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借款合同纠纷类415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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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借款合同纠纷类41523.docx
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借款合同纠纷类(一)目录:(一)一笔汇款款,一方称借借款他方称还还款,法院判判决:谁能说说清来源就归归谁(二)出具借条条疑点丛生债债主不能自圆圆其说,法官官根据生活常常理否定借款款事实(三)借条金额额模糊难辨,综综合分析定纷纷止争(四)借据未注注还款期,债债主随时可催催还(五)拿着欠条条上法庭,证证据不足不支支持(六)出借账户户受到牵连,承承担连带清偿偿责任(七)民事法律律行为虚假表表示真意保留留的判断江苏高院判判决扬州东方方公司诉新疆疆炼建公司借借款合同纠纷纷案(八)特殊身份份关系当事人人间借贷事实实之认定上海二中院院判决宋富诉诉荻宝公司民民间借贷合同同纠纷案(九)借条没写写借款人名字字,法院仍认认可证据效力力(十)借出款后后未要求打收收条,“证据链”判决如数归归还 (一)一笔汇汇款,一方称称借款他方称称还款,法院院判决:谁能能说清来源就就归谁 家住住临海城关的的李兵现年553岁,200多年前从部部队转业后分分配在一行政政机关,当过过10多年中中层干部,收收入颇丰,拥拥有几处房产产。20055年下半年,李李兵从干部岗岗位退下来,和和妻子离婚后后,因儿子在在外地上大学学,本是老网网虫的李兵把把更多的时间间花在了上网网聊天上。同年7月底的一一天深夜,化化名“兵哥哥”的李兵在QQQ聊天室里里结识了一名名网名叫“美少妇”的网友,两两人越聊越投投机。现实生生活中,366岁的“美少妇”同样家住临临海城关,真真名丁丽,丈丈夫多年前投投入别的女人人怀抱,离婚婚后的丁丽除除了和几个好好友搓麻外,整整天就是在网网上泡着聊天天取乐。20005年底,两两人开始同居居。2005年122月初,丁丽丽获悉李兵卖卖了一套二手手房后,说自自已刚买房,还还贷压力比较较大。为此,李李兵把卖房所所得的34万万余元汇入丁丁丽个人账户户。后来,李李兵发现丁丽丽并没有和他他结婚的打算算,不但对借借款事宜只字字不提,整天天买这买那,还还以姐姐急用用名义再次借借走2万元。22007年初初,二人在吵吵闹中分手,李李兵不断讨债债 后,陆续续打收条要回回5万元。事后,不管李兵兵如何催讨,丁丁丽就是不理理。李兵于22007年底底,把丁丽告告上法庭。起起诉时,李兵兵发现自己连连一张借条都都没有。在律律师提醒下,好好赖找到了原原先的汇款单单。为此,李李兵以不当得得利为由,要要求丁丽还款款。庭审中,昔日的的“网络恋人”成了仇人,法法庭上互相对对骂,差点动动手。丁丽辨辨称,李兵曾曾向其借款333万元,自自己以现金方方式借给了李李兵,因此李李兵向其账户户汇款系偿还还债务。丁丽丽还说,借给给李兵的资金金约五六万元元是自己的存存款,十几万万借自兄弟姐姐妹,其余则则是向前夫所所借。为了借借钱给李兵,她她还支付了利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丁丁丽返还李兵兵29万余元元借款后,丁丁丽提起上诉诉,坚称李兵兵所汇之款是是归还其借款款本息,并非非不当得利。主审法官认为,李李兵汇入丁丽丽个人账户334万余元的的事实,丁、李李二人没有异异议,法院予予以确认。丁丁丽称该款系系李兵归还其其借款本金和和利息,而其其出借如此大大额款项前,应应有款项来源源,如取款凭凭证等依据,但但丁丽并未提提供相关证据据,故法院对对丁丽的辩解解不予采信。李李兵汇款给丁丁丽的事实,虽虽然尚不足以以证明双方之之间存在民间间借贷关系,但但在李兵主张张按不当得利利要求丁丽返返还的情况下下,法院认为为,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法通则则第九十二二条“没有合法根根据,取得不不当利益,造造成他人损失失的,应当将将取得的不当当利益返还受受损失的人”的规定,丁丁丽应返还李李兵340万万余元款项。