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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精选房屋买卖合同模板合集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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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精选房屋买卖合同模板合集9篇.docx

    2022精选房屋买卖合同模板合集9篇房屋买卖合同 篇1买主姓名:住址:卖主姓名:住址:兹将下记产权卖给承买人,价款如数收讫,此后任凭买主契税登记,双方共同办理更换房产证手续。日后如有产权纠纷由卖主负完全责任。特立契约为证。计开:(房屋座落地点,构造,面积、间数)卖价:产权范围:此契约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一份,中人一份·买主:签名盖章卖主:签名盖章中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2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受买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甲方在_区育才路有住宿、餐饮、消遣、门面经商为一体的综合大楼一栋,取名为“东方明珠”自愿出售。 依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受买人秉着同等自愿合法互利的原则反复协商,达成一样看法,现就有关事项特签订本合同。一、综合楼的基本状况 综合楼总计14层:-1层建筑面积329.75;1层建筑面积423.35;2层建筑面积386.26;3层建筑面积574.59;4层建筑面积574.59;5层建筑面积649.93;6层建筑面积649.93;7层建筑面积649.93;8层建筑面积649.93;9层建筑面积649.93;10层建筑面积649.93;11层建筑面积649.93;12层建筑面积649.93;13层建筑面积649.93;共计建筑面积8137.91(包括-1层)。土地面积共计为508.2,另有出让地一宗,运用面积346.5,精确数字以房产证、土地证为准。二、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受买人约定,综合楼共计14层,总建筑面积为8137.91 3、甲方要将肖XX房的押金和_年_月_日以后已收的部分租金,退归乙方全部。 4、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都要求夫妻双方签字。六、违约责任 甲方要保证整栋楼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的缘由造成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反口,由甲方负责,除退还乙方第一期购房款壹佰壹拾捌万元整(XXX元)还要赔偿乙方违约金贰佰万元整(000元).签订合同后,如乙方无法定理由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乙方的第一期购房款,甲方不予退还。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违约金贰佰万元整(000元)。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该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生效。甲方:乙方:担保方:_年_月_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3出售方(甲方):_身份证号码:_购买方(乙方):_身份证号码:_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出售其合法拥有的房屋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一、房屋概述1、房屋区位:该房屋位于_(_院_幢_单元_);2、房屋面积:建筑面积_平方米;产权类型:商品房;3、房屋权属证编号:_房屋权属人姓名:_;4、甲方向乙方出售本房产的价格为人民币:_万元(大写:_拾_万元)。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甲方所供应的身份证件,房屋证件和手续必需真实、有效;2、在收到乙方交纳的购房定金后,甲方须在2日内和乙方一起去办理过户手续并在7日内办清相关手续。过户手续费乙方负责付20xx元(大写:贰仟元),其余由甲方负责;3、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房屋无任何产权纠纷,也未对该房屋及其产权设定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留置;4、甲方在_年_月_日前腾空房屋;5、甲方应把_年_月_日前该房屋产生的水电、物业管理及电视费等相关费用交清。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乙方所供应的身份证件须真实、有效;2、签定本协议后,乙方须向甲方交纳购房定金人民币_万元(大写:_万元);3、乙方须在房产过户(以拿到乙方新的房产证为准)后1个月之内去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并交清余款_万元(大写:_万元);4、乙方必需在甲方交房前交清全部购房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保留房屋钥匙直到乙方交清全部款项。四、付款方式1、购房定金_万元和房屋过户手续费_元共_万零_元(大写:_拾万元_仟元)由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2、甲乙双方在房产过户后(以拿到乙方新的房产证为准),由乙方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余款_万元(大写:_万元)给甲方。3、甲方在收到购房定金、过户手续费及购房余款时都须向乙方开具收据。五、违约责任1、甲方在签定本协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出售该房屋(因国家政策不允许上市外)否则甲方以双倍定金返还予乙方。2、甲方保证,其所销售的房屋无任何产权纠纷,也未对该房屋及其产权设定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留置,假如因此出现任何形式的争议,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3、因乙方缘由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甲方有权保留乙方支付的定金。六、终止条款1、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出现下列状况之一时,本协议即视为终止,并且甲、乙双方均不担当违约责任,甲方将乙方交纳的定金退还予乙方。(1)经协商,甲、乙双方均同意终止协议;(2)因不行抗力事务发生(如斗争、自然灾难等),本协议无法履行;(3)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缘由,本协议无法履行;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八、补充条款1、房屋的门、钥匙、挂钩、窗子、窗帘、灯饰、鞋柜、衣柜、厨房里的厨柜、抽油烟机、厕所里全部设施、马桶、太阳能、各种线路管道、水笼头等房屋部件为出售房屋的附带财产,甲方不能带走。甲方(签章):_电话:_乙方(签章):_电话:_年_月_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4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一、房屋买卖的背景:甲、乙双方依据各自的实际需求自愿结合,就甲方将另一套闲置住房卖给乙方事宜在同等、自愿,充分协商一样的前提下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二、买卖房屋所在的位置、面积:甲方将位于 小区 栋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卖给乙方。三、买卖房物售价金额:双方协商房屋总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圆整)。含水、电、煤气安装费。四、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乙方需在 日内支付 万元给甲方,甲方将房屋钥匙交给乙方。余款必需在 年 月 日前付清,甲方出具收款凭证。五、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1、甲方保证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并缴纳足额房屋购买款后,完全拥有该房屋和本小区其他居民同等时效的产权及运用权。