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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9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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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9节.docx

    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9节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9节 第1节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A.年度报告B.半年度报告C.季度报告D.中期报告答案:A解析: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吴某在某外卖APP上购买了甲酒店的“豪华餐饮套餐”,由乙快递送餐公司职员黄某派送。在骑车送餐过程中,黄某不小心撞伤路人栾某。为此,栾某花去医药费300元。黄某将餐送达后,吴某因送餐时间过长而与黄某发生口角,黄某一怒之下将吴某打伤,吴某花去医药费1000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栾某有权请求甲酒店赔偿医药费300元B.栾某有权请求乙快递送餐公司赔偿医药费300元C.吴某有权请求甲酒店赔偿医药费1000元,黄某负连带责任D.吴某有权请求乙快递公司赔偿医药费1000元,黄某负连带责任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法人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1款之规定,本题中,黄某在送餐途中致栾某损害,系在执行法人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黄某所在法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黄某将订餐客户吴某打伤,依然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派餐过程中),依然应由黄某所在法人单位承担责任。故C、D选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正确选项为ACD。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在作出的具体行政措施与所要达到的行政目标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该表述体现了()的要求。A.行政合法性原则B.行政合理性原则C.行政应急性原则D.行政高效性原则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实际上是一种实质合法性原则,具体包括:(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4)符合比例原则要求;(5)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的观念。题干表述具体体现了比例原则。 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A.修改主体为全国人大B.提案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3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C.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D.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答案:B解析:考查宪法的修改。提案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甲不履行仲裁裁决,乙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并提出下列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法院可以针对下列哪些证据支持甲的申请?( )A.仲裁裁决超出当事人申请事项B.裁决事项是不可仲裁事项C.仲裁庭主动收集了其认为有必要的对乙有利的关键证据D.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ABD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故C项错误: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9节 第2节甲有一幅古画,将其交给乙保管。乙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便打算将这幅古画卖给丙以筹集钱款。后来乙找到丙,并且与丙签订买卖古画合同,将该幅古画卖与丙。随后,乙便将该幅古画交给了丙。现在甲要求丙返还古画,并且已查明丙在购买该幅古画时明知乙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只是代替甲保管。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根据我国物权法,丙能取得古画的所有权B:根据我国物权法,丙不可以取得古画的所有权C:根据我国合同法,乙与丙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D:根据我国合同法,甲和乙都有权要求丙返还古画答案:A,C,D解析: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丙明知乙没有处分权而购买古画,主观上为恶意,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取得古画的所有权,所以A项不正确,B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是,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合同不再是效力待定而是完全有效。所以,本案中乙擅自将甲的画卖给丙,尽管是无权处分行为,但合同是有效的,故C项错误。因为乙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丙有权要求乙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乙无权要求丙返还古画。所以,甲有权要求丙返还古画,但乙不能要求丙返还古画,故D项错误。某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一审判决后,甲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在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复核后,报最髙人民法院核准,本案中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的,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B.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高级人民法院只能由自己重新审判C.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发回重新审判D.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不应适用死刑的,可以改判答案:A,C解析:。根据死刑复核规定第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所以,A正确,B错误。根据上述规定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后认为原判认定亊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第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所以,C正确,D错误。老王已经从事工作12年,2022年4月1日老王进入A公司工作,2022年8月1日因病无法从事工作,开始病休。在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老王最晚在()之前休假,均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A. 2022年11月1日B. 2022年2月1日C. 2022年5月1日D. 2022年8月1日答案:D解析: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甲乙等10户村民共有一鱼塘,与村里丙、丁等另外多家农户的鱼塘相邻。后由于附近工厂排放污水造成鱼塘大面积污染,引发争议。结合以上案情,下列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甲乙等有共有关系的10户村民以工厂为被告提起诉讼,丙、丁等多家农户也以工厂为被告另行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应当征得各方同意B:甲要以代表人身份代表10户鱼塘共有人参加诉讼,乙表示不同意,乙可以自己参加诉讼也可以另行起诉C:如果甲经推选为所有共同诉讼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并在其后与工厂达成了和解协议,丙对达成的和解协议表示不能接受,则此和解协议不生效D:法院对此侵权案件作出裁判以后,又有未参加诉讼的受污染农户庚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诉讼的,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对其有效答案:B,C解析: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详解: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在本题中,甲乙等有共有关系的10户村民提起的诉讼与其他农户提起的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认为应当将案件合并审理的,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民诉法解释第76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在本题中,由共有关系的10户村民提起的是必要共同诉讼,在不同意甲作为代表人代表其诉讼的情况下,乙不能另行起诉,只能自己参加诉讼。因此,B项错误,当选。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因此,本题中丙对甲达成的和解协议表示不能接受,结果是该和解协议对丙不产生效力,但不是造成和解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故C项不正确,当选。民诉法解释第80条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依据此法条规定,农户庚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对其可以直接适用,故D项正确,不当选。因此,本题的答案为B、C项。甲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乙,已经交付给乙使用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县政府决定强制拆除甲的房屋,甲不服县政府的强制拆除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乙作为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参加到诉讼中,下列有关乙行使权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乙的法律地位与原告相同,有权行使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B.