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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6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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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6辑.docx

    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6辑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6辑 第1辑甲和乙经登记结婚后,乙欲撤销该婚姻,其理由成立的是:( )A.甲在婚前声称自己有存款十余万、若干套住房,婚后乙发现均为谎言B.在甲的父亲弥留之际,为完成父亲的心愿,甲雇乙与其登记结婚,但名为结婚,实际并没有履行婚姻义务,但后来曱父亲逐渐康复,乙欲撤销婚姻C.甲趁乙母亲病危急需用钱之际,以许诺给其母看病为条件,使乙迫于无奈与其结婚D.甲掌握乙父贪污的事实,并以此暗示乙随时可能将这些张扬出去,除非与其结婚成为一家人,乙迫于无奈与甲结婚答案:D解析:考点:可撤销婚姻讲解: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D选项符合题目的要求,应入选。A选项存在的欺诈,B选项串通,C选项乘人之危都不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不应入选。下列关于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法律采取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B.如果涉外合同不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则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C.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只能通过在我国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D.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视为承认我国法院有管辖权答案:A解析: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大多数国家一样,也是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即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只要其经常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故A选项说法正确。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有关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均可以行使管辖权。故B选项说法错误。|学法/网|根据民诉意见第305 条的规定,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第244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因此,在我国,如果当事人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排除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其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权的法律效力。据此可知,C选项错误。默示接受管辖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二是被告出庭应诉答辩。故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A。吉米是一名来北京大学留学的美国公民,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吉米入境中国时,如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其入境,无需说明理由B.如吉米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经北京大学批准可兼职工作C.吉米留学期间在同学家中短期借住,应在48小时内按规定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D.吉米若因盗窃罪被检察机关起诉,则不得出境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人出境入境的相关考点。A项正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对不准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B项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吉米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应当依法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而非仅需就读学校批准。C项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吉米留学期间在同学家中短期借住,应按规定在入住后24小时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登记,而非48小时内。D项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可见若吉米为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其不可出境的情况存在例外情形。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 )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准据法的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根据该规定应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最密切的州法律。故ACD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正确,当选。崔某涉嫌强迫交易罪被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应当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请回答:法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有:()A:崔某是聋哑人B:崔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C:崔某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D: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没有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答案:A,B解析: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故AB正确,CD不是法定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都错误。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B.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C.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答案:C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题中,因为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只是登记在甲的名义下,但是实际上也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时候,根据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经过其妻子同意,未经其妻子同意,本题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不完全决定物权行为的效力,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甲和丙之间的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所以本题中C的说法是正确的。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6辑 第2辑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答案:D解析:票据法规定,汇票出票时绝对应记载事项有: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有缺漏,该票据行为无效。因此,D选项正确。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丁提供10吨面纱,甲向乙支付价款,现丙提供给丁的面纱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当由丁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B:应当由甲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C:应当由丁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D:应当由甲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中的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该合同既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又是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关于利益第三人的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的规定。可以看出,无论何种情形,第三人并未成为合同当事人,故不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出现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时,都是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题中即应当由甲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因此,B项正确。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海洋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B.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C.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D.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股东资格答案: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丙取得了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章程并未对股东分作出规定,故丙可以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故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仅当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会才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本题中,丙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故不能接触丙的股东资格。故D选项错误。下列哪些选项是行政权力与法律责任的统一的体现?()A.有权必有责 B.用权受监督C.违法受追究 D.侵权须赔偿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权责统一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要求之一是行政机关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根据下列条件,回答下列问题。(2022年)如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B.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C.对王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D.如王某减刑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改为十五年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B选项正确。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C选项正确。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选ABC。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A.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B.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C.