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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试题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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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试题7篇.docx

    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试题7篇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试题7篇 第1篇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现将已发行债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净资产已增加一倍,欲申请再发行5千万元债券。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A:可以批准B:若本次5千万元中包括上次余额500万元即可批准C:不应批准D:若该公司变更债券承销人,可以批准答案:C解析: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案公司两年前发行的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本题答案为C。关于贿赂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其财物而构成受贿罪的,请托人当然构成行贿罪B: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当然不构成行贿罪C: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某国家机关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单位受贿罪答案:A,B,C,D解析:行贿罪;单位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选项A中,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的,请托人不构成行贿罪,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中,行为人虽然是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如果行为人获得了不正当利益,也构成行贿罪。根据刑法第390条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87条的规定,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但对于单位受贿罪,刑法没有作出类似于第388条的规定,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B.北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C.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D.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为大清会典所承继答案:A解析:法经共六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故A项正确。北齐律是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它在中国法律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对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北魏律不具有承先启后的作用,故B项错误。宋刑统确实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但其内容除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外,还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宋刑统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故C项“仅含刑事内容”的表述错误。大明律的律文按唐律取舍,依元典章体例按照六部顺序编定;而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故D项称“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的说法错误。富豪黄某欲入股国安电器公司,但不愿自己出面,于是和朋友李某签署一份委托持股协议,约定由黄某出资5亿元,以李某的名义入股,股权归属黄某。其后,黄某与李某就股权归属发生争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股东应当是黄某 B.公司股东应当是李某C.公司股东应当是黄某和李某 D.黄某和李某都不是公司股东答案:A解析:考点:股东资格讲解: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款规定明确了委托持股时的股权归属,即实际股东享有股权,名义股东不享有股权。所以,股东应当是黄某。下列关于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说法正确的是、()A、秦汉时期,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B、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C、唐宋时期,刑部负责大理寺评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但宋朝后期,刑部职能有所扩大D、唐朝的“三司推事”是指刑部侍郎、御史大夫、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全国或地方的重大案件答案:A,B,C解析:秦汉时期,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同时也有权审理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故A项正确。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故B项也正确。唐宋时期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宋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法、奏谳、赦宥、叙复等事,因此C项正确。D项唐代“三司推事”中的“三司”是指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而御史大夫虽是唐御史台正长官,但不属于“三司推事”中的一员,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选A、B、C。根据刑事诉讼法,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A.委托辩护人B.在判决宣告后撤回自诉C.申请鉴定人回避D.在判决宣告后与被告人自行和解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自诉人的权利。(1)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以选项A错误。(2)自诉人撤回自诉或与被告人和解,要在判决宣告前进行;所以选项B、D错误。甲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重整,其中欠乙公司无担保货款50万元。在重整期间,乙公司得到10%的货款即5万元,当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时,乙公司可以继续得到清偿的情形是()。A.全体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B.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C.全体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D.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终止重整计划。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得到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某市工商局发现,某中外合资游戏软件开发公司生产的一种软件带有暴力和色情内容,决定没收该软件,并对该公司处以三万元罚款。中方投资者接受处罚,但外方投资者认为处罚决定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侵害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外方投资者只能以合资公司的名义起诉B:外方投资者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C:法院受理外方投资者起诉后,应追加未起诉的中方投资者为共同原告D:外方投资者只能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为由提起诉讼答案:B解析:行政诉讼参加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据此,该外方投资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B选项正确。根据该条规定,外方投资者可以以保护中外合资企业的权益为由提起诉讼,也可以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为由提起诉讼。据此,D项错误。而该条中并没有规定外方投资者可以以合资公司的名义起诉,这应该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7、18条的规定相区分。行政诉讼法中只有对被告的主动追加,对于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人起诉而另一部分人没有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没有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不能主动追加为原告。据此,本案中,外方投资者起诉而中方投资者未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中方投资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非追加其为原告。C项错误。注意区分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5、17、18条规定的不同:(1)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或者自己一方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2)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3)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试题7篇 第2篇某女不愿意与某男结婚,但某男对某女说,你不与我结婚,我就与你“同归于尽”。没有办法,某女只得同意与某男结婚。2022年1月,某女被迫与某男登记结婚。结婚初,双方关系稳定,某女照常上班工作。但是,不久双方的关系开始逐渐恶化。2022年12月,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某男认为,婚姻关系是双方依法登记形成的,如果要撤销应由双方共同申请撤销。而某女和某男的父母认为,他们为某女和某男的婚事操心出钱,应由他们决定是否申请撤销某女和某男的婚姻关系。针对某女和某男的婚姻关系,谁有撤销申请权?A:某男B:某男的父母C:某女D:某女的父母答案:C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也就是说,有权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人仅限于“受胁迫的一方”,胁迫他人结婚的一方、婚姻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无权提出撤销的申请。