至于李兵打收条条向丁丽收取取5万元款项项事宜,因借借条内容无法法证实其中22万元系丁丽丽姐姐所借之之款,法院因因此认定应从从涉案34万万余元款项中中全部予以扣扣除。最终,在丁丽声声称涉案款项项系借款,但但资金来源、借借款时间地点点、借款利息息的计算等情情况均缺乏相相应事实依据据、难以让人人信服的情况况下,法院认认定李兵的不不当得利请求求更加符合实实际。 20008年7月月28日,浙浙江省台州市市中级人民法法院终审宣判判一起“网络情缘”引发的借款款纠纷案件,法法院最终以不不当得利为由由,判决被告告女子返还原原告男子299万余元借款款。(20008.7.229) (二)出具借借条疑点丛生生 债主不能能自圆其说,法法官根据生活活常理否定借借款事实 法院审理理查明,20005年初,被被告韩某与原原告冼某的妻妻子梁某因上上街购物认识识。同年6月月21日,被被告韩某向原原告出具了借借条,内容为为“被告因生意意资金周转不不灵急需现金金,现向原告告借现金255.4万元,还还款期限为同同年7月300日”,而落款时时间是同年66月30日。现现原告多次向向被告追讨未未果后,遂向向法院起诉要要求判 令被被告立即还款款。庭审中,被告辩辩称,其从未未向原告借过过钱。该借条条是因其欠原原告妻子梁某某六合彩码钱钱,在包括原原告冼某在内内的10多名名男子威逼下下才被迫写下下,借条的内内容也是按梁梁某事先写好好的照抄下的的。此后,原原告冼某还通通过泼油漆、打打恐吓电话多多次向其强行行索要款项。另查明,20007年9月44日,被告韩韩某到佛山市市公安局南海海分局报警称称原告夫妻逼逼迫其书写上上述欠条。法院还查明,在在何某起诉涉涉及本案被告告韩某及其丈丈夫和原告冼冼某及其妻子子梁某的另一一起民间借贷贷案件中,梁梁某曾承认,韩韩某与她是帮帮他人跟单买买六合彩的,而而所谓对何某某的欠款是属属于六合彩赌赌博债务。本案的争议焦点点是原、被告告之间的借款款是否属实及及其合法性问问题。根据本本案查明的事事实以及梁某某在另案中的的陈述,结合合日常生活经经验,上述借借条明显存在在以下几个疑疑点:1.梁梁某与韩某为为购物偶然认认识,且从认认识到借款的的时间仅为33个月左右,双双方也没有生生意往来,就就在这样情况况下梁某的丈丈夫竟然一次次性将数额这这么大的款项项借给韩某;2.在原告告的陈述中,借借款的当日没没有立下借据据,相反是在在事隔一个月月后通过上门门、致电被告告韩某出来补补立借据;33.关于双方方是否合作经经营六合彩之之事,原告妻妻子梁某多次次陈述前后不不一,而且在在法院审理的的何某为原告告的另案中确确认过曾经与与被告共同参参与经营六合合彩赌博的事事实。4.被被告韩某曾经经就该事向公公安机关报案案。针对上述述疑点,原告告均无法自圆圆其说,也未未能提供比如如双方有生意意往来的其他他证据来予以以佐证,相反反结合本案现现有证据,参参照日常经验验法则被告不不存在真实借借贷关系的抗抗辩具有较大大可信性。法院审理认为,尽尽管讼争借条条在形式上意意思表示明确确,被告韩某某也未否认该该签名的真实实性,但本案案不能仅凭唯唯一且存在多多处不符合生生活常理的借借条而认定借借款的事实,原原告应继续举举证。而原告告未能提供相相应的其他证证据予以佐证证借贷事实成成立,视为其其举证责任尚尚未完成,应应承担举证不不能的不利后后果。近日,广东省佛佛山市禅城区区人民法院一一审判决驳回回原告冼某要要求被告韩某某返还欠款225.4万元元的诉讼请求求。(20008.9.115) (三)借条金额额模糊难辨,综综合分析定纷纷止争 被告夫夫妇之子系原原告公司的工工作人员,22006年33月不幸罹患患重病,同年年11月去世世。期间,为为了救治儿子子,被告夫妇妇曾向原告公公司借款100万元。当时时,被告李某某出具了借条条,内容系借借到原告公司司“人民币壹拾拾×元整”。事后,原原告公司催要要借款未果,为为此起诉到法法院。案件审理中,原原告公司除了了提供了借条条原件之外,还还向法院提交交了被告李某某出具借条之之前向原告公公司申请借款款的申请书,申申请书中,李李某申请金额额为10万元元。被告李某某则先是辩称称10万元借借款是原告公公司为其子治治病的支出,不不属于被告的的个人借款,后后又矢口否认认上述说法,坚坚称借条内容容是“人民币壹拾拾伍元整”,是自己到到儿子单位宿宿舍拿东西时时,为搭出租租车所借。针针对借条中的的“×”,到底底是“伍”还是“万”的疑问,法法院委托司法法鉴定机构予予以核实,但但鉴定结论认认为:借条不不具备检验条条件。法院审理后,综综合分析李某某陈述、医院院证词及相关关调查情况,认认定李某的陈陈述前后矛盾盾,违背基本本常理,因此此不予采信。