C。6.3.2 运行管理要求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6.3.2.1有组织排放控制运行管理要求a)污染防治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b)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旋风除尘器应定期检查设备和管线的气密性。布袋除尘器应及时更换布袋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电除尘器应定期检修维护极板、极丝、振打清灰装置。c)应对油烟处理设备定期进行维护管理,确保油烟达标排放。d)加强除臭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活性炭吸附装置定期更换活性炭,提高活性炭吸附率。采用生物法除臭的定期添加药剂、控制 pH 值和温度等。6.3.2.2无组织排放控制运行管理要求15a)应定期加强制冷系统密封检查和检测、及时更换老化阀门和管道。b)应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的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或者投放除臭剂;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排放。c)应对废物堆放仓加强密封,及时清洗、清运,投放除臭剂;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生物除臭等)后排放。6.4 固体废物管理要求a)应记录固体废物(包材、废弃零部件、水产品内脏或废弃物、污泥、废活性炭等)的产生量和去向(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外运)及相应量,固体废物各去向量之和应等于固体废物产生量。b)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规定要求,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c)宜对水产品内脏或废弃物优先进行综合利用。d)宜采用污泥产生量较少的污水处理工艺,应收集污水处理产生的全部污泥,并及时处理处置,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防止二次污染。污泥暂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雨、防渗漏措施,排水设施应采取防渗措施。脱水污泥应采用密闭车辆运输。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 HJ 986 和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控制项目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见的排污单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中有其他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的,应当同步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8.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8.1.1 一般原则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一般按日或按批次进行记录,非正常情况应按次记录。16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其环境管理台账内容可适当缩减,至少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监测记录信息,记录频次可适当降低。环境管理台账应当按照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记录形式同步管理。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参照附录 D。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一致。8.1.2 记录内容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原则上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可反映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运营及污染防治状况,主要记录生产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生产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台账主要包括运行状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监测记录信息应按照 HJ 986 执行。其他环境管理信息主要应记录无组织排放源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维护情况。8.1.3 记录频次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的记录频次。8.1.3.1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a)正常工况1)运行状态:一般按日或批次记录,1 次/日或批次。2)生产负荷:一般按日或批次记录,1 次/日或批次。3)产品产量:连续生产的,按日记录,1 次/日。非连续生产的,按照生产周期记录,1次/周期;周期小于 1 天的,按日记录,1 次/日。4)原辅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1 次/批。b)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 次/工况期。8.1.3.2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a)正常情况1)运行情况:按日记录,1 次/日。2)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按日或批次记录,1 次/日或批次。b)异常情况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1 次/异常情况期。8.1.3.3 监测记录信息按照 HJ 986 执行。178.1.3.4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a)废气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管理信息按月记录,1 次/月。b)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按照 8.1.3.1-8.1.3.4 规定频次记录;对于停产或错峰生产的,原则上仅对停产或错峰生产的起止日期各记录 1 次。c)其他信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实际生产运行规律等确定记录频次。8.1.4 记录存储及保存8.1.4.1 纸质存储应将纸质台账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8.1.4.2 电子化存储应存放于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可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保存;由专人定期维护管理。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8.2.1 报告周期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8.2.1.1 年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8.2.1.2 季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8.2.2 编制流程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编制、质量控制、提交四个阶段,具体要求按照 HJ 944 执行。8.2.3 编制内容排污单位应对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各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提交的内容和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18排污单位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承诺,并将承诺书纳入执行报告中。执行报告封面格式参见HJ 944 附录 C,编写提纲参见 HJ 944 附录 D。8.2.3.1 年度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a)排污单位基本情况;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c)自行监测执行情况;d)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e)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f)信息公开情况;g)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h)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j)结论;k)附图附件要求。具体内容要求参见 HJ 944 的 5.3.3。表格形式参见 HJ 860.2 附录 B。8.2.3.2 季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以及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主要燃料及其消耗量、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8.2.3.3 简化管理要求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结论等。具体内容要求参见 HJ 944 中 5.3.3。表格形式参见 HJ 860.2 附录 B。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正常情况与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核算时段根据管理需求,可以是季度、年或特殊时段等。排污单位的废水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主要排放口即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排污单位的废气有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