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答案:D解析:。选项A、B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43 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死缓判决是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那么生效判决就是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应由上级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抗诉,省检察院不能就该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6辑 第3辑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皮制品,信用证方式支付,以海运方式运输并投保了一切险。中国收货人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已被他人提走。依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惯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因其无单放货造成的货物成本加利润损失B.因该批货物已投保一切险,故保险人应对货主赔偿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C.因货物已放予他人,收货人不再需要向卖方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D.如交单人提交的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应付款答案:D解析:选项 A 错误。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数额,依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选项 B 错误。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属于故意行为,不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选项 C 错误。选项 D 正确。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定义,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无论该项安排的名称或描述如何,作为一种国际支付方式,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银行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某市工商局在一次执法行动中发现个体工商户小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遂作出停业整顿并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者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A.确定力B.拘束力C.公定力D.执行力答案:A解析: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对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A.合伙期限未满、合伙人对继续经营产生严重分歧B.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C.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决定解散D.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15天E.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答案:B,E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甲乘坐其朋友乙、丙合伙经营的小型客车前往某市,经乙、丙同意免费搭乘。在行车过程中该车的司机丁为闪避迎面急速逆行的卡车撞上路边的大树,甲头部因而受伤,为此花费医药费5000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有权请求谁承担这5000元医药费?()A:乙、丙B:丁C:卡车司机D:甲自己承担答案:A,C解析: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乙、丙是该小型客车的经营人,应对在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有免责事由,故乙丙应承担违约责任。客车司机丁受雇于乙、丙,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不须承担违约责任;且丁是为闪躲违反交通规则的卡车而造成甲的损伤,也不构成侵权。该事故完全是卡车司机违反交通规则而致,卡车司机因过错侵犯了甲的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A、C两项正确。某市建设委员会以某公司的房屋占压输油、输气管道线为由,认定其为非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某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并予以公告。但某公司逾期未拆除,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律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即应不受理其申请B:某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市建设委员会可以依法强制拆除D:法律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强制执行权,某市建设委员会可以选择自行强制执行,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答案:A,C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87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但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法律对此事项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选项AC正确,BD错误。某市人民政府所属A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撤销,其职能由市人民政府所属B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此时他应向谁提出复议申请?()A.B机关B. A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C.省人民政府D. B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答案:D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5项。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6辑 第4辑甲从丁销售中心购买了一发动机,该发动机为 乙厂所生产,但产品上贴上丙公司的商标,因发动机存在制造缺陷,为此引起纠纷,依据产品责任,下列表述 正确的是:( )A.责任主体可为乙厂B.责任主体可为丙公司C.责任主体可为乙厂和丙公司D.责任主体可为丁销售中心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产品责任的主体问题,依据 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丁销售中心、 乙厂、丙公司均为责任主体。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 ABCD。某乡人民政府对程某征收农民负担费用500元,县人民政府经复议将费用减为400元。程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征收400元的费用违反了国家规定的不得超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标准。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A:变更县政府的决定,确定应交纳费用的具体标准B:确认县政府的决定违法,责令乡政府重新作出决定C:撤销县政府的决定,责令乡政府重新作出决定D:撤销县政府的决定,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决定答案:D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53条第2款,本案县人民政府经复议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法院在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故选D。有研究表明,在实施行贿犯罪的企业中,有一部分企业是由于担心竞争对手提前行贿,自己不行贿就会“输在起跑线上”,才实施了行贿行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市场环境不良是企业行贿的诱因,应适当减轻对此类犯罪的处罚B.应健全以公平为核心的市场法律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C.应加快反腐败立法,从源头上堵塞企业行贿的漏洞D.必须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核心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答案:B,C,D解析:选项 A 错误。市场环境不良是企业行贿的诱导因素,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减轻对此类犯罪的处罚,对于此类犯罪的处罚还是要依法进行。选项 B 正确。健康的市场秩序以公平竞争为基本前提,为了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应健全以公平为核心的市场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行。选项 C 正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因此加快反腐立法,从根本上治理和堵塞企业行贿的漏洞,是发挥立法作用的重要体现。选项 D 正确。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有()。A.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B.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C.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D.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答案:A,B,C,D解析: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应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级别管辖和指定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故选B。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刑法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此条属于注意规定B.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此条属于法律拟制C.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此条属于注意规定D.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此条属于法律拟制答案:A,B解析: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其设置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只具有提示性。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是有意的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依据上述的概念,A项是注意规定,B项是法律拟制。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6辑 第5辑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摹仿自己已注册的驰名商标“QQ”,请求某市工商局责令乙公司停止使用。两公司就“QQ”是否驰名发生争议,商标局认定属于驰名商标。某市工商局基于商标局的认定及其他事实,责令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对商标局的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B.乙公司对某市工商局的责令停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C.乙公司对商标局的认定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D.甲公司可以请求某市工商局就乙公司的侵权赔偿数额作出处理决定答案:B解析:考点:行政诉讼范围、工商局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权眼讲解:商标法第14条第1款中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 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很显然,认定驰名商标仅仅是处理涉及商标案件时进行 的事实认定行为,本身不具有独立性,附属于案件处理结束时作出的“主决定”。