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珍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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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珍藏版).docx
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珍藏版)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珍藏版) (更新至2021年1月试题) 案情介绍 1986年7月18日,赵C诞生于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诞生后用赵C进行户籍登记。2005年,用赵C申请第一代身份证,当年6月16日月湖公安分局签发了身份证。2006年8月份,当赵C到月湖公安分局江边派出所换发其次代身份证时,却被民警告知:公安部有通知,名字里面不能有C字。后来到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了解,赵C的姓名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被建议改名。2007年7月6日,赵向鹰潭市公安局申请,要求接着运用赵C姓名。同年11月9日,鹰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复,要求赵改名。依据是公安部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有规定,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等字样不能用。为了捍卫自己的姓名权,赵在2008年1月8日,到法院起诉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一审法院责令被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允许赵C以赵C为姓名换发其次代居民身份证。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庭审理围绕 C是不是数字符号;取名C是否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公安局拒绝换二代身份证是否合法绽开辩论。最终,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当事双方在庭外都表示情愿妥协,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法院对赵C姓名权官司当庭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赵C办理更名手续。问题: 1.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能否作为公安局作出批复的依据?为什么? 答: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不能作为公安局作出批复的依据,因为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正在征求看法中,并未颁布实施。2.说说你对本案的看法。答: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当事双方在庭外都表示情愿妥协,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法院对赵C姓名权官司当庭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赵C办理更名手续。本案原告能够从大局考虑,二审达成和解。姓名可以削减也可以增加一个人的社会交往成本,因此,不应当为追求过度的特性而增加自己和他人的不便。案情介绍 1999年9月,原告田某考入被告北京某高校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2002年6月29日,田某在参与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觉。监考老师虽未发觉田某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北京某高校于同年7月5日依据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3条第5项关于“夹带者 ,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 的规定,认定田某的行为是作弊,依据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1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规定,确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7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该高校没有干脆向田某宣布处分确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没有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接着在该校以在校高校生的身份参与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2003年5月,在接近毕业时,北京某高校认为田某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田某不服,以北京某高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问题:北京某高校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为什么? 答:北京某高校能够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北京某高校在本案中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说明,对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行使职权的阻挡的行为不服而起诉的,该被授权的组织是被告。本案中,由于北京某高校并没有把退学确定送达田某,该退学确定并没有生效。因此,北京某高校作为从事高等教化事业的法人,经教化法规的授权,享有对受教化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北京某高校拒绝给田某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的行为,属于详细行政行为,田某不服,可以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案情介绍 2000年1月14日,某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李某处以12日行政拘留。李某不服,确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请依据所学学问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对此案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是哪一个? 答:该公安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和该公安局的上级公安部门均有权管辖。 2.李某能否向法院干脆提起行政诉讼? 答:李某如不服处理,可以不经复议就干脆起诉到人民法院。因为治安管理惩罚法规定了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 3.向法院干脆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什么时间内? 答: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是收到行政惩罚确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 案情介绍 2003年 9月 6日,农夫甲某趁夜晚无人之机,在 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猪打算出卖。该市畜牧局得知后,遂确定立案查处。同年 8月 27日,畜牧局以食品经营处负责人乙某为甲某供应屠宰场所为由,依法对其处以 5000元罚款。乙某不服,便将畜牧局告上了法庭。2007年7月试题 2004年 5月 11日,B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的经营性质是非法人的国有经营单位 ,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中的其他组织,而乙某只是该经营处的负责人,因此,被告不能干脆对原告本人进行惩罚,而应当对该组织进行惩罚。故法院作出了因为该市畜牧局作出的惩罚主体错误,予以撤消的判决。 问题: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否能够成为行政惩罚的主体?为什么? 答:本案中市畜牧局是行政惩罚的主体。具有行政惩罚主体资格。 2.本案中市畜牧局应 以谁为惩罚对象?为什么? 答:市畜牧局应当以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为行政惩罚对象,不能干脆对乙某本人进行惩罚。 案情介绍 2003年3月20日,某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以违反安排生育法规为由,将孙某、蔡某夫妇家的一台54厘米彩色电视机带走。同年4月1日,镇政府工作人员又在蔡某任教的学校将其带走,次日放回。孙某将镇人民政府告上了县法院。2010年1月试题 问题:1.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 答: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孙某、蔡某夫妇和镇政府。2.镇政府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答:镇政府将彩电带走以及将蔡某带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镇政府没有扣押相对人的财产以及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的权力。