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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小抄)06936建筑法规知识点iv.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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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小抄)06936建筑法规知识点iv.docx

    第一章 建筑法规概论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其法律效力:(1)建设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它们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2)建设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3)建设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它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行的法规。(4)地方性建设法规: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下级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建设方面的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的由其所辖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具体包括:建设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建设行政强制执行。建设行政的司法的内容:1,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2,行政复议,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以法向指定部门重新处理申请3,行政仲裁,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居调解,做出判断和裁决。建筑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原则,法制统一原则,责权利相一致原则。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法规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路线管理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其相关的其他建设的总称。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讯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建筑活动: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工程建设程序:是在认识建设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总结提出的,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也是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的顺序。 工程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及相关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书序农民集体所有,其余都属国家所有。工程建设用地都必须通过对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而取得,需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也必须由国家征用农民土地,然后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给建设单位或个人。通过国家出让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向国家支付出让金,并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书面出让合同。然后按合同规定年限与要求进行工程建设。由国家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虽不同于国家支付出让金,但在城市要承担拆迁费,在农村郊区要承担土地使用者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标准由各省市、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在具备以下条件:已经办好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满足施工要求;施工企业已确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落实并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时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紧挨着能和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因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可想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按期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以批准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验收的依据: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证书。 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的规范和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建设项目投资后评价的内容:投资后评价建设项目投资后评价是工程竣工投产、生产运营一段时间后,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系统评价的一种经济技术活动。它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工程建设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目前,我国的投资后评价分为建设单位的自我评价、项目所属行业(地区)主管部门的评价及各级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主体)评价三个层次进行。能够区分我国工程建设程序的各阶段及各阶段包含的环节:设计是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设计文件是制定建设计划、组织工程施工和控制建设投资的依据。他对实现投资者的意愿起关键作用。设计与勘察是密不可分的,设计必须在进行工程勘察,取得足够的地质,水文等基础资料之后才能进行。另外,勘察工作也服务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在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工程施工等个阶段,也必须进行必要的勘察。可行性研究的审批管理:是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批准程序,审查通过后,正式进入工程项目建设准备阶段。项目建议书:投资机会分析结果文字化后形成的书面文件,以便投资决策者分析、抉择。(必要性、客观可行性、获利的可能性)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获批准后,对拟建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等内容所进行的分析论证。(两者为决策阶段)第三章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事先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允许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一定建筑活动的制度。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划分:根据我国现行法规,我国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划分的相关规定: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筑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它又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的工程,可全部自行施工,也可将主题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及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专业晨报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可全部自行施工,也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安咯无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但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根据专业范围可分为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劳务分包企业,它只能进行劳务分包,不得从事工程施工总承包及专业分包活动。各级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业务范围:(1)建筑业企业从业单位的业务范围1)根据各级工程建设单位所具备的能力和水平,有关法规对各类从业单位所允许从事的业务范围都作了具体规定,并严格禁止越级承包业务和无资质等级的单位从事建筑活动。例如:建筑业企业中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2)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二级企业可承担中型工业、能源、交通工程建设项目,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建设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3)外国建筑企业在我国从事建筑活动也有相应的资质管理,由于已经加入WTO,有些 办法须作修正。 到目前为止,尚未出台相关规定。(2)各级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的适用范围: 1)持有甲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行业大、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内相应生产必要配套工程和设施,下同)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 任务。 2)持有乙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行业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任务,需经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批准。 3)持有丙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行业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任务的,应当经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批准。 4)持有丁级证书的单位,只能在单位所在地的市或者县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行业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及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任务。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划分:1、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1、2、3、4共四级2、工程总承包企业。1、2、3共三级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综合类设甲级一个级别,专业类甲、乙两个级别,劳务类不分级别。4、工程设计企业。综合类只设甲级,行业类设甲、乙、丙3级,专项资质一般设甲、乙两级。 5、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大多数分为特、一、二、三共4级;港口与航道工程、冶炼工程、化石油工程之分为特、一、二共三级;通讯工程分为一二三三级;机电安装工程分为一二共2级。6、专业承包企7、劳务分包企业除木工作业、砌筑作业等分为一、二级外,其他抹灰作业、石制作、油漆作业等不分等级8、工程监理企业,分为甲、乙、丙三级 。关于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及执业的相关规定: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二两级。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的范围不受工程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则要受一定限制,具体限制范围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1)执业范围。注册结构工程师可从事结构工程设计;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及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2)执业要求及责任。目前,我国尚不允许注册结构工程师个人单独执业,所以,注册结构工程师必须加入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后才能执业,并由单位统一接受设计业务和统一收费。注册结构工程师因结构设计质量造成经济损失时,其赔偿责任先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然后再向注册结构工程师追偿。建设部正在制定具体的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注册建筑师的概念1)注册建筑师是指取得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专业的人员。注册建筑师制度是指具备一定专业学历的设计人员,通过考试与注册确定其职业的技术资格,从而获得建筑设计签字权的一种制度。2)在我国,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与二级注册建筑设计师。