甲方保证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负责解决入住前后相关事宜。2、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晰,绝无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甲方及见证人、甲方子女代表清晰并可证明甲方的全部子女家属成员均知晓并同意、支持该合同的履行事宜。3、因该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契证、土地证,甲方需在统一办理房产证、契证、土地证时更换户主名字,即由甲方名字更换为乙方名字(所产生的过户或变更费用由乙方担当)。六、违约责任: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2、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和其他纠纷,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由甲方担当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3、如因甲方缘由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根据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和其他相关费用。4、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违约,违约方除赔偿对方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对方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其它约定事项:九、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交由 村委会存档。甲 方: 乙 方: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房屋买卖合同 篇5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除了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外,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说明、建设部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几种情形也可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方法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运用权实行权利人一样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别”城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次十四条规定:“土地运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全部权时,其运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行分别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全部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也必需同时转让。假如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运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全部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运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二)侵扰优先购买权的。房屋全部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其次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其次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需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三) 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运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恳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运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供应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恳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五)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运用权转让违法的。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运用权的,没有根据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运用权证书;根据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全部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六)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确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运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二、房屋买卖效力认定中的一些特别情形。对这些特别情形,应详细分析而不宜一概认为无效。(一)房屋买卖未采纳书面形式。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运用权取得的方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纳书面形式。但我国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即使未采纳书面形式,也并不必定导致合同无效。如买卖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买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运用和占有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该买卖合同没有书面形式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为了过户的须要,应补签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帮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双方未履行口头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并不能就此达成一样,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二)卖方转让没有全部权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对没有全部权证的房屋,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规定不得转让。但从该条立法目的上看,其规定应当是属于行政管理性的,违反这一规定,仅是产生房屋转让不能刚好颁证或不能如期过户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全部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可见,只要标的物合法且有权处分,对于标的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殊要求。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也可以推导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全部权登记,合同也有效。 对此应理解为:房地产权利人没有现实房屋的产权证而不能办理房屋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登记过户手续,但不应据此认为预购房买卖合同必定无效。