同同时,借条虽虽为李某出具具,但葛某作作为李某的妻妻子,对夫妻妻关系存续期期间所生债务务,应当承担担共同清偿责责任。据此,新新疆维吾尔自自治区乌鲁木木齐市沙依巴巴克区人民法法院一审判决决被告李某被被判偿还原告告新疆某公司司10万元借借款,李某之之妻被告葛某某承担连带责责任。(20009.1.19) (四)借据未未注还款期,债债主随时可催催还 李新与赵赵节原是好朋朋友。20008年8月,赵赵节以经营困困难急需资金金周转为由,共共向李新借了了21万余元元,并出具了了借条,但没没有注明赵节节还款的时间间。后赵节以以种种理由拒拒不还款。无无奈之下,李李新只好把赵赵节告到法院院。被告认为为,借条上没没有写明还款款期限,原告告没有主张还还款的权利。法院认为,借条条未注明还款款期限,原告告可随时向被被告主张权利利,原告要求求被告支付借借款21万元元的请求,符符合法律规定定。据此,安安徽省合肥市市蜀山区人民民法院判令被被告赵节偿还还原告李新欠欠款并承担利利息。(20009.4.30) (五)拿着欠欠条上法庭,证证据不足不支支持 20007年3月,原原告王某与被被告殷某登记记结婚,婚后后生育一子。今今年3月6日日经民政部门门办理了离婚婚登记,约定定小孩由被告告抚养。4月月14日,被被告出具一份份欠条注明欠欠原告10万万元。5月113日,原、被被告因小孩抚抚养问题产生生矛盾。6月月4日,原告告以被告借款款10万元不不还为由向法法院提起诉讼讼。该案审理中,原原告始终未到到庭参加诉讼讼,其代理律律师称,因被被告打算买塔塔吊搞建筑需需20万元,原原告从娘家人人手中借了110万元给被被告。对此,被被告提出抗辩辩,认为原告告没有借100万元给被告告,因有复婚婚意向,原告告要求被告买买房子,被告告没有钱,但但为体现诚意意就在家打了了一张欠条给给原告。庭审审中,原告未未提供证据证证明欠条形成成的事实和资资金来源。法院审理认为,王王某起诉主张张的是殷某向向其借款的事事实,但向法法院提交的是是一份“欠条”,现殷某否否认借款的事事实,王某应应承担继续举举证的责任,但但王某未能举举出其他证据据印证“欠条”即为“借条”,即原告在在本案中并未未完成她对自自己诉讼请求求应承担的全全部举证义务务。且原、被被告在离婚前前后有一定的的矛盾,原告告在这种情况况下借巨款给给被告不合情情理,难以形形成证据锁链链,故该欠条条不能直接证证明借款100万元的事实实,达不到证证明王某主张张的借款关系系成立的目的的。据此,安安徽省明光市市人民法院判判决驳回原告告的诉讼请求求。(20009.10.23) 相关链接欠条借条不能混混日常生活中,人人们经常把欠欠条写成借条条、把借条写写成欠条。实实际上,虽然然借条与欠条条都是债权凭凭据,但是两两者应当严格格区分而不能能混用。首先,借条一般般反映为法律律上的借款合合同关系,借借条是借款合合同的凭证;而欠条则往往往是当事人人之间的一个个结算,是一一种比较纯粹粹的债权债务务关系。借条条持有人一般般只需向法官官简单地陈述述借款的事实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人必须向法官官陈述欠条形形成的事实。如如果对方否认认、抗辩,欠欠条持有人必必须进一步举举证证明欠条条形成的事实实。其次,欠条属于于债权凭证,要要受到诉讼时时效的限制,如如果没有约定定具体还款日日期,要在欠欠条开具日起起两年内主张张权利,否则则就丧失了胜胜诉的权利。借借条则属于合合同的范畴,如如果没有约定定还款期限,诉诉讼时效为220年。 (六)出借账账户受到牵连连,承担连带带清偿责任 20008年11月月19日,郭郭某因用钱向向王某借款660万元,约约定20099年1月199日前还清,并并写了欠条。其其中40万元元郭某让原告告通过银行存存入王莉的账账户。借款到到期后,王某某多次向郭某某催要借款,但但郭某一直未未还。王某将将郭某与王莉莉诉到法院,请请求法院判令令二被告连带带清偿其借款款本金60万万元,自20009年1月月20日起按按银行同期贷贷款利率的44倍支付利息息。法院经审理认为为,被告郭某某借原告王某某款未还是纠纠纷发生的原原因。