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条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条件适当放宽,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 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及其承担工程范围: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也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第四章 城市及村镇建设规划法规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人口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20万以上的为中等城市,不满20万的为小城市。城市规划: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本市的经济好社会发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用以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城市设施的科学配置综合部署和统一规划。城市规划法地域适用范围是城市的规划区:即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刮花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是从宏观上控制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引导城市合理发展的总体部署。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考虑的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计划,其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详细规划内容: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的具体规划。内容: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城市规划的编制权限:城市规划法规定,设市城市的规划必须由该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审批部门:(1)城市总体规划1、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先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再报国务院审批。 3、其他设市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4,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属行政市管辖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属地区管辖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5、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6、城市分区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2)城市详细规划1、没有编制分区规划城市,其详细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2、已编制有分区规划城市,其详细规划,重要的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由该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向提出用地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界限的证件。城市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1、用地申请。2、现场踏勘征求意见。3、提供设计条件。4、审查总平面图核定用地面积。5、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证件。它也是申请工程开工的必备证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1、领证申请。2、初步审查。3、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4、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不少于2个设计方案)。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1、城市规划与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原则。2、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及地方特色的原则。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的原则。4、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第五章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可以不进行招投标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范围: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2、项目总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2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50万元等规模太小的情况下。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范围:1、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所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以有关法规规章。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甲乙两级招标代理机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和50万)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3、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二)。建设工程在施工招标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概算已经批准;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建设工程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区别: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一个是公告,一是投标邀请书)。2、选择承包人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是面向全社会的,邀请招标所针对的对象是事先已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3、公开的程度不同。4、时间和费用不同(公开招标程序复杂投标人多,其时间和费用相对较多;邀请招标只在有限的投标人中进行,时间和费用有所减少)。投标人是指响应投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人。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具有法人资格,资质等级、技术与装备水平、资金与财务状况、近期经营状况及以前所完成的与招标工程项目有关的业绩。投标联合体的资格及各方的责任: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在拟承包的工程中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关于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招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精确至某年某月某时某分)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其他相关规定:1、参加人(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2、标书密封的现场认定。3、当众宣读、记录备查。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应在五人以上并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专家应具备的资格: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满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条件。评标委员会专家人选的确定: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确定。标价的确认原则:数字数额与文字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由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形:1、设计投标文件中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或无投标人公章的。2、施工投标文件中无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7、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或多个报价并未申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备选方案的除外)。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指发包方通过合同委托承包方为其完成某一建设工程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工作的交易行为。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是发包方事先标明其拟建工程的内容和要求,由愿意承包的单位递送标书,明确其承包工程的价格、工期、质量等条件,在由发包方从中择优选择工程承包方的交易方式。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直接进行协商,以约定工程建设价格、工期和其他条件的交易方式。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1、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建设工程承发包中,禁止行贿受贿。3、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4、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分包。5、特殊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经审批部门批准,可直接发包。建设工程招标的种类:1、全过程招标:即对建设工程从项目建议书开始,直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的建设全过程实行招标。2、勘察设计招标:即对工程的勘察设计进行招标。3、材料、设备供应招标:即对工程建设中所需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招标。4、工程施工招标:即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招标,它是我国目前最主要的招标方式。第六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性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质、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勘察是基础,设计是灵魂。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1、按标准的内容: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2、按适用范围: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3、按执行效力: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设计文件的审批部门:1、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及技术设计,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2、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3、总体规划设计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相同。4、各部直接代管的下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审查或批准。5、施工图设计除主管部门规定要审查者外,一般不再审批,设计单位要对施工图的质量负责,并向生产、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听取意见。设计文件修改的相关规定:1、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2、凡涉及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须经原计划任务书审批机关批准。3、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须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工作须由原设计单位负责。4、施工图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施工图审查的范围:暂行办法规定,凡属建设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内容:1、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包括地基和主体。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3、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4、是否损害公共利益。设计阶段的划分:1)一般建设项目2)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3)存在总体部署问题的建设项目。各设计阶段的内容与深度1、总体设计一般由文字说明和图纸两部分组成。总体设计的深度应满足开展下述工作的要求:初步设计,主要大型设备、材料的预先安排,土地征用谈判。 2、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定货、土地征用、基建投资的控制、施工图设计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3、技术设计:深度应满足确定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实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4、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其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要求等。 