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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劳动规章制度集体协商.doc

    • 资源ID:63003379       资源大小:15KB        全文页数: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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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劳动规章制度集体协商.doc

    论劳动规章制度集体协商摘 要:集体协商制度是协调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利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其在我国的产生和开展已成为趋势。经过多年的探究和理论, 尽管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初见成效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标准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并实现劳动者意思参与,可以尝试在企业内部实行劳动规章集体会谈制度。关 键 词:劳动规章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关系中图分类号:D92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_05-0100-05收稿日期:20_-02-12作者简介:徐金锋1979,男,浙江诸暨人,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劳动法学;李燕燕1979,女,浙江兰溪人,浙江农林大学经管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学。基金工程:本文系20_年杭州市哲学社会规划课题“企业劳动规章的集体协商制度研究以杭州市10家农产品企业为样本”的阶段性成果,工程编号:C12F_02;2022年浙江省社科联研究课题“劳动规章制度集体协商实现途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工程编号:2022N042;2022年浙江农林大学校开展基金面上工程“企业劳动规章制度集体协商的实现途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工程编号:2022FK008。推行劳动规章制度集体协商,建立适应社会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人力资管理机制,是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的要求,有利于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有利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劳动分配鼓励机制,理顺企业分配关系,提升企业管理程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使职工能分享到企业开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开展的重要举措。随着经济的转型晋级,社会劳资矛盾日益凸显,并引发了如本田罢工等一系列事件。同时,笔者曾对康太炒货等杭州市10家农产品企业做过调研,发现此类企业在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仍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在诸如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的约定方面,缺乏劳动者意志参与。为此,构建劳动规章集体协商制度非常必要。一、劳动规章制度集体协商的根据一理论根据就劳动规章制度又称工作规那么法律定性而言,存有多种不同学说,“法规说”认为劳动规章对劳动者的拘谨力来自其作为社会法规的“制度性格”,可以不考虑劳工的真实意愿,仅仅因为劳动规章制度在事实上已经具备了强大的拘谨力,故而其具有法律标准的性质。“契约说”那么认为,劳动规章制度系由雇主单方制定或变更,本来只是一种单纯的社会标准,嗣后经劳工之同意,成为劳动契约之内容,而得以规定劳工或劳动关系。集体合意说认为,劳动规章制度是介于“法规说”与“契约说”之间的折衷说,认为劳动条件应由劳资双方合意共决,非经集体合意不得对劳动者产生效力,亦非单独获得劳工同意后生效,此说在一定程度上成认雇主单位享有的统制权,是劳资双方利益平衡妥协的产物。1笔者认为,契约说更多立足于劳动者个人意思自治,在契约说看来,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具有劳动者的意思同意,而单位单方制定出台的劳动规章制度在未经劳动者个人同意之前本质上属于“要约”,此种拘谨力乃是自于类似“附和契约”或“定型化契约”一般契约条款理论,除非经劳动者明确表示反对,否那么即推定劳动者之沉默为同意。而此种虚伪拟制劳动者意愿在本质上并不符合民法精神。法规说更存在明显的破绽,一般认为制定法律法规当属于国家公权利机关之范畴,假设放纵民事主体用人单位在企业范围内创制法规,显然违犯了根本法治精神。黄越钦教授指出:“法规说过分进步工作规那么之法律地位,不当地授予私法人立法权,使资方因此立于近乎国家对国民的统治地位。”2故而我们应当正视企业自治需求与劳动者权益之间存在的冲突,以集体合意的方式从头上控制劳动规章的出台及其合理性,配合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适度事前或事后监管,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3二制度根据在202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直接有关企业劳动规章的规定有第4条、第38条、第39条、第74条、第80条。其中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施行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与1995年的劳动法相比有如下内容更新: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劳动规章制度之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区分劳动规章制度事项,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须经民主制定第74、80条予以重申,其他的属于企业自决事项;细化民主程序,须经“全体讨论提议协商确定公示”程序;确立了劳动者异议修改权,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施行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取消了劳动纪律作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规定。此外,在浙江、北京、湖南等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施行指导意见中亦可明确2022年前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与之后的具有本质不同,必须经民主程序才能对劳动者产生拘谨力。从听取意见至协商确定,其中变革不言而喻,劳动合同法意图将与劳动者亲密联络的事项交由劳动者集体决定。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应理解为“集体合意说”。4这也是实现劳动规章企业内集体协商的制度根据所在。二、劳动规章制度集体协商的开展与存在的问题工资集体协商又可称工资集体会谈,一般由雇主代表一方组织与工资劳动者代表一方,就劳动者的工资年度增长程度及其工资福利问题进展平等协商、会谈,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并将一致意见签订为专门的工资契约或作为专门条款列入集体合同,作为约定期限内签约双方处理工资分配的行为准那么。5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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