原告王王某要求被告告郭某归还借借款60万元元的诉请,事事实清楚,证证据充分,予予以支持;原原告王某要求求被告郭某自自2009年年1月20日日起,按银行行同类贷款利利率的4倍支支付利息的诉诉请,因双方方借款时未约约定利息,支支持自该借款款逾期之日即即2009年年1月20日日起,按银行行同类贷款利利率向原告支支付利息;原原告王某要求求被告王莉归归还借款600万元及利息息的诉请,因因被告王莉不不是原告的借借款人,且无无有效证据证证明被告王莉莉与被告郭某某系夫妻关系系,其要求被被告王莉归还还借款60万万元及利息的的诉请,于法法无据,但被被告王莉出借借银行账户违违反了中国人人民银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结算账户管理理办法第六六十五条关于于存款人使用用银行结算账账户,不得出出租、出借银银行结算账户户的规定。同同时根据最高高人民法院关关于出借银行行账户的当事事人是否承担担民事责任问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郭某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被告王莉对该借款中的4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0.9.29) (七)民事法法律行为虚假假表示真意保保留的判断江苏高院院判决扬州东东方公司诉新新疆炼建公司司借款合同纠纠纷案 20001 年100月17日,扬扬州东方集团团有限公司(简简称扬州东方方公司)向南南京国投公司司汇付50000万元,南南京国投公司司出具收据据一份,载载明交款单位位为东方集团团(即扬州东东方公司),收收到50000万元,收款款事由为入股股资金。20002年6月月14日,新新疆炼化建设设集团有限公公司(简称新新疆炼建公司司)向扬州东东方公司出具具委托付款款通知书一一份,载明委委托扬州东方方公司代其划划汇50000万元至南京京国投公司账账户,作为新新疆炼建公司司投资南京国国投公司的入入股资金。22002年66月25日、 8月20日日,双方之间间分别签订有有借款合同同以及借借款合同补充充协议、延延期还款合同同以及延延期还款合同同补充协议,两两份补充协议议中均明确指指出:借款款合同和延延期还款合同同“仅为保证新新疆炼建公司司名义出资南南京国投公司司的资格得到到人民银行的的认可而签”,“仅用于南京京国投公司向向人民银行提提出重新登记记申请时作为为新疆炼建公公司名义出资资的相关证明明使用”。此外,自20001年以来,扬扬州东方公司司在南京国投投公司还存在在以新疆金新新信托公司名名义进行委托托理财的款项项5000万万元。已生效效的湖北省武武汉市中级人人民法院(22006)武武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决确认,新疆疆金新信托公公司于20001年6月66日至20004年8月331日期间,按按德隆集团控控制公司上海海友联公司下下达的融资计计划借信托理理财之名,以以委托国债、证证券投资为主主要形式,采采取承诺保本本并给予6%至 13%不等的固定定收益率的方方式,广泛向向社会不特定定的自然人和和机构吸纳公公众巨额存款款。20022年6月,南南京国投公司司和南京国信信公司合并改改组成立大江江国投公司。同同年7月,上上海友联公司司以江苏灵丰丰纺织集团有有限公司等六六家公司(含含新疆炼建公公司)名义收收购了大江国国投公司。扬州东方公司认认为,20001年10月月17日新疆疆炼建公司向向其借款50000万元用用于投资大江江国投公司,但但拒绝偿还借借款,遂向法法院起诉。江苏省扬州市中中级人民法院院经审理认为为,根据双方方之间的借借款合同、延延期还款合同同,新疆炼炼建公司向扬扬州东方公司司出具的承承诺函等,双双方之间存在在5000万万元的真实借借款关系,扬扬州东方公司司在南京国投投公司以新疆疆金新信托公公司名义进行行委托理财的的款项50000万元与本本案双方之间间借款行为无无关。法院判判决:新疆炼炼建公司返还还扬州东方公公司50000万元。新疆炼建公司不不服,向江苏苏省高级人民民法院提起上上诉,认为本本案案涉行为为为德隆系公公司为规避法法律而为的惯惯用手法,双双方之间的借借款合同、延延期还款合同同只是借款款关系的表面面形式,两份份补充协议才才是双方之间间的真实意思思表示,因而而,借款合合同、延延期还款合同同“对双方产生生的权利和义义务及债权债债务关系对双双方均无约束束力”。双方之间间并不存在55000万元元的真实借款款关系,请求求驳回扬州东东方公司诉讼讼请求。经江苏省高级人人民法院审判判委员会讨论论,二审认定定:20011年10月117日扬州东东方公司向南南京国投公司司汇付的50000万元,系系扬州东方公公司在南京国国投公司以新新疆金新信托托公司名义进进行的委托理理财款。