因此,针对某女和某男的婚姻关系,只有受胁迫的一方某女有撤销申请权,其他任何人无权申请撤销该婚姻关系。甲、乙、丙等人设立长江汽配有限责任公 司。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假设公司章 程均无相关规定,则其中不需要经过长江公司股东会 特别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的事项是:( )A.甲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B.乙准备将自己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不是公司股 东的丁C.丙接受乙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需要相应变 更公司章程中股东姓名的记载事项D. 丁提议将公司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答案:A,B,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 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 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 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 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 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A项当选。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向股 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亊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 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 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 同意转让。可知B项当选。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72条、 第73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 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 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 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据此C项当选。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结合上述规定可知,只有D项才是需要经过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会特别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的事项。某县政府与甲开发公司签定某地区改造项目协议书,对某地区旧城改造范围、拆迁补偿费及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宜加以约定。乙公司持有经某市政府批准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第15号地块,位于某地区改造范围。甲开发公司获得改造范围内新建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预售。乙公司认为某县政府以协议形式规划、管理和利用项目改造的行为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某县政府与甲开发公司签定的某地区改造项目协议书属内部协议B:某县政府应当依职权先行收回乙公司持有的第15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C:因乙公司不是某地区改造项目协议书的当事人,法院应驳回起诉D:若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县政府以协议形式规划、管理和利用项目改造的行为违法,应当判决确认某县政府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答案:D解析: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判决种类行政主体实现行政目的的方式多种多样,其行使权力的表现形式也就多种多样。某县政府作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协议的方式与甲公司约定旧城改造事宜,该协议是某县政府行使权力的一种形式,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因此并非内部协议。故A选项错误。某县政府的行为实质是行使行政许可权力的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乙公司的利益,因此乙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审理。故C选项错误。由于乙公司持有的是经市政府批准取得的土地使用证,所以某县政府作为市政府的下级机关无权收回乙公司持有的15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此B选项错误。根据行诉解释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某县政府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但是甲开发公司已向社会公开预售,撤销该许可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应该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某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故D选项正确。在中国注册的某美国独资公司与中国甲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销售合同。在该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双方约定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仲裁,双方发生争议后,中国公司向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因德国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向有管辖权的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美国公司提出异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中国公司的申请B.某中级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C.某中级人民法院应对该仲裁裁决予以执行D.某中级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根据贸仲规则第4条,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题意德国公司提出异议并无法定理由,因此应当予以执行。关于国际投资法相关条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22年)A.依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投资争端应由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B.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只对向发展中国家领土内的投资予以担保C.依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最低比例的当地产品属于协议禁止使用的措施D.依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国内公司的投资比例属于协议禁止使用的措施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A项,根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5条第1款,中心只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裁决的争端具有管辖权,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A项正确。B项,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14条,机构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B项正确。CD项,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各成员不得实施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或第11条规定不一致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第3条国民待遇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包括:(1)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本国产品或自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2)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与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包括:(1)限制企业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的进口,或将进口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2)限制企业使用外汇,从而限制产品的进口;(3)限制企业产品出口或供出口产品的销售。C项正确,D项错误。甲是某国有公司的董事长某日,税务人员乙、丙前来征税,甲因为对税额不满,就指使公司的工作人员掀翻乙、丙驾驶的公务车并将乙、丙扣留了三个小时直到公安人员来到公司,才将乙丙解救出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抗税罪,所以不能追究甲及其公司的刑事责任B.虽然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抗税罪,但刑法规定了自然人抗税罪,甲的行为属于自然人抗税,所以应该以抗税罪追究甲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C.如果刑法没有将某行为规定为单位犯罪,但规定了自然人犯罪的,如果单位有此行为,虽然不能将单位认定为犯本罪,但可以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D.如果刑法有单位抗税罪,那么甲及其公司构成单位抗税罪的共同犯罪答案:B,C解析:BC。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实施的犯罪,都可以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在单位犯罪中,公司和个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共用题干 甲在一酒吧玩通宵结果不慎丢失新买的劳力士手表一块。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当地派出所。甲未能在期限内前去认领,派出所即依有关规定将手表拍卖。某乙买得手表后,将其送给同学丙做生日礼物。