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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每日一练5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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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每日一练5卷.docx

    司法考试每日一练5卷司法考试每日一练5卷 第1卷 大通公司要与莱克公司签订一份笔记本电脑销售合同,合同的基本条款已经列好,等待双方签字盖章,但是莱克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被公司总经理带到外地参加会议了,要到15天以后才能返回,因此合同也就无法正式签署。但是这批笔记本电脑正在热销,莱克公司为了保证市场供应于是便与大通公司商量,先从大通公司调100台该种电脑上柜销售,大通公司允诺,并积极组织货源供货。依照法律规定,有关本案的表述错误的是:( )A两公司间的合同成立生效B两公司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C两公司间的合同不成立D两公司间的合同要等到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时方成立生效正确答案:BCD考点合同成立的时间解析参见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A正确,其他项均错误。 小耿结婚,其父耿某赠与其房屋一套,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22年2月3日,耿某不幸摔断左臂,生活不能自理耿某遂要求小耿护理自己或者雇人护理,小耿拒绝经查,小耿收入颇丰耿某的亲戚、朋友纷纷劝告耿某撤销对小耿的房屋赠与,但耿某念父子情谊,一直犹豫不决至2022年5月3日,耿某终于痛下决心决定撤销对小耿豹房屋赠与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耿某可以撤销赠与,因为小耿不履行其应尽的扶养义务B耿某可以撤销赠与,因为耿某生活困难,而小耿收入丰厚C耿某不能撤销赠与,因为已经超过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D耿某不能撤销赠与,因为房屋已实际交付,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正确答案:C11C 赠与人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入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据此,C正确,A、B、D错误 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一些冲突规范的系属被逐渐固定下来,称为“系属公式”,用以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冲突,关于“系属公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 )A法院地法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不属于其解决的范围B旗国法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法律纠纷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在合同、侵权、继承等领域被采用,中国仅在合同领域适用D物之所在地法常用于解决所有权与其他物f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正确答案:A系属公式比较常用的系属公式有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法等,用以解决一些特定种类的民事关系。法院地法是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但在某些场合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故A项的表述不正确。 李某在婚前系一个体工商户,专营服装生意。李某为扩大生意,遂向同行的吕某借了1O万元钱。并立字据,落款人是李某与吕某。李某在经营过程中结识了卢某,经过半年的相识了解后决定结婚,卢某跟随李某共同经营生意。李某和卢某用共同经营得来的钱扩大经营并购置了一房产。后因为夫妻两人发现对方都不适合自己,并经常发生争执。于是卢某和李某决定离婚。吕某闻讯后,因李某南下经营,就找卢某要求返还10万元的借款。但卢某称这10万元是李某在婚前借的,与我无关。后吕某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吕某只能请求李某还款B吕某只能请求卢某还款C吕某可向李某和卢某要求还款D吕某不能向李某或卢某请求还款正确答案:C此案例的关键是李某在婚前的个人借款是在婚后用于家庭生活或是用于个人生活,两者有根本区别。用于家庭生活的,其配偶要承担还款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第41条规定了婚后的债务安排,并未对婚前的个人债务作出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则对婚前和婚后的个人借款各种情况分别作出规定。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所以在本案中,李某虽是在婚前以个人名义借款,来扩大经营,而扩大经营的所得用于婚后的夫妻共同生活,如购置房产等。所以在离婚后,其配偶卢某也要承担还款的义务。本题答案是C。 甲某涉嫌伤害罪,被警察追捕时,甲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进入某高速路口,为急于摆脱,甲某没有停车,高速冲过收费站。值班交警知道后,在下一个路口设置障碍阻拦甲某。甲某驶进路口时,看到前有障碍,路口右侧站着多位交警,路口左侧有一位交警,但他仍不接受交警人员的停车指令,驾车冲向路口的左侧企图逃跑,结果将站在此处的一名交警撞飞几十米,造成交警人员颅脑损伤死亡。甲某的行为:( )A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构成故意杀人罪C构成交通肇事罪D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正确答案:B交通肇事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甲某在看到路障和多数交警人员后。没有向右冲向他们,说明他不希望也未放任发生危害多数人人身安全的后果,可见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甲某也看到了站在路口左侧的交警人员,明知继续冲撞可能会造成交警人员伤亡的结果,但他仍拒不停车,放任可能发生的后果,致使交警人员被撞击而死,因此,甲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条件为过失,甲某的主观状态明显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要求。 某公司系某市农工商联合公司的下属企业。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业绩一般,其后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对外负债远远超过公司清偿能力,且公司已无力清偿全部债务,该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经审查认定该公司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于是裁定该公司申请破产案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其后,召开了债权人会议,但在会议上,有部分债权人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有异议,导致方案在第一次表决时没有通过,那么应如何处理?( )。A应当进行第二次表决B如果第二次表决仍未通过,则由人民法院裁定C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D如果进行复议,则停止裁定的执行正确答案:ABC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企业破产法第65条规定,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于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企业破产法第66条规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本题选ABC 案情:A市的甲公司与B市的乙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签订一份买卖电机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电机5台,总价款30万元;定金7万元,合同签订时乙公司交付;甲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前将货物送到乙公司,货到付款;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之后,甲公司为履行合同,与丙公司签订了该种型号电机的买卖合同,交货时间为5月10日。5月30日,乙公司见甲公司未发货,就催促甲公司赶紧发货。甲公司便派业务员李某持甲公司的介绍信到丙公司催货,丙公司答复说他们指定型号的电机还在生产线上,近期不能完工。同时告诉李某,库房中有另一种型号的电机,性能同他们要求型号的电机差不多。李某便表示只要能尽早发货,发这种型号的电机也没问题。6月15日丙奢司通过铁路发货,并将提货单交给李某。6月18日,甲公司将提货单交给乙公司,并要求乙公司立即付款。乙公司在验货时发现电机的型号同他们要求的电机有差别,便向甲公司提出退货,并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l4万元。甲公司迟迟未予以答复,乙公司遂将货物存入火车站的仓库,7月,火车站仓库遭雷击着火,5台电机全部被烧毁。