如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房屋权属证书尚未领取的状况是明知的,且当条件或期限成就时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亦无其他争议或购买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时,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如卖方隐瞒无证的事实或因存在屋建立存在违法行为且已被有关机关确定,根本不能取得全部权证的,则此类合同应为无效。(三)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引起发一方反悔的。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强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答复:“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与此不同: 20xx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恳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第九条中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其次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假如原告恳求被告交付该讼争房屋,则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接着履行其合同,并责令被告帮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进行登记已在法律上确认不是生效条件,仅是未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具有将合同指向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的效力。本质上说,这涉及到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二元划分的理论,只要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移合同(债权行为)依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就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物权行为)手续。因合同一方缘由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接着履行,办理过户登记。(四)房屋共人擅自转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第十七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须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确定,夫妻双方应当同等协商,取得一样看法。他人有理由信任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担当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全部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全部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须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全部权的,原全部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恳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已确立了我国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不知有其他共有人或无从审查是否有其他共有人或有足够的理由人认为其他共有人并不反对,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爱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动身,应当认定合同的效力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全部权。(五)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居民房屋的合同。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确定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夫集体全部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xx234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看法第(十三)款重申:“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立的住宅发放土地运用证。”总的来说,从我国国家的政治基础和纯粹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现行法律是不允许农村房屋买卖的。加之其又涉及到多方利益博弈,要变更此类规定也很困难。但由于从法律的合理性及此类合同的涉及到的问题广泛性及困难性来看,又没有足够的理由支认定此类行为全部无效。且农村村民出售住房后,只是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而已,购买房屋的城镇居民也可以行使房屋的居住运用权,只是不能取得全部权证。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虽然规定,宅基地运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但其却明确了宅基地运用权是一种物权,既然是物权,权利人当然有相应的支配权包括处分权。所以对涉及到宅基地运用权的转让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尽相同,对该类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就不能简洁的一律为无效。如符合规划要求和用地条件,买房自用的,就应认定为有效。且如当事人一方提出无效要求因其违反了诚恳信用的民法原则而具有恶意也更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六)城市公房私自买卖的问题。依据建设部及各地政府的规定,此类公房是禁止私自转让的。但这些规定终归属于行政规章性质,并不是法律的干脆适用渊源。另外,从现实看,私自买卖或者继承公房的行为已特别普遍,且在肯定程序上相关公房管理机构也默认了此类行为。所以,假如所涉及的公房转让如在合同签订前或履行后已经得到出租人的同意或买方以自己的名义交付了租金并且实际占有了该房,则这种转让行为是有效的。反之,则为无效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 篇6本合同由下列两方当事人于 年 月 日签定:出卖人: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联系方式:买受人: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两方在同等、自愿、诚恳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现一样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自愿将自有座落于 区第 栋 单元 室建筑面积为 的还建房屋出卖给乙方,包含附属设施见附件一(附件一:甲方与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上述房屋、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及附件一所列附属设施、设备状况等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在本合同中均简称为“该房屋”。其次条: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该房屋的买卖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房屋买卖款。若该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前价值有变动的,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方补差价。