某丙在外出购物中,该手表被丁偷去,丁在自由市场贱价出售手表,结果被甲发现,扭送其到公安机关,问这块手表应归谁所有?()A:甲所有B:乙所有C:丙所有D:丁所有答案:C解析: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依这种方式取得的所有权是独立的,或者是原来无所有权,或者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无关。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添附、先占、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所有权、没收、罚款、国有化、善意取得、劳动等。A选项属于先占取得所有权;B选项比较特殊,树根属于继受取得,但将树根雕刻成为根雕后,根雕与树根在法律上不是同一个物,根雕是树根的转化物,甲取得根雕所有权是因为其劳动行为(注意不是加工,因为加工是对他人的物进行劳动),所以获得根雕所有权是原始取得;C选项是因加工取得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D选项中丁因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也属于原始取得,本题应选ABCD选项。乙通过购买获得所有权,通过赠与将所有权转让给某丙,故某丙具有所有权。另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具体可参见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关于行政奖励的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奖励的条件是法定的B.行政奖励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C.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拒绝颁发奖励的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行政复议D.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授予A级纳税人的称号属于行政奖励的一种表现E.目前我国的行政奖励制度已经很完善了答案:A,B,C,D解析:知识点:行政奖励的程序。目前我国的行政奖励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如,奖励标准不明,程序不规范、不统一,奖励制度的设立、取消和废止比较随意等等。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试题7篇 第3篇甲、乙通过向丙购买毒品,甲购买的目的是为自己吸食,乙购买的目的是为贩卖,丙通过介绍毒品买卖,从丁处获得一定的好处费。下列不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B: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C: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D: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答案:A解析:贩卖毒品罪在主观上要求必须有贩卖的故意,甲是为了自己吸食毒品而购买的,因此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乙是为了贩卖而贩卖的,当然构成贩卖毒品罪。丁利用丙介绍毒品买卖获利,自然也是贩卖毒品罪。丙通过介绍毒品买卖从中获利,与丁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因此,仅有甲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向法院提交下列哪些材料?(2022年)A.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B.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C.律师的执业证D.律师事务所的证明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委托代理律师的证明材料。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诉解释第88条之规定,除授权委托书外,律师还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因此,B、C、D选项当选。甲、乙、丙分别是某一审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和有独立清求权的第三人。在庭审过程中,甲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诉讼应当怎样进行:( )A.将丙作为另案原告,甲、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B.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C.裁定诉讼终结D.将丙作为另案原告,甲、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答案:D解析: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撤诉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237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A.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纠纷所作的决定B.某环保局对某企业因污染与村民发生的损害赔偿进行的调解C.国务院针对部委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裁决D.某公安分局对乙作出的强制戒毒决定答案:B,C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2条,行诉若干解释第1条,行政复议法第14条。上海市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侵权纠纷,需要向位于法国境内的被告甲公司送达司法文书。中国和法国都是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国际条约和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监事在中国境内出差,法院可以直接向其送达B.如果甲公司在我国境内有分支机构,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送达C.应该首先通过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途径送达D.如果法院一审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则二审可以径行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但能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除外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35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外国企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题干中显示甲公司的监事在我国境内出差,符合送达要求。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可以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大家一定注意,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需要有明确授权才能接受送达,代表机构则不需要。B项中是向分支机构送达,未说明其授权情况,所以不能直接送达。选项C错误。在我国向外国送达的各种途径中没有哪个优先之说,哪个快就用哪个,简单实用。选项D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37条规定,人民法院一审时采取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二审时可径行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人民法院能够采取公告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送达的除外。大家注意,径行送达是一般规定,除外情形是例外规则。关于劳务派遣中各方权利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A.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B.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C.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D.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劳务派遣讲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故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遺协议。”故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6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故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故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律师顾某为涉嫌强奸罪的方某辩护,以下事项中顾某可以做的有:( )A.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B.当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其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在场C.要求人民法院对于其调查取证的申请,在5日内作出决定D.在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进行查阅、摘抄、复制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故A项错误。根据高检规则第52条的规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故B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51条、第52条、第53条,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而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对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故CD正确。某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由住建局统一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下列哪一项职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能由住建局行使的?( )A.生态环境局的罚款权B.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吊销营业执照权C.自然资源局的没收权D.公安局的拘留权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参见行政处罚法第16条。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试题7篇 第4篇201 2年7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货物买卖框架合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其中约定:甲公司的销售人员在与乙公司交往过程中确定的合同,返款及其他涉及经济权益的所有民事行为,必须在甲方盖章后方能生效。