该55000万元元汇付南京国国投公司后,因因南京国投公公司实际为上上海友联公司司(德隆集团团)控股,上上海友联公司司实际出资成成立了大江国国投公司,新新疆炼建公司司仅是大江国国投公司的名名义股东,并并没有出资55000万元元。在存在22001年110月17日日5000万万元委托理财财款的情况下下,扬州东方方公司没有证证据证明其向向南京国投公公司另行汇付付了第二笔55000万元元,故扬州东东方公司与新新疆炼建公司司之间所谓借借款合同、还还款合同的的签订并非双双方真实意思思表示,两份份补充协议才才是双方之间间的真实意思思表示,双方方之间并不存存在50000万元的真实实借款关系。22010年66月25日,江江苏省高级人人民法院作出出判决:撤销销原判,驳回回扬州东方公公司诉讼请求求。实践中,基于种种种合法与不不合法的目的的及利益需求求,当事人之之间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屡见见不鲜。按照照法律行为理理论,法律行行为生效要件件之一是真实实、自由、完完整的意思表表示。意思表表示是否真实实,直接影响响意思表示行行为内在法律律关系的认定定以及效力的的评判。对于于“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题,非本案阐阐明讨论的焦焦点。本案分分析推理的关关键,是判断断分析“阴阳合同”形式下当事事人之间所存存在的真实的的法律关系。首先,分析双方方之间所签订订的合同内容容,以确定表表面行为和隐隐藏行为。扬扬州东方公司司与新疆炼建建公司虽然签签订了借款款合同、延延期还款合同同,但在随随后签订的两两份补充协议议中明确,签签订借款合合同、延延期还款合同同“仅为保证新新疆炼建公司司名义出资南南京国投公司司的资格得到到人民银行的的认可”,“仅用于南京京国投公司向向人民银行提提出重新登记记申请时作为为新疆炼建公公司名义出资资的相关证明明使用”,同时还明明确“因借款合合同、延延期还款合同同而对扬州州东方公司与与新疆炼建公公司产生的权权利和义务及及债权债务关关系对双方均均无约束力”。由此可见见,双方签订订借款合同同和延期期还款合同并并不是真正意意义上的借贷贷,均为表面面虚假行为,而而“为保证新疆疆炼建公司名名义出资南京京国投公司”则是双方之之间所隐藏的的目的。其次,需对于隐隐藏行为的合合理性和真实实性进行考量量。为什么新新疆炼建公司司需名义出资资南京国投公公司?隐藏行行为的真实目目的如何?通通过分析案涉涉各方(含德德隆系系列公公司)之间所所隐藏的真实实的关系,获获知德隆系系系列公司为非非法融资目的的,需要完全全控制大江国国投公司,故故由德隆系系系列公司实际际出资,新疆疆炼建公司等等名义出资,目目的是为了规规避法律关于于金融股份公公司发起人必必须五人以上上以及禁止非非法融资的规规定。本案中中,经进一步步查证,新疆疆炼建公司名名下,由上海海友联公司实实际出资大江江国投公司的的 50000万元,来自自于自20001年10月月17日始扬扬州东方公司司在南京国投投公司以新疆疆金新信托公公司名义进行行的50000万元委托理理财款,从而而确定了扬州州东方公司55000万元元委托理财款款真实存在且且与本案讼争争的50000万元有着直直接的联系。阴阳合同形式下下当事人之间间所存在的真真实的法律关关系的认定,远远不及于此。本本案中,还进进一步分析了了扬州东方公公司在南京国国投公司以新新疆金新信托托公司名义进进行的50000万元委托托理财款与本本案讼争的55000万元元具有同一性性。虽然扬州州东方公司主主张,本案的的5000万万元借款与上上述扬州东方方公司在南京京国投公司以以新疆金新信信托公司名义义进行的委托托理财款50000万元不不是同一笔款款项,但是扬扬州东方公司司并没有提供供任何证据证证明在20001年10月月16日当天天,除本案中中向南京国投投公司交付55000万元元汇票外,扬扬州东方公司司还另行向南南京国投公司司或新疆金新新信托公司支支付了第二笔笔5000万万元的委托理理财款。因此此,应认定本本案讼争的55000万元元借款与上述述扬州东方公公司在南京国国投公司以新新疆金新信托托公司名义进进行的委托理理财款50000万元是同同一笔款项,即即委托理财款款,而不是借借款。最终得得出:扬州东东方公司与新新疆炼建公司司之间所谓借借款合同、还还款合同的的签订并非双双方真实意思思表示,是虚虚假行为,两两份补充协议议才是双方之之间的真实意意思表示,双双方之间并不不存在50000万元的真真实借款关系系的结论。