案情介绍 2015年3月2日晚,王某的儿子甲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当时其所在警区的执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去制止,并带甲到值班室处理,甲不昕劝阻,杨某遂对甲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甲的头部导致其不久后死亡。同年3月16日,杨某被依法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王某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有意损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万元。王某认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致其子死亡的,于是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问题: (1)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 答: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公务行为。理由:一是该行为是杨某在执勤期间实施的;二是以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三是行为与公安行政管理职权有内在联系。(2)本案应由谁担当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应由市公安局担当行政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执行公务中侵权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由杨某所在的行政机关担当赔偿责任。(3)王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结束后,是否还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什么? 答:王某可以另行提出行赔偿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是以杨某为被告的,依据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以某市公安局为被告,依据是国家赔偿法。不能认定为是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又提起的诉讼。案情介绍 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被拒缘由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入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376号文件的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详细行政行为? 答:依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详细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详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结合本案,该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案情介绍 2008年9月,中原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需达到100%”、“谁砍罚谁,谁烧罚谁”、“农户承包地砍伐或焚烧秸秆1亩以下的对该农户罚款3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元。”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须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肃穆处理。”农夫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三百元。问题:(1)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详细行政行为?其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惩罚。(2)镇政府对李某的惩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属于不合法,因为惩罚依据违法。(3)李某不服镇政府惩罚确定,如何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 答: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可以申请行政诉讼。案情介绍 A县卫生局与B县公安局一起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木材运回后,短暂存放在A县卫生局院内。后该卫生局未与B县公安局商议,擅自将属于B县公安局的47立方米木材变卖。后B县公安局多次向该卫生局催要变卖木材款均未果。为要回木材款,B县公安局于2005年5月17日将到B县出差的该卫生局工作人员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工作人员一份交通违章惩罚通知书。A县卫生局对此惩罚确定不服,诉至法院。问题: (1)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答:应由B县法院受理。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件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应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2)本案中公安局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公安局的做法不合法。追缴欠款,应当走正常法律程序或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无故扣押轿车,这是对行政强制权的滥用。(3)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法院应作出判决,撤销B县公安局交通违章惩罚通知书,并要求B县公安局马上归还A县的轿车,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于法院受理的是B县公安局扣押轿车的行政惩罚问题,所以仅对此作出处理。对A县卫生局拖欠B县公安局木材款的问题,则须要B县公安局再对此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案情介绍 甲某因琐事与乙某发生争吵,进而互殴。某市B区公安分局确定对甲某拘留10天,对乙某予以警告。后甲某不服,向位于B区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将对甲某的惩罚改为拘留1天。甲某仍旧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本案中复议被申请人是谁? 答:本案中复议被申请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B区公安局。(2)甲某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答:甲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详细列举了行政惩罚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3)假如可以的话,本案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确定维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变更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案情介绍 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自制的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局查获。依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800元。依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800元,并且工商局认为李某曾因有意损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2000元的罚款。问题: 1.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惩罚是否合法? 2.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惩罚是否合理?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工商所的行政惩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反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本案中,依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20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恰当,对李某进行2000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据外,于一种不正值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惩罚行为,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不合理的行为。案情介绍 毛某是A省某市甲县从事商品批发的个体工商户。9月20日,甲县工商局给毛某送达了以毛某违法经营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的惩罚确定书,确定书上日期为9月10日。11月16日,毛某申请复议,工商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请问:(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 答:本案的被申请人是甲县工商局。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2)本案应由哪个复议机关管辖?为什么? 