问题:1丙公司交运的电机与合同要求的不符,应由谁对乙承担责任?为什么?2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承担其交货不符合约定的责任?为什么?3若甲公司在交付电机前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其可以采取何种措施?4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l4万元,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电机全部报废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6电机在火车站仓库被毁,火车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7若乙公司在收到货后即将电机安装使用,因电机内部设计问题致使电机外部带电,造成乙公司一名职工触电身亡,对此,乙公司可以向谁请求赔偿?8若乙公司在验收时发现电机不符合要求,但一直未将该情况通知甲公司,2年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该批货物的违约责任,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正确答案:关于甲逃跑中的犯罪行为(1)甲拔出刀子架在司机的脖子上,胁迫司机改变行驶路线的行为构成劫持汽车罪。(2)甲胁迫乘客交钱才能下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且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适用该档法定刑。(3)甲第一次开车不慎撞倒他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仅致人轻伤。(4)甲第二次撞倒他人是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司法考试每日一练5卷 第2卷 F组贸易术语,下列选项哪些是不正确的?( )AFAS贸易术语与FOB术语在交货上的区别是:FAS在船上交货,而FOB在船边交货B在FOB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装货港船舷转移CFOB和FAS贸易术语主要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而FCA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D在FCA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越过船舷时转移正确答案:ADF组贸易术语的特征A选项不正确,FAS和FOB的区别是FAS在船边交货,而FOB是在船上交货。D选项也不正确,在FCA术语下,货物的风险是在交货时转移,而不是在越过船舷时转移。本题应选AD项。 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正确答案:C 根据材料回答 3237 问题:请回答下列问题:第 32 题 甲与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乙银行对该别墅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正确答案:抵押合同有效。乙银行不享有对别墅的抵押权,因为未办理登记。 张三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一次车祸中受重伤变成植物人。合伙人李四认为张三应转为有限合伙人,王五、赵六皆同意,马七反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张三当然退伙B李四、王五、赵六同意,人数已过半,故张三应转为有限合伙人C由于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故张三应退伙D张三退伙生效于他变成植物人之日正确答案:C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所以C正确,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三款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所以张三退伙日应为其他合伙人表示反对之日,D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一艘中国客轮由澳大利亚的悉尼港驶往江苏的湛江,航行至公海领域时一个日本公民因琐事将中国公民打伤。为及时对受伤者治疗,该客轮就近停靠在广州港并将受害人送往医院,然后又驶向湛江。则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悉尼地方法院B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C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D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正确答案:B参见刑诉解释第8条。 下列选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有:( )A甲欲杀死乙,用刀捅了其一刀,后感到后悔,又返回原处,将倒在血泊中的乙送往医院,乙得以脱险,甲成立犯罪中止B甲为了抢劫乙而尾随乙,结果被发现,该行为是抢劫未遂C甲欲前往公司盗窃珠宝,但半路上,甲放弃了犯罪,事后得知,当时珠宝并不在公司,甲构成犯罪未遂D甲欲杀乙,于是在乙的食物中下毒,乙中毒倒地,甲后悔,将乙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乙死亡,甲构成犯罪既遂正确答案:ABCA项中是实行行为结束后的补救行为,成立犯罪既遂;B项中甲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故成立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甲放弃了“自认为”可以完成的犯罪,虽然在客观上不能完成,但仍成立犯罪中止。 强力公司是一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它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提交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A.财政部B.审计署C.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D.证券交易所论CD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论 司法考试每日一练5卷 第3卷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D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正确答案:暂无 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并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A人民币五千万元B人民币一亿元C人民币五亿元D人民币十亿元C人民币五亿元 陆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协助组织卖淫罪B介绍卖淫罪C引诱幼女卖淫罪D组织卖淫罪正确答案:C本题考查关于引诱幼女卖淫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59条第2款之规定,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卖淫的行为。本案中,陆某在自己卖淫的过程中,将13周岁的邵某引诱来卖淫,其行为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 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A选民周某等11人联名推荐马某为乡人大代表B某届全国人大共有代表2971名,邓某等337名代表联名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维成人员的罢免案C吴某等37名全国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国务院的质询案D汪某等31名选民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 县人大代表张某的罢免案正确答案:ABCD考点人大代表的权限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5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下列关于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和法律制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B夏商时代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观念的影响C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到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策略D清末修律使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没有受到冲击正确答案:ABC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正确答案:C死刑适用的例外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998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规定,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根据该规定,是以起诉、审判的犯罪事实与被依法羁押的犯罪事实是否为“同一事实”为标准来判断自然流产的妇女是否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也依法不适用死刑。