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为:如乙公司每逾期一日,应向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 1 2年1 1月期间,分4次向乙公司供货。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对账清单,根据该清单记载的内容计算,截至201 3年3月3 1日,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27万元,乙公司在该对账清单上盖章确认。乙公司采购货物后,应甲公司要求将货物转售给丙公司。因为丙公司没有及时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故乙公司无法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并且乙公司向丙公司转售的价格低于采购价格,产生差价损失7万元。乙公司通过邮件和甲公司的职员张某沟通,张某发邮件表示甲公司可以承担差价损失7万元,则乙公司只需向甲公司支付20万元的货款。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2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如果因为货物质量问题,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丙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20万元的货款,则乙公司是否可以据此抗辩甲公司的请求权?4张某是否可以代表甲公司同意乙公司要求减少的7万元货款的要求?5乙公司是否可以请求法院降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金额?答案:解析:1甲公司和乙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甲公司供货,乙公司接收,并且乙公司在该对账清单上盖章确认,表明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2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因此货物质量问题,丙公司只能找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分别是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丙公司因为货物质量问题,只能找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乙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抗辩。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丙公司是否支付乙公司货款,和乙公司按期支付甲公司货款是没有任何关系的。4张某不能代表甲公司做出承担7万元货款的承诺。货物买卖框架合同中约定:甲公司的销售人员在与乙公司交往过程中确定的合同,返款及其他涉及经济权益的所有民事行为必须在甲方盖章后方能生效。对于甲公司是否承担减少的7万元货款的问题,乙公司和张某只有邮件往来,并没有经过甲公司盖章的书面协议,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张某不能代表甲公司作出承担7万元货款的承诺。5可以请求降低违约金。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 1 4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 1 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约定的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为每逾期一日,应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远远高于实际损失,因此乙公司可以要求法院请求降低违约金金额。童某涉嫌绑架杀人, 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关于逮捕的执行程序,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逮捕童某,由公安机关会同人民检察院一起执行B.逮捕童某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送交看守所羁押C.逮捕童某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D.逮捕童某后,应当立即讯问, 至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逮捕的执行程序。 逮捕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故, A 项错误。 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 91 条第 2 款规定,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 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 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由此可知, 逮捕后, 应当是“ 立即” 送看守所羁押, 而非“在 24 小时内” 。 故, B 项错误, C 项正确。 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92 条规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 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 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 必须立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明。 由此可知, 并非应当“ 立即讯问” , 故, D 项错误。营业地在我国的甲公司向营业地在英国的乙公司订购电脑2000台。合同规定,电脑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上海,2022年7月2日纽约港装货,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问题。货物于2022年7月2日装船,但是外包装有破损。乙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乙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乙公司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上海港后,甲公司发现,电脑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电脑亦受到损坏,遂向船方提出索赔。船公司出示了乙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由乙公司负责,并建议甲公司凭手中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关于船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船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船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有义务将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B.船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保函对承运人与托运人以外的第三人无效C.船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是违法的D.船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清洁提单的签发是基于乙公司的保函,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主张责任答案:A,B解析:。考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规则。船公司应承担责任。因为船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有义务将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该保函仅在船公司和托运人之间生效,船公司不得以保函对抗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区法院应当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甲提供法律援助B家住A县的乙在邻县涉嫌犯罪被邻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其因经济困难可向A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C县公安局没有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丙提供法律援助,丙可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D县法院应当准许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告丁以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并告知其可另行委托律师答案:C,D解析:民事诉讼法中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A.普通管辖B.特别管辖C.指定管辖D.协议管辖E.共同管辖答案:A,B,D,E解析:本题考核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中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关于审查起诉中的新情况,说法不正确的是:()A: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B: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C: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D:人民检察院发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答案:D解析:起诉中的新情况。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9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所以AC选项正确。第39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所以B选项正确。同时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直接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所以D项错误。1904年1月清末修律颁布的钦定大清商律是由以下哪项法律组成的?()A.商人通例和公司律B.商人总则和公司律C.商人通例和公司章程D.商人通例和公司通例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修律的知识。1904年1月颁布的钦定大清商律由商人通例和公司律组成。商人通例共9条,分别规定了商人的意义、条件、妇女经商、商号、商业账薄等方面的问题,具有商法总则的性质。公司律共131条,11节。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因此,本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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