乙委托丙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参加诉讼C.乙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县政府强制拆除的决定D.乙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答案:A解析: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加人。其权利主要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参加诉讼;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等。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9节 第3节赵某以请客喝酒为名将高某灌醉,后将扶高某到一偏僻无人处,将高某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和手机拿走。赵某的行为构成:()A.诈骗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 D.侵占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抢劫罪的具体运用。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致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或用药物毒昏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互联网领域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当前,随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网络诈骗、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大量发生,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例如,每天手机短信不断,但大多数都是推销产品的垃圾短信。再如,陌生的电话,“喂,您好,您的房子出售吗?”“我不卖房,你怎么知道我的手机号?”这是梁先生这个月接到的第1 2个中介电话,每当他质问对方如何获得他的个人信息时,电话就挂断了。针对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垃圾短信、诈骗信息等问题,201 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来保护网络上的电子信息。“从国外情况来看,一些国家已制定相关法律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行为予以规范。我国电信运营商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行为予以规范、控制。”“垃圾短信和垃圾邮件严重干扰个人生活安宁,侵害个人隐私,更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发送短信,实施诈骗活动,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从国外来看,有的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或判例,禁止发送垃圾短信。”同时,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害,但却因实施侵害的行为人的身份信息没有登记或者登记的信息虚假,导致取证、查处难,是目前个人信息频频遭受侵害的原因之一。对此,专家指出,有必要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实行网络身份管理,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要求固定电话、手机等电信用户在办理入网手续时需提供身份证明。有关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普遍要求通过立法完善这一制度。”但是,也有人认为,实行网络身份管理(实名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使有些意见不能表达,也不敢表达,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言论自由。问题:试从正确把握权利及其限制的角度,谈一谈你对上述案例中网络身份实名管理对个人信息保护和言论自由限制双面性的认识。答题要求:1运用你所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相关的社会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 在材料中,垃圾短信,垃圾邮件,随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网络诈骗、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大量发生,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求对网络身份进行管理,可能会侵犯个人的言论自由,引发了一场讨论。 言论表达自由的权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本案中就产生了不同的私人权利的冲突和平衡问题,要求我们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注意他人的权利,防止权利滥用。 权利滥用是指权利的行使超出了边界,触及他人权利的范围或者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权利滥用理论是随着近代权利理论中的个人自由至上向社会利益保护的转变的产物。 个人权利保护是近代法治的重大成果,就法的目的来说,它是权利本位的。法律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权利的。法律规定义务的目的是更好地行使权利,如果法律不恰当地用义务限制了权利,就是对法治的一种践踏。因此,对权利的限制是有严格的条件的。结合材料,个人或者企业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行为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权利不仅很重要,而且很容易被侵害。除了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外,个人行为也可能侵害他人的权利,因此必须划出权利的边界,达到各自权利的平衡点。结合本材料,如果企业或者个人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行为干扰到他人的安宁,侵害个人隐私,更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发送短信实施诈骗活动,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则构成权利的滥用,法律应当对此进行规制。 个人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始终存在,因为权利冲突的背后往往是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的价值要求。现代法学理论普遍承认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和自由,即权利不得滥用。因此,每个人的权利空间是有限的,界限就在于他人的自由和权利。法律已经为每个人设定了行使权利的边界,任何人都不得超越该界限,否则即为违法。结合材料,个人或者企业在网络上具有一定的表达自由,但是这个自由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权利始终是法律最根本的内容,要求法治国家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尊重人的权利。因此,一方面,我国强调人权,特别是人格权的保障,如我国不仅在宪法中规定了人权的保障内容,而且在民法中也有具体的体现。另一方面,通过对诚实信用等原则的规定,对权利的行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防止权利滥用,从而达到法律与自由的动态平衡。 下列哪一项不是我国目前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形成B、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C、司法体制不断完善D、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答案:A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A项的“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法治体系尚未形成,故A项错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人们形容英国早期的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时说,“衡平法是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其含义最确切的是、()A.衡平法是大法官自己创制的,由大法官自由支配B.衡平法是普通法的重要补充,但较普通法有更大的自主性C.衡平法是英国法渊源之一,厲于判例法的一种D.其程序简捷,无须严格遵循先例,大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英美法中的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宫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下列哪些人员不符合公务员的任职条件?()A.张某,居住在中国境内的美籍华人B.李某,常年患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C.田某,大专文化水平,欲报考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D.崔某,虽年仅17岁,但能力非凡,思想进步,身体强健,品行良好,欲报考北京市公务员答案:A,B,C,D解析:。参见公务员法第11条。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9节 第4节 中国于2022年6月完成了一项条约的締结谈判工作,该条约中的某些条款与中国国内法律的规定有冲突,该条约目前尚未生效,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及我国締结条约程序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上述条约须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B.由于该条约尚未生效,我国不得締结该条约C.我国在缔结条约时,有义务对与我国法律冲突的条款作出保留D.我国在締结条约时,有义务先行修改与该条约相冲突的我国法律答案:A解析:。依我国締结条约程序法,上述条约须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A对。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目前囯际法中尚无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具体、统一、完整的规则。