因此选项ABD均正确,只有选项C错误,答案应当选C。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后来该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乙方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甲方赔偿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甲方则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条款随着合同的无效已失去效力。在此种情况下,下列关于仲裁条款法律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合同无效,该仲裁条款自然失效B必须经仲裁委员会认定,该仲裁条款才有双C必须由人民法院裁定该仲裁条款是否有效D合同的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该仲裁条款自然有效正确答案:D本题考查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效力与主合同的关系。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可见,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在主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及无效四种情况下,仲裁协议仍然自然有效。司法考试每日一练5卷 第4卷 D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县环保局负责人某甲环境监管失职案中发现某甲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对此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撤销案件B不起诉C终止审理D宣告无罪正确答案:A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几种处理办法分别适用于不同诉讼阶段。本题中是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负责侦查的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因此应撤销案件。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 我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彩色电视机500台,我国与该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该合同采用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方式,对此合同,下列各项中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甲乙三公司必须严格适用公约,不能有任何改变或减损B甲公司应负责取得500台彩色电视机的出口许可证,并办理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C应由甲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及时间通知乙公司D乙公司承担自装运港越过船舷后该批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正确答案:BD考点FOB答案及解析 BD。FOB,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就完成交货。在FOB中,卖方义务包括: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单证;办理出口手续;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对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义务包括: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办理进口手续;租船或者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根据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改变其效力。”故A项错误;FOB合同中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故应由乙公司订立,C项错误,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B、D项。 工会、妇女联合会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属于()A.立法解释B.行政解释C.司法解释D.非正式解释D,可分为学理性解释和宣传性解释,这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引用,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对法律的实际适用有着很大的说服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请问下列选项中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人民代表大会的内涵之一是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一切权力的机关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求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与人民代表大会相互监督D人民代表大会的全权性要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所有权力正确答案:B作为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全面表现了我国的阶级本质,是我国国家机构得以建立、健全和国家政治生活全面开展的基础。因此,B项为正确答案。A项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之一是各级人大接受人民的委托和授权,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具有最高性,是其他一般国家权力的来源,但并不能说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所有国家权力。因此,A项错误。C项中,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接受人大的监督,它们的关系不是相互监督关系,故C项错误。D项中,人民代表大会是一切国家权力之源,但并非是行使一切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权力的行使也存在着立法、行政、司法方面的分工。因此,D项错误。 某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兰屯公司与九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九龙公司对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经审查后该仲裁员放要求予以回避,仲裁委员会依法重新确定了仲裁员。关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B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效,仲裁程序应当继续进行C当率人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D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决定正确答案:D仲裁员重新选定后原仲裁程序的效力根据仲裁法第37条的规定可知,在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的情况下,原已进行的仲裁程序不是必然有效,也不是必然无效。因此,选项AB均为错误。原已进行的仲裁程序的效力取决予当事人是否申请或者仲裁庭是否决定重新进行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关于原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有两种决定方式:第一,当事人可以请求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否准许,应当经过仲裁庭的决定,所以选项C错误;第二,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所以选项D正确。本题比较容易,即使考生对仲裁法第37条不熟悉,根据仲裁法的相关原理,应当也能准确解答本题。如果案件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那么原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因此,关于原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效或者原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无效的说法都是过于绝对的,其究竟有效或者无效需要尊重当事人和仲裁庭的意见。如果当事人认为由于该仲裁员没有回避会影响公正仲裁的。当事人自然会向仲裁庭申请原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最终是否重新进行需要经过仲裁庭的准许;如果仲裁庭认为该仲裁员尽管没有回避但不会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效。 2022年lo月,甲国武装入侵并占领了乙国,引发了乙国及其他国家采取集体自卫行动,爆发了战争,给甲国带来了巨大伤害。