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和耕地保护违法情况处理处罚及法规参考cpo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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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和耕地保护违法情况处理处罚及法规参考cpox.docx
土地出让和耕地保护违法情况处理处罚及法规参考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目 录1.1.2少征收土地出让收入51.1.3虚增土地出让收入61.1.4市县政府少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61.2土地出让支出管理方面71.2.2违规用土地出让收入购买公务用车71.2.4违规用土地出让收入发放津补贴、奖金81.2.6其他挤占挪用土地出让收入问题81.2.8虚列财政支出91.2.9拖欠征地和拆迁补偿款101.2.10低标准少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款101.2.11 挪用征地和拆迁补偿款121.2.12骗取征地和拆迁补偿款131.2.13增减挂钩土地增值收益未全部返还农村151.3土地出让预算管理161.3.2土地出让收入滞留在非税收入过渡户171.3.3坐支土地出让收入181.3.4少计提专项资金192.1.2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不衔接212.1.3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围填海造地222.2.2开发区违规扩区232.2.3工业企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普遍不高242.3土地审批征收242.3.2违规拆分审批征收土地252.3.3.越权审批征收土地252.3.4 未经合法审批手续征收土地262.3.5地方政府擅自扩大增减挂钩项目规模272.3.7截至2013年底拆迁安置房购建安置不到位292.4.2土地储备后2年以上未供应302.5土地供应302.5.2 违规协议出让土地312.5.3 低价出让土地322.5.4 虚假招拍挂土地352.5.5超出用地控制标准供地362.5.6违规批准改变土地使用规划条件362.5.7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土地发证372.5.8向限制类、禁止类项目供地382.5.9出让未完成征地拆迁的土地392.6土地使用392.6.2改变土地用途402.6.3.2 其他闲置土地412.6.4.1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422.6.4.2建设别墅类、低密度住宅违规占地432.6.4.3建设休闲庄园、度假村违规占地442.6.4.4以租代征使用土地442.6.5非法转让、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442.6.7土地抵押融资462.6.7.3违反规定将划拨土地直接用于抵押融资472.6.7.5 土地违规重复抵押融资472.6.7.6 高估地价融资482.6.7.7 用未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存量土地抵押融资482.6.7.9 抵押土地已出让造成抵押权悬空492.6.7.10 土地抵押融资余额被挪用493.1.2耕地保有量低于考核指标503.1.8基本农田被占用未及时补划543.2耕地(基本农田)使用方面553.2.4占用基本农田建设设施农业573.3耕地质量问题583.4土地整治问题593.4.2项目虚增耕地603.4.3项目新增耕地质量未达到标准613.4.4开发地块为林地、草地623.4.5开发地块坡度在25度以上633.4.6开发地块撂荒、弃耕633.4.8整治土地已变更用途653.4.12公职人员开办公司承担土地整治项目683.4.13虚假招投标、应招投标未招投标693.4.14违规转、分包项目70按:为规范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和法规引用,统一处理、处罚标准,署国土和稳增长审计办拟定了全国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问题定性、处理处罚及法规引用指导意见,供审计人员参考。考虑到土地审计的专业性和政策变化的复杂性,请审计人员务必结合现场审计发现的实际问题和情况,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谨准确的原则引用法规条款,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确保土地审计中所发现问题定性准确、处理处罚措施恰当。1.土地出让收支1.1土地出让收入1.1.1减免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例: *年,*市(县)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与A公司之前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一次性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万元。*年,*市(县)财政局根据*市(县)政府出台的文件或政府与招商引资企业签订的协议,直接返还(或采取先征后返、财政补贴、奖励等方式变相返还)土地出让收入*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市(县)人民政府清理取消违规减免的协议,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应收尽收。1.1.2少征收土地出让收入截至2013年底,*市(县)财政局累计少征收土地出让收入*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力度,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应收尽收。1.1.3虚增土地出让收入例:*年,*市(县)财政局在无真实土地交易发生的情况下,通过先向*公司收取土地出让收入再退库的方式虚增土地出让收入*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十一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根据,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二)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市(县)政府财政部门调整有关预算科目,真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 况和结果。1.1.4市县政府少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例:截至2013年底,*市(县)累计向上级财政少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万元,其中:向*省财政厅少缴*万元,向中央财政少缴*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648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库”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648号)“市、县人民政府凡不按国家规定的等别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缓缴、挤占、截留和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市(县)人民政府及时足额上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2土地出让支出管理方面1.2.1违规用土地出让收入建设楼堂馆所1.2.2违规用土地出让收入购买公务用车1.2.3违规出借土地出让收入1.2.4违规用土地出让收入发放津补贴、奖金1.2.5违规用土地出让收入弥补行政经费不足1.2.6其他挤占挪用土地出让收入问题1.2.7扩大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例:*年*月,*省(市、县)政府(财政局、国土等部门或单位)超出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违规将土地出让收入*万元用于购建楼堂馆所(购买公务用车、出借给某单位或个人、发放津补贴奖金、补充机关经费等与土地支出无关的支出);或是提高开支标准、扩大使用范围,违规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万元。上述1.2.1至1.2.7项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三)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将挤占、挪用土地出让收入归还原资金渠道,加强土地收支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发生(重大违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1.2.8虚列财政支出例:(1)*年*月,*省(市、县)财政部门在无预算项目或虚假项目等情况下,通过虚列土地出让支出在往来科目挂账,虚列财政支出*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第287号)第十一条“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根据,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的规定。例:(2)*年*月,*省(市、县)财政部门采取“以拨作支”等方式将资金调入到*个财政专户,虚列财政支出*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预2007115号)“不得违规采取“以拨代支”方式,将财政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虚列财政支出”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规定,针对上述(1)、(2)做法,*省人民政府应责成省财政厅(*市(县)人民政府)不得虚列支出,加强支出管理。