(22010.111.4)本案案号:(22008)扬扬民二初字第第0063号号,(20009)苏民二二终字第00098号案例编写人:江江苏省高级人人民法院 沈沈燕 (八)特殊身身份关系当事事人间借贷事事实之认定上海二中中院判决宋富富诉荻宝公司司民间借贷合合同纠纷案 20007年7月225日、9月月17日,案案外人长业建建设集团有限限公司(简称称长业公司)以以支票转账方方式分三次转转入被告上海海荻宝贸易有有限公司(简简称荻宝公司司)账户款项项合计3311.25万元元,上述支票票的用途记载载为货款或往往来款。原告告宋富诉称,其其与案外人陈陈晓峰(被告告法定代表人人之女)为婚婚外情人,陈陈晓峰称其父父经营的公司司急需资金周周转,向原告告提出借款。原原告为帮助陈陈晓峰,将其其在长业公司司宝山依云湾湾花园项目部部的债权3331.25万万元借给被告告。同年122月25日,被被告开具3000万元的转转账支票用于于还款给原告告,但因被告告账上并没有有钱,故未承承兑。20008年5月330日,陈晓晓峰为帮被告告归还借款,将将其在别处的的债权转让给给原告,原告告在该处实现现债权1455万元,被告告尚欠1866.25万元元未偿还。据据此,原告请请求判令被告告偿还上述借借款。庭审中中宋富述称,基基于与陈晓峰峰有不正当关关系,所以未未签订书面借借款协议。上海市嘉定区人人民法院经审审理认为,原原告诉请的基基础是原告与与被告间存在在借贷的合意意,而原告对对此无法提供供书面协议或或借据等直接接证据证明双双方存在借贷贷合意,亦没没有充分、有有效的证据证证明陈晓峰出出具委托书通通过委托收款款及被告开具具出300万万元转账支票票的行为均系系用于归还诉诉争的借贷债债务。原告举举证的手机短短信“这件事这样样处理你觉得得不妥当,剩剩余的和利息息我写借条给给你吧”,仅能证明明其与陈晓峰峰个人之间有有短信往来,但但与本案缺乏乏关联性。原原告举证的银银行转账支票票、支票存根根仅能证明长长业公司曾以以银行支票转转账方式转入入被告账户款款项331.25万元、被被告收讫该款款项的事实,且且该支票的用用途载明为货货款。综上,原原告的诉请不不能成立,法法院难以支持持。法院判决决:驳回原告告的诉讼请求求。上海市第二中级级人民法院经经审理认为,一一审认定事实实清楚,判决决并无不当。22010年77月14日,法法院判决:驳驳回上诉,维维持原判。本案是一起相关关当事人有婚婚外情期间产产生的民间借借贷纠纷。根根据原、被告告的诉辩主张张,可以确认认原、被告间间存在金钱给给付关系这一一基础事实,但但该款项给付付的性质属“借贷”还是“转账”属待证事实实。1.正确运用举举证责任分配配的一般规则则,确定客观观证明责任。本本案中,原告告以借贷法律律关系提起诉诉讼,而民间间借贷合同具具有实践性特特征,合同的的成立,不仅仅要有交付钱钱款的事实,还还需双方当事事人达成合意意。根据法律律要件分类说说,主张权利利存在的当事事人,应就权权利产生或取取得的要件事事实举证。最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民事诉诉讼证据的若若干规定第第五条即体现现了这一规则则,该条第一一款规定,在在合同纠纷案案件中,主张张合同关系成成立并生效的的一方当事人人对合同订立立和生效的事事实承担举证证责任。因此此,本案的客客观证明责任任应由原告承承担。原告述述称,因与陈陈晓峰有不正正当关系,当当时两人关系系甚密,故未未签订书面借借款协议及借借据。为证明明双方存在事事实上的借贷贷关系,原告告向法院提供供银行转账支支票、支票存存根、委托书书、手机短信信等间接证据据。经质证,被被告对此均不不认可,辩称称虽有三笔款款项合计3331.25万万元转入被告告账户,但支支票记载的背背书人不是原原告,而是案案外人长业公公司,支票用用途记载为货货款;原告从从被告处领取取的300万万元转账支票票及陈晓峰出出具的委托书书,仅能证明明曾委托原告告收款,并不不能证明被告告有归还借款款的事实;陈陈晓峰给原告告发的手机短短信内容是指指陈晓峰替原原告偿还赌债债的款项。2合理运用证证据规则中经经验法则、逻逻辑推理及高高度盖然性证证明标准,必必要时行使职职权调查取证证,查明案件件事实。由于于本案的相关关当事人间存存在特殊身份份关系,法官官仅根据双方方提供的证据据难以认定诉诉争事实。