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docx
XX集团领导干部平安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XX集团各级企业负责人对平安生产工 作的领导,落实领导干部平安生产责任,树立平安开展理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央企业平安生产 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和所属企业领导班子 成员、集团各部门领导干部。其他层级的企业及相关单位领 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实行企业领导干部平安生产责任制,必须牢固 树立开展决不能以牺牲平安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 开展要求,坚持平安开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 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 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平安生产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 上生产平安事故,促使各级企业领导干部切实承当起“促一方 开展、保一方平安”的平安责任,为集团高质量开展提供坚实 稳固的平安保障。第四条企业领导干部平安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平安、管业 务必须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平安事故负有 领导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一)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平安事故损失或者 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二)积极配合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并主动承当责任的;(三)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二十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经事故 调查组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 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集团有关工作部署的,由 属地事故调查组认定不予追究有关企业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第二十四条企业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平安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管是否已调 离、转岗、提拔,都应当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五条实施平安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 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 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 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和平安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 责。第五章附那么第二十七条 所属企业遵照本规定执行,结合实际制定 具体实施细那么和措施。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安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实行平安生产委员会“双主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 担任本单位平安生产委员会主任。第二章职责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平安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 示精神,平安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把平安生产纳入议事日程,集团总部、所属企业 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平安生产工作,及时解决 平安生产重大问题;(三)把平安生产责任纳入职责清单,催促落实平安生 产“一岗双责”制度;(四)加强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和平安管理人员队伍 建设,支持工会、巡视组监督平安生产工作,统筹协调相关 部门重视支持平安生产工作;(五)推动将平安生产纳入企业经营开展全局,纳入企 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以及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 容;(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平安第一的思想,强化平安 生产宣传教育,将平安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干部培 训内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责任。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平安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 示精神,平安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领导本单位平安生产委员会工作,把平安生产纳 入本单位重点工作和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集团总部每 半年、所属企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平安会议专题研究平安 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平安生产突出问题;(三)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年度平安生产绩效考核方法和实施细那么并定期检 查考核,加强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结合新产业、新业态等的平安生产特点制定相关平安 制度,并进行监督管理;(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按规定设置平安管理 组织机构,配齐配强平安管理人员;(六)组织建立并落实平安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隐患;(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责任。第七条 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组织、宣传、法务编制等 部门支持保障平安生产工作,发动全体员工积极参与、支持、 监督平安生产工作,抓好分管业务、部门(单位)的平安生 产工作。第八条企业由担任同级或副职的领导干局部管平安生 产工作,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其 平安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及关于平安生产决策部署, 平安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对分管业务内的 平安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二)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对平安生产的领导职责,督 促落实本级关于平安生产的决策部署;(三)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单位平安生产工 作,负责领导安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平安生产监督检查、 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平安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四)组织实施平安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平安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组织查处 各类平安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五)加强平安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 与生产平安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平安事 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六)统筹推进平安生产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 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责任。第九条企业其他领导干部平安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分管业务、部门(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及本 级平安生产的决策部署,平安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 分管业务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二)组织分管业务、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平安生 产责任制,将平安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 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三)指导分管业务、部门(单位)把平安生产工作纳 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和支持本业务领域平安生产工作;(四)统筹推进分管业务、部门(单位)平安生产工作, 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平安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平安生产问 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工作职责;(五)组织开展分管业务、部门(单位)平安生产专项 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推 动构建平安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 制,组织或者参与分管业务生产平安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 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责任。第十条 集团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平安生产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其平安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平安生产的决策部署,安 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平安生产管理相关规 定;(二)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平安、管业务必须管平安、管 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的要求,对本部门管辖的业务落实平安 监管责任,对本部门组织各类活动的平安工作承当主体责 任;(三)组织开展部门员工平安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新员 工的三级平安教育培训I,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 识,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熟悉并严格执行有关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四)如实告知部门员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 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员工自觉承 担平安生产义务;(五)加强部门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本部 门业务范围的平安检查,确保部门办公场所和管辖区域设 施、设备符合平安管理的有关要求;(六)如发生事故,应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 上报,协助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 吸取事故教训;(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责任。第三章考核考察第十一条把企业领导干部落实平安生产责任情况纳 入和企业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催促检查。第十二条建立完善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每年初层层 签订平安生产责任书,明确平安生产责任目标和工作要求。第十三条建立完善平安生产绩效考核方法,每年组织 一次年度平安生产绩效考核,对下级企业平安生产工作情况 进行全面评价,并上报平安委员会审定平安生产绩效考核结 果,将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第十四条建立完善平安生产约谈制度,由安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所属企业及所属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集团 安委会应当按规定约谈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的;(二)发生企业员工死亡的生产平安责任事故;(三)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年度累计经 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的一般事故;(四)发生人员伤亡的平安责任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五)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因推进整 改和督办不力而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六)年度平安生产绩效考核成绩为“较差”、“很差”等 级或被“一票否决”的;(七)集团、安委会领导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在对企业和领导班子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任期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平安生产责 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企业和领导 班子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平安 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第十六条 组织部门在考察企业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 应当考察其履行平安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 评选企业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平安生 产工作职责情况。第十七条实行平安生产绩效考核情况公开制度,每年 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平安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企业领导干部在落实平安生产工作责任中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二)阻挠、干涉平安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平安事故负有 领导责任的;(四)对发生生产平安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五)一年内被上级或安委会约谈3次及以上的;(六)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第十九条对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 当根 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 辞职、降职、免职或者纪律处分等方式问责。第二十条严格落实平安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 生生产平安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企业领导干部,取消该年 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在相关规定时限内,不得 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第二十一条企业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平安事故负有 领导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平安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 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二)对上级和集团督办的平安生产重要事项拒不执行 或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三)被责任追究后同一任期内又发生类似问题需要追 究责任的;(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