答:本案应有某市工商局或甲县人民政府管辖,负责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作为复议机关的工商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答:某工商局的做法错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9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详细行政行为侵扰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甲县工商局的惩罚确定虽然是 9月10日作出的,但送达给毛某是 9月20日,即在9 月20日才知道详细行政行为。所以工商局不得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案情介绍 某年9月,张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32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觉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状况,其间与王某发生争吵。同年10月,区规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书,同时依法处以300元罚款。张某不服该惩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恳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1)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2)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区法院认为:(1)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2)张某起诉理由第1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3)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惩罚确定。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惩罚确定。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府第29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惩罚。问题: 1.区规划科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本案的焦点,你认为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为什么? 答:区规划科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区规划科只是该 区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一个职能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没有以自己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为实力,故其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2.对区政府的授权行为应如何看待? 答:区政府的授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案情介绍 某行政机关干部李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受到海关罚款1000元的行政惩罚。其所在单位了解状况后,又赐予其撤职的行政处分。李某不服,认为惩罚、处分太重,便分别以海关和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惩罚和处分。问题: (1)本案中,海关能否成为被告?为什么? 答:本案中,海关可以成为被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惩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李某认为海关罚款1000元的行政惩罚太重,提起诉讼,作出罚款确定的海关就是被告。(2)本案中,对李某所在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为什么? 答:行政机关对李某的撤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法院不予受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确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若受理起诉应由何级何地法院管辖?为什么? 答:该案件应由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管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17条的规定。海关处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情介绍 某市甲区冷饮厂,被市卫生局(位于乙区)托付的人员组成的负责甲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现场查处三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冷饮制品,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5000元。市卫生局知道状况以后,对该冷饮厂作出责令停业一个月的惩罚,并因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对冷饮厂要求实行听证的恳求予以拒绝。冷饮厂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本案谁是被告?说明理由。 答:本案被告是市卫生局。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行政机关托付的组织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托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卫生检查队是接受市卫生局托付的,惩罚也是以市卫生局的名义作出。故,市卫生局为被告。(2)假如冷饮厂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甲区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此案。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市卫生局,位于乙区。所以,甲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冷饮厂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由甲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 (3)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可作出何种判决? 答:乙区人民法院受案后,通过审查,可以作出撤销原详细行政行为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判决。依据行政惩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确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实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中市卫生局剥夺了冷饮厂听证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案情介绍 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气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状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被公安局拒绝后,李某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法院判令县公安局赔偿自己的损失。问题:(1)王某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 答:王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公务行为。(2)依据所学学问,请分析判定其行为性质的理由。答:公务员的详细身份由其行为性质所确定:他从事个人行为,其身分是公民;当他从事公务行为时,其实际身分为公务员。 (3)本案是行政诉讼吗?为什么? 答: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王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公务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情介绍 某县卫生局与县防疫站联合对本县食品德业进行食品卫生大检查,发觉个体摊贩李某出售已过保质期的变质酱油,双方马上共同作出确定,责令李某停止销售并销毁全部变质酱油并处以罚款 3000元。李某对此惩罚确定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削减罚款数额。问题:依据所学学问分析本案中的被告应 当是谁?并说明理由。答:(1)本案应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作共同被告。(2)因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的惩罚确定是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联合作出的,因此他们是共同被告。案情介绍 王某诞生于1994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王某跟其母一起生活。2003年王某母亲改嫁后,渐渐放松了对他的管教,也削减了对他的关切。因此,王某自小养成了缄默寡言内向的性格。2010年7月,王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以行乞为生,并结识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同年9月17日,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王某不愿,马某便以摸他相威逼,强迫其行窃。