第三条: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交付房屋:1、甲方应将该房屋的入住手续及房屋钥匙等该房屋的全部手续交付乙方,并协作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2、本合同生效当日,甲方将附件一所列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凭证签名的复印件交付乙方,并将甲方及共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交付乙方存档。第四条:甲方保证,其与开发商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应由甲方担当的义务,甲方已全部履行完毕,甲方享有的该房屋的全部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第五条: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该房屋产权清晰,无任何担保等他项权利设置、查封、债务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该房屋后,因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或第三方对该房屋主见权利,致使乙方不能正常运用该房屋,或者不能取得该房屋的全部权,或者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由甲方担当全部的赔偿责任。第六条:该房屋出卖给乙方后,如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需以甲方名义向该房屋开发商公司主见权利的,甲方应协作向开发商主见权利。第七条:鉴于该房屋的房屋全部权证及土地运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尚未办理。甲方承诺在该房屋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按乙方的要求甲方协作办理该房屋过户至乙方名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担当。第八条:违约责任。除甲乙双方协商,凡任何一方未能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即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应当向未违约方担当违约责任;第九条:共有权人 与甲方系夫妻关系,同意甲方全权处理出卖该房屋的相关事宜,并愿对甲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向乙方担当连带责任。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两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两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共贰页,一式贰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两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共有权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7房改房在交易与商品房是不一样的,那么,房改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怎么认定?在什么状况下房改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影响房改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哪些?房改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房改房在交易方面的确与商品房有所区分。一般来说,职工个人取得房改房产权时支付的价款都不是房屋的市场价,而是标准价或者成本价。职工以标准价取得的产权只有部分产权,与出售单位构成共有关系,以成本价取得的产权是完全产权,房屋归职工个人全部。但在两种产权类型下,房屋所占土地一般还都是划拨土地,即事实上职工个人在从单位购房时并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1999年出台的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方法,标记着河南省大部分地区都放开了已售公房的交易市场。该方法第八条规定,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和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以上市交易。第十条规定,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房屋产权人应到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上市确认和交易手续。办理手续时应持身份证明和房屋全部权证,供应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看法,居民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供应原产权单位同意上市交易且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看法。该方法还规定,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运用权转移登记。房改房买卖的留意事项:购买房改房首先要验证原产权人是否有产权证,房改房的产权证是否牢靠,是否被用于抵押、典当等,这可以通过房管部门查验便一目了然。假如有人以种种借口说明拿不出产权证正本而只能给复印件,那就要提高警惕了,以防上当受骗。在查验产权证时,还要留意产权证上的名字,房主与卖房人是否同一个人?若不是同一个人,则必需搞清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这种关系是否牢靠?特殊是,产权证的产权安排比例必需明确,如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出让时存在按成本价补足费用或者与原单位按比例分成的问题,此外,有的房改房系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购买时必需了解清晰,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其次,按规定,房改房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拥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需经原产权单位的同意方可进行转卖。同时还要明确是否与原产权单位确认利益安排方法。如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出让时存在按成本价补足费用或者与原单位按比例分成的问题。须要特殊指出的是,军产、院产、校产的公房一般与本单位的办公场所在一个大院里,这些单位一般被列为特别单位,有些可能不宜有外人入住,这种公房在单位没有同意之前,不行能取得上市资格。购房者应对此进行必要的查询,明辨真假。房屋买卖合同 篇8甲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_;资质证号:_;营业执照号码:_;联系电话:_;乙方(卖方):_;号码:_;联系电话:_;联系地址:_;托付代理人:_;号码:_;联系电话:_;联系地址:_。乙方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托付甲方出售于_的房地产供应中介服务,达成如下中介服务协议:第一条房地产基本状况1、房地产地址:_;房地产权证号码:_。2、房屋运用性质:。3、建筑时间:(以_为准)。4、:_平方米(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5、拟售价格:¥_元以上。6、同意买房的付款方式:。7、该房地产等权利受限制的状况,权利受限制的状况可于_年_月_日前解除。8、房屋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缴清土地出让金(违约金)。9、房屋已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10、房屋占用户口;房屋占用小学学位。其次条中介服务事项乙方托付甲方供应房屋出售中介服务,甲方供应的中介服务事项包括以下第_项:1、书面介绍与交易相关的售房政策、法律、税费标准;2、供应市场行情,介绍客源;3、促成房屋买卖,并帮助上网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4、帮助乙方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涂销手续;5、帮助办理银行房款托管手续及银行托管房款交割手续;6、代办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登记手续;7、帮助交割房源;8、其他:房屋买卖合同 篇9近年,农村的房地产市场渐渐活跃,农夫往往将其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售与他人。