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责任:1非法承揽业务的责任,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其资质证书,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一下的罚款。2、非法转包的责任,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其资质证书,处以勘察费设计费25%50%的罚款。3、不按规定进行设计的责任,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其资质证书,处10万30万的罚款。勘察设计执业人员的违法责任:未经注册擅自进行工程活动的,为受聘建设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两个建设工程单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吊销资格证书,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5倍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在我国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它工程;至于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不管总投资额多少,都必须实行监理。工程建设监理总的工作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的区别: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以及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的关系:业主与承包商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他们是合同条件中的两个主体;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FIDIC合同条件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自所享有的权利:一、质量管理方面 对现场材料及设备有检查和控制的权利;对承包商施工的监督权利;对已完的工程有确认或拒收的权利;对工程采取紧急补救的权利;有要求解雇承包商雇员的权利;批准分包商的权利;二、进度管理方面 审批承包商的进度计划;发布停工、复工令的权利;控制施工进度的权利;三、财务管理方面 有确定变更价格的权利;批准使用暂定金额和计日工的权利;批准承包商的付款;四、合同管理方面 颁发移交证书与缺陷责任证书;批准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发布工程变更令;解释合同中有关文件。 FIDIC合同条件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自应承担的义务:认真执行合同文件,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协调施工有关事宜,秉公办事的义务;回避义务。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业主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图纸;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商付款;业主在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照管现场;协助承包商的义务。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承包商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拒绝接受指定分包商权;提出索赔权;终止受雇和暂停工作权;提出仲裁权。FIDIC合同条件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规定承包商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按规定工期完工的义务;对工程的质量负责的义务;照管现场、保证安全的义务;清理现场的义务;保护坐标点和水准点的义务;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的义务;遵守国家、地区成文的法令、法规的义务。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程序: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业主)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第八章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概念:是指建筑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破坏。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内容:包括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施工现场人身安全、财产设备安全,施工现场及附近的道路、管线和房屋的安全,施工现场和周围的环境保护及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工长、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权利:签定合法劳动合同权;知情权;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停止作业及紧急撤离权;依法获得赔偿权。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他存在较多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过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但委托后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3、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4、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对使用的安全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7、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且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引起人们对危险因素的注意,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的职责:提供劳动保护产品;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劳动保护;)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程安全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制度: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组织技术鉴定;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提出对事故责任才的处理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九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从狭义上说,建设工程质量仅指工程实体质量。它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的规定:(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选择:GB/T19001ISO9001标准中包括了设计,因此对设计院、研究院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也适用;而GB/T19002ISO9002标准中只包括生产和安装,因此,只对施工企业使用;GB/T19003ISO9003标准设计实验和检验,所以适用于实验室、质检站和监理公司等单位。施工企业下设实验室,可以选择GB/T19002ISO9002和GB/T19003ISO9003用于外部的质量保证。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依法发包工程的责任;委托监理的责任;依法报批、接受政府监督的责任;遵守国家规定及核技术标准的责任;提供资料、组织验收的责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责任;施工验槽、技术交底和事故处理责任。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遵守技术标准、严格按图施工的责任;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质量责任。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回避责任;坚持质量标准、依法进行现场监理的责任。质量保修期内的返修程序及返修的经济责任的规定:程序: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经济责任:1因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而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2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资料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4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5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内容:一、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选择和使用指南二、GB/T19001-GB/T19003(质量保证模式) 质量保证模式是为了满足供需双方考虑产品特性、保证能力等多种因素的需求后选择的用以签订合同的质量保证要求。质量保证模式三个标准:1.GB/T19003-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该标准适用于相对简单或比较成熟的产品。2.GB/T190002-ISO9002质量体系-生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式。该标准适用于设计已定型、生产过程复杂或产品价值昂贵的生产条件,阐述了从原材料采购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体系要求,是三个模式中应用率较高的模式标准。3.GB/T19001-ISO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该标准是三个质量保证模式中质量水平最高、覆盖环节(过程)最多,而且质量体系要素最多的质量保证标准,阐述了从产品设计、产品开发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体系要素的要求。三、GB/T19004-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GB/T19004-ISO9004标准是指导企业建立质量体系的指导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程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程序: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个月,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 监督站在接到文件、资料后两周内,应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同时应提出监督计划;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审核,凡不符规定要求的不许开工,监督员还要对施工图中的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卫生等方面进行审查,使之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将按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工程完工后,监督站在施工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 建设工程的损害赔偿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使用商品者及接受服务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也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缺陷工程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性质及任务:性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任务。它是对建设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及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它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 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任务:1)承担重大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试验任务; 2)负责建设工程所用的构件制品及有关材料、设备的质量认证和仲裁检测工作等;3)负责对结构安全、建设功能的鉴定,参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检测工作等。第十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特征:概念: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确立承包方完成约定的工程项目,发包方支付价款与酬金的协议它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特征:合同标的特殊性;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合同形式的特殊性;合同监督管理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2)、建设工程项目的概况3)、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4)、建设工程合同款与支付 5)、竣工与决算。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索赔、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的概念:索赔:当事人依据自己享有的权利向某一方提出的有关资格,财产,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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