当事人应 当对“主决定”提起救济程序时,一并请求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正确性进行审查。故A项错误。某市工商局的责令停止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正 确。商标法并还没有将商标局的驰名商标认定纳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案件范围,故c 项错误。商标法第60条第3款规定:“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 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工商局对商标侵 权赔偿纠纷,仅享有调解权,不享有裁决权,故D项错误。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的范围,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可以买卖该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债券B.可以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C.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D.不得用于承销证券答案:A解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外;(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故A项说法不符合上述第5项的要求,故错 误。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符合第3项的要求,故 正确。D项说法符合上述第1项的要求,故正确。本 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项。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明知是淫秽网站而租用广告为及其淫秽网站提供资金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B.网站版主明知是淫秽信息,而允许或放任该淫秽信息传播,涉及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C.将自己与他人的性行为视频上传至个人博客,使不特定多数人得以浏览,属于传播淫秽物品,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D.通过网络视频组织淫秽表演的,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论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具体适用。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答案:D解析:选项 A 错误。正当防卫中,“侵害”只能是人的不法行为,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中,“危险”的来源包括人的行为、自然灾害、动物的袭击、饥饿或生理疾患等。据此可知,“危险”的范围要大于“侵害”。选项 B 错误。正当防卫中,要求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但在财产犯罪中,行为虽然已经结束,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因为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对于紧急避险,要求危险正在发生,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不能实行紧急避险。据此可知,对“正在进行”和“正在发生”的认定是存在差别的。选项 C 错误。正当防卫中,如果用轻于或者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的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紧急避险中,要求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保护的利益一定要大于所牺牲的利益)。据此可知,防卫中的“必要限度”允许适当超过所保护的法益。选项 D 正确。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对于防卫挑拨和互相斗殴,均不能主张正当防卫。避险认识,如果行为人并不具备避险认识,即没有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或没有认识到只有损害其他较小的或者同等的合法利益才能规避危险时,只是单纯地无意识地实施了避险的行为,且符合紧急避险的客观要件的,属于典型的“偶然避险”,偶然避险不是紧急避险,而是违法犯罪行为。潘某不服某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卫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一周后,卫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处罚决定相同的决定。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潘某可以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该案B:潘某可以对法院所作的准予撤诉裁定提出上诉C:潘某可以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D:潘某可以对卫生局新的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答案:D解析:卫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处罚决定相同的决定,为一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潘某可以对卫生局新的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某美容店向王某推荐一种“雅兰牌”护肤产品。王某对该品牌产品如此便宜表示疑惑,店家解释为店庆优惠。王某买回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瘙痒,苦不堪言。质检部门认定系假冒劣质产品。王某遂向美容店索赔。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美容店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名牌,不应承担责任B、美容店不是假名牌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C、王某对该产品有怀疑仍接受了服务,应承担部分责任D、美容店违反了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答案:D解析: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美容店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负有保证其安全的义务,因而不论该美容店是否知道该产品为假名牌,都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D。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预测试题6辑 第6辑关于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厦门市有权制定政府规章,但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B.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既有执行性的,也有自主性的C.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分别报国务院、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备案D.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规章在效力上要高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答案:B解析: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该法第63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 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因此,A选项前半句表述正确。立法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 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厦门市是经济特区,其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因 此,A选项后半句错误,不选。立法法第73条第2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所 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不同于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既有执行性的,又有自主性的。B选项表述正确, 当选。立法法第89条第4项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 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厦门市是经济 特区所在地的市,属于较大市,所以厦门市制定的规章应当分别报国务院、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人民政 府和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备案。C选项遗漏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不选。立法法第82条规定,部门规章之 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哏范围内施行。D选项认为交通运输部的规章 比厦门市的规章效力要高,不准确,不选。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答案:A,B,D解析: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据此,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据此,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D。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22年)A.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B.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C.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D.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证明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结束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此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才会真正体现出来。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如果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是确定的,就不会发生承担证明责任的后果。真伪是否明确是由法官来判定的。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某一个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来承担,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因为,如果双方同时承担的话,则当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无法据此作出哪一方败诉的判决。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但需注意,某一个案件中会有多个法律要件事实,不同事实可能由不同当事人来承担证明责任。C选项中,即使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但在发生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本方当事人并不一定承担败诉的后果,如果该事实真伪不明则让对方当事人承担败诉后果。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是由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预先规定的,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相互转移的问题。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某建筑工程队低价招用20名学徒工,合同中规定他们每天必须从事高空作业或繁重搬运工作,否则不能结算当月工资。用工当月,工程队因违反安全施工规定造成事故,致使学徒工多人伤亡。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这些学徒工均是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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