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乙国的自卫行为是针对甲国不当行为而采用的,针对的主体正确B乙国的行为完全是为了打击侵略,是自卫战争C乙国采取的对抗行为是国际法所允许的合法行为D乙国对甲国的反击可以无限制地进行,直至推翻甲国的现政府或占领甲国为止正确答案:ABC国家的自卫权国家的自卫权是指一国单独或与其他国家集体抵抗外国武力进攻而进行自卫的权利,在行使该权利的时候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该国正受到实际的武力攻击;(2)该国将其采取的办法立即报告安理会;(3)该国采取的有关办法不得影响安理会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责,且不得与安理会为此采取的有关行动相抵触。因此,国家行使自卫权应以遭到外国武力攻击为条件,不能以自卫为名,行干涉他国内政之实。武力自卫还应符合必要性和成比例性的要求。 担任审判长的法官,对于依据和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审判委员会或合议庭的决定而制作的判决,可以:A向上级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正确意见B在权威的媒体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C揭露和评论当事人及其他人员的不适当做法D谨慎地发表不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的学术意见正确答案:D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了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A、B、C均有碍于司法公正的维护。司法考试每日一练5卷 第5卷 根据下面资料,回答13题: (一) 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22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法的渊源的知识,关于保险法上述二条规定之间的关系,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关系 B“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 C“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 D法的正式渊源与法的非正式渊源之间的关系正确答案:A暂无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承保的“违约险”中的“约”是指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种?A东道国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契约B东道国公司与外国投资者所属国政府签订的契约C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契约D东道国政府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签订的契约正确答案:C考点多边投资担保 答案及解析 C。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成员进行投资时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承保的险种主要有: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违约险、战争内乱险。其中第11条第3款所确定的“违约险”是指: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并且投保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作出裁决;或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根据本机构条例订立的担保合同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未能执行。故本题答案选择c。 以下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客票性质表述正确的是:( )。A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B是一种运输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C是一种可以要求承运人履行义务的债权合同D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正确答案:D海上旅客运输客票的性质 海商法第110条规定:“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王某在某服装店购得一件大衣,大衣上没有洗涤标志和成分说明,王某询问服装店销售人员如何洗涤,销售人员称不清楚。王某用水洗后大衣严重缩水,王某要求服装店赔偿,服装店店主辩称大衣系厂家生产,自己不可能知道不能用水洗涤,拒绝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的知情权受到损害B王某有权要求商场承担产品责任C王某有权要求生产厂家承担产品质量责任D王某的获取相关知识权受到损害正确答案:A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可知,王某的知情权受到损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可知,王某的获得知识权并未受到损害。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知,产品责任是缺陷产品造成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人身损失,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王某并未有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所以不能要求商场承担产品责任。王某只能要求商场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不能要求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张某因犯杀人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张某未犯新罪。二年期满后的第二天,高级人民法院尚未裁定减刑,张某将同监另一犯人打成重伤。该高级人民法院对伍某应当作出什么处理?( )A裁定核准死刑立即执行B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先依法裁定减刑,然后对所犯新罪另行审判D维持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判,以观后效正确答案:C根据刑诉解释第361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即应当减刑。如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题中高级人民法院虽未裁定减刑,但张某的2年缓刑执行已经期满,应当减为无期徒刑,其伤人行为应当另外以故意犯罪数罪并罚。 甲向乙公司出售货物一批,乙公司向甲开出了为期6个月的商业汇票一张。10天后,甲将该汇票 背书转让给丙,5日后,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现发现丙未满16周岁。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 A丙的签章无效,但丁取得的汇票有效 B丙的签章无效,丁取得的汇票无效 C丙的签章有效,丁取得的汇票有效 D丙的签章有效,但丁取得的汇票无效正确答案:A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蔽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丁取得的汇票的效力。故本题选择A项。 某保险公司开设一种人寿险:投保人逐年缴纳一定保费至60岁时可获得20万元保险费,保费随起保年龄的增长而增加。41岁的某甲精心计算后发现,若从46岁起投保,可最大限度降低保费,遂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谎称自己46岁。3年后保险公司发现某甲申报年龄不实,要对某甲按41岁起保计算,并决定对多收部分保费冲抵其以后应缴纳的保费。某甲觉得谎报行为被保险公司识穿,再支付保费已无益,决定解除合同。对此,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某甲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对所收保费,保险公司可不予退还B某甲可以解除合同,对所收保费,保险公司可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C某甲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赔偿保险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D某甲可以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支付给保险公司违约赔偿金正确答案:B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 根据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由此可知,投保人可以自由解除合同,除非法律或者合同明确作出禁止规定或约定。另根据该法第69条的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综上可知,B项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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