正值王某偷窃了一乘客的钱包打算选跑时被他人抓住,扭送到公安机关。王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帮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机关对王某作了行政惩罚。问题: (1)说明行政惩罚法规定的“惩罚与教化相结合原则”。答:行政惩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惩罚,订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惩罚与教化相结合,教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惩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惩罚达到教化的目的,体现行政惩罚惩戒和教化的双重功能。 (2)我国行政惩罚法对从轻、减轻行政惩罚的情节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惩罚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一)主动消退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协作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 (3)本案中王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情节? 答:依据行政惩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王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情节:王某未满18周岁。王某诞生于1994年5月,到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惩罚的2010年9月时,王某才16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规定。王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惩罚。王某有立功表现。王某帮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协作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状况之一。 案情介绍 王某与赵某是某乡的农夫,一日两人发生争吵,王某趁赵某不备向其腰间踢了一脚,赵某被送到医院后经诊断认定为软组织损伤,未造成严峻后果。乡派出所对此事调查后对王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惩罚。王某不服,托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以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为由不予受理。此后,由于过了法定复议期限,王某不能再就此事提起行政复议。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1.王某托付其兄长提起行政复议是否有效,市公安局应否受理? 答:市公安局应当受理。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托付代理人代为参与行政复议。2.王某未经复议而干脆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答: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属于治安行政案件。依照行政惩罚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故,王某未经复议干脆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3.王某能否干脆对乡派出所提起诉讼?理由是什么? 答:王某可以干脆提出诉讼。治安管理惩罚法规定,治安管理惩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确定。依据这一授权,在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事项上法律给予公安派出所以行政主体的资格,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案情介绍 张某开了一家饺子店,王某声称自己吃了从张某处购买的饺子后,食物中毒得了急性肠胃炎,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未果,遂向某区卫生部门举报。办案人员叶某接到举报后,独自一人来到张某饺子店,二话不说即对张某开出了罚款 100 元的罚款收据。张某辩解说:“本店销售的是百年老字号水饺,你凭什么罚款?”叶某教训说:“你卖的饺子造成其他人中毒,你还敢抵赖?”,于是马上将罚款增加到 200 元。问题:本案中的行政惩罚存在哪些违法情形?请指出并说明理由。答:违法之处有: (1)叶某不能一人前去张某饺子馆进行案件调查。行政惩罚法中规定至少须有2人。行政惩罚法第 37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2)叶某对张某开出的罚款 100 元的罚款收据,在程序上严峻违法。行政惩罚法30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行政机关必需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赐予行政惩罚。第 31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惩罚确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申辩,将罚款增加到 200 元。行政惩罚法第 32 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需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看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接受。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惩罚。案情介绍 张某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一个小食品店,两年来始终未向税务机关交足税款。此事被乡政府在一次对市场经营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时发觉。乡政府以自己的名义给张某下达两次补交税款1100元的通知,张某均未按通知补税。2012年5月24日乡政府扣押了张某的一台电冰箱和部分食品,当时未办理任何手续。张某对此不服,在同年7月2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问题: (1)乡政府下达补交税款通知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答:不合法。乡政府下达补交税款通知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超出了法律法规藏予其职权的范围。超越职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责;超越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行政机关超过了定的时间行使权力;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进行管理、本案属于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资。(2)县人民法院对乡政府的行为应当如何判决? 答:乡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县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其详细行政行为,将扣押张某的财产返还。本案中张某在纳税上的违法行为,应当由税务机关处理,乡政府对此处理违反了行政职权的分工负责原则,是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此外,乡政府作出扣押行为的程序也违法。因此,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乡人民政府的行为。 (3)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处理? 答: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可以向对此案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案情介绍 张某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一个小食品店,两年来始终未向税务机关交足税款。此事被乡政府在一次对市场经营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时发觉。乡政府以自己的名义给张某下达两次补交税款1100元的通知,张某均未按通知补税。2016年5月24日乡政府扣押了张某的一台电冰箱和部分食品,当时未办理任何手续。张某对此不服,在同年7月2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问题: (1)乡政府下达补交税款通知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答:不合法。乡政府下达补交税款通知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超出了法律法规藏予其职权的范围。超越职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责;超越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行政机关超过了定的时间行使权力;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进行管理、本案属于违反行政机关的分工职资。(2)县人民法院对乡政府的行为应当如何判决? 答:乡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县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其详细行政行为,将扣押张某的财产返还。