购买者中有的是本村或外村村民,有的是外来打工者,还有的则是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类似的房屋买卖中产生的纠纷也较多。该类案件诉至法院后,涉及的首要问题即是:合同是否有效。一种看法认为,假如购房者能取得宅基地运用权,买卖合同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则应认定合同有效。另一种看法认为,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运用权,而无处分的权利,而出售住房的行为,事实上已处分了宅基地运用权,故合同应认定无效。争议产生的缘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尽管该条是针对宅基地申请而规定的,但从该法及该条的规定来看,农村村民出租、出售宅基地上所建住宅,法律并未予禁止,也未对该出售行为设置任何限制。但农村宅基地属农夫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只有集体组织的成员才享有宅基地的运用权。而通过房屋的转让,也将与房屋不行分割的宅基地运用权一并转让,将宅基地运用权的主体扩大到非集体组织成员、甚至是城镇户口的居民。同样,依据土地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假如房屋转让只在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也有可能使购房者通过房屋的受让而使自己拥有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那么,农村的房屋究竟能否转让,这类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就特别值得关注和思索。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持审慎的看法,缘于国家对农村土地的一贯政策规定。土地法明确: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爱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从八十年头以来,国务院多次行文,强调对耕地的爱护。有关行政规章、文件对农村建房、宅基地的申请也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1993年11月1日实施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建房的,应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探讨通过后,假如是须要运用耕地的,经乡级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向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政府批准后,由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假如是运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也应由乡级政府依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居民如需运用集体土地建房,还应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再按上述两种状况办理审批手续。因此,有人认为,既然宅基地申请有严格的规定,村民转让房屋也涉及到宅基地运用问题,应从严驾驭。只有在买受人按有关规定申请到所售房屋宅基地运用权后,才能认定购房合同有效。假如这种观点成立,村民售房的权利将无从行使。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存在两种状况:一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又有三种详细状况: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已在集体组织落户,但尚没有被分到宅基地。依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行能得到批准的。对其次种状况的村民,尽管其已有一处宅基地,但如无法定理由,也很难再申请到其次处宅基地。对第三种状况,申请宅基地必需经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为发生在村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也将难以进行。售房者首先要审查购房者的详细状况,这无疑是不现实的。假如是村民集体组织外部成员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将更为严格。假如将这些规定适用于售房行为,购房者的资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将难上加难。通过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规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对宅基地申请是严格限制的,而上述规定并不涉及村民已按规定申请到宅基地并按审批手续建立房屋,但关系到在出售房屋问题上发生争议如何认定。看待这一问题,究其实质是如何认定宅基地的权利性质,以及宅基地上的权利与地上建筑物的权利关系。我国土地全部权的主体分为国家和集体两种。宅基地全部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其运用权由集体组织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运用。作为宅基地运用权人,有权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运用的权利,可以在该土地上建立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作为运用权人无权单独转让宅基地,但假如运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已建立了房屋,房屋的全部权的完整权能属于宅基地运用权人。此时,房屋的全部权与土地的全部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双方在权利行使方面必定相互牵制。而房屋与土地紧密结合的特点确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协,或者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假如只能允许房随地走,那么村民因不享有土地的全部权将影响其房屋的全部权的行使。他只能对其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运用、收益的权利,而无从行使最重要的处分的权能。假如宅基地运用权人欲走出农村、到处面的世界开创一番事业,其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只能通过出租来发挥物的效用。无疑,这使其权利的行使很不充分。假如允许地随房走,即村民有权出售住房,村民对房屋全部权的行使将不存在任何障碍,那么此举是否有碍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享有的全部权呢?笔者认为,并不影响。宅基地一旦划拨给村民运用,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全部的土地事实上并不能行使更多的权利。当村民出售房屋时,仅仅是宅基地的运用权人换了另外的主体,村民并不能通过出售房屋而从中获得宅基地的收益,他只能获得出售建筑物的利益。因此,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并不存在侵扰的问题。且允许农村房屋自由转让,将使农村的房屋发挥最大的效用。物权法草案第十五章规定了宅基地运用权,从草案规定可看出,草案允许农村房屋出售。该草案第272条:建立在宅基地上的住房全部权转让的,宅基地运用权同时转让。第273条:建立在宅基地上的住房全部权抵押的,在实现该抵押权时,宅基地运用权同时转让。由此可见,草案对房屋全部权与宅基地运用权的关系采地随房走。应当说草案的规定是主动、合理并可行的。我们可以比较一下城市居民的房屋全部权与农村村民的房屋全部权。城市居民出售拥有全部权的住房,法律并未设置特殊的规定。城市的房改房与农村的房屋有肯定的相像之处,房改房的售价中不含土地收益,因此建设部规定已售公房上市应当向国家或产权单位补交一部分土地收益。国家对城市房地产二级市场持主动的开放政策。农村村民享有的住房全部权与城市居民的住房在全部权的权属方面并无二致,假如对村民售房采限制性政策,对村民来说是不公允的。为此,笔者建议,国家对村民售房也可考虑参照城市房改房上市的有关做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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