1.2.9拖欠征地和拆迁补偿款例:截至2013年底,*省(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局、国土等部门或单位)未及时拨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共计*万元。1.2.10低标准少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款例:2008年至2013年,*省(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局、国土等部门或单位)以低于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县*乡(*市*区*街道)被征地(拆迁)群众进行补偿,导致少付*户群众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万元。上述1.2.9至1.2.10项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第十九条“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的规定。(拖欠或低标准少付征地补偿款)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二)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三)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的规定,针对拖欠或少付征地补偿款的问题,*省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尽快拨付征地补偿款,对涉及重大违法违规的责任人依法处理。(拖欠或低标准少付拆迁补偿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针对拖欠或少付房屋征收补偿款的问题,*省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尽快拨付房屋征收补偿款,对涉及重大违法违规的责任人依法处理。1.2.11 挪用征地和拆迁补偿款例:*年*月,*省(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局、国土等部门或单位)将应拨付给*个单位和*户群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共计*万元,挪用到*等方面支出。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第十九条“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的规定。(挪用征地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针对挪用征地补偿款的问题,*省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归还被挪用的征地补偿款,对重大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挪用拆迁补偿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针对挪用房屋征收补偿款的问题,*省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归还被挪用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对重大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1.2.12骗取征地和拆迁补偿款例:*年*月,*省(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局、国土等部门、单位和个人)以虚假资料和信息,骗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共计*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第十四条“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的规定。(仅针对行政事业单位违规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追回被骗取资金,依法处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仅针对企业和个人违规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追回被骗取资金,依法处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1.2.13增减挂钩土地增值收益未全部返还农村例:截至2013年末,*省(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局、国土等部门或单位)未及时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建新地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返还*县*乡*村,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少支付金额共计*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十七条“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将土地收益资金全额返还项目区内农村。1.3土地出让预算管理1.3.1土地出让收入滞留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例:截至2013年底,*市(县)共开设了*个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财政汇缴专户用于收缴土地出让收入,*万元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 )“每日营业终了,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和“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在10日内划转国库单一账户”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和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市(县)人民政府将滞留在财政专户和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及时缴入国库。1.3.2土地出让收入滞留在非税收入过渡户 例:截至2013年底,*市(县)国土部门设置了*个非税收入过渡户滞留了*万元土地出让收入。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市(县)人民政府将滞留在收入过渡户的资金上缴国库。1.3.3坐支土地出让收入例:2013年,*市(县)国土部门将滞留在过渡户*万元土地出让收入,直接用于*方面支出。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各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条件的纳入预算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坐收”、“坐支”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市(县)国土部门应收回坐支的土地出让收入,并及时上缴国库,相关支出通过预算安排。1.3.4少计提专项资金例:2013年*市(县)未按国家规定计提教育(农田水利、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共少计提*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作为计提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0449号)第二条“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计提各项专项资金。 1.3.5 截至2013年底连续结转两年以上或结余的项目支出 1.3.6截至2013年底连续两年及以上预算执行率达不到80% 例:审计抽查*省级预算单位发现,截至2013年底,共有*个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项目连续结转两年以上,其中,有*个项目连续两年以上预算执行率达不到80%。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对连续两年及以上预算执行率达不到80%的基金支出项目,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整到其他同类项目;确实无法执行的,研究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剂用于急需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发展支出.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地方本级财政统筹管理”的规定。 *省人民政府应责成省财政厅加强对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2.土地批、征、供、用2.1土地利用规划2.1.1实际建设用地规模超规划例:截至2013年底,*市建设用地规模超过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建设用地规模,共超*公顷,占*%。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市政府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杜绝此类问题发生。