为为进一步查明明案件事实,法法院依职权向向案外人长业业公司相关人人员进行调查查及调取相关关财务凭证,并并依当事人申申请向银行调调取被告提供供的转账支票票款项往来情情况后,发现现长业公司与与被告间曾有有业务往来,原原告将长业公公司出具的诉诉争三张转账账支票通过陈陈晓峰(任公公司出纳和业业务员)转入入被告账户,陈陈晓峰亦曾将将被告出具的的转账支票交交给宋富,而而两人间交接接上述支票时时均无交接手手续,从相关关票据的记载载内容上亦无无法印证本案案所涉款项的的性质。原告告从被告处领领取转账支票票后,存在其其从案外人处处“套现”的事实。而而该事实与被被告辩称原告告将该款项通通过被告的账账户进行转账账,被告按原原告的指示通通过开具支票票的方式将款款项交付原告告的事实能够够相互印证。同同时,综观全全案,并无证证据证明所涉涉款项为借款款性质,亦无无证据证明相相关当事人间间达成过口头头借贷合意。另另外,原告提提供的手机短短信因双方对对此解读不一一,且两人曾曾关系甚密,并并无证据证明明陈晓峰的行行为可代表被被告,故原告告认为手机短短信的指向就就是本案诉争争款项的意见见难以采信。然然根据被告举举证的反驳证证据并结合法法院依职权及及申请进行的的调查取证,足足以使法官内内心形成对被被告所述事实实达到高度盖盖然性证明标标准的确信。综综上,原告提提供的间接证证据仅能证明明已支付该款款项的事实,并并不足以直接接证明借款行行为的发生与与借款事实的的存在。故原原告应承担客客观证明责任任的败诉后果果。(20110.12.30)本案案号:(22009)嘉嘉民二(商)初初字第11003号,(22010)沪沪二中民四(商商)终字第5597号案例编写人:上上海市嘉定区区人民法院 赵慧 (九)借条没写写借款人名字字,法院仍认认可证据效力力 原告李李小姐称20010年5月月,被告姜某某向她借款77万元,姜某某在工商银行行里写的借条条,她问为什什么没写名字字、日期等内内容,姜某表表示没有关系系,钱是一定定会还的。被告姜某答辩称称:7万元借借款纯属李小小姐的诬告,那那张写着7万万元借款的借借条是在向李李小姐借款的的时候遗失在在李小姐家中中了。法院审理认为,借借条是借款合合同的常见表表现形式,是是借款关系发发生的重要凭凭证,应当载载明基本的合合同条款。本本案中的7万万元借条未载载明姓名、日日期等内容,被被告作为该借借条的书写者者应对借条内内容不明确有有一定过错。原原告所持有的的7万元的借借条,是证明明借款关系的的重要依据,如如没有相反证证据证明,则则应推定原告告对该借条系系合法、善意意占有。被告告所称借条系系遗落原告家家中,但未提提供充分证据据予以证明。因因此,浙江省省宁波市江北北区人民法院院认定,原告告所占有的77万元借条是是真实、合法法的,系证明明被告向原告告借款7万元元事实的依据据。(20111.6.116) (十)借借出款后未要要求打收条,“证据链”判决如数归还 刘刚为南通开发发区某钢丝绳绳厂业主。22010年112月30日日,因扩大生生产规模需要要,经中间人人吴某介绍,刘刘刚向杜国华华借款50万万元。经协商商,双方签订订了借款协议议,约定月息息1分,借期期三个月,并并由刘刚父母母提供一处私私有房产作为为抵押。三个月借款期限限很快就到了了,可并不见见刘刚前来还还款。于是,杜杜国华打电话话提醒刘刚,没没料刘刚竟称称没有收到借借款。愤怒之之下,杜国华华将刘刚及其其父母一起诉诉至法院,请请求判决刘刚刚偿还借款及及利息共计551.75万万元,并由其其父母承担连连带清偿责任任。法庭上,刘刚辩辩称,双方虽虽然签订借款款协议,但后后来双方因利利息产生争议议,实际上借借款协议并没没有履行。而而杜国华则出出示了借款协协议书、刘刚刚抵押在其处处的房产证,并并申请三个证证人出庭作证证,其中两名名证人证明当当场见证了刘刘刚收款的全全过程,另一一名证人则证证实其在收到到刘刚十万元元还款后,从从刘刚处得知知是向杜国华华借款50万万元的事实。同同时,杜国华华还出具了银银行清单以证证明50万元元借款的来源源。庭审中,杜国华华提出申请对对其与刘刚进进行测谎鉴定定,刘刚以害害怕测谎过程程中被杜国华华殴打为由予予以拒绝。一审法院审理认认为,本案的的争议焦点是是双方签订借借款协议后,原原告有无将550万元交付付给被告。虽虽然,原告未未能直接提供供收条予以证证明,但其所所举的抵押房房产证、三位位证人的证言言、银行清单单等证据能相相互衔接、相相互印证,已已形成完整的的证据链。在在原告已提供供较充分证据据的情况下,被被告未能提供供证据证明其其主张,且在在解释为何未未去拿50万万元时,前后后陈述亦存在在重大矛盾。同同时,结合被被告无正当理理由拒绝测谎谎鉴定这一情情节,法院依依法确认原告告提供证据的的证明力,即即确认被告已已拿到了500万元借款。