本案中张某在纳税上的违法行为,应当由税务机关处理,乡政府对此处理违反了行政职权的分工负责原则,是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此外,乡政府作出扣押行为的程序也违法。因此,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乡人民政府的行为。 (3)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处理? 答:对张某不按规定纳税的违法行为,县人民法院可以向对此案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案情介绍 张某与王某于2002年结婚,婚后没有生孩子。2004年春节过后,夫妻俩确定生育,于是到所在辖区安排生育管理委员会办理了准生证。2005年6月1日小孩诞生了。区安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两位工作人员声称张某夫妇违反了安排生育的有关规定,确定罚款2000元。张某夫妇拒绝接受罚款。区安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声称:市计生局已于2004年9月12日发布通知,该通知规定:“凡在2004年元月以后至该通知发布期间办理的准生证,统归无效”。2005年7月1日,张某夫妇提起行政复议。问题: (1)张某夫妇是否有权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 答:张某夫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本案是张某夫妇对安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行政惩罚不服。(2)张某夫妇在对区安排生育管理委员会的惩罚确定提起行政复议时,是否有权一并对市计生局于2004年9月12日发布的通知提起复议?为什么? 答:有权一并对市计生局于2004年9月12日发布的通知提起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详细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3)张某夫妇应向哪一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答:张某夫妇应向区人民政府或市计生局提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案情介绍 张氏兄弟二人合开了一家电脑公司,经营电脑网络产品,兄弟二人为了招揽顾客,就在公司门口打出广告,凡在本公司购买商品满500元者,可用本公司的IP电话免费拨打5分钟国际长途电话。过了一段时间,当地公安局以该公司经营基本电话业务、扰乱电信市场为由,对张氏兄弟立案侦查。并对张氏兄弟收取“保证金”600元,没开收据。张氏兄弟以公安机关违法收取“保证金”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财产。问题: 1.此案属于什么性质的诉讼?为什么? 答:本案属于行政赔偿诉讼。2.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 答: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为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是否合法。案情介绍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上诉行政案件,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一年后,在检查上年度审判工作中发觉该案原一审判决有违法之处,不应当维持,于是由审理该二审案件的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对该案件进行了再审。因再审判决变更了原一审判决,当事人要求对再审判决提起上诉。问题: 1.该案再审程序是如何提起的? 答:该案再审程序是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探讨确定再审而提起的。2.该案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再审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进行审判监督程序除提审以外均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应自行回避,以确保司法公正。3.当事人对该案再审判决能否上诉?为什么? 答:当事人对该案再审判决不能上诉。因为该案再审的是二审判决,应当适用其次审程序,所作出的判决应当是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当事人无权上诉。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王某、张某、马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刘某、王某、张某和马某是某市煤矿技工学校的学生,王某和张某在2006年4月30日的数学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刘某和马某在5月2日的电子技术和机械基础科目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2006年5月3日,某市煤矿技工学校依据劳动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其次十七条、其次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确定,对该四名同学作出了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理。刘某等四人不服,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确定,复原四人的学籍。在法庭审理中,刘某等四原告知称: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过重,侵扰了未成年学生受教化的合法权益,且处理确定程序违法,故恳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确定,复原四人的学籍。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辩称:学校对刘某等人作出的确定属于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技工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恳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起诉。 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其次十七条: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指责教化,情节严峻或屡教不改者,可赐予警告、严峻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其次十八条:处分学生必需经过校务会议探讨,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问题: 1.什么是行政主体? 答: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 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担当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2.结合本案分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因为某市煤矿技工学校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确定,能够独立担当责任。3.分析本案,你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恳求法院能否支持? 答:本案原告的诉讼恳求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依据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其次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原告的违纪情节并未达到严峻或屡教不改,学校对其开出学籍的处分过重,再者,考虑本案原告是未成年人,应当给其一次改过的机会,不应轻易剥夺其受教化权。案情介绍 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依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确定,其中确定将属于集体全部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确定,认为合并确定事先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扰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状况后马上告知县法院,这一合并确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听从县政府的确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看法一样,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问题: 1.分析A县政府发布的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答:A县政府发布的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性质是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红头文件。 2.你认为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 答: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文件面对的企业是特定对象,是详细行政行为,且该详细行政行为侵扰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你认为A县法院是否必需听从县政府的看法? 答: A县法院无须听从县政府的看法。因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有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