2.1.2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不衔接例:截至2013年底,*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与土地规划不一致,两者相差*公顷。例:*市的城市规划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突破现行土地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涉及建设用地*公顷。审计还发现上述突破的建设用地已被开发利用*公顷。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市政府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杜绝此类问题发生。2.1.3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围填海造地例:*市政府或*公司,*年*月,未经海洋部门批准,自行进行围填海造地*公顷。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市政府或*公司应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2.2开发区2.2.1违规设立开发区例:*省违规设*个立开发区。2008至2013年,*省及所属市、县政府违规批准设立*个开发区,规划占地面积*万公顷。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律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开发区国家级开发区确需扩建的,须报国务院审批”的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各类开发区清理整改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4035号)的有关规定,*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对*开发区进行摸底调查,并按照要求进行清理整顿。2.2.2开发区违规扩区例:*省违规扩区*个、*万公顷。在中国开发区四至范围公告目录(2006年版)公告后,*省及所属市、县政府违规扩大开发区面积共计*个,扩大面积*万公顷。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建部中国开发区四至范围公告目录(2006年版)(2007年第18号)“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明电200330号文件及相关规定严禁擅自调整四至范围”的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各类开发区清理整改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4035号)的有关规定,*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对*开发区进行摸底调查,并按照要求进行清理整顿。2.2.3工业企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普遍不高例:抽查*省*个工业企业,平均实际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分别为*万/公顷、*万/公顷,分别比国家控制标准低*%、*%。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的规定。*省政府应责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工业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2.3土地审批征收2.3.1超规划、超计划批准新增建设用地例:*年,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关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规定,至*年,*市等*个市、*个县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超过*万公顷。截至2013年末,上述市、县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万公顷,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万公顷。*年,*省政府下达*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公顷,*市实际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公顷,超计划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公顷。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和第二十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省政府应责成*市政府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杜绝发生类似问题。2.3.2违规拆分审批征收土地例:*年至*年,*市政府将*项目分成*个批次向*省政府申请将*公顷集体土地(其中耕地*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获得批准。截至*年,*市政府将上述土地全部出让给*公司,用于*项目建设。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市政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杜绝发生类似问题。2.3.3.越权审批征收土地例:*年,*省人民政府将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公顷土地越权批准征收。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在今后批准征收土地时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杜绝发生类似问题。2.3.4 未经合法审批手续征收土地例:*年至*年,在未报经国务院批准或经*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情况下,*(单位)以*等名义分别与*签订征地协议,以每公顷*万元的征地补偿标准,征收了*等*个村集体土地*公顷。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对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的相关人员依法予以查处。(*省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非法批准征收土地补办相关手续,今后应杜绝发生类似问题)2.3.5地方政府擅自扩大增减挂钩项目规模例:*年,国土资源部下达*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公顷,涉及*等*个挂钩试点项目区。截至2013年末,在未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情况下,*个挂钩试点项目区实际建设项目*个,涉及面积*公顷,超出下达周转指标*公顷。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十条“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和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六)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所在省(区、市)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组织审批和实施试点项目,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设立挂钩项目区,。各试点地区要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实行全程监管,严格考核,确保增减挂钩试点严格控制在周转指标内”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十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超出试点范围开展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置换或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省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3.6截至2013年底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落实不到位例:*年至*年,*市*区被征地农民*人,已纳入养老保险*人。按照*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相关规定,截至2013年底,*市*区应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万元,其中由个人承担的*万元已全部缴齐,*区财政应补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万元,实际到位资金*万元,尚有*万元未到位,占应到位资金的*%;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应承担养老保险资金*万元,实际到位资金*万元,尚有*万元未到位,占应到位资金的*%。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3.7截至2013年底拆迁安置房购建安置不到位 例:*年至*年,按照拆迁安置方案的要求,*市*区应建设拆迁安置房*户,涉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