从国际实践看,首先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同时,国际法不得干预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例如,一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由于优先适用其国内法造成其对国际法的违背,该国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目前我国宪法没有统一的规定,存在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以及转化适用的情况,CD错。甲国公民大卫到乙国办理商务,购买了联程客票搭乘甲国的国际航班,经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转机到乙国。甲国与我国没有专门协定。根据我国有关出入境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2022年)A.大卫必须提前办理中国过境签证B.如大卫在北京机场的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且不出机场,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C.如大卫不出北京机场,无论其停留时间长短都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D.如大卫在北京转机临时离开机场,需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出境入境管理法。ABC项,本题出题时是对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外国人入境手续的考查,按照替代该法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2条第3项的规定:“外国人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可以免办签证。”所以B项正确,A项、C项错误。D项,第23条第2项规定:“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所以D项正确。某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发现,行政机关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合法的,但因政策或法律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对此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A.维持判决B.撤销判决C.确认判决D.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答案:D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56条。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22年)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AB项,甲投毒的对象是交售粮站的稻米,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同时,甲只有投毒的故意,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因此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甲取出一部分稻米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但构成盗窃罪要求盗窃的财物价值数额较大,所以甲取出一部分稻米用作饵料,用来毒麻雀的,由于数额不大,不构成盗窃罪。故AB项错误。 CD项,甲毒死麻雀的行为,没有侵害被刑法保护的法益,故不成立犯罪。甲将有毒的麻雀作为食品售予他人,不仅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也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秩序,成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兜底”罪名,在其他罪名能够解决问题的时候,不可以使用此罪名。故C项错误,D项正确。周某欠陈某200万元,周某以自己价值100万元的房屋抵押担保。杜某以价值100万元的汽车抵押担保。邹某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的方式,但约定邹某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周某还清本息时为止。现周某未对债权人陈某履行200万元的到期债务,当事人未对陈某应如何行使权利作出约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陈某应当首先对周某的房屋行使抵押权B.陈某未经杜某、邹某的同意不得放弃对周某的房屋抵押权C.如果陈某放弃对周某的房屋抵押权,杜某仅对10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D.如果陈某放弃对周某的房屋抵押权,邹某仍须对20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答案:A,C解析:A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76条,在混合担保中,若当事人未约定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和保证债权的顺序,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抵押或质押,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以自己财产设立的抵押权或者质权实现债权。故A选项正确。 B错误。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质权人放弃质权的行为,均属单方法律行为,依照抵押权人、质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完成,无须他人的同意,故B选项错误。 C正确,D错误。根据 物权法第 194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的抵押权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将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9节 第5节四川省绵阳市从1998年11月起,在全市10个县(市、区)的11个乡镇进行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直接提名选举乡、镇长的改革探索。其主要思路分为两大步骤?第一步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有关“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候选人”的规定,在试点的11个乡镇充分发动群众,以选民自己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方式,使所有的代表均由选民直接提出,再由选民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直接进行差额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步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的规定,在市委的领导下,制定乡长、镇长的任职资格条件,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使所有的乡长、镇长候选人都由本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共提出候选人23人,除有3个乡、镇的人民代表只提出1名候选人而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长、镇长是等额选举外,其余的8个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乡长、镇长选举中都进行了差额选举。根据以上材料,回答问题。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除了材料所列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题出乡长、镇长的候选人外,还有谁可以提出?A.乡、镇人大主席团B.乡、镇党委C.上级党委组织部门D.本辖区内选民30人以上联名答案:A解析:刘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每月收入10 000元,则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单位每月缴费中转入刘某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金额是()元,刘某每月从工资中扣除的金额是()元。A. 190,180B. 180,200C. 200,180D. 210,200答案:B解析:单位每月缴费中转入刘某个人账户额10 000×6%×30%180(元);刘某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0 000×2%200(元)存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国内某产品生产商向我国商务部申请对从甲国进口的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产品的国内生产厂商共有100多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任何一家该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均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B、商务部可以强迫甲国出口商作出价格承诺C、如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轮式反倾销税,甲国出口商应当补足D、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答案:D解析: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7条,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因此A选项错误。同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而非逼迫,所以B项错误。第43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因此C选项错误。为了促进本国汽车产业,甲国出台规定,如生产的汽车使用了30国产零部件,即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依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22年)A.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属于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B.因含有国内销售的要求,是扭曲贸易的措施C.有贸易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数量限制措施D.