因借款时双方已已明确约定利利息及还款日日期,故原告告主张计算借借款利息1.75万元,未未超出同期银银行贷款利率率的四倍,应应予以支持,遂遂判决被告偿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息1.75万万元,被告父父母对上述还还款负连带清清偿责任。被告不服,向南南通中院提出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理认为,一审审法院认定事事实清楚,适适用法律正确确,依法应予予维持,遂驳驳回上诉,维维持原判。借贷关系的成立立需要证据进进行证明。根根据“谁主张,谁谁举证”的法律原则则,原告主张张被告向他借借了50万元元钱,他就必必须用证据加加以证明。本本案中,虽然然被告不承认认借款事实的的存在,但原原告提交了几几份证据之间间环环相扣形形成完整“证据链”。所以在证证明方面,原原告具有明显显证据上的优优势,故法院院支持了原告告的诉讼请求求。在日常生活中,民民间借贷的双双方当事人出出于亲情、友友情的考虑,不不好意思要求求对方写借条条、收条,不不约定利息的的也不在少数数,有的甚至至连还款期限限也不作明确确约定。一旦旦发生纠纷,给给法院的认定定和处理带来来了困难,原原告的合法权权益也很难得得到保障。对此,法官提醒醒,民间借贷贷存在较大的的风险,在借借贷时手续一一定要规范,尤尤其要订立借借款合同或立立下借据,写写明借款金额额、期限、利利息、归还方方法等要素。约约定利率最高高不得超过银银行同类贷款款利率的四倍倍,否则对超超过部分法律律不予保护。在在钱款交付后后,也要及时时让对方立下下收据。此外外,借贷纠纷纷的诉讼时效效为两年,如如借款到期催催要不还,应应及时起诉或或要求重新修修改还款计划划,并注意相相关证据的妥妥善保管,以以免发生争议议时难以维权权。 (二)(十一)保险标标的转让未经经批改,保险险公司不能一一概拒赔(十二)一人名名下的两辆车车发生追尾事事故,保险公公司在三者险险范围内赔偿偿(十三)保险单单据无原件,诉诉求有据照样样赢(十四)肇事司司机虽不明,保保险公司也要要赔(十五)下车方方便出车祸,司司机属于第三三者(十六)豁免条条款太专业,法法院判决不支支持(十七)司机撞撞死无名氏,保险公司拒拒理赔,法院院认定保险公公司应承担赔赔偿责任(十八)认为驾驾照有瑕疵,保保险公司拒赔赔偿,法院:保险公司无无权自行认定定驾照无效(十九)实习司司机酿事故,保保险公司判赔赔付(二十)免责条条款未详解,法法院判决不免免责 (十一)保险险标的转让未未经批改,保保险公司不能能一概拒赔 原告王王某于20007年10月月从李某处购购得运输型拖拖拉机一台,李李某为该车投投保了责任限限额为6万元元的机动车交交通事故责任任强制保险及及赔偿限额为为5万元的商商业第三者责责任险。而王王某在购买该该车后,未办办理车辆过户户手续,也未未通知保险公公司办理保险险批改手续。22007年112月,王某某驾驶该车发发生交通事故故。交警部门门因主要事实实无法查清未未作责任认定定。事发后,栾栾某提起损害害赔偿民事诉诉讼,法院判判决由保险公公司在交强险险理赔限额内内赔偿592200元,由由王某赔偿 593977.39元并并承担诉讼费费用10300元。后王某某向保险公司司要求理赔责责任限额为550000元元的商业第三三者责任险时时,保险公司司以其未进行行保险单批改改手续为由拒拒绝赔偿。王王某遂起诉到到法院,要求求保险公司支支付理赔款。 本案最大的争议议焦点在于:保险标的转转让后未通知知保险公司进进行批改手续续,发生交通通事故后,购购买人对该车车的商业第三三者责任险是是否享有保险险利益,即保保险公司应不不应当赔偿。我国保险法第三三十四条规定定“保险标的转转让应当通知知保险人,经经保险人同意意继续承保后后,依法变更更合同”,但并未就就未通知保险险人的法律后后果作出规定定。根据合同法的规规定,确认合合同无效的事事由之一是违违反法律、法法规的强制性性规定,而保保险法第三十十四条并不属属于效力性规规范,不应当当对合同效力力产生影响,保保险法之所以以规定机动车车转让需办理理批改手续,其其目的是为了了便于保险人人对保险车辆辆的规范管理理,防止冒领领保险金或骗骗保,而不在在于免除保险险人的赔偿责责任。法院认为,本案案涉及保险车车辆在转让前前与转让后相相比并未显著著增加危险,坚坚持保险合同同对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续续有效并不违违背保险原有有的精算基础础,也不会增增加保险人的的经营