有外汇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投资措施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A项,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成员国不得实施与GATT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11条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1)与国民待遇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包括:“当地成分要求”,要求企业在生产中必须购买或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当地产品;“贸易平衡要求”,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应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当。(2)与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投资措施,包括:“通过贸易平衡限制进口”,限制企业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的进口,或将进口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外汇平衡要求”,将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制在与该企业外汇流入相关的水平;“限制出口”(“国内销售要求”),限制企业产品出口的数量,或要求企业将产品以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的方式在国内销售。本题中的措施显然属于当地成分要求,A项正确,BCD项不选。共用题干张某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甲和8岁的女儿张乙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张某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请回答以下8992题。张某续交保费两年后,由于经济上陷入困境,无力继续支付保费,遂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费。对于张某的这一请求,应当如何认定?()A: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但无权要求退还任何费用B: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已交的保费C: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D: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按规定退还保费,但保险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答案:C解析: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故此,投保人张某和被保险人甲可以第三人为受益人,但张某指定受益人需征得甲的同意,而甲指定受益人则无需张某同意。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选项A正确。同时,张某作为投保人,也可以指定受益人,但由于张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征得其同意,选项D错误。由于张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可以委托张某指定受益人,也不可以指定受益人。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题答案为C。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9节 第6节我国商务部在对来自甲国的进口某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后,初裁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临时反倾销措施的陈述哪些是正确的?( )A.初裁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B.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保函等担保形式C.临时反倾销税的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的数额的,差额部分应当由纳税义务人补足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8条的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步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根据该条,ABC均正确。另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第43条第2款的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由此可见,对于已征收过临时反倾销税的情况,终裁反倾销税的征收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D错。王某投资开办了甲个人独资企业,聘请张某担任企业的总经理,王某与张某约定凡涉及企业重大经营问题,必须由王某决定。由于王某决策失误,甲企业出现严重亏损,对债权人乙公司的负债达10万元,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设立甲企业的必要条件包括:( )A.住所 B.企业章程C.固定的经营期限 D.必要的从业人员答案:A,D解析:。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企业章程,也不需要有固定的经营期限,所以BC选项不正确。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A项,为索债而绑架他人的,以非法拘禁论。乙、丙是为了索债,主观上没有绑架的犯罪故意。因此,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犯,而不是成立绑架罪的共犯。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绑架罪是多环节犯罪,“通过绑架行为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勒索财物或实际得到财物。绑架行为完成后自动放人的,也不构成犯罪中止。据此可知,甲构成绑架罪的既遂。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吴某是“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不能归因于绑架行为。在这里考生要注意绑架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后,没有结果加重犯。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乙、丙非法拘禁吴某3天,构成该罪的既遂。故D项正确,当选。甲公司于2022年12月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在2022年9月,因甲公司无法清偿欠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而甲公司董事长汪某却有15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乙公司要求汪某承担偿还责任,汪某随后确实支付给乙公司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就汪某对乙公司的支付行为,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B: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150万元C: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汪某履行出资义务D:汪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答案:C解析:股东的出资义务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题中汪某的支付行为即属于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行为,管理人得主张撤销。因此,A选项错误。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所以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汪某已替公司还款100万元,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50万元。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B.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C.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并或分立时,就会有法定的概括移转的发生D.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并或分立时,就会有意定的概括移转的发生答案:A,C解析:(1)选项B: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2)选项D: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并或分立时,就会有法定的概括移转的发生。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9节 第7节2022年年底,我国多省市区相继出台异地高考改革方案,稳步促进教育公平。关于教育公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教育不公是历史造成的,不可能改变B.地方教育资源的分配属地方事务,中央政府无权干涉C.公民平等地享有国家的教育资源是一项宪法权利D.异地高考问题本质上是因为我国公民没有迁徙的自由答案:C解析:。考查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2年10月9日发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关于司法改革,下列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我国的司法改革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B.我国的司法改革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C.司法改革促进了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推动了我国司法工作和司法队伍建设的科学发展,赢得了公众的认可与支持D.司法改革不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答案:D解析:考查司法改革。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违法行为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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